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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65/65第3章保險的差不多原則學習本章的現實意義為了更好地履行保險合同,維護保險雙方主體利益的合法權益,在保險實踐中形成并逐漸規范了一些差不多原則。這些差不多原則已成為保險學理論的重要內容,而且也是保險實務運行中所必須遵守的準則。本章結構圖保險差不多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差不多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代位追償原則重復保險分攤原則誠信原則:確實是講老實,守信用,雙方如實公布與保險有關的信息,嚴格履行義務。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原則。案例某日,劉某為其先生李某投保了終身壽險,保額5萬元。投保之后一年半,李某因“帕金森氏綜合癥”死亡。劉某拿著保險單、被保險人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賠申請,要求給付身故保險金5萬元。保險公司調查后發覺,被保人李某在投保前4年已查出患有“帕金森氏綜合癥”,期間已有5次因帕金森氏綜合癥和腦動脈硬化癥住院治療。但投保人在投保時卻未告知被保人軀體病況,在投保單關于“最近健康狀況及過去10年內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詢問欄內全部填“否”。沒有如實告知被保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實。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有意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做出了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決定。劉某不服,訴之法院。劉某訴稱,在保險代理人甲登門承攬業務時,其差不多如實告知了被保人往常患病的情況,但甲講“沒事,不阻礙承保”,并積極幫劉某填寫好投保單后,交劉某簽字。假如有錯,也是甲的錯,他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后果理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辯稱,投保人在保單上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情,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該項保險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否則要對告知不實承擔法律責任。劉某現年35歲,系某公司職員,是個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她在投保單上簽字,表明她對上面告知事項的確信。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毫無疑問應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而不管其告知的內容是否由自己親自填寫。投保人的行為屬于有意不履行告知義務,按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關于保險合同解除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2003年的梅艷芳案1990年,買了一份2000萬港元的高額保險;2002年,找保險界朋友又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0萬港元的保險。但在購買第二份保額1000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可能顧慮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將病情公開,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沒有在保單上如實申報病情。梅艷芳去世后,保險公司拒賠第二筆1000萬港元保險金。⒊⒈1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1、誠信老實+守信老實:即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守信(信用):任何一方當事人必須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2、誠信原則任何一項民事、商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差不多原則;是訂立各種經濟合同的基礎。3、最大誠信原則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當時,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4、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目的確保保險合同順利履行,維護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⒊⒈2最大誠信原則的要緊內容(一)告知1、含義:狹義與廣義之分(1)狹義告知僅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訂立前和訂立時,將有關實質性重要事實互相據實申報和陳述。(2)廣義告知指在保險合同訂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有效期內,將有關實質性重要事實互相據實申報和陳述;(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取廣義告知之意)2、投保人的告知(1)立法告知形式無限告知:又稱客觀告知。即法律對告知的內容不作具體規定,只要是事實上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相關的任何重要事實,都要告知保險人。(英美法系國家采納)詢問回答告知: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無須告知。(中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采納)(2)告知內容訂立合同時,依照保險人的詢問,對已知或應知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在人身保險中,投保單中告知事項和健康告知書,一般涉及被保險人的年齡和職業、業余愛好、有無駕駛證、是否被拒保或要求加過費、是否吸過毒、最近健康情況、家庭病史、既往病史、是否經常體檢等內容。在財產保險中,投保單通常包含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名稱、身份證號碼(或機構代碼證)及相關關系等信息,包括保險標的的用途、地址、價值、使用年限、風險狀況等詳細信息。投保人關于保險公司或其授權人員所問到的有關問題,都應如實告知。

