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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二章當代中國政府對外交事務的管理第12章第一節政府外交事務管理機構一、國務院統一管理中國對外事務制定對外政策決定外交重大問題協調外交工作領導外交機構與人員第12章二、外交部具體管理中國外交事務的職能部門,是外交工作執行機關。(一)外交部的主要任務協助掌管外交事務和制定外交政策,并代表國家執行。代表國務院協調涉外方針、政策的實施。第12章(二)外交部的主要職能調查研究、掌握動向、提供決策建議代表國家和政府辦理外交事務管理有關涉外事宜調研世界經濟形勢,為改革和建設服務執行涉臺方針政策、促進和平統一領導外交機構及其工作呈請任免外交工作人員第12章(三)外交部的內設機構1、地區司亞洲司西亞北非司非洲司歐亞司歐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第12章2、業務司(室、辦)國際司軍控司條約法律司新聞司禮賓司領事司港澳臺司政策研究司外事管理司涉外安全事務司第12章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務部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其他部門的內設外事機構駐外外交代表機構第12章第二節駐外使節和外交人員一、使節制度(一)使節的種類常設外交代表機關臨時外交代表機關第12章1、常駐使館中國已與172個國家(截至2011年7月31日)建立并保持外交關系,并相互在對方首都建立使館。中國駐外常設使館的職權第12章代表保護談判了解和報告促進2、特別使團特別使團是中國政府經另一國同意,派駐該國談判特定問題,或者完成一項對該國的特定任務,代表中國的臨時性使團。特別使團的派出或接受無須有外交關系的存在。第12章3、出席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的外交代表團中國政府在聯合國派有常駐代表,并經常派臨時代表團參加聯合國大會。中國派出參加國際或地區會議的代表團屬臨時性質。第12章(二)使館人員的類別與任命1、使館人員的類別外交人員行政與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第12章2、使館館長的等級大使(教廷大使)——大使館公使(教廷公使)——公使館代辦——代辦處第12章大使大使是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

享有比其他外交官更多的禮遇。大使可隨時請求謁見接受國元首,進行直接談判。中國與建交國家均互派大使(圣馬力諾和列支敦士登除外)。征得接受國同意,一個外交使節可以兼任數國大使。(南太平洋島國)第12章公使公使是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的第二等級的外交使節,享受低于大使的禮遇。可以隨時請求謁見接受國元首,進行直接談判。代辦代辦是派遣國外交部長向接受國元首派遣的最低一級外交使節。可以隨時謁見接受國外交部長。第12章3、使館人員的任命駐外使節經國務院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

席派遣(委以全權證書)。大使攜帶的國書由國家主席簽署,外交部長附署;代辦

攜帶的國書由外交部長簽署。使館參贊、一、二、三等秘書由外交部任免。武官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任命。使館人員,尤其是使館館長人選應為接受國所接受,任

何國家都不能堅持要求另一國接受它所派遣的外交人員。第12章4、外交團外交團的理解狹義:駐在國的所有使館館長廣義:所有使館外交人員及其家屬中國一般在廣義上理解并界定外交團外交團團長由駐在國使館館長中等級最高、

開始執行職務最早的人員擔任。外交團不應在駐在國采取政治行動,尤其

不應向駐在國施加壓力。第12章(三)外交特權與豁免外交人員在駐在國享有特殊權利和優遇,可以免除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外交特權和豁免在互惠的基礎上給予。使館的特權與豁免館舍不可侵犯館舍免稅使館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使館通訊自由使館行動與旅行自由第12章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財產不可侵犯司法管轄豁免免除捐稅免除進出境檢查第12章二、領事制度(一)領事條約與領事關系1、領事條約與公約中國以締結領事條約的方式加強與有關國家的友好關系。中國于1979年加入《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堅持在平等

互惠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處理和解決領事關系問題。第12章2、領事關系和外交關系領事關系是一國政府根據協議在他國一定地區執行領事職務所形成的國家關系。領事關系與外交關系的聯系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系即同意建立領事關系,在沒有外交關系

的情況下,建立領事關系意味著建立初步外交關系。領事官與外交官一般同屬于政府外交組織系統,領事人員一般

接受本國派駐當地國家外交使節對其執行職務的指導和保護。外交使節可以同時執行領事職務,在沒有外交關系時,領事可

以兼辦外交事務。第12章領事關系與外交關系的區別與駐在國交往的事務范圍不同各自保護的利益與活動范圍不同身份與特權、豁免級別不同第12章(二)領事館的設立和領事官的委派1、領事機關與領事館的類別領事機關可分為使館內的領事部和專設的領事館領事館分為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代理領事處中國政府在外交實踐中不設代理領事處第12章國際外交實踐中,依其產生方式,領事館館長存在的兩種類型:派遣國政府派遣的職業領事官員為館長當地有影響的僑民選舉、派遣國政府委任產生的館長中國政府既不委派、也不接受名譽領事官員。第12章2、領事館的設立與對等互惠原則領事館的設立一般須經過兩國正式談判,以書面形式(外交換文、簽訂協議、發表公報)確認,接受國均應為對方開設領事館給予協助。互設領事館應堅持對等互利的原則:雙方互設的領事館,其等級、設館地點、領區范

