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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的規章制度、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二)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制定章程,保障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依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發揮專家的專業指導和咨詢作用;(三)組織制定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準,審查批準并分批公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四)依據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古生物化石發掘、流通、進出境等相關事項

2、的審批;(五)建立和管理全國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六)監督檢查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七)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業務培訓;(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依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通過成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等方式,發揮專家的專業指導和咨詢作用;(三)依據條例和省、自治

3、區、直轄市有關規定確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進出境等相關事項的審批;(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五)監督檢查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業務培訓;(七)法律、法規以及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條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承擔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4、工作。第六條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負責為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提供專業指導和咨詢,主要承擔下列工作:(一)參與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的制定;(二)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出具評審意見;(三)擬定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四)擬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五)為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和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地質公園、博物館等提供咨詢服務;(六)對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出具評審意見;(七)對申請進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涉嫌違法進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關部門查獲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鑒定意見;(八)對古生

5、物化石收藏單位進行評估定級;(九)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專業培訓;(十)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事項。自然資源部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章程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成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及辦公室,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接受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專業指導。第七條古生物化石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按照科學價值重要程度、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劃分為一級

6、、二級和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分級標準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第八條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針對當地古生物化石的分布、產出情況,分類采取保護措施,作出具體安排。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經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經批準后,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自然資源

7、部備案。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自然資源部公布。第九條申請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和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地質公園、博物館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征求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專款用于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產地和標本保護、調查評價、規劃編制、評審鑒定、咨詢評估、科研科普、宣傳培訓等工作。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獎勵:(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方

8、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二)舉報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使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得到保護的;(三)將合法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國有收藏單位的;(四)發現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及時報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對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專門用于古生物化石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章古生物化石發掘第十三條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內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區域發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9、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第十四條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表;(二)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單位的證明材料;(三)古生物化石發掘方案,包括發掘時間和地點、發掘對象、發掘地的地形地貌、區域地質條件、發掘面積、層位和工作量、發掘技術路線、發掘領隊及參加人員情況等;(四)古生物化石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包括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屬種、古生物化石標本保存場所及其保存條件、防止化石標本風化、損毀的措施等;(五)古生物化石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包括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現狀、發掘后恢復自然生態條件的目標任務和措施、自然生態條件恢復工程量、自然生態

10、條件恢復工程經費概算及籌措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包括:(一)單位性質證明材料;(二)3名以上技術人員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經歷證明。發掘活動的領隊除應當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經歷證明以外,還應當提供古生物專業高級職稱證書;(三)符合古生物化石發掘需要的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四)古生物化石修復技術和保護工藝的證明材料;(五)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的證明材料。同一單位兩年內再次提出發掘申請的,可以不再提交以上材料,但應當提供發掘活動領隊的證明材料。第十六條自然資源部應當

11、自受理發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送征求意見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部回復意見。第十七條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發掘申請后,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第十八條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改變古生物化石發掘方案、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和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的,應當報原批準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九條依據條例的規定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標本的,不

12、需要申請批準。零星采集活動的負責人應當在采集活動開始前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書。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零星采集單位應當按照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書中的內容開展采集活動。確需改變零星采集計劃的,采集活動的負責人應當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第二十條中外合作開展的科學研究項目,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發掘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申請由中方化石發掘單位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發掘領隊由中方人員擔任,發掘的古生物化石歸中方所有。

13、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賦存的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搶救性發掘。第二十二條發掘古生物化石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發掘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章古生物化石收藏第二十三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合法收藏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一)依法發掘;(二)依法轉讓、交換、贈與;(三)接受委托保管、展示;(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收藏;(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古生物化石。第二十四條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14、收藏單位,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收藏條件,保障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安全。依據收藏條件,將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級別,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評定,并定期開展評估。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應當將級別評定結果和評估結果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級別評定結果和評估結果應當定期公布,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收藏單位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五條甲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和保管場所;(二)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復、展示的場所及附屬設施的面積不小于2000平方米;(三)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

