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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 酒后駕駛行為的經濟學分析酒后駕駛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近年來,我國每年因酒后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近萬起,造成的死亡人數也占交通事故總死亡人數較大比例。僅2022年1月至8月,全國因酒后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駕駛導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酒后駕駛行為成為政府嚴厲制裁的重點,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試圖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酒后駕駛的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1酒后駕駛成因的經濟學分析 許多人,包括許多機動車駕駛者都認為選擇酒后駕駛行為完全是在醉酒情況下無意識作出的決定,而事實上,機動車駕駛者在做出飲酒決定前,就為自己是否酒

2、后駕駛做出了最優選擇。所以,筆者認為酒后駕駛的決策完全是一種理性行為,機動車駕駛者符合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這為對其進行經濟學分析提供了前提條件。 1.1人對效用的追求導致酒后駕駛 機動車駕駛者之所以選擇自己駕車而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目的在于獲得由于多占用公共交通資源而產生的收益,這種收益表現為:便捷、舒適,可稱為便捷性收益。關于飲酒,中國傳統文化中有無酒不成歡之說,市民習俗中也講究喝倒了才算義氣。機動車駕駛者飲酒,也是為了獲得精神上的愉悅。更重要的是,在幾乎所有情況下,飲酒能夠為飲酒者帶來潛在的后續經濟利益。比如應酬招待客戶時,如果不喝酒就可能會損失一筆業務!便捷性收益促使行為人自己駕車,精神

3、上的愉悅和后續的經濟利益又使駕駛者產生飲酒的欲望,這些共同導致行為人酒后駕駛行為的發生。 1.2違法成本的低廉促使酒后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分別給予罰款、暫扣駕駛證的處罰,最高給予2022元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違法者所承擔的法律后果顯然比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我國的刑法理念與西方不同,國外的處罰是以行為犯為主,對即使沒造成危害結果的酒后駕駛行為也定罪處罰;但中國的刑罰處罰是以結果犯為主,即以犯罪造成損害為衡量標準,這樣有利于縮小打擊面,但不利于刑法預防犯罪功能的發揮,并且也進一步降低了酒后駕駛的違法成本。 1.3執法成本的高昂導致查處概率不高 交管部門

4、的管理手段主要依賴于路面查糾和處罰,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長效管理少的現象,無法實現對酒后駕駛的動態監管。交警在執勤中發現駕駛人有酒后駕駛嫌疑的,經多次檢測并經駕駛人確認無誤后,才能依法給予處罰。執法程序過于繁瑣,加之檢測儀器價格昂貴,基層實際配備數量不足,致使執法人員積極性不高,制約了管理效能發揮,造成查處酒后駕駛的概率不高,酒后駕駛者付出違法成本的概率較低。 2酒后駕駛行為的限制條件 酒后駕駛是行為人有意識的選擇,是行為人權衡利弊得失,努力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結果。酒后駕駛受到多種條件的制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需求層次的激勵 馬斯洛認為人的需求具有層次性,分為生理、安全、感情、尊重、自

5、我實現的需要。只有排在前面的那些需要得到滿足后,后面的需要才顯出其激勵作用。所以,依次而論,若是生理、安全等需要沒有得到滿足,便不會產生駕駛及酒后駕駛行為的發生。只有當行為人的低級層次需求得到滿足后,才會追求便捷性和心理愉悅及后續的潛在經濟利益。這也就解釋了酒駕行為人多屬具有一定社會地位、生活體面的人群的原因。 2.2道德及自律的約束 道德觀念的強弱和自律能力的大小,對于行為人的決策起到很強的影響。在物質條件既定的情況下,道德觀念強的人,往往能夠更清醒地認識到不良行為的危害。自律能力的大小,反映出了人對欲望的支配程度,善于自律的人,通常不易產生不良行為。 2.3被查處受到處罰的風險 機動車駕駛

6、者理性地評判酒后駕駛的風險,并做出選擇。若酒后駕駛被查處的概率很大,并且受到法律的處罰較為嚴厲,行為人會認為風險過大,從而減少或放棄選擇酒后駕駛。 3酒后駕駛行為的博弈分析 機動車駕駛者是否選擇酒后駕駛,關鍵在于駕駛者突破條件約束所耗費的成本及預期收益。當機動車駕駛者認定酒后駕駛帶來的預期收益高于突破交通規則所付出的成本時,就會鋌而走險選擇酒后駕駛行為。我們可以通過模型來說明機動車駕駛者和公安機關之間的博弈。 3.1博弈模型的建立 (1)公安機關A和機動車駕駛者B,且雙方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組成機構其目的是追求社會效用的最大化;機動車駕駛者追求便捷性收益及后續經濟利益)。 (2)

7、機動車駕駛者有酒后駕駛(酒駕)和不酒后駕駛(不酒駕)兩種選擇,公安機關有查處和不查處兩種策略。 (3)駕駛者在遵章守法情況下,能夠獲得多占有公共交通資源(相較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而言)產生的便捷性收益E;拋開約束條件,而選擇酒后駕駛得到的心理滿足效用和潛在后續經濟利益為F,導致社會損失為S;酒后駕駛者被查處后,正常收益E將不復存在,并受到處罰導致罰沒損失W和名譽、自由剝奪等損失M。 酒駕(q) 不酒駕(1-q) 查處(p) -G-C-S+H,-W-M -G-C+H,E 不查處(1-p) -G-S,E+F -G+H,E 3.2給定酒后駕駛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的概率為p時,駕駛者的最優策略分析 在