圍等應對等。雙方均有義務為對方領事館的設立提供一切必要

的協助,并對其履行職務給予特權和豁免待遇。第12章3、領事團領事團由一個城市內的各國領事館組成。領事團團長一般由領事團中職銜最高、最早

遞交領事任命書的職業領事館館長擔任。接受國應對領事團的正常活動給予一定的便

利,領事團不得干涉接受國內政。第12章(三)領事官員的委任及其職務1、領事官員的任命、派遣與接受中國政府規定,領事館館長由國務院任命,外交部頒

發領事任命書,其他官員由外交部任命。領事館館長的任命,一般無須征求接受國的同意。中國政府不要求駐華領事館館長的任命征求中國政府

同意;中國政府任命的駐外領事館館長堅持尊重接受

國的規定為原則。第12章2、領事職權與領事館人員職務的終止領事職權保護促進了解和報告發放護照、辦理簽證幫助派遣國國民公證和行政事務監督、協助派遣國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員第12章領事館人員職務終止的原因派遣國召回領事證書被撤銷被宣告為不受歡迎者或不能接受領事館關閉或領事關系斷絕(斷絕外交關系并不當然斷絕領事關系)第12章(四)領事特權和豁免領事特權是指接受國為了使駐在本國的領事人員更有效地執行職務而給予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與外交特權和豁免相似,但有某種限制。第12章第三節政府對締約的管理一、中國對外締約概況(一)建國初期到20世紀60年代前期對待舊政權締結的條約:既不全部繼承,也不一概廢除。不承認一切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不適用于新的國家關系的條約:不再有效或另定新約。邊界條約:一般予以尊重,歷史遺留問題通過談判解決。新簽訂的條約:同社會主義和亞非地區新興國家簽訂一系列

友好條約,其中,尤以《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為著。第12章(二)20世紀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時值“文化大革命”,中國外交工作受到嚴重干擾,對外締約數量大為減少。(三)20世紀70年代

1971年,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外交關系隨之迅速發展。與五大洲數十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締約數量大增。與歐美國家簽訂了為數不少的經濟、貿易和科技協定。簽訂中日聯合聲明(1972)、中日友好條約(1978)和

中美建交聯合公報(1978)。第12章(四)20世紀80年代以后國家推行對外開放政策,締約工作全面發展。締約數量每年多達數百個。與許多國家訂立了雙邊協定。締約領域超越傳統范疇,有較大拓展。第12章二、中國對外締約的具體管理(一)締約管理規定《關于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準手續的決定》(1954年,已失效)《國務院關于締結條約程序的規定》(1958年,1962年修訂,

未公布,已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第12章(二)締約原則符合憲法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反映中國締約實踐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有利于對外開放和提高辦事效率第12章(三)有關締約的具體管理規定1、締結條約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條約、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國家主席批準和廢除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締結條約和協定外交部管理同外國締約的具體事務國務院主管部門也享有一定的締約權第12章2、締結條約的名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政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地方政府、民間機構、團體不能締結條約第12章3、談判和簽署條約的建議、決定及代表委派程序(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談判和簽署的條約、協定,統一由國務院決定談判、簽署,審定中方草案。(2)以中國政府的名義談判和簽署的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提

出建議并擬定中方草案,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擬定中方草案,會商外交部,由國務院決定談判并審定中方草案。上述兩類條約、協定的談判和簽署代表由外交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委派,全權證書由總理簽署,特殊情況下可由外交部長簽署。第12章(3)以政府部門名義談判和簽署的事項,一般由本部門決定或商外交部后決定,不必報國務院決定,如涉及重大問題或其他部門管轄事項,應由外交部或本部門同相關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決定。第12章4、條約的批準程序(對于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外交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審核。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予以批準。第12章5、條約的核準程序(對于不須批準,但須核準的條約、協定)條約的核準由國務院決定。外交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決定。核準書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也可由外交部長簽署。第12章批準書、核準書的交換手續統一由外交部辦理。屬雙邊條約的,與締約另一方互換或以外交照會

方式互相通知業已批準或核準。屬于多邊條約的,向有關保存國或國際組織繳存

批準書或核準書。無需批準或核準的協定,一經簽署即生效。以政府部門名義締結的協定由本部門送外交部登

記,其他協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備案。第12章6、條約的加入程序根據擬加入的條約、協定的重要性程度,分別由全

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決定。加入的建議由外交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

審查,經國務院審核(或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

委會作出加入的決定。加入書由外交部長簽署,交存手續由外交部辦理。第12章7、條約的接受程序條約或協定的接受,由國務院決定。接受建議由外交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審查后提出。接受書由外交部長簽署,交存手續由外交部辦理。第12章第四節政府對多邊外交事務的管理多邊外交是指通過國際組織、國際會議進行的外交活動和國際合作。一、中國參加聯合國工作的情況

1971年10月25日,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中國歷來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

則,遵守聯合國憲章,反對一切形式的霸權主義,加強同第三世

界國家的團結與合作。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同世界各國的關系全面發展,更加積極地參

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活動。第12章二、中國與其他國際組織1、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該組織成立于1946年,中國是創始成員國。該組織在北京駐有科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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