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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信惠煤礦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制度第二章 巷道貫通管理制度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四章 通風系統調整管理制度第五章 機電設備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制度第一條 瓦斯檢查地點和檢查次數符合下列規定:一、檢查地點: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二、檢查次數及內容: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3次,且必須配備專職瓦檢員,實行定點檢查。2.其它需要檢查瓦斯的地點,執行巡回檢查。總回風、總進風、處于回風系統中的機電設備檢查點、有人工作的地點執行巡回檢查,每班檢查三次;處于進風系統中機電設備檢查點、有人工作地
2、點、井下硐室、每班檢查一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備用工作面每班檢查一次;火區密閉內外氣體每天檢查一次;普通密閉每七天檢查一次。被串聯采煤作面進風側,被串聯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每班檢查三次,井下臨時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瓦斯濃度每天檢查一次,擋風墻外瓦斯濃度每周檢查一次。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每月由通風隊制定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報通風科、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審批。3.檢查內容1.總回進、總回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風流、掘進工作面迎頭、回風流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硫化氫等。2.大巷中機電設備設置地點、硐室、變電所等地點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硫化氫等。3.
3、密閉內外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空氣溫度、水溫)、氧氣、硫化氫等;4.被串聯采煤作面進風側,被串聯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硫化氫等。5.處于回風系統中機電設備檢查點、有人工作地點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硫化氫等。6.井下臨時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等。7.根據井下實際情況,隨時增減檢查內容。第二條 瓦斯檢查管理一、瓦檢員必須持證上崗,每年年初進行一次瓦檢員數量的核定,必須由礦長審鑒,保證瓦檢員配備數量充足,核定資料存檔備查。二、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生產安全的副礦長、爆破工、采掘區隊長、
4、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重點瓦斯管理區瓦檢員,除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還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隨時檢測瓦斯變化情況。三、瓦檢員應認真履行檢查職責,杜絕空班、漏檢、假檢等違章行為,要做到井下記錄牌板、瓦檢手冊、瓦斯臺帳三對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按空班漏檢處理:應設檢查點,但沒有進行瓦斯檢查或缺設瓦斯記錄牌板;雖設檢查點,但瓦檢員未檢查瓦斯或未按規定次數和內容完成檢查任務;瓦檢員
5、接班后兩小時未到工作地點檢查瓦斯。五、瓦檢員應認真執行班中請示匯報制度。班前要明確當班檢查區域地點、任務及瓦斯情況。無論定點或井下巡回瓦檢員每一遍檢查任務完成后,都要及時向通風調度電話匯報。瓦斯變化異常、超限,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匯報。班后要將全部檢查情況進行匯報。各點瓦斯檢查數據取最高值按規定次數填寫瓦斯臺帳。產、建立對瓦檢員進行查崗的制度。通風科隊當班值班干部應深入現場對瓦檢員工作質量進行抽查。瓦檢班長除對重點地方完成檢查和隱患處理外,也要對巡回檢查的瓦檢員上崗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瓦檢員脫崗、睡覺、不按規定執行檢查瓦斯的要向通風科隊領導匯報,對違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七、瓦斯檢查員
6、應認真填寫檢查手冊和現場牌板,做到內容齊全,字跡清楚。八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掘進工作面距迎頭:煤巷30米,巖巷50米。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處。3.串聯通風:距局部通風機10米以內。4.所有檢查牌板必須設在巷道一側容易被人看見醒目的地點。九、檢查路線:每月月初由通風隊制定所轄范圍內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循環路線計劃表,并且在生產中要根據采掘隊組的變化及時更改;瓦檢員必須按規定的檢查路線,進行正規檢查,不得逆著檢查路線檢查。同時在月初制定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必須由礦總工師審簽后執行。十、瓦檢員嚴格執行在井下面對面、口對口、你不來、我不走的交接
