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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監事會工作規程監事會工作規程監事會工作規程xxx公司監事會工作規程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第七章監事會工作規程第一節董事會會議及決議監督第五十三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五十四條監事會秘書處接到董事會的會議通知后,馬上向監事送達會議通知。會議通知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議題、議案及其他必要的資料。第五十五條監事接到董事會會議通知后,應對議案進行認真研究,必要時可召集臨時監事會進行討論,或與董事會交換意見。如發現董事會議案有違法違規之處,向董事會提出糾正建議;如監事會認為有必要對議案進行調研論證,則應建議董事會延期召開,監事會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將經審議的論證報告報送董事會。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期間,列席監事可以參加董事會會議的討論,當場就有關議案想董事會提出建議或意見,但不記入董事會會議記錄,可在隨后的監事會會議決議中提出聲明。第五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結束后,監事會立即召開會議,就董事會會議決議內容、議事程序進行審議,最終形成監事會會議。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舉行時,監事會秘書處都應派秘書進行會議記錄,對會議內容、討論經過、表決情況及會議最終形成的決議進行詳實記錄。監事應當在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第五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決議必須如實反映會議表決結果,表明對董事會決議的審議結果及董事會會議決議程序的意見,必須如實披露監事提出的聲明。第六十條監事會會議形成決議后及時反饋董事會。董事會應當認真審議監事會提出的建議或意見。因不接受監事會建議或意見而給公司帶來損失由董事會負責。第二節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監督第六十一條監事會對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程序及方式如下:(一)對決議執行機構、部門和人員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咨詢檢查;(二)董事會決議執行機構、部門和人員在接受監事的咨詢和檢查過程中應積極配合;(三)對董事會決議的檢查由監事會主席專門委派監事負責,負責檢查的監事應將咨詢檢查內容、結果和意見形成書面報告,由監事會秘書處報監事會主席審批;(四)監事會主席收到報告后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對報告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第三節董事會、經理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監督第六十二條監事會在公司設立建議和意見收集信箱,由監事會秘書處隨時對公司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或建議進行整理,隨時報監事會主席審閱,監事會主席每月召集一次監事會會議對意見和建議進行集中審議。監事會討論與研究,形成意見或建議后,報送董事會、經理。第六十三條監事會主席可以委派監事或監事會秘書到工商、銀行、稅務等與公司經營活動有關的部門或公司內部各機構、部門了解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情況。或要求董事、經理對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匯報和說明。第六十四條公司各機構部門不得回避或阻礙監事會的監督活動,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情況。如因各機構、部門提供資料或情況反映不實而造成損失,監事有權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六十五條如發現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監事會應及時立會審議,并視嚴重程度的不同,做如下處理:(一)由監事會主席委派代表與董事會或經理進行協調,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二)監事會主席簽批,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董事會或經理提出處理建議或意見;(三)形成監事會決議,向董事會或經理聲明意見或建議;(四)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公開披露監事會決議;(五)代表公司向司法機關起訴。第六十六條監事會的日常監督工作隨時與公司法律顧問聯系,并邀請法律顧問列席監事會會議。第四節重大決策及執行情況監督第六十七條監事會必須對董事會、經理的重大決策進行復議,并將會議決議反饋董事會或經理,董事會、經理在未收到監事會決議之前,不得組織實施。第六十八條董事會、經理做出重大決策時,監事會必須列席與決策有關的所有會議,并對董事會、經理會決議進行復議。第六十九條董事會、經理進行決策過程中,監事會可以聘請專家組成委員會對決策事項進行獨立論證,將論證報告通報董事會或經理。未經監事會審議通過的決策,監事會不負任何責任,同時保留披露聲明和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匯報意見的權力。第七十條《公司章程》規定或監事會任為有必要進行重點監督的事項均列為重大決策事項。第七十一條董事會、經理做出每一項重大決策及決策執行過程中,監事會有權委派監事進行跟蹤監督,直至此項工作結束。公司董事會、經理應配合監事的工作。監事應對決策形成過程、執行情況及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監事會審議、備案。第七十二條監事會審議通過監督報告后,以決議方式報送董事會或經理。對違規執行不力之處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第五節綜合監督檢查第七十三條公司每月向監事會提供財務報表和財務報告。公司每半年最后一個月的財務報告完成后,監事會必須對公司進行一次綜合檢查。綜合檢查應提前一周通知公司。第七十四條綜合檢查由監事會主席負責并主持,聘請有關的會計師、律師、專家及公司董事會、經理等有關人員組成綜合檢查委員會。第七十五條檢查委員會利用二周的時間對公司董事會、經理本季度發生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綜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財務審計;(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審核;(三)重大決策擬定及執行情況審核;(四)重大經濟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審核;(五)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評審;(六)監事會認為有必要審核的其他事項。第七十六條檢查委員會的檢查采取下列方式:(一)聽取董事、經理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在公司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二)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三)核查公司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做出說明;(四)向財務、工商、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第七十七條綜合檢查后,檢查委員會以監事會的名義及時做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報告;公司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公司董事、經理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及獎懲、任免建議;公司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事項。第七十八條監事會召開會議對檢查報告進行審議,通過后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檢查報告對公司保密。第六節專項檢查第七十九條公司發生特殊情況或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董事會、經理委托的情況,由監事會主席委派監事組織進行專項檢查。第八十條可以單獨聘請律師、會計師或有關專家會同公司有關機構、部門負責人組成專項檢查組。第八十一條專項檢查的內容視特殊情況而定。第八十二條專項檢查采取與綜合檢查同樣的方式和程序。