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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心整理揚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揚州市經
2、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政府委托,領導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廣陵區計生部門具體負責市經濟開發區管轄范圍內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審批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履行市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其它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的職責。精心整理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助理。第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市與縣(市、區)政府,市、縣(市、區)政府分別與所屬部門,縣(市、區)政府與所轄鄉(鎮)、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
3、事處與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狀。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并納入預算。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安排必要的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市、縣(市、區)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年度實施方案。
4、精心整理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計生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方案的落實措施,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發展計劃、計生等部門應協助政府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司法、公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支持、保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計生、衛生等部門應共同做好避孕節育知識普及、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工作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與管理。發展計劃、計生、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民政、教育、衛生、統計等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
5、制定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勞動就業、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民政部門在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工作中,應優先扶持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家庭。農林部門應制定有利于計劃生育家庭的農村產業政策并督促落實。財政部門應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要求,逐年增加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并保證投入到位。公安、工商、交通、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房管等部門應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及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質監、藥監、計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計生藥具及保健用品的市場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精心整理計生、司法行政、教育、衛生、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
6、圍內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公安、統計、計生部門應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有關統計工作,建立科學規范的統計制度。編制、人事等部門應重視和加強各級計劃生育組織和干部隊伍的建設。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及時公布具體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機關、團
7、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職責是:(一)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經費。(三)確定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督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精心整理第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對人口規劃實施情況、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相關部門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履行情況、計生部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考核,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績作為各級領導干
8、部政績考核內容。第十四條 ?城區、集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依托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工作管理機制。社區與駐區單位可以簽定雙向服務協議,社區可組織居民制定計劃生育公約。第三章流動人口管理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第十六條 ?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第十七條 ?成年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后,
9、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后,應當依照規定,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予以登記,并告知其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要求補辦。精心整理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中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并組織有關單位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并在證照辦理后3日內,將查驗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
10、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批準。第二十條 ?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生部門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 ?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證明材料。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可以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
11、計生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證明材料,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第二十三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系,并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也可以自行將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精心整理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了解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第四章生育調
12、節第二十四條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子女。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只有一個子女,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疾病,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13、(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后又懷孕的;(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精心整理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二)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14、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變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除本辦法第
15、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計生部門審批。精心整理第二十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辦法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后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
16、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生部門批準并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但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請。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計生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生部門。縣(市、區)計生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 1 個月內辦理結束,擬批準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17、10 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精心整理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將獨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的、城鎮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下崗職工、農村獨生子女病(傷)殘后其父母不再生育的以及獨生子女父母一方或雙方病(傷)殘的困難家庭優先納入低保范圍或作為特困救助對象。其他部門應對上述對象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社會救濟、獨生子女學費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并出臺具體規定。保險企業應開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險種。第三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省條例規定的 每年各領取 20 元以上 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三條 ?
18、對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醫療等方面應給予優惠,具體優惠待遇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第三十四條 ?符合省條例規定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待省人民政府規定出臺后執行。第六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三十五條 ?建立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提倡使用生殖保健服務證。第三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精心整理
19、第三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依法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支出按省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人工終止妊娠的管理,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引產手術,必須查驗登記受術者的身份證和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手術介紹信,并定期將手術情況反饋所在縣(市、區)計生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孕情檢查制度,對孕婦做好隨訪工作,防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發生。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實施機構 3 人以上的專家組集體
20、審核。對確需終止妊娠的,由實施機構為其出具醫學診斷結果,并反饋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第三十九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上環休息 2 天,取環休息 1 天。第四十條 ?市計生部門建立專家鑒定組,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節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工作。鑒定組實行集體鑒定制度。鑒定組在鑒定期間提出的輔助檢查項目,必要時由指定的機構實施,被鑒定人應予配合。第四十一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由市鑒定組分別到縣(市、區)進行。申報程序如下:精心整理(一)申請人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病殘兒醫學鑒定表,并附被鑒定人與其父母的合影照片一張、縣以上
21、醫療機構就診病歷等材料。(二)單位或村(居)委會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在 20 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三)鄉(鎮)、街道進行審核,并在20 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計生部門。(四)縣(市、區)計生部門對上報材料審核,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和家庭調查后簽署意見,并在鑒定日前 30 個工作日將鑒定材料報市計生部門。(五)市計生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后,于鑒定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通知書下達縣(市、區)計生部門及申請鑒定者。第七章社會撫養費征收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省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省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省
22、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精心整理(一)不符合省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二)不符合省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三)非婚生育一個子
23、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三條 ?符合省條例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但未按照省條例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十四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
24、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精心整理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 , 由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第四十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
25、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八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
26、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生、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精心整理第五十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生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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