7、班制度。十一、定點瓦斯檢查員應在本作業地點瓦斯牌板處進行交接。巡回瓦檢員應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并有記錄可查。十二、班中三次檢查時間規定:對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業地點第一次檢查匯報在接班后的一個半小時內完成;第二次檢查匯報在班中前后一小時內完成;第三次檢查匯報在本班到點前一個小時內完成,對無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檢查,按設計循環路線進行。十三、交接班時,交接雙方應在瓦檢手冊上認真簽字,需要交接的內容應填寫清楚。十四、交接內容包括:1.檢查地點當班瓦斯及變化情況,以及存在的隱患和處理情況。2.檢查地點及瓦斯記錄牌板變化、移動情況。3.領導指示及對下班檢查應注意的有關問題。4.管轄區域內的通風、局部
8、通風、監測、防塵、隔爆設施、防滅火等設施完好及損壞情況等,以上內容必須填寫在交接班手冊上,由交接人鑒字。十五、每個礦井和獨立采區,都要建立瓦斯日報表和通風調度日報表,兩種報表均由通風調度每日填報,通風科隊長簽字后,報礦長、總工程師或獨立采區的行政、技術負責人審閱。對報表反映出的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并及時反饋到通風科隊或有關部門,處理結果要有記錄可查。報表數據要準確,字跡要清楚。十六、礦長因故不在崗時,應指定代理礦長審閱瓦斯日報表和調度日報表,總工程師因故不在崗時,由代理副總工程師代其審閱,獨立采區的行政和技術負責人不在崗時,參照本條規定執行。十七、瓦斯日報要全面反映當班的所有瓦斯檢查地點
9、規定檢查次數的瓦斯濃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積聚情況及處理結果。十八、通風調度日報要全面反映當日存在的通風、瓦斯、防塵、抽放、防滅火等方面的事故隱患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采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十九、礦井應建立瓦斯超限與處理記錄,其主要內容:匯報人姓名、現場主要負責人、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原因,瓦斯濃度、通風科(隊)管理人員的處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處理時間、處理結果。瓦斯超限與處理記錄由當班通風調度根據井下瓦檢員的檢查匯報、通風科隊的安排處理結果隨時記錄,跟班通風科隊長班后審閱簽字。二十、堅持“三檢查”、“三匯報”、“三對口”相互制約制度1.瓦斯檢查員下井要帶好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檢查員在進
10、行第一次檢查前,先要將瓦斯檢查牌板上的上個班的檢查時間及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抄寫到自己背面相應的欄目內。2.瓦斯檢查員每檢查完一次,都要及時在檢查手冊上填寫檢查時間和相應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通風設施、監測設施和防塵、隔爆設施使用管理情況,同時向通風調度進行匯報,并在指定的“瓦斯檢查牌板”上填寫檢查時間、各檢查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瓦斯傳感器示值。3.瓦斯檢查員要按規定進行檢查、填寫、匯報,不得推遲,不得兩次或三次一起匯報,也不得虛報、謊報數據。通風調度員在接聽瓦斯檢查員的匯報時必須聽清、問清,及時將匯報時間、檢查時間、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通風設施、監測設施和防塵、隔爆設施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記
11、錄在“通風調度臺帳”或調度日志上,要求記錄清晰、完好,以防數據虛假。4.通風隊值班干部,不定期審查“瓦斯檢查手冊”,并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名,若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后,對責任者進行處罰。5.通風科管理人員檢查過程中遇到瓦斯檢查員應審查瓦檢員是否按計劃巡回路線進行檢查;同時檢查現場的“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執行情況。二十一、瓦斯臨界狀態的處理1.采掘工作面檢查點瓦斯濃度達到規定安全值的90時,稱為瓦斯臨界狀態。2.各種瓦斯測量儀器中有一種測得瓦斯濃度達到規定安全值的90,即稱此點達到瓦斯臨界狀態。3.采掘工作面的測點中有一點達到瓦斯臨界狀態,該工作面就必須停止生產,切斷電源。4.通風科隊