第八十三條專項檢查也應出具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過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檢查報告對公司保密。第七節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考核第八十四條監事會會同公司黨委、董事會對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第八十五條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提出意見或建議。第八十六條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職責履行情況;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事會履行職責時的配合情況等。第八十七條監事會代表將考核意見報監事會審議,由監事會主席審批后,將審批意見報送公司黨委。并由監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委托監事在人事考核表上代表監事會簽署意見。第八節財務審計第八十九條為加強集體公司及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財產和財務檢查,規范各公司的經濟行為,集體公司監事會定期對集團公司及全資或控股子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第九十條財務審計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由監事會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監事會會同公司相關機構、部門和人員配合審計。第九十一條財務審計應當在審計實施前三天通知被審計單位。第九十二條審計內容:(一)財務收支的合規性、合法性檢查;(二)會計資料和會計核算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檢查;(三)企業經營年度內各項經營及財務指標完成情況;(四)檢查企業依法納稅情況;(五)對資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六)對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檢查。第九十三條審查方式:(一)審查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報表、計劃、方案、合同及其它書面材料。(二)就相關事項向相關人員調查問詢。(三)對現金、有機證劵、存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資進行清點。并將清點結果與賬簿、報表核對。(四)受聘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五)監事會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對審計報告進行專項審議,集團公司的審計報告通過后報董事會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子公司的審計報告報集團公司董事會。第九十四條監事會財務審計定于每半年一次,與綜合檢查同時進行,發現有違反財經法紀、資產流失或其它特殊事項時可以臨時組織審議。第九節離任審計第九十五條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屆滿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時,監事會對此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第九十六條離任審計由監事會主席負責主持,聘請會計師、律師、有關專家會同公司相關人員組成離任審計工作組。第九十七條監事會應在審計執行前三天通知被審計高級管理人員。第九十八條審計內容包括:(一)任期內關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度的執行情況;(二)董事會會議決議執行情況;(三)任期內職責履行情況及業績;(四)與公司各機構、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情況;(五)有無違法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第九十九條審計方式:(一)審查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報表、合同及其他書面資料;(二)召集有關人員開會或單獨對有關人員進行查詢,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本人做出說明;(三)進行清產核資,核對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一致;(四)向稅務、銀行及其他與此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部門或人員點差了解情況;(五)工作組出具審計報告;(六)監事會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對審計報告進行專項審議,通過后將審計報告連同監事會意見或建議報董事會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第一百條離任審計時間定于收到董事會確定此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通知之日起一周內開始,時間為兩周,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長。第八章監事會會費管理第一百零一條監事會會費于每年初由監事會秘書處做出預算,監事會審議,監事會主席審批,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報董事會責成經理按期撥付。第一百零二條監事會會費作為公司專項財務管理費用,在公司財務列支。第一百零三條監事會會費主要分三部分:(一)監事及監事工作人員的薪金、監事會日常工作經費。此部分費用公司按月撥付。(二)監事會會議經費、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經費、監事會聘請律師、會計師、中介機構及有關專家的費用。此項費用公司即時撥付。(三)監事會獎勵基金。每年綜合檢查與審計完畢,監事會將獎勵方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監事會將批準結果報董事會、經理,公司立即撥付。第一百零六條監事會秘書處須年度末總結集團公司本年度監事會會費的使用情況,報監事會審核,并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對監事會會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第九章監事會會議第一百零七條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臨時監事會會議在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監事列席所有董事會會議。第一百零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二名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第一百零九條召集監事會會議時,監事會秘書處應于一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事,會議通知應記載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及必要參考資料。列席董事會會議時,監事會秘書處在接到董事會的通知后應立即通知監事。第一百一十條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列席董事會會議。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席監事會會議和列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或列席。第一百一十一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出席任命會議主席,會議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任命會議主席,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與會監事選舉產生會議主席。第一百一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監事會會議的決議應有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同意。贊同票與反對票相同時,會議主席可增加一張表決票。第一百一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應到做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到記載議題、討論經過及表決結果。出席監事應到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席董事會會議也應當做成會議記錄,但與會監事不必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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