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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摘要】由于科技的普及和社會的需要,每個人都不在是作為獨立的個體存在而是和社會的聯系變得更加緊密,現在作為個體的活動也比以前對社會和他人的影響變得更大。同時法律知識的普及促使公民對于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越來越重視。但是,群體事件突發和食品安全危機等各種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事件在近幾年接二連三的發生,給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敲響了警鐘:必須開始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實施有效手段?;谶@種情況,結合對現實的分析完善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探討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問題顯得尤為急切和重要?!娟P鍵詞】民事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在現階段,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在對理論方面的研究和在司法過程中的實踐都與社會的現實需求有著很大的差距,首先就是對于原告主體資格認定的不明確上。在其他國家訴訟法的發展過程中,每一次變革都需要訴訟制度的合作與回應,這對于實現權利救濟和訴訟目的具有重要意義,而訴訟制度的核心之一是原告主體資格。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具有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暫時只有檢察機關和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組織,而普通的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的原告主體資格在法律范圍內還沒有明確的界定。然而一些法律體系完整、法治相對成熟的國家對于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主體認定已經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完善的理論體系,這就需要我們在分析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和需要,借鑒、吸收其中有利于中國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一部分,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民事公益訴訟適格原告概述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公共利益的概念很難用具體的文字去定義,如果認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是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或者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那么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對公共利益的定義去加以使用。因此,需要對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在法律上進行明確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55條,就將環境污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例子說明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這樣做有利于對受案范圍的進一步細分。但是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在法律上的規定依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說只將環境保護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兩項作出詳細的規定,而對于其他法律適用范圍僅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概括,雖然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對案件靈活處理,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表述不明確會導致在某些情況下執法機關無法可依的情況出現。因此,我國現行的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仍需完善,將更多關于損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我國現在正在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對于原告資格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主要原因是預防不加以分辨就輕易起訴的情況出現。為了不讓濫訴的情況出現,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對原告資格加以嚴肅規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機構才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資格。訴訟的開端是起訴,而原告作為起訴的主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成為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是實施公益訴訟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關鍵一步。世界各國對于民事公益訴訟制定的原告資格不盡相同,不過共同點是都沒有使用只能由對于訴訟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提起訴訟的規定,在訴訟主體上并沒有只局限于某一種或某一類,而是納入了更多的選擇。關于公民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我國現狀與國外立法經驗1.我國公民未能具有原告資格的分析在《民事訴訟法》第55條頒布之后,學者對于未賦予公民個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原因產生了激烈的討論,主要觀點歸納如下:首先,可能會導致訴訟數量急劇增加的情況。由于公共利益牽扯到的利益相關人的數量是很龐大的,因此,賦予公民原告資格可能會導致訴訟數量突然猛增和案件管理的混亂。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要想讓公民參與到民事公益訴訟中來,如何控制濫訴的發生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不代表性和混亂性給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公民個體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時常常缺乏大局觀,而只注重個人利益,這就容易出現公共利益訴求問題,因此即使是修改之后的法律在賦予公民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上也顯得極為謹慎。然而,許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食品和環境,都是公民最為關注的公共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公民自身眼界的限制,只會在意私人利益而忽視公共利益,甚至可能為了私人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最后,個人的訴訟能力有限。由于公民自身缺乏法律知識,也不具備聘請專業律師的能力,而那些可能損害公眾能力的被告通常都能夠雇傭專業律師,導致雙方在訴訟能力上產生巨大差距。雖然被侵權人數量巨大,但由于處于分散狀態,很難聚集到一起進行集體訴訟,如果個人單獨訴訟,將會因為重復上訴造成司法過程中人力和物力資源的浪費。國外立法經驗為了避免公民由于各種原因的濫訴現象,各國都建立了相關的制度,如:美國訴訟前通知程序要求公民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環境保護機構、政府和污染者,讓他們有機會在回應之前糾正自己的行為;印度要求公民提交身份信息,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法院對其起訴動機也會進行審查;英國檢察官的訴訟要求公民在起訴前獲得司法部長的同意,如果法院決定敗訴,起訴人將承擔敗訴的費用,以限制不加分辨就輕易訴訟的現象。通過了解這些國家的相關政策措施,為我國將公民納入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制度提供了啟發。公民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民個人既是公共利益的相關利益者,也是公共利益的保護者,應該享有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因此,給予公民原告資格是民事公益訴訟法未來的發展趨勢。公民作為現代民事糾紛的最終受害者,應當對其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所以,應當將公民個人也納入適格原告的范圍,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理由:首先,我國公民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有憲法依據。其次,人民通過社會契約把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力移交給國家,而人民可以對國家和社會事務行使監督和管理。最后,當違法行為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享有人民主權的人有權起訴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人,間接實現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可行性1.公民具有原告資格的依據首先,從憲法上可以看出,根據第2條第1款和第3款,公民有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條等法律法規也對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一些規定有所規定。雖然這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公民有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但它們體現了公民在法律上接受社會監督的權利,包括監督社會法律機制的運行和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公民是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他們對事件有最直觀和最接近的感知。他們可以快速反饋非法活動,是非常有效的社會監督人員。2.公民具有原告資格的優勢首先,它可以看作是程序法領域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實踐。其二,公民獲得原告資格不僅促進了公益訴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也間接地肯定了人民主權、增強了民主參政意識。當基本物質生活得到滿足時,公眾就會把注意力轉向精神層面的外部世界,這就為公民個人適格原告提供了發展的可能性。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創造一個更為自我利益發展的外部環境,進而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良好的氛圍中得到有效的保護。人民參政維權意識的提高,不僅豐富了我國民事訴訟權利的理論和立法體系,而且使靜態法律條文成為規范社會關系的助推器。其三,在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明確原告資格是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的最直接途徑。受害者首當其沖地承受著公害和犯罪造成的損害,而沒有直接利益的第三方也有同樣的感受。這種訴訟動機和阻力,從本質上說是自然形成的,遠遠強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檢察機關,具有很強的獨創性。依靠公眾的參與來實施和監督法律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參考文獻:[1]魏曼珂.論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完善[D].廣西大學,2018.[2]馬曉波.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訴訟地位研究[D].內蒙古大學,2018.[3]李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公民原告資格研究[D].黑龍江大學,2018.[4]高丹.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研究[D].南京大學,2018.[5]余麗妙.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2018.[6]郭祥.我國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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