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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VVV省農村信用社職員違規行為處理方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31189961 第一章 總 則1 HYPERLINK l _Toc231189963 第二章 處理方式 PAGEREF _Toc231189963 h 1 HYPERLINK l _Toc231189964 第三章 應用規則 PAGEREF _Toc231189964 h 1 HYPERLINK l _Toc231189965 第一節 責任人及后果劃分 PAGEREF _Toc231189965 h 1 HYPERLINK l _Toc231189966 第二節 資產損失賠償 PAGER
2、EF _Toc231189966 h 2 HYPERLINK l _Toc231189967 第三節 處理規則 PAGEREF _Toc231189967 h 3 HYPERLINK l _Toc231189968 第四章 處理標準5 HYPERLINK l _Toc231189974 第五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74 h 5第一節 治理人員違規行為及處理5第二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76 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76 h 6第三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77 違反會
3、計結算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77 h 7第四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78 違反反洗鈔票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78 h 10第五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79 違反資金治理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79 h 11第六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0 違反信貸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0 h 11第七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1 違反風險治理及資產保全規章制
4、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1 h 15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2 第八節 違反中間業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2 h 16第九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3 違反電子銀行及銀行卡業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3 h 17第十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4 違反科技信息治理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4 h 18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5 第十一節 違反安全保衛
5、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5 h 20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6 第十二節 違反審計稽核、監督檢查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6 h 22第十三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7 違反監察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7 h 22第十四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8 違反人事干部治理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8 h 23第十五節 HYPERLINK l _Toc231189989 違反辦公
6、及后勤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89 h 25第十六節 違反 HYPERLINK l _Toc231189990 其他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PAGEREF _Toc231189990 h 26 HYPERLINK l _Toc231189991 HYPERLINK l _Toc231189974 第六章 處理權限及程序28第一節 處理權限28第二節 經濟處罰程序28第三節 紀律處分程序28第四節 其他處理程序29第五節 申訴程序29 HYPERLINK l _Toc231189991 HYPERLINK l _Toc231189974 第七章 附 則30第一章
7、 總則指導思想、處理原則、適用范圍:(一)指導思想:為促進職員合規履職,有效防范風險,遏制違規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制定本方法;(二) 處理原則:權責對等、懲教結合;實事求是,程序合規;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職員合法權益;(三)適用范圍:本方法適用于VVV省農村信用社系統(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下同)所有職員。第二章 處理方式處理方式:(一)經濟處罰:扣減薪酬、罰款、賠償; (二)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三)其他處理:誡勉談話、通報批判、停職、離崗清收、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解除勞動關系。以上處理方式能夠并用。第三章 應用
8、規則 第一節 責任人及后果劃分本方法所指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一)直接責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實施違規行為的當事人;多人共同直接實施的違規行為,起主導和決定作用的人員為第一直接責任人;(二)間接責任人: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未能有效制約或防范違規行為的發生,對違規造成風險或者不良后果起間接作用的人員。包括本級和上級機構要緊治理人員、分管治理人員、相關治理人員、其他間接責任人員。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形成不良貸款5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的;(二)形成經濟糾紛、訴訟失效、司法敗訴或法律風險100萬元以下的;(三)造成經濟
