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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6.10體育知識產權法法律制度廣州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張國華2016.10體育知識產權法法律制度廣州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張主要內容第一節知識產權與體育知識產權第二節體育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問題第三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四節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及救濟途徑主要內容概要體育知識產權是體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現代體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體育組織尤為重視對體育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剛剛起步,主要討論體育標志和體育競賽表演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制度、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途徑。概要體育知識產權是體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現代體育可持續發第一節知識產權與體育知識產權第一節知識產權與體育知識產權概要20世紀60年代以后,“知識產權”學說廣泛傳播,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眾多國際組織的承認,知識產權法成為世界各國法律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奧林匹克運動為代表的體育實踐所涉及的體育知識產權研究已經突破傳統知識產權的范疇,具有自身的體系和獨特性。概要一、知識產權的概念與范圍知識產權的概念我國1986年頒布《民法通則》后,開始正式使用“知識產權”稱謂。知識產權制度是人類的一大發明,是社會制度創新的光輝典范。它以榮譽、社會地位和財富為杠桿,發掘人類生命中最為可貴的創造本能。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們對于自己的精神或智力活動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權利。一、知識產權的概念與范圍知識產權的概念(一)知識產權的內涵(1)知識產權的核心是智力成果成果是無形的,但可以通過有形的載體呈現出來。知識產權強調的是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的權利,這樣就與智力勞動劃清了界限。如果只有智力勞動而沒有智力成果就不能產生知識產權。(2)強調智力成果具有創造性只有基于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才能產生知識產權,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不可能產生知識產權。(3)內容是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和工商業標記權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的價值與工商業標記權的價值來源截然不同。(4)依法產生,受法律保護并非一切創造性的智力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也并非任何設計都可以成為受保護的工商業標記權。(一)知識產權的內涵(1)知識產權的核心是智力成果(二)知識產權的范圍知識產權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廣義的知識產權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等(P229);(2)狹義的知識產權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部分。(二)知識產權的范圍知識產權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1、專有性: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以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2)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1、專有性: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2、地域性:作為一種專有權,其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有別于有形財產權。對所有權的原則上沒有地域性的限制,而知識產權不同,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國內發生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2、地域性:作為一種專有權,其在空(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3、時間性:知識產權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權利。知識產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各國為了促進科學文化發展、鼓勵智力成果公開所普遍采用的原則。……協調知識產權專有性與社會性之間的矛盾。(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3、時間性:知識產權不是沒有時間限(四)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財產權利的區別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內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權,亦有別于債權。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均為民事財產權,具有共同的基礎,但又有相應區別。1、產生前提

知識產權:以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或者是工商業標記形式出現的有形無體的“知識”;

債權: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存在的無形無體的“行為”——權利具有相對性;

(四)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財產權利的區別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對象或標的不同知識產權的對象只能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盡管是客觀存在的,但卻是無形的,只能通過其他載體反映出來。而物權的對象是動產和不動產,以其他實實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2、在獨占性、專有性和排他性上的不同物權人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其權利是絕對真理和排他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了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以及“強制許可使用”等等。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對象或標的不同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3、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占有實現,知識產權則需要依仗法律的保障;4、物權的轉讓通常是伴隨著實體物一并轉讓,但知識產權的轉讓有其特點;5、知識產權通常具有明確的期限,期限屆滿,則權利歸于消失,而物權的期限往往與物的“壽命”相競合;6、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其價值不同于物權。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3、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占有實現,知識產五、體育知識產權的含義1、概念——體育領域內或涉及體育的知識產權。2、范圍:(1)體育著作權:體育論文、著作、攝影等作品;體育競賽表演中的一些類似于舞蹈的體育項目,如花樣滑冰、花樣游泳等,其編排屬智力成果,并反映一定的主題思想,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的作品屬性,是典型的體育著作權。(2)體育商標權,如奧運五環標志,在我國注冊為商標商標權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分注冊取得和使用取得;繼受取得:因轉讓或繼承商標所取得,受讓人或法定繼承人經過合法程序依法取得商標權。五、體育知識產權的含義1、概念——體育領域內或涉及體育的知識五、體育知識產權的含義(3)體育專利權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專利制度: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體育領域中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專利,如體育器材、體育儀器等。(4)奧林匹克標志主要有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標志、旗幟、格言、徽記、會歌以及名稱的簡稱等。五、體育知識產權的含義(3)體育專利權六、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通過國家的法律所規定;2、無形性,即體育知識產權的非物質性,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性質。