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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與護士執業注冊有關的法律法規
一、護士條例
《護士條例》于5月12日開始實行。對護士執業注冊、護士的權利和義務、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護士執業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一)護士執業注冊應具有的基本條件
按照《護士條例》的規定,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有四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獲得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既涉及進行合法行為從而獲得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也涉及進行違法行為而承當相應民事責任的資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涉及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重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學歷規定
在中檔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畢教育部和衛生計生委規定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涉及在教學醫院或綜合醫院完畢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獲得相應學歷證書。
一般全日制,即完全脫產在校學習,不涉及半脫產或是在職的學歷,如函授、電大、自考、成教等形式。
申請護士注冊資格必須具有的兩個基本條件:
(1)專業的規定,必須通過護理專業教育。
(2)學歷規定,必須獲得一般中檔衛(護)校的畢業文憑或高等醫學院校大專或以上畢業文憑。
3.通過衛生計生委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4.符合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措施規定的健康原則
(1)無精神病史。
(2)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3)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二)護士執業中的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護士條例》中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三方面的職責:
1.按照衛生計生委規定配備護理人員。
2.保障護士合法權益。
涉及:
(1)提供衛生防護用品,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2)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3)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津貼。
(4)應當制定、實行護士在職培訓籌劃;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
3.加強護士管理。
涉及:
(1)設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
不得容許未獲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未根據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以及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斷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引下開展有關工作。
(2)應當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監督檢查。
護士因不履行職責等受到投訴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作出解決,并將調查解決狀況告知投訴人。
(三)護士執業中的法律責任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1)醫療衛生機構違背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原則的;或容許未獲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容許未根據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斷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將會受到核減其診斷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如下執業活動的解決。
(2)醫療衛生機構有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津貼的,將會受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懲罰。
2.護士執業過程中違背法定義務應當承當的法律責任
《護士條例》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如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1)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告知醫師的。
(2)發現醫囑違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斷技術規范的規定,未根據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3)泄露患者隱私的。
(4)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與醫療救護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導致醫療事故的,根據醫療事故解決的有關規定承當法律責任。
可見,承當法律責任有三種形式;
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旦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
所受到的行政懲罰、處分的狀況將被記入護士執業不良記錄中。
二、護士的執業注冊申請與管理
為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原衛生部根據《護士條例》,制定并通過《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措施》于5月12日起施行。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措施》重要內容涉及:
行政部門的職責。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有的條件。
護士執業注冊的工作程序。
建立護士執業記錄制度等內容。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及發證機關,負責行政區域內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及各級醫療衛生單位護士執業注冊的具體工作。
規定了護士執業注冊的工作程序。
涉及:初次執業注冊、變更執業注冊、延續執業注冊、重新執業注冊、注銷執業注冊等有關程序。
1.護士初次執業注冊
初次執業注冊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提交學歷證書、臨床實習證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健康體檢證明、醫療衛生機構擬聘任的有關材料。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2.護士變更執業注冊
執業地點發生變化的,應辦理執業注冊變更。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經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執業注冊需提交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和《護士執業證書》,受理及注冊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護士變更注冊后其執業許可期限也為5年。
3.護士延續執業注冊
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4.護士重新執業注冊
對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懲罰的,自屆滿或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護理人員,需要重新進行執業注冊。
5.護士注銷執業注冊
注銷護士執業注冊是基于特定事實的浮現,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定程序收回護士執業證書。
證書自注銷決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護士不能繼續執業,繼續執業屬于違法行為。
注銷執業注冊的特定情形涉及:
由于未申請延續注冊、延續執業注冊的申請未被批準而導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護士喪失行為能力的;護士執業注冊被依法撤銷、撤回,或依法被吊銷的。
6.護士執業記錄制度
建立護士執業記錄是進行護士執業注冊變更、延續的根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的反映,醫療衛生機構評價護士成績、晉升職稱、進行獎懲的基本材料。
執業記錄有:執業良好記錄和執業不良記錄。
與臨床護理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一、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列入的法定傳染病共37種,其中甲類2種,乙類25種,丙類10種(甲2乙25丙10)。
手足口病列入丙類傳染病,甲型H1N1流感納入乙類傳染病,法定傳染病合計39種,其中甲2乙26丙11。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甲流被列入乙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
1.立法目的和方針
目的是為了避免、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衛生。其中涉及三層含義:即強調疾病發生前的避免措施、已發生后采用的控制措施,最后達到消除傳染病的目的。
實行避免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托科學、依托群眾。
2.各級政府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
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行,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避免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有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當傳染病救治任務,或根據需要設立傳染病醫院。
3.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4.醫療機構的職責
(1)嚴格執行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避免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2)擬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承當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避免、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避免工作;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3)醫療機構的基本原則、建筑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符合避免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規定。
(4)按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消毒;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在使用后銷毀。按照傳染病診斷原則和治療規定,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5)對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她有關資料。
(6)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5.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和發布
傳染病疫情報告、發布制度——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制度。
隱瞞、謊報、緩報者將受懲處。
(1)疫情報告制度:傳染病疫情報告遵循屬地原則,疾病避免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按照規定期限、內容、程序和方式進行報告。