9、案件50萬元以下、責任事故或外部欺詐100萬元以下的;(四)造成資產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下的;(五)對信用社形象、商譽造成一定負面阻礙的,或者造成辦公、營業秩序停滯、混亂的;(六)造成人員傷殘的;(七)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嚴峻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形成不良貸款500萬元(含)以上的;(二)形成經濟糾紛、訴訟失效、司法敗訴或法律風險100萬元(含)以上的;(三)造成經濟案件50萬元(含)以上、責任事故或外部欺詐100萬元(含)以上的;(四)造成資產損失100萬元(含)以上的;(五)對信用社形象、商譽造成嚴峻負面損害,或者阻礙單位持續經營和進展能力,在國際、國內造成嚴峻不良阻礙的,或者引發群
10、體性事件、擠兌擠提事件的;(六)造成人員死亡的;(七)造成其他嚴峻后果的。第二節 資產損失賠償資產損失是指信用社擁有或者操縱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資金、貸款、實物、債權和其他權利的減少或滅失。資產損失金額,特指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能夠確認計量的直接資產損失額,不含其間接阻礙及損害。發生資產損失的賠償原則和方式:職員因違規行為,給信用社造成資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應由直接責任人全額賠償的,在有權部門確立的追償期內,應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全額追償;屬多個直接責任人的,第一直接責任人按其他直接責任人每人賠償金額的3倍賠償;(二)截止追償期滿,直接責任人不能全額挽回損失
11、的,按損失余額的相應比例追償間接責任人。追償間接責任人的,不能免除對直接責任人的接著追償責任;追償間接責任人的比例為(按以下比例采納累進制方法計算):(一)資產損失金額50萬元以下的,分不按損失金額的4%賠償;(二)資產損失金額50萬元(含)至100萬元以下的,分不按損失金額的3%賠償;(三)資產損失金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分不按損失金額的2%賠償。賠償總額超過損失金額的,則依照實際損失按比例分攤賠償。如對直接責任人的接著追償,使資產損失最終全額挽回的,經有權部門核實確認,關于間接責任人的賠償資金,可按原賠償的相應額度和比例清退。賠償款項只能用于彌補損失,任何部門、個人不得借支、擠占、挪用
12、,有關賬務按信用社會計財務治理規定處理。 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均可作為信用社損失認定的證據,要緊包括:(一)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資產損失相關的書面文件;(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相關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或者意見書;(三)信用社內部關于特定事項的資產分類結果、會計核算記錄、內部證明材料或者內部認定意見等;(四)能夠認定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資產損失認定應當依據信用社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會計核算確認的損失分類分項進行認定,并遵循下列規定:(一)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
13、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二)相關的交易或者事項尚未形成事實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在可預見的以后將發生事實損失,且能計量損失金額的,應當認定為資產損失;(三)損失額以調查認定結束時刻為止計算,調查期間所挽回經濟損失不納入損失額。第三節 處理規則 對因違規違紀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職員,同時給予扣發效益工資的經濟處罰;受到降級及以上紀律處分的,同時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處分期限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晉升職級和職務。(一)受到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扣發3個月的效益工資;(二)受到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限為9個月,扣發6個月的效益工資;(三)受到記大過處分的,處分期限為12個月,扣
14、發9個月的效益工資;(四)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處分期限為18個月,扣發12個月的效益工資;(五)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按照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留用察看的處分期限為1至2年,留用察看期間安排非業務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間考核不合格的,按規定程序予以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滿,考核合格的,經批準恢復為正式職員,參照有關規定重新評定工資檔次。 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的,同時沒有再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后,晉升工資檔次、職級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阻礙,然而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職級、原職務。 對職員紀律處分和解除紀律處分的決定,納入被處分職員的人事檔案。
15、依照本方法被責令離崗的職員,自處罰決定作出后,按當地最低保障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離崗清收期限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期滿后依照清收的實際效果,依據本方法給予相應處罰。 依照本方法受到通報批判的職員,半年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依照本方法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職員,1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或更高職級的職務,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已退休、離崗、退養職員,經查實在崗期間有違規行為的,依照本方法給予處理,并給予罰款、按相應比例扣發離崗工資或退休補貼。 已與信用社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移送其所在單位進行
16、處理。在信用社內部已進行調動的職員,經查實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由原單位調查后提出處理建議,移送其現所在單位,其現所在單位要依照本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 對無級可降、無職可撤的職員,按記大過標準執行。受到降級處分的干部,降級幅度為1至2級;受到撤職處分的干部,即為一般職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員,同時解除勞動關系。對勞務派遣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勞務派遣單位作出處理決定。依照本方法受到開除(解除勞動關系)處分的職員不得重新在信用社工作。同一職員同時觸犯本方法兩條以上(含)規定的,依照較重的條款處理。職員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包括緩