3、專有性,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六、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通過國家的法律所規定;第二節體育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問題第二節體育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問題一、體育標志(一)體育標志的主要形式1、名稱2、徽記或會徽3、旗幟4、吉祥物5、其他體育標志形式多樣,可能涉及著作權,也可能涉及商標權,因而要作為獨立的體育標志權予以專門的法律保護。一、體育標志(一)體育標志的主要形式小案例中國奧委會訴金味食品公司體育標志侵權案1996年,中國奧委會發現金味食品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上印有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和中國體育代表團的用語,認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奧林匹克五環標志,構成侵權。多次發函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置之不理。1997年12月,中國奧委會起訴該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500萬元。經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判定被告侵犯了體育標志權,賠償500萬元。小案例中國奧委會訴金味食品公司體育標志侵權案一、體育標志(二)體育標志權——體育標志的權利人依法獨占體育標志所享有的權利。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世界上最強大的體育組織,奧林匹克運動會也是世界上最高級別的綜合性體育活動,奧林匹克標志也就成為世界最有影響力的體育標志。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旗幟、格言、徽記、會歌、圣火、火炬、稱謂等;2、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的:名稱、徽記、標志等;3、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所有的:名稱、徽記、吉祥物、口號等;4、奧林匹克申辦委員會所有的:申奧口號/徽記/宣傳畫等;5、其他體育組織所有的:國際足聯/FIFA及管理的世界杯足球賽的名稱、徽記、吉祥物等。一、體育標志(二)體育標志權二、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競賽表演是否能作為知識產權看待,目前尚有爭議。《著作權法》規定,受其保護的客體是作品,而作品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未將體育競賽表演列為作品。二、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競賽表演是否能作為知識產權看待,目前尚有體育競賽表演的類別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舞蹈型體育競賽表演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其他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競賽表演的類別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一)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具有極強的觀賞性通過事先的編排或臨場發揮,以展示運動技能的形式進行的體育表演。表演不以勝負為目的,更多的是體現表演的藝術性或表現性。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很多:冰舞表演、藝術體操、健美操、武術、花樣游泳等,與歌舞等同臺演出。特征:(1)一般經過事先編排或排練,也可以即興發揮;(2)表演的動作一般是運動技能,展示藝術性和表現性;(3)不以勝負為目的,純粹就是表演。……具備了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表達性和可復制性要求,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具有極強的觀賞性通過事先的編排或(二)舞蹈型體育競賽表演……花樣游泳、花樣滑冰、冰舞、藝術體操、健美操、體育舞蹈、武術套路、自由操等;經過事先的編排,通常還有音樂伴奏和情節表現,以完成競賽規則規定的動作所進行的比賽。特征:(1)成套動作都是經過事先編排和設計;(2)展示的是競賽規則所規定的動作;(3)通常有音樂伴奏,并有服裝、化妝的要求;(4)動作與音樂匹配,可以反映故事情節,有藝術性和表現力;(5)具有競賽結果,以爭取勝利為目的。(二)舞蹈型體育競賽表演……花樣游泳、花樣滑冰、冰舞、藝術體(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我國《著作權法》最早并沒有將雜技列為作品,后意識到雜技的動作編排是重要的智力成果……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將雜技列為作品。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統稱為雜技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雜技以健美有力的形體動作和靈巧迅速的手法表演各種難度動作,編排和表演都有一定的獨創性。體育競賽表演中類似雜技的項目有:競技體操、跳水、技巧、蹦床、武術、花樣跳傘等。(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我國《著作權法》最早并沒有將雜技列為(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的特征(1)成套動作經過事先編排和設計,是智力創作成果;(2)表現為跳躍、倒立、手翻、滾翻、旋翻等身體動作;(3)動作難度相對較大;(4)一般沒有思想性表達。強調:雜技作品是指雜技的動作編排,不是指雜技的動作本身。雜技動作的本身在于身體能力,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允許模仿。雜技型體育表演作為作品保護,也是保護其成套動作的串聯即編排,并非保護某個單一動作,所以編排才是智力勞動的成果,符合知識產權的特征。(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的特征(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體育實踐中,運動員率先完成某一個難度動作,法律不能為保護該難度動作而禁止他人做。只要具備身體能力,任何人都可以挑戰并完成該難度動作。為了鼓勵運動員積極創新、勇攀高峰,國際體操聯合會以率先完成某難度動作的運動員名字來命名該動作,給予運動員應有的榮譽和尊重。田徑、游泳、球類等常見的運動項目的競賽表演,由于項目不需事先編排,也不反映思想表達,不可重復和復制,與《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有差距,不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體育實踐中,運動員率先完成某一個難度三、體育知識產權的其他問題體育標志和體育競賽表演具有顯著的知識產權特征,觀點較成熟;體育賽事直播和民族傳統體育是否存在知識產權,尚存在較大爭議。1、體育賽事直播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利益,需要明確的法律來規范;2、《伯爾尼公約》將民間文學作品作為“不知作者的作品”特例來處理。民間宗教儀式、建筑風格、民間游戲、民間舞蹈等,也應予以保護,防止他人隨意利用、歪曲、篡改。三、體育知識產權的其他問題體育標志和體育競賽表演具有顯著的知第三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三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的知識產權1、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由五個大小一致、兩兩相交的圓環組成,可以是一種顏色或五種不同的顏色。如果是五種顏色,從左到右依次為藍、黃、黑、綠、紅。五環從左到右相套接而成,藍、黑、紅環在上,黃、綠環在下。五環代表五大洲的團結和全世界運動員在奧林匹克傳動會上的相聚。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的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的知識產權2、奧林匹克會旗白底、無邊,中間是五色的奧林匹克五環標志;3、奧林匹克格言——更高、更快、更強4、奧林匹克徽記5、奧林匹克會歌:由斯皮羅斯.薩馬拉斯創業的音樂作品6、奧林匹克圣火/火:授權在希臘奧林匹亞點燃的火焰7、奧林匹克稱謂:專有名詞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的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但可以由奧申委和奧組委作用的知識產權1、申辦口號、徽記、宣傳畫等;2、名稱、吉祥物等;奧申委和奧組委都是臨時性的組織機構,其存續期間,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享有相應的使用權利,在奧運會閉幕當年的12月31日后,相關知識產權都收歸國際奧委會所有。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三)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的知識產權能夠代表國家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的唯一組織就是各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其名稱、徽記、標志等體育標志及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三)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的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分別是:(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2)主辦城市所在國奧林匹克委員會(3)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立于1894年,在法國巴黎成立,目前總部在瑞士洛桑;——是一個國際性、非政府、非營利、無限期的組織,以協會的形式獲得法律地位,得到瑞士聯邦議會承認。