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當危險情況增加時,應及時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發生轉移或保險合同有關事項變動時,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有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保險人。3、保險人的告知告知形式明確列示:指保險人只需將保險的要緊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之中,即視為已告知投保人。保險人不僅應將保險的要緊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中,還必須對投保人進行正確的解釋。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講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講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二)保證1、含義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及在保險期間對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或某種狀態的存在與不存在作出許諾或確認。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投保人:應按時繳納保費;維護標的物的安全;標的物發生損失時及時進行搶救,標的物出險后維護現場,配合保險人及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它是一項從屬于要緊合同的承諾,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差不多條件。2、保證的目的操縱風險,確保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于訂約時的狀態之中。3、保證對被保險人的要求更為嚴格。4、保證的分類依照保證事項是否存在分為確認保證與承諾保證。確認保證:指投保方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狀態如,投保人在為自己投保人身險時,做出自己過去與目前軀體是健康的保證。這是確認保證。承諾保證:指投保方對今后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保證。——動作、行為如,投保家庭財產險時,投保人或被保人保證在保險期內不改變房屋用途。該保證即是對以后的承諾。這確實是承諾保證。依照保證存在的形式分為明示保證與默示保證。明示保證:以文字或書面的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中,成為保險合同的條款。如,汽車保險條款列明:“被保險人或其雇用的司機,對被保險的汽車應當妥善維護,使其經常處于適宜駕駛的狀態,以防止發生事故。”如,家庭財產險列明:“不準堆放危險品”。默示保證:指沒有在合同中明確載明,但依據國際通行的準則、適應上或社會上公認的保險游戲規則,訂約雙方在訂約時心照不宣的保證。它是以往法庭判決的結果和某行業適應的合法化。(海上保險運用較多)⒊⒈3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后果(一)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1、投保方違反告知義務的常見情形(1)由于疏忽或對重要事實誤認為不重要而——未告知;(2)因對重要事實認識的局限(不明白、了解不全面或不準確)導致的誤告;——誤告(3)隱瞞重要事實,有意不告知;——隱瞞(4)捏造事實,有意作不實告知。——欺詐2、關于上述違反告知行為,保險人有權宣告保險合同無效或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關于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能夠退還保費。第十六條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阻礙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關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峻阻礙的,保險人關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二)違反保證義務的法律后果凡是投保方違反保證,不管是否有過失,也不論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予承擔賠償責任。本節重點內容結構圖告知廣義告知告知廣義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保險人的告知最大誠信原則告知保證投保人告知的形式保險人告知的形式【案例分析】告知行為代理人行為法律效力據報道,保險公司將當初梅艷芳為這張保單而每月供款過萬元的保費發還給了梅媽,而不是一味拒賠同時不退還保險費,這多少也反映出保險公司諒解梅艷芳未如實申報病情的苦衷。因此,讓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港元也絕無可能,他們并可不能因為梅艷芳是天后級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案一某日,魏某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險”,保額30萬元。保險公司為其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除血常規、血脂和腎功能稍有異常之外,未發覺有其他明顯癥狀,因此按核保規定做了加費承保。過1年半時,被保人魏某因三尖瓣關閉不全,進行了瓣膜置換手術,因此以此為由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保險公司調查發覺,被保人魏某在投保之前3年就已因病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敗血癥、三尖瓣關閉不全、雙側細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在投保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被保人的健康狀況。因此,保險公司做出了拒付決定。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原告魏某訴稱:本人在投保前按保險公司要求進行了體檢,在保險公司同意加費承保后,一直履行了繳納保費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保險金給付責任。并提出,因體檢報告結論講問題不大,使自己未能給予足夠重視,未能采取早期積極防治措施,而導致后來軀體狀況惡化到不得不做瓣膜置換手術的地步,因此保險公司應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精神損害費3萬元。保險公司辯稱:被保人魏某所患病情不屬于保險公司的體檢范圍,屬于不可知情事;也無法通過一般體檢確診,不可視為保險公司應該明白的情況,因此不能免除投保人對這些既往病史的告知義務。既然投保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自然不需對其進行保險金的給付。同時,針對投保人所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保險公司認為純屬無理取鬧。理由是:保險公司的體檢結果只能作為保險人承保與否的依據,對外不具權威性。投保人假如對公司的檢查結果有疑義,可在公司復檢,或在核保人員陪同下到公司定點醫院復查,以復檢結果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或辦退保手續。而投保人沒有要求復檢,且同意加費投保,由此可視作投保人放棄了選擇是否訂約以及與哪家保險公司訂約的權利。既然放棄了此權利,日后不得再向對方主張該項權利。試問:保險人是否應予以理賠?給出具體答案,并陳述要緊理由。案二李先生在“國壽”公司某業務員多次上門講服下,按后者為其幼女設計的教育醫療綜合保險打算,在該公司投保了一份國壽康寧終身保險、一份子女教育保險和一份生命綠蔭保險,保額共計5萬元。在正式簽訂保險合同之前,由保險公司核保人員將小女孩帶到定點醫院進行了例行體檢。大夫當時未查出女孩有任何病情,保險公司因此承保。投保后2年,平日爽朗可愛,沒有什么病態反應的女兒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臟病不治而亡。當李先生向“國壽”公司提出保險金給付請求時,“國壽”公司卻以李先生作為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付責任,李先生遂以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試問:法院會判保險人予以理賠嗎?理由是什么?案三40歲的林某因患肺癌住院治療,手術出院后正常上班。第二年林某到保險公司投了保。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曾患癌癥的事實。