17、刑)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從輕或減輕處理:(一)違規、失職后認識錯誤態度較好,能主動檢查糾正錯誤或者交待問題,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有效幸免或者減輕損害后果,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初次違規或非主觀有意違規,且未造成損失的;(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嚴峻違規或失職行為,經查證屬實,有效幸免或者減輕損害后果的;(四)主動賠償因違規失職所造成損失的;(五)有證據證明有抵制行為或向上級報告的;(六)自查發覺案件且有效操縱嫌疑人和資金的,或案發后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及時抓獲嫌疑人或追繳涉案資金的;(七)自查發覺違規問題并有效落實整改的;(八)具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 有下列情形之
18、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一)發生違規、失職行為,不積極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導致風險損失接著擴大的; (二)經批判教育、誡勉談話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力,明知或應知其行為的后果有損于信用社利益而實施該行為的; (三)出現問題隱瞞不報的;(四)阻止、抗拒、干擾、抵制調查和處理的;(五)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六)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打擊報復的;(七)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屢查屢犯的,或在紀律處分期限內再次違規或者失職的;(八)違規、失職后逃匿的;(九)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其情節免予處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損失、毀損,全
19、力挽回仍無法幸免的;(二)因國家法律、法規、宏觀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資產劣變,但已積極采取相關措施的;(三)形成資產損失或發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規定充分履行職責的;(四)受到暴力脅迫時實施緊急避險行為的;(五)有證據證明有抵制行為并向上級報告,未造成嚴峻后果的;(六)其他具有充分免責情節、證據的。第四章 處理標準違規行為的處理標準,按照具體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后果,要緊有下列四種,同時造成資產損失的,還要按照第三章第二節有關規定賠償:(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責任人扣減薪酬或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至降級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峻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
20、職、免職,給予間接責任人警告至降級處分;(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責任人扣減薪酬或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至降級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峻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至開除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警告至降級處分;造成嚴峻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記過至開除處分;(四)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
21、記過至開除處分。第五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第一節 治理人員違規行為及處理本方法所指治理人員,是指農村信用社各級治理機構領導人員和其職能部門負責人,包括省聯社領導人員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市地聯社(辦事處)領導人員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縣級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商行)領導人員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信用社和信用分社及儲蓄所負責人員。治理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違反規定或者越權制定、修改差不多規章制度的;(二)對監管規定和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貫徹或抵制的;(三)違反規定和決策程序,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干部任免、資金調度、授權授信、財務收支、大宗物品采購等重大問題的;(四)授意、
22、指使、強令、脅迫職員違反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弄虛作假的;(五)對發生重大案件、事故或重大違規行為隱瞞不報、處置不力的;(六)為他人擢升調動施加阻礙,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七)因履職不認真、不作為、領導不力、治理失控,導致發生案件、責任事故或嚴峻違規問題的。第二節 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違反財務核算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三)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四)至(六)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七)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八)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未嚴格執行權責發生制核算原則,推遲或提早確認財務收支,阻礙損益真實性的;(二)未經審核
23、批準列支費用或超比例、額度列支費用或支出的;(三)未按規定進行折舊、攤銷、計提呆賬預備等,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隱瞞利潤的;(四)未及時清收應收款項,違規墊付其他應收款的,或違規挪用應付款項的;(五)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金額對外捐贈的;(六)亂擠亂攤成本,采取掛賬或化整為零等手段躲避費用操縱,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的; (七)對應付的獎金、傭金、手續費等,未按規定納入財務核算,或隱匿、轉移、私存私放、坐支或擅自用于職員福利的;(八)截留收入、轉移收入、虛列支出或進行賬外經營的。違反固定資產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三)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四)至(六)