12、必須及時查明達到臨界值的原因并組織處理,處理完畢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復生產。第三條瓦斯檢查儀器的使用、管理、校驗制度1.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查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便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瓦斯氧氣兩用儀化等。2.通風隊設置瓦斯檢查儀器發放室、儀器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所有儀器要分類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上架儀器必須完好,待修、待充電儀器必須分置于各自區域內。3.在使用儀器裝備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儀器管理規定,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4.通風科負責儀器的配備及維修、通風隊負責儀器收發、充電、日常維護、使用、管理責任。5.發放人員每班提前半個小時,對使用的儀器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
13、完好檢查,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報警值、儀器的電壓進行檢查,不完好或誤差超標儀器不得發放。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后,要檢查其完好情況,不合格儀器要立即更換。6.井下使用人員不得私自調校和拆開儀器,儀器使用后必須及時送回發放室,發放人員必須及時檢查,丟失或損壞儀器要照價賠償。7.標校儀器必須采用有資質的生產廠家所生產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類瓦斯標準氣樣。8.備用裝置的數量不小于20,并應配備零配件和維修校正用的儀表。9.儀器的報廢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細則執行。第四條 臨時停風地點瓦斯檢查與管理 1.凡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導致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造成所供風區域無風的,統稱為
14、臨時性停風。2.恢復臨時性停風區的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停風區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直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第五條 排放瓦斯時的檢查嚴格按瓦斯排放審批措施執行。1.排放瓦斯開啟局部通風機前,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范圍內的風流瓦斯情況,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所處巷道通風正常,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工作。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檢員或救護隊員首先檢查閉前瓦斯濃度,在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方可進行破閉工作。 3. 嚴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確保其與全風壓風流
15、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都不超過1.5。4.當整個獨頭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通風科現場跟班干部及瓦斯檢查員進入排放巷道,全面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只有在證實整個巷道空間通風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其它條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且穩定半小時后,瓦斯排放方可結束。5.排放停風時間較長或密閉巷道、連通采空區巷道瓦斯時,必須攜帶測氧儀或瓦斯、氧氣兩用儀。第六條井下爆炮作業的瓦斯檢查1.井下爆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2.“一炮三檢”是指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須檢查放炮地點附近20m范圍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不準放炮。3.放
16、炮后,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檢查工作面及回風流中的瓦斯,確認放炮地點以及回風流瓦斯濃度低于1.0%時,方可發出命令恢復送電。第二章 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第一條 巷道貫通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按措施實施。 第二條 巷道貫通安全措施包括通風系統調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預防透水等內容。貫通前通風部門應做好正常的通風工作,保證兩端的巷道內不積存瓦斯,并做好貫通時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繪制貫通前和預計貫通后的通風系統圖,明確貫通時調風設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一切準備。貫通時通風、安監部門和施工單位必須派干部現場統一指揮,確保施工安全。通風部門應組織人員在巷道貫通后立即進
