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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院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辦法》,加強和規范出差辦案、辦事等費用管理,現參照《XX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及《XX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院財務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相關分管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六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八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九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條工作人員出差,參照執行XX省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省內出差的,按每人每天處級及以下人員3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二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三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省外出差,參照執行XX省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省內出差,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十五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六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自帶公務交通工具的,應在差旅費報銷單據中如

實申報,不予補助市內交通費。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按規定標準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十九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一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或短期培訓(7天以內),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食宿費用的,參會人員不得報銷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會議(培訓)期間的市內交通費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城市間交通費回院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舉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的,參會人員會議(培訓)期間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在途期間的差旅費均回院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經組織批準,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

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院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院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在省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經組織批準脫產帶薪參加省內外(不含本縣)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各類非學歷培訓學習人員,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據實報銷。在培訓學習期間,舉辦單位不免費安排用餐的,按實際培訓學習天數,每人每天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舉辦單位免費提供餐飲的,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向舉辦單位交納培訓、進修費的,也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培訓學習期間不發給市內交通費。脫產參加學歷教育的人員,只報銷在途期間差旅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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