投保1年后林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林妻因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的有關證明時,發覺林某的死亡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癥并動過手術,因此以其違反誠信原則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受益人訴之法院。理由是林某生前全然不明白自己患癌癥的事實。因為家人怕其受驚嚇而一直沒敢告知事實上情。保險人不以為然,堅持上述拒賠理由。試問:法院應如何裁決?并陳述理由。據保險業內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賠案都因沒有"如實告知"引起。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確實是投保人需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你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后索賠的權利。特不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險和人壽險時,專門多人口頭告知了某些病史,但業務員講可不填,結果事后被指"隱瞞"病情,卻無據反駁,最后只好被拒賠。要明白,法律上只認可書面記錄于保險合同中的告知事項。⒊2可保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投保人對投保標的(物或人),具有一定經濟利益、經濟權益或責任關系。⒊⒉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一)保險利益的含義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1、保險利益體現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利益關系;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標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會因該保險標的的損毀(滅失)、損害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二)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訂立和維持效力的前提條件。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有資格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否則,合同非法或無效。2、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保險利益以外的額外利益。(三)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得到法律認可、符合法律規定、受到法律愛護。合法:主體合法、標的合法、行為合法。2、保險利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利益(差不多確定的和能夠確定的)。差不多確定的利益:事實上的利益(現有利益)。能夠確定的利益:客觀上能夠實現的利益(預期利益),是基于現有利益預測以后可能產生的利益。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價值能用貨幣計量,表現為金鈔票上的利益。⒊⒉2強調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1、劃清了保險與賭博之間的界限,使保險區不于賭博,使保險不異化為賭博。2、限定了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利益確定保險金額,決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額度內支付保險金。3、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幸免投保人主動觸發保險事故,發生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利。⒊⒉4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1)投保人對自己的生命或軀體——人身關系2)投保人對與其有親屬血緣關系的人——親屬血緣關系3)投保人對承擔贍養、撫養等法定義務的人4)企業或雇主對其雇員——雇傭關系5)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系6)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經濟利益關系7)財產所有人對財產治理人——經濟利益關系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于父母差不多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能夠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能夠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能夠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人身險保險利益的確定原則1、英美法系國家:利益主義原則2、大陸法系國家:同意主義原則3、中國:“利益主義+同意主義”原則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⒊⒉4保險利益的時效1)財險訂立財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一般原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人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直到造成損失全過程,始終都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僅海洋運輸物資保險除外。2)人身險訂立人身險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被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的效力不受阻礙。尤其強調...時候,…對…需具保險利益。人身險,?財險,?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節重點內容[可保利益]之案例一楊琳,1歲時因母親去世隨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其日常所需費用由其父親承擔。4歲時,楊琳父親再婚,將楊琳接到B城生活。在楊琳離開A城之前,她外公為她買了一份少兒平安險,并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到B城后不久,楊琳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后,其外公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給付。但保險公司以楊琳外公對楊琳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給付。導致訴訟。對本案保險公司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楊琳外公與楊琳之間差不多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因此對楊琳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楊琳外公不能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保險公司應向楊琳的父親給付保險金。第二種觀點:楊琳的外公與楊琳之間是托付監護人與被監護的關系。楊琳外公作為托付監護人對楊琳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其作為托付監護人,有代楊琳父親對楊琳具有保險利益,因而其可代楊父為楊琳投保,因此,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楊琳外公不能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故而保險公司應向楊父給付保險金。第三種觀點:楊外公作為托付監護人,可代楊父為楊琳投保。然而,在本案中楊外公是以自己名義為楊琳投保。因作為托付監護人的外公對楊琳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案例分析】焦點:楊外公對外孫女楊琳是否具有保險利益⒈法定事實撫養關系是否成立⒉代理關系結論二:托付代理關系其他法律問題。受益人指定結論三: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啟發】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也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這是全球各國保險立法的共識。