17、行風流調整,確保通風系統正常,并檢查貫通巷道內的風速和瓦斯,符合規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三條 巷道貫通實行兩次預報制度。炮掘巷道相距20m,綜掘巷道相距50m時,施工單位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業人員,并按規定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限時立即處理。 第四條 掘進工作面每次裝藥放炮前,掘進工作面班組長應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面,檢查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作業,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期濃度都在0.75%以下時,方可進行掘進工作和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在兩
18、個工作面都必須設置柵攔或專人警戒,放炮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第五條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也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兩條平行巷道同時作業較近時,其中一個工作面放炮另一個工作面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第六條 巷道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生產活動,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并及時測定風量,保證風量滿足巷道需要。第七條 礦總工程師或掘進副總工程師每月下旬應組織生產、調度、安監和施工單位編制審定下月度的掘進工作面貫通計劃。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一條 凡瓦斯濃度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的瓦斯積聚區進行瓦斯排放時,必須制定瓦斯排放安
19、全技術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由礦通風部門編制,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會審,按瓦斯排放分級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第二條 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以下內容:1.排放地點、時間:瓦斯排放地點全稱;排放日期、班次、時間;2.排放地點的瓦斯積聚量:由排放前1天測得的排放地點有害氣體的濃度和積聚空間計算出的瓦斯積聚量;3.計算排放積聚瓦斯所需的風量和排放時間;4.明確排放瓦斯的方法及設備;5.明確瓦斯排放的路線,畫出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圖,圖上標明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各種電器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瓦斯監測探頭或瓦斯檢測人員位置、警戒人員位置。6.明確下列撤人停電范圍:凡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巷道、硐室;
20、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7.明確停送電負責人和停送電注意事項;8.明確警戒位置及人員;9.明確通訊聯絡點及聯絡人員;10.明確瓦斯排放現場負責人;11.排放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當遇到主扇突然停風和突然停電時的應急措施;12.安全技術措施和注意事項。第三條 排放瓦斯實行以下分級管理制度:1.臨時停風時間短,瓦斯濃度不超過3%,積聚空間不超過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授權的通風副總工程師批準,通風隊負責排放,通風科長、安監科人員在現場指揮排放;2.瓦斯濃度超過3%,積聚空間20m3到300m3之間,排放瓦斯風流途徑短,直接進入回風系統,不影響其他采掘工作面
21、,此類瓦斯排放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區隊和礦輔助救護隊負責排放,礦通風副總在現場指揮排放;3.瓦斯濃度超過3%,積聚空間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風流流經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類瓦斯排放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報礦區安全監察部門備案,由服務礦區的救護中隊負責排放,救護中隊長在現場指揮排放,礦通風副總工程師或生產副礦長協助救護中隊長在現場指揮排放。救護隊還應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戰斗行動方案。4.巷道啟封恢復通風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排放瓦斯嚴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級管理規定執行。第四條 批準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