24、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七)至(八)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九)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未經批準或超權限配置、租賃車輛的;(二)在建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決算,或固定資產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賬條件但不按規定履行相關入賬程序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固定資產賬目,核算反映不實,造成賬賬、賬實不符以及形成賬外固定資產的;(四)未經批準,對已立項項目更名、置換或變更使用單位和用途的;(五)未經批準處置、出租、出借房產等固定資產的;(六)固定資產報廢、變更后不按規定銷戶、過戶的;(七)未經批準或超投資打算,擅自開工、復工或購置、維修固定資產項目的;(八)在大
25、中型固定資產購置、處置、維修、裝修中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公開招投標或拍賣的;(九)因失職瀆職,造成工程質量未能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 違反利率及價格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 (一)未按規定計收利息及復息的;(二)違規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三)違規提高和降低服務業務收費價格,或擅自執行新業務價格標準的。 違反股權治理規定,未按規定辦理股權查詢、掛失、轉讓、繼承、贈與、變更、質押擔保、凍結和拍賣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第三節 違反會計結算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違反現金出納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四)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五)至(八)項按第三十
26、二條(二)項處理,(九)至(十)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辦理現金收款業務未做到當面清點,一筆一清的;(二)未按規定處理長短款業務的;(三)工作期間,現金操作不在監控范圍內進行,臨時離崗現金箱未加鎖,營業終了未做到賬實核對、日清日結,鈔票箱未按規定加鎖入庫保管并辦理交接手續的; (四)未核定柜員和機構庫存限額或超限額部分未及時上繳的; (五)保險柜或金庫鑰匙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規定,隨意放置、丟失的; (六)違反雙人管庫、雙人押運、雙人守庫、雙人臨柜(柜員制除外)規定,或違規強制管庫員出庫及非管庫人員未經批準進入庫房的;(七)未按規定履行查庫制度、查庫流于形式,或未
27、執行庫房鑰匙分管分持和平行交接制度的;(八)未按規定辦理現金調撥、調劑業務,或未按規定進行款項交接的;(九)擅自動用庫存款墊付其他款項,或白條抵庫的;(十)辦理現金業務時抽張,或盜用庫款的。 違反票幣兌換和假幣收繳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三)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四)至(五)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未在營業場所設置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窗口或公示的;(二)發覺假幣不收繳,或應報告而不報告的;(三)假幣實物上繳數與登記簿不相符的;(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假幣,或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五)利用工作便利,以假幣換取真幣的。違反賬戶治理規定,有
28、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六)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七)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八)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一)未按規定進行聯網核查客戶身份信息,或核查非業務范圍內客戶身份信息的;(二)未按規定對單位結算賬戶進行年檢的;(三)違反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辦理開戶手續,或明知是單位資金,而同意以自然人名稱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四)違反規定辦理單位定期存款,或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的;(五)未按規定保管使用印、證、印鑒卡和簽字樣本的;(六)未按規定建立、變更、保管和使用印模庫的;(七)違反規定為單位開立、變更、撤銷賬戶,或為借用、盜用、出租賬戶提供方便的;(八)偽造、變造客戶證
29、明材料或惡意修改客戶信息的。違反會計核算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五)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六)至(八)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九)至(十)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十一)至(十二)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未按規定程序審驗票據、憑證、預留銀行簽章、證明文件等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的;(二)將應當由銀行內部傳遞的憑證交由客戶自帶的;(三)未按規定辦理提早支取、掛失、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四)未按規定辦理抹賬、錯賬沖正、掛賬、銷賬業務的;(五)未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或記賬程序不合規的;(六)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
30、不相符的;(七)賬簿建立不全、違規設置使用會計科目、賬簿,或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八)辦理大額款項支付業務時,未堅持分級授權、換人復核、登記、報批的;(九)擠占、違規劃轉保證金賬戶資金的;(十)截留、挪用客戶資金的;(十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存單(折)、卡、虛假回單,或為從事詐騙活動提供便利的;(十二)出具虛假資信、保函、驗資證明或虛開存款證實書的。違反柜員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六)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七)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柜員崗位設置不符合規定,業務類型與崗位職責不一致的; (二)未按規定時刻更改密碼或柜員卡保管不善致使其丟