——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最主要權利人。最高權力機構: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會;事務管理:執行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國際奧委會的專有財產,擁有其全部權利和數據,不加限制的擁有涉及該運動會的組織、開發、轉播、錄制、展示、復制、獲取和散發的全部權利;——決定與比賽和運動成績有關的數據的獲取條件和使用條件。——享有對”奧林匹克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包括但不限地營利、商業或廣告目的的使用。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38可編輯38可編輯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二)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在本國發展、促進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是全國群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代表國家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二)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三)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國際奧委會將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工作委托給主辦城市所在國的國家奧委會和主辦城市。國家奧委會負責成立奧運會組委會,該組織從成立之時起就直接向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匯報工作。《主辦城市合同》是國際奧委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合同,適用于所有最終取得奧運會主辦城市資格的候選城市。根據《主辦城市合同》規定,若《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與《主辦城市合同》的條款沖突,按《合同》執行。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三)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關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所規定的三個權利人,具體權利劃分如下:1、奧運會是國際奧委會的專有財產,國際奧委會擁有與之有關的全部權利,特別是任何以廣告、商業或營利為目的的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為國際奧委會專有。根據《主辦城市合同》的規定,開發的一切與奧運會有關的圖像的、視覺的、藝術的、知識的作品或創業的一切的產權(IPR),包括版權,完全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徽記、圖形、招貼畫、火炬設計、獎牌/紀念章、證書、出版物、音樂作品、圖像作品、醫學有關的數據、數據庫和統計數據。組委會在存續期間行使大部分標志的使用權,但不改變所有權歸屬。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關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所規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行專有使用和許可使用專有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1、權利人享有專有權并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未經許可,以商業為目的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發球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通過輿論監督、行政、司法等一切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2、非商業目的者應規范使用如政府機關的公務活動、學校教育的學生活動、新聞宣傳等場合的使用等。非商業目的的使用應具有公益性和規范性,不能變形使用或用于潛在的商業目的。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行專有使用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行專有使用和許可使用3、禁止隱形市場行為隱形市場行為,又稱為”隱形營銷“、”潛伏式營銷“、”伏擊式營銷“等,是指個人或實體所進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與體育賽事之間,或者與體育機構的活動之間具有事實上并不存在的商業關聯,或雖有一定的關聯但未經授權與付費的活動。隱形市場行為的實質是”搭便車“、“不勞而獲”,其結果是既損害體育賽事的合作伙伴及贊助商的利益,也損害權利人的利益,還破壞奧運市場開發的整體秩序和公眾形象。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隱性市場行為……合同中做出承諾……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行專有使用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商業目的的使用經權利人的正式許可,可以為商業目的使用。商業目的,指以營利為目的。1、將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2、將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3、將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4、銷售、進口、出口含有標志的商品;5、制造或銷售標志;6、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的行為。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商業目的的(三)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訂立許可合同1、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許可合同——是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的局面批準形式;2、明確合同的主體及內容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主要有三個,使用不同的標志應當與不同的權利簽訂合同。3、許可合同必須備案——權利人應當將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的目的:便于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清楚誰是真正經過許可使用的合法使用者,便宜于維護其合法權益,打擊侵權行為。合同的備案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不影響發生合同糾紛時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三)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訂立許可合同第四節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及救濟途徑第四節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及救濟途徑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求國際奧委會在《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等文件中,均有關于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具體范疇和保護要求,并有專門和詳細的規定;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也在自己的章程中明確保護體育知識產權。國際奧委會希望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得到全面、充分和連續的法律保護,提出以下要求:1、在有關國家/地區乃至全球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2、按規定由有權的機構使用或授權使用;3、不論出于何種目的,未經許可不得使用;4、保證合法使用者通過其獲得商業收益,杜絕違規使用;5、對違規使用者追究法律責任,包括索取賠償。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知識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求國際奧委會憑借舉辦奧運會和領導奧林匹克大家庭形成的權威地位和廣泛的國際影響,對其成員尤其是主辦城市所在國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1、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內涵的界定上進行了充分擴展2、在保護時限上,要求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中的部分內容(包括可能發球著作權、專利權的內容)進行永久保護,而且不必通過登記和注冊;3、國際奧委會最重要的經費來源是贊助商,精心挑選為數不多的全球合作伙伴,不允許未獲許可的同業競爭者。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知識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二)中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中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是與保護知識產權有關的主要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保護知識產權既是貫徹實施中國法律和需要,也是履行中國承擔的相應的國際義務的需要。