22、工程師組織貫徹到參加排放的每一個人,并簽字備查。第五條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立即停止,并嚴肅追查處理。第六條 礦調度室對排放瓦斯全過程必須全面調度平衡,排放瓦斯現場負責人要向調度室匯報排放前后、停電、撤人、設置警戒和排放情況,并隨時互通情況。第七條 排放前要檢查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扇控制風量排除瓦斯,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排放時要有專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檢查瓦斯,該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并懸掛
23、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或安裝瓦斯監測探頭,不斷監測瓦斯變化,及時提示排放人員減少或增加向獨頭巷道的供風量,確保風流混合處瓦斯不超限。第八條 排放瓦斯后,經檢查證實整個排放巷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75,氧氣濃度不低于20,且穩定30分鐘瓦斯濃度沒有變化,即視作恢復正常通風。第九條 排放瓦斯巷道恢復正常通風后,由電工按規定對巷道中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并將被高濃度瓦斯(瓦斯濃度在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氣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復電。第十條 排放工作結束后應組織專門人員沿排放路線全面檢查一次,證實被影響區域的風流、瓦斯全部正常時,經組織指揮的領導同意后,方可恢復正常工
24、作。第四章 通風系統調整管理制度第一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包括一翼或一個水平、一個采區),必須編制調整通風系統的方案和報告,報集團技術主管部門審批,礦總工程師負責全面指揮通風系統調整工作,礦通風副總負責現場系統調整,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系統調整后的驗收。第二條 需要進行局部系統調整時也必須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礦通風副總負責全面指揮通風系統調整工作,礦通風管理人原人員負責現場系統調整,礦通風副總負責組織系統調整后的驗收。第三條 系統調整期間,受影響的區域必須切斷電源停止工作,待系統調整穩定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第四條系統調整期間,通風調度負
25、責全面記錄系統調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第五條 系統調整過程中,系統調整人員隨時記錄井下瓦斯變化情況并及時向通風調度匯報。系統調整完后,測風員必須全面對井下各用風巷道進行測定。第六條 系統調整各組人員中必須由至少一名通風隊人員參與,且通風隊技術主管,通風隊隊長必須全程參與。第七條 系統調整后,通風科技術人員必須進行系統調整后的數據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寫出系統調整后的分析報告。第五章 機電設備使用管理制度一、一般規定第一條:為加強我礦機電設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訂向陽一礦機電設備管理規定。第二條:
26、我礦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全礦機電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堅持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選購、及時安裝、精心維護、正確使用、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以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和投資效益。第三條:健全組織機構,礦設有分管機電工作的礦長,機電總工程師,機電科有分管設備的科長,技術員和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采、運等單位有分管機電的機電班長,兼職設備管理網員,在機電礦長的領導下,全礦形成專管成線群管成網的管理體系。第四條:機電科是機電設備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全礦的機電業務統一領導,建立正常的機電工作秩序。機電科必須健全機電設備、配件管路臺帳卡片、圖、牌、板、設備手冊和特種設備的單列分帳和設備
27、固定次產臺帳。第五條:由機電礦長、機電總工程師組織,機電科負責編制全礦機電設備大修計劃、維檢和更新改造計劃,每月統計匯總全礦機電“三率”編制報表及時上報公司機電業務部門。在機電礦長的領導下,機電科每旬組織一次由各單位設備網員和機電維修人員、職能單位管理人員參加的設備質量檢查,每月匯總檢查結果兌現獎罰,機電科長、技術員應參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檢查,查出的重大隱患必須及時處理。第六條:機電礦長每月必須組織召開一次機電工作會議、研究、布置、檢查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機電科長每周召開一次采、掘、運、機電區長各區隊維護班長例會,總結經驗布置工作。二、設備選型,保管和使用第七條:機電科應根據礦井機電設備的技術性能