31、失的;(三)柜員輸入密碼不實施物理遮擋的;(四)臨時離崗或午休、營業終了,款箱、印章、印鑒卡、柜員卡、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不入箱、不加鎖、不入庫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五)營業機構網點簽到時未做到由1名三級及以上主管柜員和1名一級柜員共同辦理的;(六)柜員短期離崗或調離時,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七)授權流于形式,或未認真履行授權職責的。違反支付結算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三)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四)至(七)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八)至(九)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一)資金匯劃業務未按規定實行經辦、復核、授權相分離的;(二)因違規操作致使匯劃信息出現差錯的
32、;(三)未按規定審核票據、記賬憑證或未依照原始票據、憑證確認往賬信息的;(四) 未按規定進行查詢、查復,或者查詢、查復中互相推諉,或差錯處理不及時的;(五)無故壓單、壓票、退票,不及時處理往來賬、發覺未達不及時報告和處理的;(六)票據交換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或人員變動未按規定進行審批的;(七)違反規定拒絕辦理、延誤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八)偽造匯劃信息的;(九)對往來賬戶未按規定及時對賬和換人復核,導致系統內資金被盜用的。違反票據業務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六)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七)至(八)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九)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
33、分:(一)未按規定制作、發起、返回票據信息或回執的;(二)影像交換系統運行環境或相關設備出現重大故障,未及時報告造成業務無法正常辦理,阻礙資金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票據掛失、查詢、查復的;(四)因保管、處理不當等緣故造成票據票面污損、撕毀,導致該筆票據不能獲得付款的;(五)解付超過有效期限、背書不連續、未填寫被背書人名稱或第一背書人與收款人票據不符的;(六)未按規定逐筆分戶開立保證金賬戶,未建立逐筆對應關系,同一出票人的多筆銀行承兌業務用一個保證金賬戶的;(七)未經批準擅自辦理轉貼現或其他票據業務的;(八)未按規定鑒不票據、印鑒真偽的;(九)簽發空頭票據或辦理空頭匯劃款的。違反重要空白憑
34、證及有價單證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 (一)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未按規定進行表外科目核算、設簿登記、銷號操縱的,空白柜員卡未視同重要空白憑證治理;(二)違規代客戶簽發、填寫憑證辦理業務的;(三)違規代客戶保管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存單(折)、銀行卡的; (四)違規使用已作廢或停用的重要空白憑證的;(五)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未實行專人保管;(六)違反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印制、領繳、出售、收回、銷毀等規定的。反檔案治理規定,(一)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二)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三)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未按規
35、定裝訂、保管、交接會計檔案,或不按規定辦理調閱、查詢、銷毀、復制會計檔案的;(二)因嚴峻失職或治理混亂致使會計檔案發生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的;(三)隱匿、篡改、拆取、有意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的。違反不相容崗位分離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印、證未按規定分管、分用的;(二)事后監督(勾挑)崗位與前臺業務操作崗位未分設的;(三)記賬崗位與對賬崗位未分設的;(四)中心庫庫房治理員處理綜合業務系統現金賬務或兼現金調撥員的;(五)委派會計替班、頂崗的;(六)其他違反不相容崗位分離規定的。違反對賬治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至(三)項按第三十
36、二條(一)項處理,(四)至(五)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未按規定與客戶進行對賬的;(二)未按規定對系統內往來、同業往來、人民銀行往來等業務進行對賬的; (三)未達賬項未逐筆核查并確認緣故的;(四)擅自變更對賬方式、降低對賬頻率、縮小對賬范圍的;(五)對賬中發覺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未及時處理和報告的;第四節 違反反洗鈔票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違反反洗鈔票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三)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四)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五)至(六)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未按規定保存客戶信息資料和交易記錄,或客戶信息記錄上報要素不全的;
37、 (二)未按規定審核客戶差不多信息和劃分客戶風險等級的;(三)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未堅持“了解客戶”原則,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參與洗鈔票活動或主動為洗鈔票活動提供方便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鈔票調查、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第五節 違反資金治理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違反資金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違規對交易款項進行現金結算的;(二)未經審批開立同業往來賬戶的;(三)未按規定在系統內外辦理資金往來業務的;(四)資金頭寸透支的; (五)未按規定交足存款預備金的;違反投資業務治理規定,有以下