8、給定p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者酒駕(q=1)和不酒駕(q=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U(1,p)=(-W-M)*p+(E+F)*(1-p) U(0,p)=E*p+E*(1-p)=E (1)當U(1,p)=U(0,p)時,即機動車駕駛者選擇酒駕和不酒駕的期望收益相同,求解可得p=F/(E+F+W+M),表明當公安機關查處酒后駕車的概率p為F/(E+F+W+M)時,駕駛者選擇酒駕或不酒駕的概率相同。 (2)當U(1,p)U(0,p)時,即機動車駕駛者選擇酒駕的期望效益大于不酒駕,求解得p表明當公安機關查處酒后駕車的概率p小于F/(E+F+W+M)時,駕駛者將選擇酒駕以取得最大收益。 (3)當U(1,p

9、)時,即機動車駕駛者選擇酒駕的期望效益小于不酒駕,求解得pF/(E+F+W+M),表明當公安機關查處酒后駕車的概率p大于F/(E+F+W+M)時,駕駛者將選擇不酒駕。 3.2給定機動車駕駛者選擇酒駕的概率為q時,公安機關的最優策略分析 在給定q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查處(p=1)和不查處(p=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V(1,q)=(-G-C-S+H)*q+(-G-C+H)(1-q) V(0,q)=(-G-S)*q+(-G+H)(1-q) (1)當V(1,q)=V(0,q)時,即公安機關查處與不查處行為預期收益相當,求解得q=C/H,即當駕駛者酒駕的概率q為C/H時,公安機關查處或不查處將獲得相等收

10、益。 (2)當V(1,q)V(0,q)時,即公安機關查處酒駕的期望收益大于不查處,求解得qC/H,表明當駕駛者選擇酒駕的概率q大于C/H時,公安機關的最優策略是查處酒駕行為。 (3)當V(1,q)時,即公安機關查處酒駕的期望收益小于不查處,求解得q表明當駕駛者選擇酒駕的概率q小于C/H時,公安機關的最優策略是不查處酒駕行為。 綜合以上分析,該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解為(p,q)=F/(E+F+W+M),C/H,可以解釋為,當機動車駕駛者認為公安機關查處酒駕的概率為F/(E+F+W+M)時,他選擇酒駕的概率為C/H;反之,當公安機關認為機動車駕駛者酒駕的概率為C/H時,他選擇查處酒駕的概率為F/

11、(E+F+W+M)。 4治理酒后駕駛的建議 從機動車駕駛者和公安機關之間的博弈模型分析中我們可以得知:當公安機關查處酒后駕駛的概率pF/(E+F+W+M)時,機動車駕駛者的最優策略是不酒駕。當駕駛者酒后駕駛的概率qC/H時,公安機關的最優策略是查處。所以,對于一個確定的p,若F/(E+F+W+M)越小,則駕駛者選擇不酒駕的可能性越大;對于一個確定的q,若C/H越大,則公安機關越有可能選擇查處。因此,為了更好地治理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1降低駕駛者飲酒帶來的收益 如前文所述,酒后駕駛帶來的效用收益主要有便捷性收益、心理滿足感及后續經濟利益。降低駕駛者飲酒帶來的收益成為

12、治理酒后駕駛的重要環節。一要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構建公交體系、道路網絡,改善乘車環境,逐步縮小公共乘車與自行駕駛在便捷性舒適性上的差距,以此引導人們(尤其是在不便于駕駛的情況下)選擇公共交通出行;二是大力弘揚新型社會文明,提倡和諧的交往氛圍和接待方式,去除傳統酒文化中不合現代理念的糟粕,改掉勸酒乃至逼酒的惡習,使是否飲酒、酒量多少不再成為人們尊重與否或感情深淺、關系好壞的標準,從而降低飲酒者的心理滿足感;三是廣泛倡導現代商務禮儀,把酒量與質量、酒品與人品酒場與市場區別開來,使酒不再與后續的經濟利益掛鉤,降低其潛在效用。 4.2提高酒后駕駛的違法成本 違法成本的提高將使機動車駕駛者酒后駕駛

13、的純收益降低,提高違法成本一是加大機動車駕駛者酒后駕駛的法律責任及處罰力度,即增大(W+M);首次發現酒后駕駛的給予暫扣駕駛證、罰款等處罰,延長扣留期、提高罰款額度。第二次則給予拘留或吊銷駕照的處罰;對發生過酒后駕駛行為的人員應納入黑名單實施時時掌控;也可將相關人員及車輛牌號在媒體上進行通報,引發群眾道德譴責。二是建立經濟責任聯動機制。協調保監會、銀監會等部門,與車輛保險費和銀行個人誠信體系掛鉤,凡酒后駕駛發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駛的,提高車輛保險費率,或降低事故賠付額度;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在申請貸款時扣除優惠條件。三是知情勸酒者的承擔連帶的經濟責任。 4.3提高公安機關查處酒后駕駛概率 一是科學組織人力物力,組織檢查分隊定點或流動、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加強對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重點時間、重點人員的監控。二是堅持科技強警。基層交警大隊、中隊應普遍配備酒精測試儀,方便執勤民警上崗攜帶、使用。提高儀器檢測水平,能夠顯示飲酒種類、數量或時間,使得違法者心服口服。三是簡化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執法成本。如賦予公安機關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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