28、和生產發展,編制年度設備維簡更新改造計劃和月度設備購置計劃報機電礦長和總工審核,礦長批準。設備選型應堅持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原則,禁止選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大型固定設備選型、設計應經公司審查、批準。第八條:新購設備到貨后,供應科負責通知機電科、使用科室共同驗收,并填寫驗收報告單入庫。防爆設備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志”。機電科負責登帳、編號和圖紙資料保管;財務科負責辦理固定資產入帳手續;供應科負責設備和隨機部件的妥善保管。驗收中如發現質量問題,由供應科負責退貸或向對方提出索賠。第九條:設備必須入庫保管,大型設備必須下有襯墊,上有遮蓋,嚴禁露天存放,日曬雨淋
29、,庫存設備應定期對庫存設備進行檢查保養,嚴禁拆卸配件使用。第十條:機電設備、電纜,配件等由機電科統一檢查試驗頒發,設備的領用必須由各單位維護員到機電科輸領用手續。重大機電設備、預防性緊急備用設備或配件須經機電礦長、機電總工簽字同意,對于特殊情況下,礦值班簽發的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在兩天內到設備組辦理領用手續,交倉庫保管人員。三、設備的安裝與使用第十一條:設備安裝前,必須檢查,保養和試驗,設備下井知心朋友持有“設備下井合格證”否則井口把鉤工不得準許下井。第十二條:采掘運等流動劥的安裝,生產技術部門必須一日前提出設計和安裝計劃,安裝單位必須按設計安裝,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與機電設備安裝質量標準,嚴禁未
30、經檢修的設備安裝,及設備倒裝。第十三條:安裝機電設備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須經過機電、生產、棱柱科聯合驗收。符合安裝要求,方能進行機電設備安裝施工。機電設備安裝竣工后,應由機電礦長、機電總工程師、生產科、機電科以及工程施工單位、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共同驗收并進行試運轉,合格后辦理設備移交手續,交付使用。否則,不得移交生產,并限期整改。第十四條:如遇特殊情況或因生產急需,經礦領導同意,設備急需投入運行,但又有客觀條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時達不到規定標準要求,而又不影響安全生產的設備可先交付使用,辦理臨時交接手續,接收單位不得推諉,由設備管理員記好所存在的問題,由安裝單位承擔設備不完好的責任,
31、并待條件具備后繼續處理,直到合格辦理正式手續移交為止。特殊情況下,機電科、生產科進行裁決,設備投入運行后,使用單位要加強管理,安裝單位要催促供應部門落實材料、配件,不得無限期的拖延時間,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機電事故的發生。第十五條:在用中的設備應實行包機制,包機組可按單臺設備、系統或機組為單位承包,并上各班司機、維護員組成,一般的設備管理、維護、保養、檢查、維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單位負責,重要檢修與故障排除由機電科配合解決,包機人員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承擔。四、設備后期管理第十六條:設備的使用、管理、維護、更換。1、管理范圍:原則上是誰使用誰管理,誰保養誰維修,包括檢查排除故障,更換等。2、電氣設
32、備:單頭面以變電所的尾端開始,多頭面第一臺饋電開關開始到迎頭,由使用單位管理。以上部分均由機電科管理,機械設備、井上下口及大巷運輸設備由運輸工區負責;主運輸機巷溜子由溜子隊負責;單頭掘進由工區負責;大型固定設備由機電科負責。3、設備的更換由使用單位負責,特殊情況下由使用單位向機電科提出報告,機電科匯同生產部門研究解決。4、為促進各區隊維護人員認真學習技術,獎勤罰懶,凡請外單位幫助本單位處理設備故障的,根據時間長短,一次交被請單位2060元,確屬技術難題者除外。新進設備或新型設備,確因使用單位水平低,需機電科協助處理的,使用單位維護員積極配合機電科進行處理,此種情況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償服務處
33、理。新型設備使用后,機電科必須及時對使用單位維護員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第十七條:各單位對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有專人負責,嚴禁設備頻繁起動、帶病或超負荷運行。要經常保持設備和工作地點、場所的清潔、整齊,搞好安全生產。第十八條:各單位對使用的設備不得損壞、埋沒、丟失、否則按設備的價格及損壞程度折價賠償。各單位不得擅自調換、拆套設備,確因生產需要拆除和移交設備的,提前通知機電科,并到設備級辦理拆除手續、移交手續,否則按設備管理獎罰制度執行。第十九條:各工區工加強設備的潤滑管理,建立潤滑“五定”(定人、定質、定點、定量、定期)制度,嚴格執行加油、換油制度,并有記錄。確因設備潤滑不到位,造成設備損壞者,按
34、設備管理獎罰制度執行。第二十條:設備發生事故,機電科應匯同安監站等有關部門和礦領導,認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業企業機電運轉事故管理辦法嚴肅處理,并吸取教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對該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責任,并提出處理的建議或意見,對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加重處罰,嚴格按設備管理獎罰制度執行。第二十一條:設備的檢修分為日常檢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種。(一)日常檢修由使用單位維護員在生產間隙或盡量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隨時進行,主要提升設備執行每天兩小時強制性檢修。如因設備日檢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嚴格按設備管理獎罰條例執行。(二)設備的中修、大修要按計劃進行,此計劃由使用單位提前兩個月向