38、行為之一的,(一)至(三)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四)至(五)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一)違反操作程序辦理債券交易等投資業務的;(二)未按規定收集、保管投資業務資料的;(三)未按規定對投資業務的權利憑證、有價單證移交、保管的;(四)未經批準辦理債券交易、債券回購、票據融資、票據托管、存放同業、購買理財或權益性投資等業務的;(五)與中介機構發生業務,未履行盡職調查與治理職責的。第六節 違反信貸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違反貸款發放及擔保治理有關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五)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六)至(七)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職員違反規
39、定為他人在信用社辦理業務提供擔保的;(二)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三)向不具備信用貸款條件的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的;(四)違反規定解除擔保手續或返還擔保物權證、質物的,或違規退還保證金的;(五)發放冒名貸款、虛假按揭貸款、虛假擔保貸款,或假用托付貸款之名發放貸款的;(六)為自己或為他人套取信貸資金提供便利或者關心的;(七)與客戶惡意串謀,提供虛假材料報批、騙取貸款的。違反客戶評級授信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三)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四)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擅自更改評級標準和指標,核定客戶信用等級的;(二)對
40、生產經營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出現其他重大不利因素的客戶,未及時下調信用等級和調整或終止授信額度的;(三)未按規定對法人(含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確定最高授信額度,或未按規定對法人信用風險實行集中統一操縱的;(四)有意利用虛假客戶資料,評定信用等級和確定統一授信額度的。違反授信調查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五)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六)至(七)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一)未按規定對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或調查嚴峻失實的;(二)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托付第三方完成的;(三)對發覺的重大問題有意隱瞞,誤導貸款審查的;(四)抵、質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認定抵、質押價
41、格明顯高于市場公允價值的;(五)未對明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進行風險提示的;(六)未按規定進行調查評估、客戶評價和擔保評價的,或調查報告中隱瞞不利于資金安全的客觀情況的;(七)未按規定核實抵(質)押物、質押權利和保證人情況,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保證人、抵(質)押物、質押權利不具備條件的,或重復抵(質)押的。違反授信審查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四)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五)至(十一)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未按規定審查貸款人、擔保人信用等級的;(二)逆程序審查貸款并提交審查報告的;(三)審查通過未明確調查責任人貸款的;(四)未按規定
42、執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制度的;(五)對未經調查的信貸業務進行審查并轉入下一信貸業務環節的;(六)未提出明確審查意見或未按規定反饋審查意見的;(七)未按規定審查出調查報告或評估報告中足以阻礙信貸決策差錯的;(八)未按規定審查調查部門送交的信貸資料、調查材料的完整性,或審查通過送審材料真實性具有明顯缺陷的;(九)未對明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進行風險提示的;(十)隱瞞審查中發覺的重大問題的;(十一)按領導或有關方面授意違規進行審查的。違反授信審議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 (一) 未按規定計票或虛假計票的;(二)未對授信會議審議的事項如實
43、記錄的;(三)未對明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提出異議的;(四)投票表決前,會議主持人進行誘導性發言的;(五)違反規定對信貸事項進行復議的;(六)未達到規定人數而召開會議的。違反授信審批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六)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七)至(九)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一)缺程序、逆程序審批信貸業務的;(二)審批發放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的; (三)違規審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票據融資的;(四)違規審批超出統一授信額度發放貸款的;(五)貸款批復文件未按規定明確信貸業務品種、幣種、金額、期限、利率或費率、還
44、款方式、擔保方式、限制性條款及信貸治理措施等內容的;(六)審批未明確調查、審查、經營主責任人信貸業務的;(七) 審批發放須經貸款審批(咨詢)機構審議而未審議的貸款的;(八)審批發放貸款審批(咨詢)機構審議未通過的貸款的;(九)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信貸業務的。違反貸后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六)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七)至(十五)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十六)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未按規定建立監測臺賬的; (二)未按規定跟蹤客戶資金使用、業務經營收入情況,或未檢查貸款限制性條件的落實情況的;(三)貸后檢查流于形式,未按規定撰寫貸后檢查
45、報告或填制貸后檢查表的;(四)未按規定及時進行貸后治理責任移交的;(五)未及時將貸后治理信息錄入信貸相關治理系統的;(六)貸后治理檢查中應發覺而未發覺違規行為的,或發覺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七)對風險預警信號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力的;(八)違規辦理貸款展期、借新還舊的;(九)違規變更債務人或擔保人的;(十)未經同意披露貸后治理信息的;(十一)違規對借款人實行貸款掛賬停息,減收、緩收本息或豁免本息的;(十二)收貸收息推遲入賬的;(十三)有意隱瞞貸后治理中存在的嚴峻阻礙貸款安全的重大問題的;(十四)未按規定及時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的;(十五)保管不當造成抵(質)押物毀損,或擅自出借抵(質)押物