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二)中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及一些國家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如:《奧林匹克憲章》、美國《業余體育法》等;2、國際條約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3、我國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一般法律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體育法》第35條、《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件》等;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4、我國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專門法律保護我國在《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件》出臺之前,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立法及保護很有限;國際奧委會非常重視保護其知識產權,堅持不能將許多內容作為一般的商標、專利和著作權保護,而是憑借其地位和影響,要求主辦城市所在國家直接給予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保護,并以此作為參加奧林匹克事務尤其是奧運會主辦權的前提條件。也不主張通過法院訴訟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因過長訴訟時限、訴訟負擔并不能形成應有的保護效果,要求主辦城市國家進行專門和全面的有效保護——我國順應國際奧委會的要求,也填補了我國在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縫隙。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侵權人致可以分為三類:1、企業;涉及房地產、食品、飲料、電子等諸多行業;2、新聞媒體和社會中介組織;包括以奧運為題目和名稱組織各類會議、討論、展覽、演出等;3、機關、團體;主要是在自身宣傳中隨意對標志、口號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進行直接或變相使用。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侵權人致可以分為三類: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1、無惡意的誤用和不了解規定的錯用——善意的使用,主觀上不了解相關的規定,客觀上違反了規定。例:(1)某些單位進行支持申辦奧運會的宣傳活動時,未經授權將北京奧申委及國際奧委會的標志、特定口號、格言等與本單位的名稱混用;(2)某出版社模仿奧林匹克數學/物理/化學出版奧林匹克語文/英語等教輔材料,殊不知世界上只存在前者的國際組織,并無后者,因此后者涉嫌侵權。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2、明知無權,仍公開直接使用體育知識產權、獲取商業利益——故意的。例:(1)某企業擅自生產、出售大量印有申奧口號或奧林匹克標志的文化衫、帽子等紀念品;(2)擅自生產和銷售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吉祥物等。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3、“搭便車”、“打擦邊球”的“隱性市場行為”——故意的,侵權的形式上比較隱蔽,但往往規模和社會影響很大。例:(1)某企業以慶祝北京申奧成功的名義,利用媒體廣告展示企業的自身或產品形象;(2)某房地產公司利用申奧或奧運主題來命名自己開發的項目等。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4、仿造或偽造國外舉辦的奧運會產生的特許紀念品;5、通過會議、展覽等侵犯體育知識產權;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等機構,以奧運、奧運會等為題目的名稱,組織會議、論壇、展覽、演出等,并且不同程度上存在廣告征集和贊助行為。例:(1)某新聞媒體以奧運為主題組織各類會議、論壇,并伴有征集廣告和贊助行為,有些還要借助中介機構組織商業運作乃至炒作;(2)有些活動組織者一方面邀請奧運會組委會官員出席其活動,另一方面私下將其共同出席活動作為向企業征集高額贊助的回報條件。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6、在宣傳中隨意使用體育知識產權7、媒體的誤導——新聞媒體在某種程度上支持了侵犯體育知識產權的行為,甚至把侵權行為作為正面的新聞進行報道。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有權利就有救濟,有侵權行為,就應該有維護權益的救濟途徑。救濟:指糾正、矯正或改變已經發生或業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正當行為。救濟的根本目的:使權利主體的權利得到實現以及因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得到賠償。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有權利就有救濟,有侵權行為,就(一)協商解決:協商:指當事人本著合法自愿的原則,本著公平、合理解決問題的態度和誠意,通過擺事實,交換意見,相互溝通,從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并解決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既包括當事人之間的直接協商,也包括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進行的協商/調解。協商優點:可以高效徹底的解決問題,避免訴訟、仲裁等訴累——訴訟周期長,還要花錢花時間,所以協商經濟實惠。侵害體育知識產權的行為中,有的是不了解、不知道體育知識產權的規范,主觀上無惡意,甚至本來是善意,協商避免訴累,還能起到普及體育知識產權知識的效果。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一)協商解決: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二)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國家依法賦予行政權力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經營主體和市場行為實行監督管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進行查處——確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主管部門,有責任有義務對分侵害體育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管理和查處。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二)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職業: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行使以下職責:(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有關的情況;(2)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等資料;(3)對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相關物品進行查封或扣押。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職業: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措施:(1)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被許可、被授權)可以提出請求;(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接受請求,進行調查取證;(3)處罰屬于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4)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5)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措施: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3、具體處罰措施:(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3)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4)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3、具體處罰措施: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4、處罰決定后的處理:侵權人/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若期滿不起訴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4、處罰決定后的處理: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是最終的救濟途徑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應當事人的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對于權利人的損失賠償問題無權直接處理,但有權對損失賠償的數額進行調解——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能強制調解。