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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李忠祥2014.4《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學習與輔導

毋庸置疑,高風險行業是安全生產的重點

--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交通運輸等。

--群死群傷、重特大事故多發生在這些行業。但,近年來有限空間作業傷亡事故多發,且二次事故使得事故后果擴大的現象也經常發生。

對工貿行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國家總局也非常重視,近年來曾多次發文,如2009年8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向各地方安監部門發文,要求進一步加強工商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工作(安監總廳管四〔2009〕129號),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形勢仍未得到根本好轉,傷亡事故也時有發生。

2010至2013年,全國工貿行業共發生有限空間作業較大以上事故67起、死亡269人,分別占工貿行業較大以上事故的41.1%和39.9%。有限空間作業依然成為工貿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

所以,59號令出臺也就不難理解了。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9號2014.2.18通過,2014.5.20公布

,2014.7.1實施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了本規定目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及監管體制)第二章安全保障(共19條,明確了企業安全管理的技術要求)第三章安全監督管理(共4條,明確了監管部門及監管人員的相關要求)第四章法律責任(共2條,明確限期整改和直接處罰兩種罰則)第五章附則(1條,明確實施起始日期)暫行規定(共5章30條)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釋義:加強安全管理與監督之目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釋義有限空間可以是:

各種設備設施,如:爐、塔、釜、罐、倉、槽車、船艙、密閉容器、管道、煙道等;各種構筑物或場所,如: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泡菜)、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地下隱蔽工程、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以及農村儲存紅薯、土豆、各種蔬菜的井、窖等。第一章總則第二條釋義突出特點: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或易燃易爆氣體積聚和缺氧;凡具備這樣特點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叫有限空間也稱受限空間(作業受到限制的空間),在有限空間內作業都稱為有限空間作業。第一章總則第二條釋義有限空間作業涉及的行業領域非常廣泛,如煤礦、非煤礦山、化工、煉油、冶金、建筑、電力、造紙、造船、建材、食品加工、餐飲、市政工程、城市燃氣、污水處理、特種設備等。本規定僅適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的企業,即工貿企業。

其他行業有各自的相關要求,如化學品生產企業遵守《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08)。第一章總則第二條釋義

工貿企業的有限空間目錄由總局確定、調整并發布。已經完成征求意見,等待發布。關于征求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目錄(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管四函〔2013〕6號1、冶金:各類爐窯如焦爐、預熱爐、熱風爐、高爐、轉爐、電爐、精煉爐、加熱爐、退火爐、礦熱爐等;料倉、料斗、礦槽;儲罐如燃料罐、鐵水罐、鋼水罐、中間罐、渣罐等;鍋爐、煙道、除塵器、布袋除塵箱體;破碎機、磨機、一二次混合機、環冷風箱、冷礦篩等;地坑如精煉爐地坑、鑄造坑、泵坑等;污水處理池(井);地下或半地下配電室(使用六氟化硫作為絕緣氣體的電控開關)、管井(廊)等;煤氣生產、凈化(回收/捕集)、加壓混合、儲存、使用等設施涉及的罐(塔、柜)、風機房、除塵室等。第一章總則第二條釋義

關于征求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目錄(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管四函〔2013〕6號2、有色:鑄造爐、煅燒爐、石墨化爐輔助生產所需的其他爐體(保溫爐、傾翻爐、電感應化鐵爐)、回轉窯、石灰爐、熔鹽爐、余熱鍋爐等反應爐;煤氣站電捕集罐、鍋爐、煙道、燃料儲罐等;電解槽、管道、電除塵器、車載儲槽、蒸汽緩沖器、壓煮器、管道化溶出裝置、蒸發器、脫硅機、壓縮空氣儲罐、真空罐等壓力容器、其他槽罐等;收塵室、淋洗塔、井、坑(池)、下水道等。第一章總則第二條釋義

關于征求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目錄(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管四函〔2013〕6號3、建材:煤氣站電捕集罐、煤氣發生爐、窯爐鍋爐、噴霧干燥塔、儲罐等;煤粉庫(地坑)等。4、機械:電鍍(氧化)槽、酸堿槽、油槽、電泳槽、浸漆槽;儲料倉、貯罐、塔(釜)、油罐;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道;沖天爐、工頻爐、加熱爐、燃氣(電)干燥爐、保護氣氛熱處理爐、助燃(可燃)氣體匯流排等;地下室、地下管道、地下倉庫、地坑、污水池(井)、下水道等;噴漆室、垃圾站、發動機試驗室、探傷室、煤氣轉供站等。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主體責任

工貿企業是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釋義:企業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企業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第22條,發包,工貿企業也承擔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章總則第四條監管體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章總則第四條釋義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國家安監總局對全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原則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一章總則第五條對責任主體的管理要求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五條釋義