46、或權證的;(十六)關心客戶逃廢信用社債務的。 違反信貸檔案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二)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三)至(四)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未按規定收集、整理、專人治理信貸檔案的;(二)擅自對外透露、出借信貸檔案和相關資料的;(三)違反信貸檔案治理規定,損毀、遺失、擅自銷毀信貸檔案的;(四)隱匿、篡改、拆取、偽造信貸檔案的。未經審批或未落實貸款審批條件發放貸款,或擅自變更貸款限制性發放條件的,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辦理擔保貸款時,未按規定辦理擔保相關手續或未核實其有效性的,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采納編造假名、冒用他人名義等手段
47、,偽造信息或與他人串通,騙取貸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違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至(四)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未按規定對農戶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徇私舞弊、有意提高信用等級的;(二)違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操作程序發放貸款的;(三)未按規定建立、保管農戶授信檔案的; (四)向禁止發放對象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違反農戶聯保貸款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對設立聯保小組審查不嚴,發放不符合聯保條件貸款的;(二)違反聯保貸款操作程序發放貸款的;(三)超聯保貸款合同授信限額發放貸款的。違反銀行承兌匯票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
48、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承兌沒有真實性貿易背景的;(二)超授信額度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三)未按規定收取和治理保證金或辦理擔保手續的;(四)違規置換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的; (五)違反規定程序簽發、兌付銀行承兌匯票的。違反票據融資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貼現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票據,或未按規定對票據真實性進行審查的;(二)貼現票據缺少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交易合同、發票復印件或其他證實交易背景的書面證明的;(三)票據貼現、轉貼現先貼后查或其他違規查詢的;(四)貼現、轉貼現票據的承兌人不符合規定的。內外勾結,利用票據融資套取信用社資金的,給予開除處分。違反貸
49、款合同治理有關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未按規定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二)未按合同約定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治理和操縱,監管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的;(三)違反規定,協助借款人采取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四)未按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加強回籠資金進行治理的。第七節 違反風險治理及資產保全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 違反資產風險分類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明顯違反分類標準進行分類或違規調整分類結果的;(二)分類數據統計或上報失確實;(三)未認真執行日常監測治理制度的。違反不良資產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
50、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擅自更改處置方案或放棄債權的; (二)喪失擔保、訴訟時效或其他導致債權喪失的; (三)不良資產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的。截留、挪用不良資產處置收入,或以虛假拍賣、競標、競價和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牟取非法利益的,給予開除處分。違反抵債資產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二)至(七)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一)抵債資產收取后,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的;(二)違規同意不符合條件的抵債資產,或未按規定權限和審批程序收取抵債資產的;(三)串通抵債人或中介機構,在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有意高估抵債資產價值的;(四)在處置過程
51、中,有意低估抵債資產價值,或串通承租人、有意壓低價格出租抵債資產的;(五)泄露尚未處置抵債資產保留底價的;(六)未按規定對抵債資產及其檔案進行治理的;(七)違規自用、出租、出借抵債資產的。截留、挪用抵債資產經營收入、處置收入的,給予開除處分。違反置換不良資產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二)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三)至(五)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六)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不按規定對置換不良資產進行賬務處理的;(二)違規處置置換不良資產的;(三)違反規定將已置換不良資產由表外轉入表內的;(四)對差不多審批的置換
52、不良資產擅自進行調整的;(五)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置換不良資產喪失債權或訴訟時效的;(六)偽造、篡改、隱匿、丟失、毀損置換不良資產檔案的。違反核銷呆賬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二)至(四)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五)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一)對應核銷的呆賬,隱瞞不報,長期掛賬的;(二)未盡職追索的;(三)未經責任認定與追究而進行呆賬核銷的;(四)違反呆賬核銷保密制度,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泄露呆賬核銷情況的;(五)對不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債權或股權辦理呆賬核銷的。第八節 違反中間業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違反代理業務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 的,(一)至(