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功的,則立即結束調解,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是最終的救濟途徑三、體育知識(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當事人在自行協商或者調解都無效果的情況下,只能到人民法院解決糾紛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一審判決書送達的次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否則判決生效;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則二審判決是終局判決——生效判決,若不履行,對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損失賠償費用的三種確定方法1、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如權利人為調查取證而支付的交通、食宿、通訊等費用;(2)購買侵權嫌疑物品的費用;(3)為消除侵權影響,恢復自身信息而支付的廣告、宣傳費用;(4)為進行訴訟而聘請律師的合理費用等。——較合理的彌補侵權人的損失,因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一般遠低于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損失賠償費用的三種確定方法三、體(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損失賠償費用的三種確定方法2、侵權行為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之后的利潤。3、若前兩方法都不太好確定具體數額(如合同、會計帳簿、發票等重要證據滅失),可參照奧林匹克標志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數額往往較高,對侵權者有極大的震懾作用。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損失賠償費用的三種確定方法三、體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例外《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不等于不承擔其他責任!一旦被查處,也應當承擔立即停止經銷行為的責任,只是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否則也將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具備以下情形,視為”明知或者應知“: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例外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例外具備以下情形,視為”明知或者應知“:(1)更改、換掉經銷商品上的侵權標志而被當場查獲的;(2)同一違法事實受到處罰后重犯的;(3)事先已經被警告但不改正的;(4)有意采取不正當進貨渠道,且價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5)在發票、帳目等會計憑證上弄虛作假的;(6)專業公司大規模經銷侵權商品的;(7)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等;(8)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應知的。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例外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利用奧林匹克標志進行詐騙等活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期事責任。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侵犯體育著作權的犯罪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侵犯體育商標的犯罪(1)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3、侵犯體育專利權的犯罪假冒專利罪:在體育知識產權領域,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徑(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救濟途2016.10ThankYou!2016.10ThankYou!75可編輯75可編輯2016.10體育知識產權法法律制度廣州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張國華2016.10體育知識產權法法律制度廣州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張主要內容第一節知識產權與體育知識產權第二節體育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問題第三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四節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及救濟途徑主要內容概要體育知識產權是體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現代體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體育組織尤為重視對體育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剛剛起步,主要討論體育標志和體育競賽表演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制度、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途徑。概要體育知識產權是體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現代體育可持續發第一節知識產權與體育知識產權第一節知識產權與體育知識產權概要20世紀60年代以后,“知識產權”學說廣泛傳播,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眾多國際組織的承認,知識產權法成為世界各國法律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奧林匹克運動為代表的體育實踐所涉及的體育知識產權研究已經突破傳統知識產權的范疇,具有自身的體系和獨特性。概要一、知識產權的概念與范圍知識產權的概念我國1986年頒布《民法通則》后,開始正式使用“知識產權”稱謂。知識產權制度是人類的一大發明,是社會制度創新的光輝典范。它以榮譽、社會地位和財富為杠桿,發掘人類生命中最為可貴的創造本能。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們對于自己的精神或智力活動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權利。一、知識產權的概念與范圍知識產權的概念(一)知識產權的內涵(1)知識產權的核心是智力成果成果是無形的,但可以通過有形的載體呈現出來。知識產權強調的是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的權利,這樣就與智力勞動劃清了界限。如果只有智力勞動而沒有智力成果就不能產生知識產權。(2)強調智力成果具有創造性只有基于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才能產生知識產權,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不可能產生知識產權。(3)內容是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和工商業標記權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的價值與工商業標記權的價值來源截然不同。(4)依法產生,受法律保護并非一切創造性的智力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也并非任何設計都可以成為受保護的工商業標記權。(一)知識產權的內涵(1)知識產權的核心是智力成果(二)知識產權的范圍知識產權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廣義的知識產權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等(P229);(2)狹義的知識產權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部分。(二)知識產權的范圍知識產權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1、專有性: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以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2)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1、專有性: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2、地域性:作為一種專有權,其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有別于有形財產權。對所有權的原則上沒有地域性的限制,而知識產權不同,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國內發生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2、地域性:作為一種專有權,其在空(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3、時間性:知識產權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權利。知識產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各國為了促進科學文化發展、鼓勵智力成果公開所普遍采用的原則。……協調知識產權專有性與社會性之間的矛盾。(三)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3、時間性:知識產權不是沒有時間限(四)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財產權利的區別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內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權,亦有別于債權。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均為民事財產權,具有共同的基礎,但又有相應區別。1、產生前提