工貿企業對有限空間作業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立規矩:安全責任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救援人等的職責;審批制度—分職能、層次把關;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現場各項工作;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確保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具備相應的意識和能力;應急管理制度—確保事故救援有效,避免二次事故;安全操作規程—指導作業人員安全操作。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六條對四種人專項培訓的要求

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六條釋義有限空間環境存在:缺氧、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附近水體或液體突然涌入、建構筑物坍塌,還有高溫、觸電、鋒利尖銳物等危險因素。

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有通風、檢測、配戴個體防護裝備等。要熟悉針對不同危險有害因素的相應檢測儀器的操作,作業人員應能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熟練掌握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及應急處置措施,會使用相應的應急器材,確保發生事故時不可盲目施救。上述條款都是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的內容,企業應對其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每次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六條釋義勞動防護用品:

頭部護品:安全帽

呼吸類護品:長管呼吸器、防毒面具(半/全)

防護服:防靜電服

足部護品:防砸、防剌穿鞋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六條釋義呼吸類防護用品選用規則:空呼、面具/罩、濾件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六條釋義過濾件選用規則: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①普通過濾件普通過濾件包括:a) A型:用于防護有機氣體或蒸氣;b) B型:用于防護無機氣體或蒸氣;c) E型:用于防護二氧化硫和其他酸性氣體或蒸氣;d) K型:用于防護氨及氨的有機衍生物;e) CO型:用于防護一氧化碳氣體;f) Hg型:用于防護汞蒸氣;g) H2S型:用于防護硫化氫氣體。②多功能過濾件用于防護①中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過濾件。③綜合過濾件帶有濾煙功能的普通過濾件或多功能過濾件。④特殊過濾件用于該標準未規定的、由制造商特別指明氣體或蒸氣的過濾件。第六條釋義過濾件標色: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七條要求建臺賬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七條釋義安全管理--首先摸清家底;

調查依據—有限空間目錄。對所有設備、設施、建構筑物、場所進進行辨識,確定本本企業的有限空間;根據辨識結果,統計其數量、確定其位置;檢測確定其危險有害因素(缺氧?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淹溺?坍塌?等)基本情況,對所確定的有限空間逐一建立管理臺賬,當有限空間情況發生變化時(如出現新的有限空間、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了變化等),及時更新。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八條要求編制作業方案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八條釋義

本條是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的有關要求。

依據:已建立的臺賬;必要時,重新檢測。

確定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對應的措施:

--缺氧、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措施:通風、防爆、護品等;--淹溺、坍塌措施:隔離、支護等;--機械傷害的措施:防護用品;--觸電的措施:安全電壓。

制定全面的作業方案,并經企業負責人批準。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九條明確三種人及其安全職責

工貿企業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釋義:要求作業方案應明確三種人及其安全職責。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九條釋義有限空間作業現在必須明確三種人及其職責:現場負責人:根據現場作業方案,全面負責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現場安全監護人員:可由現場負責人兼。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當發現異常時,立即發出撤離警報,視現場情況采取可靠的應急救援措施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并及時報警;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方案和作業規程進行有限空間具體施工作業。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條交底(方案、因素、措施)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條釋義交底時機:作業前;交底對象:作業人員;交底內容:作業方案內容、存在危險有害因素、采取

的措施;交底目的:讓作業人員全面了解情況和要求,并按要

求操作,避免傷害。現場負責人監督作業人員依方案進行作業準備。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條隔斷/離措施

工貿企業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釋義:必要時,應采取可靠的隔斷/離措施。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條釋義有限空間往往不是獨立存在的,常常有管道、孔洞等與之相連,或者其周圍存在著一定的流程性物質,又或者存在危及作業者安全的設施設備,且不能清理。在這種情況下,展開有限空間作業時,就必須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以保證作業者的安全。隔離措施包括封堵、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屏護、電氣隔離、斷電、上鎖及掛警示牌等。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條工作原則及通風、檢測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條釋義有限空間作業時的程序性規定。

作業原則: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檢測指標:三種濃度(氧、毒、燃爆)檢測濃度指標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國、行)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不得進行有限空間作業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條釋義缺氧,會引起窒息,不同濃度下對人體的影響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條釋義有毒物質會引起中毒,甚至會導致死亡。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硫化氫中毒第十二條釋義易燃/爆物質會引起火災、爆炸。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幾種物質的爆炸濃度物質名稱爆炸極限體積/%最小點燃能量/mJ下限上限乙炔2.81000.0002乙烷3.0660.0019乙烯3.0800.0009氫4.0940.0012丙烷2.3550.0021甲烷5.1610.0027注:人體靜電電壓1—12KV,放電能量在0.6mJ----數十mJ。第十二條釋義通風:解決缺氧及毒、爆物深度高的問題,不僅施工前,而且施工過程中都要通風。檢測:隨時掌握三種濃度(氧、毒、燃爆),為采取或調整措施提供依據,并確保在濃度指標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作業。