53、二)項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三)至(五)項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六)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一)發生延誤和差錯時未按規定處理的;(二)辦理中間業務時,對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進行虛假陳述、欺騙性宣傳的;(三)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條件和費率的;(四)違反規定給托付人提供透支、墊款的;(五)未按代理業務操作程序或者違反代理協議辦理業務的;(六)代理人員私自以本單位名義或超過代理權限辦理業務的。違反評估業務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違反規定,擅自托付或指定非合作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服務的;(二)指使評估機構對托付資產進行不符實際價值評估的,或知曉評估機構不符
54、實際價值的評估不報告的。第九節 違反電子銀行及銀行卡業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違反銀行卡業務治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至(五)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六)至(七)按第三十二條(三)項處理,(八)至(九)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違反規定為不符合發卡條件的個人或單位辦理銀行卡的;(二)違反規定使用和保管各種銀行卡重要空白憑證、空白卡以及待發出的銀行卡;(三)違反銀行卡掛失和補換發規定的;(四)銀行卡風險事件聯系人、客戶經理或其他經辦人員發覺銀行卡風險事件不上報、不處理、或處理不當而造成損失或糾紛的;(五)利用銀行卡辦理代理業務為持卡人或托付單位墊付資金的;
55、(六)在辦理銀行卡業務過程中,操作員、復核員、授權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七)對銀行卡卡片治理不嚴,信息泄露,造成重大損失的;(八)違反規定給持卡人開具存款證明或者其他定期存單的;(九)利用工作便利盜取或有意騙取客戶銀行卡密碼,盜取或協助他人盜取客戶銀行卡資金的。 違反銀行卡業務差錯治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對查詢、查復未及時答復處理的;(二)POS、自助設備的差錯未及時上報和處理的;違反自助設備治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至(九)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十)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一)未按規定開關機、清機的; (二)未對自助設備的運行狀
56、況和維護情況進行記錄的;(三)自助設備出現故障,未及時上報或有意隱瞞不報的;(四)未及時進行加鈔、更換流水打印紙等不及時維護自助設備,阻礙正常業務的;(五)發生自助設備吞卡,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登記、處理的;(六)自助設備現鈔治理未嚴格遵守現金出納制度規定,更換鈔箱、清點現金未實行雙人操作、換人復點的;(七)自助設備密碼和相關鑰匙未分開治理的,備用鑰匙未封裝簽章入庫保管并進行登記的;(八)自助設備發生長短款,未按規定登記和進行賬務處理的;(九)未按規定對自助設備進行巡查的;(十)在自助設備中有意摻入假鈔的。在商戶治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至(六)項按第三十二條(一)項處理,(七)項按第三十
57、二條(四)項處理:(一)未按規定調查、審查商戶,違反規定進展特約商戶的;(二)未按規定對發覺風險的商戶進行終止受理銀行卡的;(三)未按規定對商戶進行培訓的;(四)未按規定與商戶進行對賬的;(五)未按規定對商戶進行巡查的;(六)未及時維護銷售點終端(POS)的;(七)與商戶勾結,協助持卡人套現的。違反規定為客戶開通、變更、注銷電子銀行服務的,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第十節 違反科技信息治理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理未按項目治理方法有關規定,擅自立項建設和更改項目需求的,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違反科技信息治理規定,未經審批參與不相容崗位工作的,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違反科技信息治理規定,有以下
58、行為之一的,(一)至(四)項按第三十二條(四)項處理,其中(二)至(四)項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一)應發覺而未發覺系統漏洞,或發覺系統漏洞未及時采取措施,產生嚴峻后果的;(二)在軟件開發和系統維護過程中,有意預留后門、漏洞,設置非法程序的;(三)利用系統漏洞,或通過系統修改業務數據,竊取資金、信息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的;(四)利用工作便利,在操作和接觸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時,盜取或泄露客戶信息的。違反規定擅自開啟、關閉計算機系統、設備或擅自開啟、關閉某項重要服務程序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違反信息安全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制作、復制、公布、傳播損害信
59、用社形象的電子文檔的;(二)未按要求設置和更改進入信用社各業務系統的用戶及密碼的,或導致用戶及密碼丟失的;(三)在與第三方或外包單位合作時,未嚴格執行相關信息風險安全規定的;(四)未按規定辦理外單位人員對信用社設備及軟件進行檢查和維護等操作的。違反網絡安全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在生產經營用機上使用與業務無關的軟件或者利用通訊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統和網絡的;(二)未經審批,使用信用社內部網絡直接接入和訪問互聯網的;(三)通過擅自設置代理服務等形式為非批準用戶提供互聯網訪問服務的;(四)未經審批,將非信用社計算機設備接入信用社網絡系統的;(五)擅自修改網絡系統安
60、全設置的;(六)未經審批,在信用社網絡系統內開設游戲網站、論壇、談天室等與工作無關的網絡服務的。 違反桌面安全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一)擅自在計算機上安裝或使用沒有正當版權的安裝介質或軟件包的; (二)擅自變更計算機的操作系統及其安全配置的(含操作系統版本、系統服務、用戶權限、密碼強度等);(三)盜用計算機系統權限操作計算機及設備的;(四)擅自在計算機上使用漏洞掃描、網絡偵聽等軟件或安裝各類與工作無關互聯網軟件的;(五)擅自卸載或屏蔽統一防病毒軟件和桌面辦公安全治理系統軟件或變更其中配置的。違反移動辦公安全治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條(二)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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