知識產權:以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或者是工商業標記形式出現的有形無體的“知識”;

債權: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存在的無形無體的“行為”——權利具有相對性;

(四)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財產權利的區別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對象或標的不同知識產權的對象只能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盡管是客觀存在的,但卻是無形的,只能通過其他載體反映出來。而物權的對象是動產和不動產,以其他實實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2、在獨占性、專有性和排他性上的不同物權人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其權利是絕對真理和排他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了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以及“強制許可使用”等等。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對象或標的不同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3、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占有實現,知識產權則需要依仗法律的保障;4、物權的轉讓通常是伴隨著實體物一并轉讓,但知識產權的轉讓有其特點;5、知識產權通常具有明確的期限,期限屆滿,則權利歸于消失,而物權的期限往往與物的“壽命”相競合;6、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其價值不同于物權。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3、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占有實現,知識產五、體育知識產權的含義1、概念——體育領域內或涉及體育的知識產權。2、范圍:(1)體育著作權:體育論文、著作、攝影等作品;體育競賽表演中的一些類似于舞蹈的體育項目,如花樣滑冰、花樣游泳等,其編排屬智力成果,并反映一定的主題思想,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的作品屬性,是典型的體育著作權。(2)體育商標權,如奧運五環標志,在我國注冊為商標商標權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分注冊取得和使用取得;繼受取得:因轉讓或繼承商標所取得,受讓人或法定繼承人經過合法程序依法取得商標權。五、體育知識產權的含義1、概念——體育領域內或涉及體育的知識五、體育知識產權的含義(3)體育專利權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專利制度: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體育領域中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專利,如體育器材、體育儀器等。(4)奧林匹克標志主要有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標志、旗幟、格言、徽記、會歌以及名稱的簡稱等。五、體育知識產權的含義(3)體育專利權六、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通過國家的法律所規定;2、無形性,即體育知識產權的非物質性,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性質。3、專有性,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六、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通過國家的法律所規定;第二節體育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問題第二節體育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問題一、體育標志(一)體育標志的主要形式1、名稱2、徽記或會徽3、旗幟4、吉祥物5、其他體育標志形式多樣,可能涉及著作權,也可能涉及商標權,因而要作為獨立的體育標志權予以專門的法律保護。一、體育標志(一)體育標志的主要形式小案例中國奧委會訴金味食品公司體育標志侵權案1996年,中國奧委會發現金味食品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上印有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和中國體育代表團的用語,認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奧林匹克五環標志,構成侵權。多次發函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置之不理。1997年12月,中國奧委會起訴該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500萬元。經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判定被告侵犯了體育標志權,賠償500萬元。小案例中國奧委會訴金味食品公司體育標志侵權案一、體育標志(二)體育標志權——體育標志的權利人依法獨占體育標志所享有的權利。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世界上最強大的體育組織,奧林匹克運動會也是世界上最高級別的綜合性體育活動,奧林匹克標志也就成為世界最有影響力的體育標志。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旗幟、格言、徽記、會歌、圣火、火炬、稱謂等;2、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的:名稱、徽記、標志等;3、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所有的:名稱、徽記、吉祥物、口號等;4、奧林匹克申辦委員會所有的:申奧口號/徽記/宣傳畫等;5、其他體育組織所有的:國際足聯/FIFA及管理的世界杯足球賽的名稱、徽記、吉祥物等。一、體育標志(二)體育標志權二、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競賽表演是否能作為知識產權看待,目前尚有爭議。《著作權法》規定,受其保護的客體是作品,而作品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未將體育競賽表演列為作品。二、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競賽表演是否能作為知識產權看待,目前尚有體育競賽表演的類別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舞蹈型體育競賽表演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其他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競賽表演的類別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一)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具有極強的觀賞性通過事先的編排或臨場發揮,以展示運動技能的形式進行的體育表演。表演不以勝負為目的,更多的是體現表演的藝術性或表現性。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很多:冰舞表演、藝術體操、健美操、武術、花樣游泳等,與歌舞等同臺演出。特征:(1)一般經過事先編排或排練,也可以即興發揮;(2)表演的動作一般是運動技能,展示藝術性和表現性;(3)不以勝負為目的,純粹就是表演。……具備了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表達性和可復制性要求,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技藝型體育競賽表演——具有極強的觀賞性通過事先的編排或(二)舞蹈型體育競賽表演……花樣游泳、花樣滑冰、冰舞、藝術體操、健美操、體育舞蹈、武術套路、自由操等;經過事先的編排,通常還有音樂伴奏和情節表現,以完成競賽規則規定的動作所進行的比賽。特征:(1)成套動作都是經過事先編排和設計;(2)展示的是競賽規則所規定的動作;(3)通常有音樂伴奏,并有服裝、化妝的要求;(4)動作與音樂匹配,可以反映故事情節,有藝術性和表現力;(5)具有競賽結果,以爭取勝利為目的。(二)舞蹈型體育競賽表演……花樣游泳、花樣滑冰、冰舞、藝術體(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我國《著作權法》最早并沒有將雜技列為作品,后意識到雜技的動作編排是重要的智力成果……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將雜技列為作品。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統稱為雜技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雜技以健美有力的形體動作和靈巧迅速的手法表演各種難度動作,編排和表演都有一定的獨創性。體育競賽表演中類似雜技的項目有:競技體操、跳水、技巧、蹦床、武術、花樣跳傘等。(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我國《著作權法》最早并沒有將雜技列為(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的特征(1)成套動作經過事先編排和設計,是智力創作成果;(2)表現為跳躍、倒立、手翻、滾翻、旋翻等身體動作;(3)動作難度相對較大;(4)一般沒有思想性表達。