禁令: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不得作業。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條對檢測人員的作業要求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條釋義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或做好防護;檢測人員應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并要求檢測人員在記錄上簽字后存檔。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條釋義特別注意:檢測人員的自身安全要有保障。應在危險環境以外進行檢測,可通過采樣泵和導氣管將危險氣體樣品引到檢測儀器。當初次進入危險環境進行檢測時,需配備隔離式呼吸防護設備。監護員可在危險環境以外實施連續或定時監測,既不影響作業活動又可有效實施監護。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條對有危害的物料的處置要求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條釋義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往往是危險有害物的源頭,必須在作業前應當對殘留物料進行徹底的清洗、清空或者置換。對清洗/空、置換后的有限空間要實施檢測,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方可進入該有限空間作業,以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條對通風的要求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工貿企業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條釋義通風不良是有限空間缺氧和危險有害因素積聚的主要原因。通過通風,形成風流,可增加氧含量,帶走危險有害氣體,達到稀釋或降低危險有害因素濃度的目的。氧具助燃性,純氧通風易引發燃燒爆炸,人體也不適合長時間呼吸純氧。因此,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條釋義通風異常時,停止作業并撤人。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安全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六條對作業過程中檢測的要求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六條釋義

檢測應定時或連續進行。一些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積聚是一個長期、連續的過程,比如一些有機質通過生物化學作用消耗氧而產生危險有害氣體,如H2S;有些物質中固有的連續地施放,如煤中瓦斯。決定了這些有限空間的氧、危險有害因素的濃度作業過程中是在變化的。重新通風、檢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如可行,通風最好是連續的。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七條對照明的要求(電壓、防爆)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七條釋義環境條件復雜,對照明提出高要求。有限空間內通常比較狹窄、光線暗淡、陰暗潮濕、內部及周邊條件復雜,存在漏電、易燃易爆等因素。照明采用安全/低電壓,且具備防爆性能。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當作業場所存易燃易爆氣體時,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必須采用防爆燈具和防爆電氣設備。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條對配備防護用品的要求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條釋義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國家規定:1.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1號)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明確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并實施安標管理。--選擇正確:與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相適應(缺氧、有毒有害物質種類)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與使用:在配備正確的情況下,監督作業人員應會正確佩戴與使用。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一、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

二、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三、眼(面)護具類

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擊眼護具

四、防護服類

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

防靜電工作服

五、防護鞋類

保護足趾安全鞋

防靜電鞋、導電鞋

防刺穿鞋

膠面防砸安全靴

電絕緣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六、防墜落護具類

安全帶

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第十九條對作業現場的其他要求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九條釋義出入口必須暢通。出入口是有限空間與外界連通的唯一路徑,是生命通道。不得放置有礙人員出入的任何物品,確保其暢通無阻;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是事故和職業危害預防的有效措施之一,《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都有相應的設置要求。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設備、設施及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等部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說明以警示人們注意和防范。----警示標志包括警示牌、警示燈、圍欄和帶等;----警示說明應注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危害程度以及應急處置方法等;----有關標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前對人員和工具加以確認,防止作業后或緊急情況時發生意外損失;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九條釋義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十九條釋義可靠的通訊聯絡。確保內外隨時聯系:可以是通訊聯絡,也可以是其他有效聯絡方式,如聯絡繩等。監護人員要能時刻判斷作業人員處于安全狀態。--不得離開作業現場;--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監護人員使用確定的可靠通訊方式和其他約定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聯系中斷,要迅速判明原因,及時報警,并在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施救,但不得擅自盲目施救。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當有限空間內存在機械、電氣交叉作業,挖掘、產運交叉作業等情況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統籌安全排作業工序,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可靠措施。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十條對作業結束后的要求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十條釋義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安全檢查,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督促作業人員等全部離開危險作業場所,避免意外發生。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條對應急的要求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條釋義制定應急預案;配備相關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如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掌握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熟知緊急情況下各自的應急職責和搶險救援措施、方法、步驟以及應急器材的正確使用等;----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條對發包的要求

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條釋義有限空間作業可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方要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

--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注意:承包方不得轉包。責任。

--工貿企業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承擔直接責任。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條對事故救援的要求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條釋義

當前,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較常見的現象是一次事故傷亡小,二次事故傷亡大,即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或救援方法不當,造成救援人員傷亡從而擴大了事故的后果。

如:2009年7月4日,位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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