所有權轉移是否喪失保險利益

某縣水力發電公司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安裝工程險。投保的工程為一所水電站,保險金額3000萬元,免賠率為10%;保險期限自保險單簽發之日起兩年。過二個月,投保人作為甲方將建設中的電站資產所有權轉移給了乙方——另一家水電開發公司,但甲方仍然是電站的施工承包單位,甲乙雙方約定共同承擔水電站的風險。后來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險公司投了財產保險,并差不多生效。這時,工程險的投保人即甲方(水利發電公司)將保險標的轉讓的事實通知了承保保險公司。在達成續保協議前,過三個月之后的某日下午,該縣發生罕見洪水,以高于設計水位4米的水頭突擊了水電站。水電站受損嚴峻。依照受損情況,發電公司向承保工程險的保險公司提出了1000萬元的保險索賠要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發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⒊3近因原則

⒊⒊1近因的概念

(一)風險分類1、被保風險:合同中明確指出屬于承保范圍的風險。也稱可保風險,或承保風險。2、除外風險:合同中明確指出不予承保的風險。3、非被保風險:合同中沒有列明是否承保的風險。(二)近因的定義

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緣故。例:一戰期間,某國雷蘭德船運公司貨船艾卡麗亞號,被德國潛艇發射的漁雷擊中,法國港口軍運。(三)內涵

風險因素與損失事實的形成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這是判定近因的方法。

結論它不一定是在時刻上或空間上距保險損失最近的緣故。⒊⒊2近因原則的運用

(一)單一緣故

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緣故只有一個,屬于近因。若緣故是承保的風險,需要賠償;反之,不負賠償責任。

(二)多個緣故

1)多個緣故同時發生共同致損:則多個緣故差不多上近因。這種情況下,假如其都在責任范圍之內,則?反之?;不全在責任范圍內,僅負責……的賠付?(二)多個緣故

1)多個緣故同時發生:多個緣故差不多上近因的情況下,假如其都在責任范圍之內,則都應賠償;反之亦然;不全在責任范圍內,僅負責保險責任范圍的賠付。2)多個緣故連續發生致損:指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多種緣故依次發生,持續作用而致損失的發生。現在,哪一個緣故是近因?

現在,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事故的緣故為近因。如,大樹遭雷擊而折斷,壓倒了房屋,屋中的電器因此被毀壞。那么,電器損失的近因是?假設僅是屋頂倒塌致電器損壞,賠嗎?在多個緣故連續發生致損的情況下,保險人的責任依不同情形來確定:a.若連續發生致損的緣故都屬保險風險,則負責一切損失。