35、機電科申請,經礦長簽定意見后報公司審批,計劃審批且交礦生產部門納入年、季、月生產計劃統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將計劃下達到施工班組,確保設備修理順利完成。第二十二條:本礦設備的大,中修及停產檢修,各修理部門必須按機電科及生產部門的計劃安排進行。對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車間檢修的設備,檢修單位一定要與機電科聯系,開票領取,不得擅自與使用單位聯系修理。電器設備大中修由大修廠負責;運輸設備由運輸工區、溜子隊負責;其它機械設備由機電科負責。第二十三條:移動設備大、中修理應在地面進行,使用單位回收的設備必須交大修廠,由設備組簽字同意后,大修廠方可檢修。使用單位維護班長負責到設備組具體輸送修的驗收手續。設備其零部件
36、損壞、嚴格按設備獎罰條例執行。固定設備的大中修必須有檢修報告和開工報告。內容包括檢修項目、施工時間地點、材料、備件需用情況,經批準后由檢修單位技術員編制檢修施工措施、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勞動組織,報機電科、生產科、安監站、機電總工、礦長審批,施工前必須傳達到每個施工人員,施工負責人嚴格按施工措施組織施工。第二十四條:嚴格執行開、竣工報告制,堅持一工程兩報告,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負責編送礦長、公司審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及時向機電科送交竣工報告,機電科再按一定的程序辦理送交手續,否則不得開工。第二十五條:設備大修后的驗收(一)設備大修后,檢修單位要及時通知機電科負責技術
37、的工程師、技術員牽頭,匯同設備管理人員、檢修單位負責人或技術員,使用單位的技術員、維護員要按檢修質量標準嚴格驗收、試運轉和恨不能測定,堅持以儀器、儀表測定數據為標準,嚴把質量關。因技術、儀器、儀表所致無法測定的以安全運行三天為合格。(二)驗收后,機電科技術員要將檢修內容詳細記入設備檔案,并將設備檢修記錄、試驗記錄及驗收單一并收入歸檔,妥善保管。(三)參加設備驗收的人員秉公辦事,認真驗收嚴禁不合格的設備入庫或投入使用,否則追究驗收人的責任,對造成設備事故嚴肅處理。(四)大型固定設備大修后,施工負責人提出竣工申請,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總工程師、分管設備的工程師、施工負責人、生產科、安監站、企管科按
38、照質量檢修標準和開工報告編制的檢修項目進行全面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竣工。設備大修后,經實際審核所用費用(包括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由大修理專項資金支出。對檢修中,采用新工藝,提出合理建議,修舊利廢,降低消耗,將觀其效果和節資情況予以獎勵。第二十六條:設備的出礦修理(一)本單位無能力檢修的設備(包括五小設備)由設備組匯同機電科技術員、企管人員和使用單位技術員共同對所修設備做出簽定。然后由設備組提出申請,經分管礦長同意后,再聯系處委,凡出礦修理的設備及外調、外借、出售等需出礦的設備、電纜等必須經分管礦長批準到設備組備帳并簽發機電設備出門證明,企管科審批且方可出礦。對修好回礦的設備,仍有設備組江同
39、原簽定人員共同簽定,合格者簽發合格證入庫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機電設備未經機電科驗收,而入庫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二)對外委檢修的設備,驗收人員要堅持標準秉公辦事,不準假公濟私,營私舞弊。(三)財務部門應見到驗收合格證方可付款。第二十七條:設備的報廢在每年一次設備大清查后,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財務科、企管科組成鑒定小組鑒定,提出確鑿的技術數據填寫設備報廢申請單。屬于非固定資產的由機電礦長批準,屬于固定資產的報礦長及公司批審。各單位不經批準都不得將所用設備隨便列入報廢之列。對報廢的設備統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備件等。設備的封存:暫不需用和連續停用六個月以上的設備進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設備必須登記造冊,按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修后封存,封存設備要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經設備組同意任何人不得啟封和拆卸封存設備。設備的更新改造:設備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機電總工程師同機電科根據設備實際運行狀態和長遠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報礦研究批準后實施。更新改造要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保證更新發行后,設備安全、可靠、先進、節耗和增值。第二十八條:安裝后的設備移交與回收(一)設備的一次性安裝,按照生產設計和所需設備的規格、要求安裝。安裝后的設備移交前由安裝單位負責從安裝之日起,試運轉三天開始交接。移交時,由安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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