強調:雜技作品是指雜技的動作編排,不是指雜技的動作本身。雜技動作的本身在于身體能力,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允許模仿。雜技型體育表演作為作品保護,也是保護其成套動作的串聯即編排,并非保護某個單一動作,所以編排才是智力勞動的成果,符合知識產權的特征。(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的特征(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體育實踐中,運動員率先完成某一個難度動作,法律不能為保護該難度動作而禁止他人做。只要具備身體能力,任何人都可以挑戰并完成該難度動作。為了鼓勵運動員積極創新、勇攀高峰,國際體操聯合會以率先完成某難度動作的運動員名字來命名該動作,給予運動員應有的榮譽和尊重。田徑、游泳、球類等常見的運動項目的競賽表演,由于項目不需事先編排,也不反映思想表達,不可重復和復制,與《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有差距,不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三)雜技型體育競賽表演體育實踐中,運動員率先完成某一個難度三、體育知識產權的其他問題體育標志和體育競賽表演具有顯著的知識產權特征,觀點較成熟;體育賽事直播和民族傳統體育是否存在知識產權,尚存在較大爭議。1、體育賽事直播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利益,需要明確的法律來規范;2、《伯爾尼公約》將民間文學作品作為“不知作者的作品”特例來處理。民間宗教儀式、建筑風格、民間游戲、民間舞蹈等,也應予以保護,防止他人隨意利用、歪曲、篡改。三、體育知識產權的其他問題體育標志和體育競賽表演具有顯著的知第三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三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的知識產權1、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由五個大小一致、兩兩相交的圓環組成,可以是一種顏色或五種不同的顏色。如果是五種顏色,從左到右依次為藍、黃、黑、綠、紅。五環從左到右相套接而成,藍、黑、紅環在上,黃、綠環在下。五環代表五大洲的團結和全世界運動員在奧林匹克傳動會上的相聚。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的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的知識產權2、奧林匹克會旗白底、無邊,中間是五色的奧林匹克五環標志;3、奧林匹克格言——更高、更快、更強4、奧林匹克徽記5、奧林匹克會歌:由斯皮羅斯.薩馬拉斯創業的音樂作品6、奧林匹克圣火/火:授權在希臘奧林匹亞點燃的火焰7、奧林匹克稱謂:專有名詞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的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但可以由奧申委和奧組委作用的知識產權1、申辦口號、徽記、宣傳畫等;2、名稱、吉祥物等;奧申委和奧組委都是臨時性的組織機構,其存續期間,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享有相應的使用權利,在奧運會閉幕當年的12月31日后,相關知識產權都收歸國際奧委會所有。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有,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三)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的知識產權能夠代表國家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的唯一組織就是各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其名稱、徽記、標志等體育標志及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三)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的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分別是:(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2)主辦城市所在國奧林匹克委員會(3)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立于1894年,在法國巴黎成立,目前總部在瑞士洛桑;——是一個國際性、非政府、非營利、無限期的組織,以協會的形式獲得法律地位,得到瑞士聯邦議會承認。——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最主要權利人。最高權力機構: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會;事務管理:執行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國際奧委會的專有財產,擁有其全部權利和數據,不加限制的擁有涉及該運動會的組織、開發、轉播、錄制、展示、復制、獲取和散發的全部權利;——決定與比賽和運動成績有關的數據的獲取條件和使用條件。——享有對”奧林匹克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包括但不限地營利、商業或廣告目的的使用。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113可編輯38可編輯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二)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在本國發展、促進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是全國群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代表國家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二)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三)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國際奧委會將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工作委托給主辦城市所在國的國家奧委會和主辦城市。國家奧委會負責成立奧運會組委會,該組織從成立之時起就直接向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匯報工作。《主辦城市合同》是國際奧委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合同,適用于所有最終取得奧運會主辦城市資格的候選城市。根據《主辦城市合同》規定,若《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與《主辦城市合同》的條款沖突,按《合同》執行。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三)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關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所規定的三個權利人,具體權利劃分如下:1、奧運會是國際奧委會的專有財產,國際奧委會擁有與之有關的全部權利,特別是任何以廣告、商業或營利為目的的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為國際奧委會專有。根據《主辦城市合同》的規定,開發的一切與奧運會有關的圖像的、視覺的、藝術的、知識的作品或創業的一切的產權(IPR),包括版權,完全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徽記、圖形、招貼畫、火炬設計、獎牌/紀念章、證書、出版物、音樂作品、圖像作品、醫學有關的數據、數據庫和統計數據。組委會在存續期間行使大部分標志的使用權,但不改變所有權歸屬。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關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所規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行專有使用和許可使用專有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1、權利人享有專有權并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未經許可,以商業為目的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發球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通過輿論監督、行政、司法等一切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2、非商業目的者應規范使用如政府機關的公務活動、學校教育的學生活動、新聞宣傳等場合的使用等。非商業目的的使用應具有公益性和規范性,不能變形使用或用于潛在的商業目的。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行專有使用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行專有使用和許可使用3、禁止隱形市場行為隱形市場行為,又稱為”隱形營銷“、”潛伏式營銷“、”伏擊式營銷“等,是指個人或實體所進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與體育賽事之間,或者與體育機構的活動之間具有事實上并不存在的商業關聯,或雖有一定的關聯但未經授權與付費的活動。隱形市場行為的實質是”搭便車“、“不勞而獲”,其結果是既損害體育賽事的合作伙伴及贊助商的利益,也損害權利人的利益,還破壞奧運市場開發的整體秩序和公眾形象。