b.若連續發生致損的緣故不全屬于保險風險,而最先發生的緣故即近因屬于不保風險,即除外保險責任在前,保險風險在后,賠否?不負賠償責任。c.而最先發生的緣故即近因屬于保險風險,即保險風險在前,不保風險在后,賠否?應負賠償責任3)多種緣故交替發生:在因果關系鏈中,有一個新的獨立的緣故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并導致損失,該新介入的獨立緣故為近因。該近因致…能否得到賠付?該近因屬保險風險即保險責任范圍的,須賠付;反之亦然。例:一被保人(該被保人投了人身意外險)因車禍入院,在急救過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被保人的致死緣故——是疾病?是車禍?近因?他能得到保險理賠嗎?新介入的獨立緣故,是近因。假如該近因屬保險責任范圍,須賠;否則,不賠。舉例分析1、發生地震的同時,狂風大作,房屋塌陷。2、一患嚴峻心血管病的人,碰撞一石頭跌倒而死亡。3、一未滅的火柴失落引然庫房的搽車布;火勢蔓延,烤熱了乙炔氣瓶;氣瓶爆炸,車庫的墻體被掀倒;燃燒的物體被吹向相鄰的辦公樓,并使之著火受損。4、戰爭期間,哨兵在鐵路沿線站崗,投保了意外損害險的被保險人——一名軍官在沿鐵路線查哨時,被火車撞倒致死。5、一場大風,引起高壓電線竿倒塌壓倒附近房屋,引起房屋電線短路,產生房屋火災,導致損失。本節重點與難點內容本節重點與難點內容【近因原則】之案一被保人投保了人身意外損害險。某日,被保人打獵時不慎從樹上掉下來,受傷后的被保人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因夜間嚴寒而染上肺炎死亡。案中,死亡近因是肺炎依舊意外事故——從樹上掉下來?賠否?案例二:一艘遠洋的船舶投保了海上意外損失險,在一次遠洋中因某國發生戰爭遭炮火突擊受損,船體進水沉沒。案中,近因是船體進水依舊炮火突擊?案三周某于2006年3月投保了簡易人身保險,保期20年,保額5萬元;意外險12萬元。過4個多月的某天,周某在上班途中突然從自行車內摔倒在地,隨即送往醫院搶救。搶救當天,大夫診斷周某為腦溢血。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意外死亡給付申請。注:簡易人身保險條款規定:“合同生效180天內被保人因疾病身故,保險人不負責保險金給付。”試問:本案中導致被保人周某死亡的近因是?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給付簡易人身保險金和意外人身損害保險金?【案例分析】導致被保人周某死亡的近因是?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啟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遭拒付訴之法院時,法律上要求權益申請方負有舉證責任,即提交能夠證明被保人的死亡屬于保險責任的文件。假如在法律規定時刻內,申請方的理由不成立,手續不完備等,也可反證被保險人的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章結案例某市進出口公司進口一批三五牌香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保額100萬元。運輸途中遇惡劣天氣,持續數日,通風設備無法打開,導致貨倉內溫度專門高而且出現了艙汗,從而使這批進口香煙發霉變質,全部受損。該進出口公司因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全部損失。試分析保險人應如何處置?【案例分析】本案導致香煙受損是由運輸中惡劣氣候、受潮、艙汗多因素作用的結果。且惡劣氣候、受潮、艙汗是連續發生。前因是?后果是?因此香煙受損的近因是?是否屬承保風險?賠否?一女士坐其先生駕駛的轎車去購物,途中被一違章行駛卡車撞傷。該女士頭部重傷,頸椎受傷。神經受損致長期頭痛、失眠健忘、四肢麻木。交警認定卡車司機負全責,之后由其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事故發生一年后,該女士因再也無法忍受傷痛后遺癥折磨,留下遺書后服毒自殺。其先生要求該司機和保險公司對妻子死亡進行損害賠償。但保險公司以其自殺與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付。因此被該先生訴之法院。⒊4損失補償原則⒊⒋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1)經濟補償:保險的差不多職能。2)損失補償原則:指保險合同生效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以彌補被保險人由于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⒊⒋2損失補償原則的差不多內容補償限制:以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為限。1)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損失是依照損失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損失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市價有關。2)以保險金額為限緣故目的:維護保險人的正當權益,使損失補償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約束。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度。3)以保險利益為限保險利益是保險人賠償的前提條件。保險賠款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對遭受損失的財產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上述實際損失、保險金額、保險利益三項中的最低標準,是保險人的最終賠償限度。如買房100萬;保額120萬損失50萬;保額80萬損失120萬按保險合同類型不同,保險分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兩種。定值保險不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大于或小于保險金額,均按損失程度十足賠付(常見于海洋物資運輸保險)。計算公式為:(1)損失程度=(保險財產的完好價值-殘值)/保險財產的完好價值×100%(2)保險賠款=保險金額×損失程度重置價值保險(1)含義:指以被保險人重置或重建保險標的所需費用或成本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2)緣故:因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有些財產即便按實際價值足額投保。賠款也不足于重置或重建。如在珠海買房,2006年平均6000元/平米,2009年平均9000元/平米。某先生于2006年在珠海買一套100平米商品房花費60萬元;其于2009年為該房投保家財險,為應對萬一發生意外該房遭受全部損失,若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損失補償,須做足額投保,則投保額多少合適?除非……。若為家用電器投保,思路?4)施救費用的賠償(1)緣故:鼓舞被保險人積極搶救保險標的,減少損失。(2)運用:詳見《保險法》第42條失補償原則的例外(除外)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除外)財險中定值保險(損失額>保額時)人身保險要緊是壽險、意外險的大部分、醫療險中的津貼型險種⒊⒋3損失補償的計算公式1)第一損失賠償方式指凡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人都能夠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獲得賠償。計算公式:當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賠償金額=損失金額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賠償金額=保險金額這是將被保人的財產價值視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保險金額部分,系保險人應當負責的部分;第二部分為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由被保人自己負責。第一損失賠償方式要緊適用于家庭財產保險2)比例計算補償方式指保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對被保人的保險損失進行計算賠償金額的方式。按保險合同類型不同,保險人賠償計算的比例也不相同。要緊分為:不定值保險時,按保障程度計算賠償金額。保障程度,指保險金額占損失當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其計算公式: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障程度保障程度=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定值保險時,按損失程度計算賠償金額。損失程度,指保險標的受損價值與損失當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其計算公式: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損失程度=保險標的受損價值/損失當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