(2)疫情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避免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有關信息。
(3)疫情發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發布全國或者各地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發生在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6.疫情控制
甲類傳染病:
(1)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成果擬定。
(2)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合單獨隔離治療。
(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合進行醫學觀測和采用其她必要的避免措施。
回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用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用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合、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尸體立即進行衛生解決,就近火化。
為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并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避免控制機構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其她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傳染病疫點、疫區進行調查、采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查。
7.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回絕、阻撓。
8.保障措施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擬定全國傳染病避免、控制、救治、監測、預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項目。
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行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予以補貼。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擬定的項目范疇內,擬定傳染病避免、控制、監督等項目,并保障項目的實行經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避免、控制、監督工作的平常經費。
二、醫療事故解決條例
(一)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行為的違法性
3.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一是“過錯”,即是醫務人員的過錯行為導致的,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二是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
(二)醫療事故的分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導致的損害限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導致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導致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她后果的。
專家鑒定組應當按照本標精擬定的基本原則和實際狀況具體鑒定醫療事故的級別。
(三)醫療事故的避免和處置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斷護理規范、常規,遵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病歷: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精確、及時、完整。
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批準書、手術批準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她病歷資料。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征詢;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也許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事件,應當立即逐級上報,立即進行調查、核算,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立即采用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避免損害擴大。
(四)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定機構是各級醫學會。
委托鑒定的途徑:醫患雙方共同委托;行政委托;司法委托。
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鑒定意見重要分析:醫療行為與否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診斷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錯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與否存在因果關系。
鑒定結論重要是分析:醫療事故級別;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限度;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限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導致。
2.重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重要由醫療過錯行為導致,其她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重要由其她因素導致,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她因素導致,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幾種情形:
1.在緊急狀況下為急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用緊急醫學措施導致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既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備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導致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因素延誤診斷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良后果的。
(五)罰則
(重大)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醫療機構違背有關規定的行政懲罰:
1.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
2.沒有合法理由,回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3.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規定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4.未在規定期間內補記急救工作病歷內容。
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
6.未設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7.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備和解決預案。
8.未在規定期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錯行為。
9.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
10.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解決尸體。
三、侵權責任法
1.擬定醫療損害的過錯責任原則:
在診斷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當補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生效,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責任案件,合用本法第七章有關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而不再合用《醫療事故解決條例》。
2.醫務人員的“闡明義務”和患者的“批準權”,體現了對患者自主決定權的尊重:
醫務人員在診斷活動中應當向患者闡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行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闡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狀況,并獲得其書面批準;不適宜向患者闡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闡明,并獲得其書面批準。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當補償責任。
3.緊急狀況下“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人批準”予以實行醫療措施的規定:
因急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狀況,不能獲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行相應的醫療措施。就是說在急救危急患者等緊急狀況下,雖然沒有患者批準,經醫院負責人批準,也可以進行手術急救。
4.醫務人員在診斷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斷義務,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當補償責任。
5.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狀況:
(1)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她有關診斷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回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但凡這三種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6.因藥物、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導致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或者醫療機構規定補償。
7.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規定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如果醫院隱匿或者回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8.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批準公開其病歷資料,導致患者損害的,應當承當侵權責任。
四、獻血法
免費獻血制度,倡導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
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設立血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血站的職責:
(1)采血方面: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多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須銷毀,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2)供血方面: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倡導并指引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根據本法規定,保證采血用血安全。