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隱性市場行為……合同中做出承諾……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一)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行專有使用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商業目的的使用經權利人的正式許可,可以為商業目的使用。商業目的,指以營利為目的。1、將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2、將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3、將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4、銷售、進口、出口含有標志的商品;5、制造或銷售標志;6、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的行為。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商業目的的(三)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訂立許可合同1、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許可合同——是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的局面批準形式;2、明確合同的主體及內容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主要有三個,使用不同的標志應當與不同的權利簽訂合同。3、許可合同必須備案——權利人應當將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的目的:便于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清楚誰是真正經過許可使用的合法使用者,便宜于維護其合法權益,打擊侵權行為。合同的備案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不影響發生合同糾紛時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三)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訂立許可合同第四節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及救濟途徑第四節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及救濟途徑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求國際奧委會在《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等文件中,均有關于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具體范疇和保護要求,并有專門和詳細的規定;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也在自己的章程中明確保護體育知識產權。國際奧委會希望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得到全面、充分和連續的法律保護,提出以下要求:1、在有關國家/地區乃至全球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2、按規定由有權的機構使用或授權使用;3、不論出于何種目的,未經許可不得使用;4、保證合法使用者通過其獲得商業收益,杜絕違規使用;5、對違規使用者追究法律責任,包括索取賠償。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知識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求國際奧委會憑借舉辦奧運會和領導奧林匹克大家庭形成的權威地位和廣泛的國際影響,對其成員尤其是主辦城市所在國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1、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內涵的界定上進行了充分擴展2、在保護時限上,要求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中的部分內容(包括可能發球著作權、專利權的內容)進行永久保護,而且不必通過登記和注冊;3、國際奧委會最重要的經費來源是贊助商,精心挑選為數不多的全球合作伙伴,不允許未獲許可的同業競爭者。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知識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二)中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中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是與保護知識產權有關的主要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保護知識產權既是貫徹實施中國法律和需要,也是履行中國承擔的相應的國際義務的需要。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二)中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及一些國家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如:《奧林匹克憲章》、美國《業余體育法》等;2、國際條約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3、我國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一般法律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體育法》第35條、《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件》等;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4、我國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專門法律保護我國在《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件》出臺之前,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立法及保護很有限;國際奧委會非常重視保護其知識產權,堅持不能將許多內容作為一般的商標、專利和著作權保護,而是憑借其地位和影響,要求主辦城市所在國家直接給予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保護,并以此作為參加奧林匹克事務尤其是奧運會主辦權的前提條件。也不主張通過法院訴訟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因過長訴訟時限、訴訟負擔并不能形成應有的保護效果,要求主辦城市國家進行專門和全面的有效保護——我國順應國際奧委會的要求,也填補了我國在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縫隙。一、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背景(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侵權人致可以分為三類:1、企業;涉及房地產、食品、飲料、電子等諸多行業;2、新聞媒體和社會中介組織;包括以奧運為題目和名稱組織各類會議、討論、展覽、演出等;3、機關、團體;主要是在自身宣傳中隨意對標志、口號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進行直接或變相使用。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侵權人致可以分為三類: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1、無惡意的誤用和不了解規定的錯用——善意的使用,主觀上不了解相關的規定,客觀上違反了規定。例:(1)某些單位進行支持申辦奧運會的宣傳活動時,未經授權將北京奧申委及國際奧委會的標志、特定口號、格言等與本單位的名稱混用;(2)某出版社模仿奧林匹克數學/物理/化學出版奧林匹克語文/英語等教輔材料,殊不知世界上只存在前者的國際組織,并無后者,因此后者涉嫌侵權。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2、明知無權,仍公開直接使用體育知識產權、獲取商業利益——故意的。例:(1)某企業擅自生產、出售大量印有申奧口號或奧林匹克標志的文化衫、帽子等紀念品;(2)擅自生產和銷售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吉祥物等。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3、“搭便車”、“打擦邊球”的“隱性市場行為”——故意的,侵權的形式上比較隱蔽,但往往規模和社會影響很大。例:(1)某企業以慶祝北京申奧成功的名義,利用媒體廣告展示企業的自身或產品形象;(2)某房地產公司利用申奧或奧運主題來命名自己開發的項目等。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4、仿造或偽造國外舉辦的奧運會產生的特許紀念品;5、通過會議、展覽等侵犯體育知識產權;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等機構,以奧運、奧運會等為題目的名稱,組織會議、論壇、展覽、演出等,并且不同程度上存在廣告征集和贊助行為。例:(1)某新聞媒體以奧運為主題組織各類會議、論壇,并伴有征集廣告和贊助行為,有些還要借助中介機構組織商業運作乃至炒作;(2)有些活動組織者一方面邀請奧運會組委會官員出席其活動,另一方面私下將其共同出席活動作為向企業征集高額贊助的回報條件。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類型(一)常見的侵犯體育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如下:6、在宣傳中隨意使用體育知識產權7、媒體的誤導——新聞媒體在某種程度上支持了侵犯體育知識產權的行為,甚至把侵權行為作為正面的新聞進行報道。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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