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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國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培訓基地管理辦法

(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臨床應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確保全國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衛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是根據衛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的培訓工作。培訓基地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推薦,衛生部醫政司組織專家考核評審后確定并公布。第三條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培訓導師(以下簡稱“培訓導師”)是在衛生部確定的培訓基地內承擔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規范化培訓的醫師。由各培訓基地推薦,由衛生部醫政司組織專家評審培訓后確定并頒發聘書。第四條培訓基地和培訓導師應根據衛生部制定下發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管理規范》等文件的要求,開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規范化培訓工作。第二章培訓基地管理第五條培訓基地須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三級甲等醫院;(二)具備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每年完成各類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治療性病例不少于500例。冠心病介入診療培訓基地每年完成各類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療病例不少于200例。心律失常介入診療培訓基地每年完成各類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導管消融治療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療病例不少于70例。先天性心臟病介入診療培訓基地每年完成各類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臟病介入治療病例不少于70例;(三)心血管內科和心臟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床位總數不少于150張;(四)有至少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指導醫師,其中至少2名為主任醫師;(五)有與開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培訓工作相適應的人員、技術、設備和設施等條件;(六)近3年在國內核心專業雜志或科學引文索引(SCI)期刊發表有關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的學術論文不少于15篇或出版臨床專著;(七)舉辦過全國性的專業學術會議或承擔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培訓基地自身規范化工作的要求:培訓基地應制定本基地的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辦法。培訓基地應嚴格按照衛生部統一下發的培訓教材、培訓大綱及學員手冊要求,制定本基地的培訓方案與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員培訓和考核任務。加強對培訓導師以及所有從業醫生的管理,杜絕濫用心血管介入診療技術和嚴重違反心血管介入診療技術常規,為培訓工作創造良好的規范化環境。第七條基地培訓應以理論培訓及實踐培訓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第九條培訓基地所在醫療機構相關心血管疾病診療科目登記及導師執業范圍或執業地點如有變更需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衛生部備案。如有重大變動或相關醫療事故,經專家工作組核實討論,衛生部將取消培訓基地資格或導師資格。第十條培訓基地需為接受培訓的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并對培訓合格的學員進行工作情況隨訪,對培訓合格的學員在其醫療機構發生和心血管介入診療技術相關的重大醫療事故應做到及時發現、及時上報。第十一條培訓基地年通過率應大于75%,兩年連續小于75%者。自動取消其培訓基地資格。第十二條第一批衛生部心血管介入診療培訓基地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我部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對培訓基地的工作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取消培訓基地資格。各培訓基地應按照要求如實提供資料,積極配合監督和考核。監督考核內容包括:培訓基地職質考核、培訓導師的管理、培訓基地規范化工作考核、受訓人員接受理論培訓和操作培訓工作抽查、受訓人員培訓后工作情況考核、培訓基地總體培訓工作質量的評估。第十三條培訓基地應積極參與全國和區域心血管介入診療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配合各級心血管介入質量控制中心的工作;積極協助和完成各地區心血管介入診療職質認證和質量控制工作;積極參與和逐步提高心血管介入診療的科研工作水平。第三章培訓基地導師管理第十四條培訓導師應具備一下條件:(一)職業道德高尚,同行專家評議專業技術水平較高,并經過所執業的培訓基地推薦;(二)在三級醫院連續從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臨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近5年累計獨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病例300例以上,且未發生二級以上與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相關的醫療事故,血管造影并發癥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相關死亡率低于0.5%;(四)具有臨床教學經驗。第十五條培訓導師須認真做好相關培訓工作。要嚴格按照本基地制定的培訓方案,加強對學員的管理,保證學員的培訓質量及培訓效果。第十六條培訓導師須指導學員完成以下培訓要求:(一)培訓導師須指導學員參與完成不少于25例診斷性心導管檢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不少于15例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療病例,并經考核合格;(二)冠心病介入培訓導師須指導學員參與完成不少于50例冠狀動脈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療病例,并經考核合格;(三)導管消融培訓導師須指導學員參與完成不少于20例導管消融治療病例,并經考核合格;(四)起搏器培訓導師須指導學員參與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療病例,并經考核合格;(五)先天性心臟病培訓導師須指導學員參與完成不少于15例先天性心臟病介入治療病例,并經考核合格。第十七條培訓導師如有執業范圍或執業地點變動須5個工作日內上報至本培訓基地。第十八條為保證學員的培訓效果,培訓導師每半年累計出差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第十九條培訓導師如出現心血管介入診療重大醫療事故,須5個工作日內上報至本培訓基地。第二十條每名培訓導師根據培訓計劃應每學期教授2名學員。第二十一條培訓導師兩年內所教授學員考核通過率小于50%者,自動取消其培訓基地導師資格。第二十二條培訓導師聘用期為期1年,1年后衛生部將組織專家組根據前一年的教學培訓情況將重新經行審核,符合標準的培訓導師,我部將續聘并下發聘書。第四章培訓考核管理第二十三條為規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臨床應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確保全國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學員考核須嚴格按照《衛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管理規范》中的有關規定開展考核工作。第二十五條考核對象:已在衛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培訓基地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相關專業培訓(一年或半年)的學員。第二十六條考核原則:保證、公平、公正原則。要求各培訓基地做到嚴格考核,保證培訓質量和效果。第二十七條考核方式:分為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第二十八條考核基地要求:各考核基地負責提供理論及實際操作考核的場地、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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