史某擁有40萬元的家庭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在保險期間史某家中失火,當:

(1)其財產損失15萬元時,保險公司應賠償多少?

(2)其家庭財產損失35萬元時,保險公司又應賠償多少?李某于2006年3月6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為期1年的家庭財產險,保險金額60萬元。2006年11月10日因發生火災造成20萬元的損失。出險后李某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了險。經保險公司評估,火災發生時其保險標的市價為80萬元試問:請計算出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是多少?假如李某因發生火災造成80萬元的損失,保險公司又該承擔多少賠償額?何某家樓上住戶田某上班時忘關水籠頭,水流外溢殃及何家,致何家財產受損嚴峻。經雙方協商同意,田某賠償何某5000元,并立下書面協議了結了此事。事后,何某妻子得知本單位曾為職工集體投保了家財險。何某因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最終同意賠償8000元結案。之后保險公司要求何某簽署權益轉讓書向田某追償,遭到田某拒賠,而何某也拒絕退還保額,因此保險公司將之訴之法院。⒊5代位追償原則(一)代位追(求)償的含義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取得被保險人的地位,向對負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追償。(二)依據任何損害補償合同,被保險人所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三)成立條件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有損失賠償的請示權。a.事故發生是保險范圍內的緣故導致。b.事故發生是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2)代位求償權的產生必須在保險人履行義務之后。3)代位追償原則的適用:3)代位追償原則的適用: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中涉及醫療費用的險種。(四)追償金額的確定保險人在代位追償中享有的權益以其對被保險人賠償的金額為限。若追償金額大于賠償金額,超出部分歸被保險人所有。(五)代位追償的對象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差不多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能夠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阻礙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o"%u4E16%u7EAA%u4F73%u7F18%u6545%u4E8B%u6BD4%u8D5B@utops.cc"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有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能夠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六十二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有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第六十三條

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明白的有關情況。案例某日,一家工廠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包括了流淌資產和固定資產。半年后的某日,該廠的一部分建筑物突然倒塌。緣故是相鄰的另一家企業每年排放的廢水在流經該廠時對該建筑物的基礎造成了腐蝕侵潤。事故發生后,保戶立即向承保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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