醫療機構用血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籌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揮霍和濫用血液。最大限度地發揮血液的功能,如采用成分輸血。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背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原則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導致損害的,應當依法補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她
(一)疫苗流通和避免接種管理條例
國家實行有籌劃的避免接種制度,履行擴大免疫規劃。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避免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物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疫苗分為兩類。
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根據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涉及國家免疫規劃擬定的疫苗,省級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長的疫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避免接種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類疫苗,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她疫苗。
國家對小朋友實行避免接種證制度。
在小朋友出生后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小朋友居住地承當避免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避免接種證。
接種單位對小朋友實行接種時,應當查驗避免接種證,并做好記錄。
醫療衛生人員在實行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映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與否有接種禁忌等狀況,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狀況。
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理解避免接種的有關知識,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狀況。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實行接種,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對于因有接種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受種者,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
(二)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一,社會因素在艾滋病的傳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艾滋病的防治,需要全社會的參與。
一是各級政府全面行使重要職責,對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等;二是政府有關部門應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教、行為干預以及避免控制等工作;三是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隊以及有關組織和個人,應開展有關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四是應在基層充足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作用。
第二,加強宣教。避免為主,宣教為主是國內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針。
第三,嚴格防控醫源性感染。醫療機構和出入境檢查檢疫機構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避免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血站、單采血漿站、醫療機構對采集、使用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
違背規定依法被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權利和義務。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
(2)她們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有關信息;
(4)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或者回絕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治療其她疾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接受疾病避免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查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引;
(2)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3)就醫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采用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感染她人;
(4)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當民事補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財政保障艾滋病防治費用,免費提供多項醫療救濟。
向農村艾滋病人和城鄉經濟困難的艾滋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物;合適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物的費用;免費提供征詢和初篩檢測;向孕產婦免費提供避免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征詢;對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減免相應的教育費用;對生活困難并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予以生活救濟,對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所有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替代其病損器官的過程。
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屬于人體器官移植,不合用本條例。
第一,捐獻人體器官,要嚴格遵循自愿原則。
(1)公民有權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逼迫、欺騙或者利誘她人捐獻人體器官。
(2)捐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書面形式表達。
(3)公民已經表達捐獻其人體器官意愿的,有權隨時予以撤銷。
(4)尸體器官捐獻。
(5)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逼迫、欺騙或者利誘她人捐獻人體器官,也不得通過捐獻人體器官牟取任何經濟利益,這是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必須遵守的兩項基本原則。
第二,活體器官接受人必須與活體器官捐獻人之間有特定的法律關系:
(1)配偶關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2)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了親情關系。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摘取人體器官前由倫理委員會進行倫理審查。
第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或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醫療機構實行人體器官移植手術,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
買賣人體器官或從事有關活動,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罰款。
醫療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處分,并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斷科目登記,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斷科目登記;
醫務人員:吊銷其執業證書;
國家工作人員:予以罷職、開除的處分。
第四,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服務規定了準入和退出制度
準入方面:
(1)醫療機構應當有相應的執業醫師和其她醫務人員、設備、設施;有各方面專家構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有完善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等管理制度。
(2)醫療機構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斷科目登記。
(3)省級衛生主管部門進行人體器官移植診斷科目登記,應當考慮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需求和合法的人體器官來源狀況。
在退出方面:
(1)已經獲準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不再具有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從事人體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記部門報告;原登記部門應當注銷該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診斷科目登記,并予以發布。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根據手術成功率、長期存活率,對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并及時發布評估成果;評估不合格的,撤銷其人體器官移植診斷科目登記。
醫院護理管理的組織原則
基本原則:
一、級別和統一指揮的原則
將組織的職權、職責按照上下級關系劃分,構成垂直級別構造,實現統一指揮。
如護理組織上劃分為:護理部主任-科護士長-護士長-護士的管理級別構造。
避免多頭指揮和無人負責,需要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每一種層級只能有一種人負責,下級只接受一位上級管理人員的命令和指揮,對一位管理人員負責。
二、專業化分工與協作的原則
根據組織的任務、目的,按照專業進行合理分工,對每個部門和個人的工作內容、工作范疇、互相關系、協作措施等均有明確規定。使每一種部門和個人明確各自任務、完畢的手段、方式和目的。
三、管理層次的原則
組織中的層次應越少越好,命令路線越短越好,使組織趨于扁平構造的趨勢。
四、有效管理幅度的原則
管理幅度是指不同層次管理人員能直接領導的從屬人員人數,管理幅度應是合理有限的。
五、職責與權限一致的原則
六、集權分權結合原則
七、任務和目的一致的原則
強調各部門的目的與組織的總目的保持一致
八、穩定適應的原則
組織內部構造既有相對的穩定性,又隨著環境的變化作出適應性的調節,既穩定又靈活
九、精干高效原則
十、執行與監督分設原則
臨床護理工作組織構造
一、護理組織構造
重要形式:
(1)在院長領導下,護理副院長-護理部主任-科護士長-護士長,垂直管理;
(2)在主管醫療護理副院長領導下,設護理部主任-科護士長-護士長。
(3)床位不滿300張的醫院,不設護理部主任,設總護士長-護士長的二級管理;
(4)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設立護理部主任-科護士長-護士長,但科護士長納入護理部合署辦公。
二、護理工作模式(5種)
1.個案護理
一種患者所需要的所有護理由一名當班護士全面負責,護理人員直接管理某個患者,即由專人負責實行個體化護理。常用于危重癥患者、大手術后需要特殊護理的患者。
缺陷:需要護理人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護理人員輪班所需要的人力較大,成本高。
2.功能制護理
以工作中心為主的護理方式,將工作的特點和內容劃分幾種部分,如解決醫囑的主班護士、治療護士、藥療護士、生活護理護士等。
長處:分工明確,工作效率高,所需護理人員較少,易于組織管理。
缺陷:護理人員對患者的病情和護理缺少整體性概念。
3.小組護理
將護理人員和患者提成若干小組,一種或一組護士負責一組患者的護理方式。
長處:任務明確,成員彼此合伙,互相配合,發揮不同層次護理人員的作用,調動積極性。
缺陷:責任到組而不是責任到人,護士的責任感受到影響;患者沒有固定的護士負責,缺少歸屬感。對于組長的組織、業務能力有一定規定。
4.責任制護理(目前倡導的護理工作模式)
由責任護士和相應輔助護士對患者進行有籌劃有目的的整體護理,患者從入院到出院,由責任護士和其輔助護士負責。
每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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