15、員不少于20人;(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毀損的技術、工藝和完備的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五)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系統;(六)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記、入庫、保管、使用、注銷以及資產、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設立了年度保護專項經費。第二十六條乙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和保管場所;(二)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復、展示的場所及附屬設施的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三)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毀損的技術、工藝和比較完備的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五)有比較完善

16、的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系統;(六)有比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記、入庫、保管、使用、注銷以及資產、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保障正常運轉。第二十七條丙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和保管場所;(二)古生物化石收藏、展示的場所及附屬設施的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三)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毀損的技術、工藝和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五)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六)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記、入庫、保管、使用、注銷以及資產、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七)有穩定

17、的經費來源,能維持正常運轉。第二十八條收藏古生物化石模式標本的單位,應當符合甲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收藏條件。收藏模式標本以外的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符合乙級以上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收藏條件。收藏二級、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符合丙級以上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收藏條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古生物化石產地和地質公園內設立的博物館(陳列館),因科普宣傳需要收藏本地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二)古生物化石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因科學研究、教學的需要,在標本庫中保存古生物化石的;(三)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單位收藏和保存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

18、護措施。第二十九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古生物化石檔案,并將本單位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在檔案中如實對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和標注,并根據收藏情況變化及時對檔案作出變更。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對本單位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真實性負責。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當辦理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移交手續。第三十條自然資源部負責制定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建設標準,建立和管理全國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第三十一條重

19、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失竊或者遺失的,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應當立即通報海關總署,防止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流失境外。第三十二條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每三年組織專家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收藏單位的級別進行調整。收藏單位對級別評定結果和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另行組織專家重新評估。第三十三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本

20、單位上一年度藏品、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以及國內外展覽、標本安全、科普教育、科學研究、財務管理等情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28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年度報告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匯總并報送自然資源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進行實地抽查。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條例施行前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21、應當將登記結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單位或個人將其合法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委托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保管或者展示。第三十六條自然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公安、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查獲的有理由懷疑屬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進行鑒定,出具是否屬于古生物化石的證明文件。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依法沒收的古生物化石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接收憑證,并將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第四章古生物化石流通第三十七條除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22、外,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合法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第三十八條收藏單位不得將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給不符合收藏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簽訂轉讓、交換、贈與合同,并在轉移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之日起20日內,由接收方將轉讓、交換、贈與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清單和照片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第三十九條買賣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23、買賣的監督管理。第四十條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可以依法流通。第五章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第四十一條自然資源部對全國的古生物化石出境活動進行統籌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的下一年度古生物化石出境計劃匯總上報自然資源部。第四十二條申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請表;(二)申請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單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單內容包括標本編號、標本名稱、重點保護級別、產地、發掘時間、發掘層位、標本尺寸和收藏單位等;(三)外方合作單位的基本情況及資信證明;(四)合作研

24、究合同或者展覽合同;(五)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護措施;(六)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應急保護預案;(七)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險證明;(八)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三條申請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請表;(二)申請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單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單內容包括標本名稱、產地、標本尺寸及數量等。第四十四條經批準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境的,申請人應當自辦結進境海關手續之日起5日內向自然資源部申請進境核查,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進境核查申請表。第四十五條境外古生物化石臨時進境的,境內的合作單位或者個人

25、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向自然資源部申請核查、登記,提交下列材料:(一)境外古生物化石臨時進境核查申請表;(二)合作合同;(三)進境化石的清單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單內容包括標本名稱、屬種、編號、尺寸、產地等;(四)外方批準古生物化石合法出境的證明材料。第四十六條境外古生物化石在境內展覽、合作研究或教學等活動結束后,由境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自然資源部申請核查,提交下列材料:(一)境外古生物化石復出境申請表;(二)復出境古生物化石清單及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單內容包括標本名稱、屬種、編號、尺寸、產地等;(三)自然資源部對該批古生物化石進境的核查、登記憑證。第四十七條對境外查獲的有理由懷疑屬于我國古生物化石的

26、物品,自然資源部應當組織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自然資源部應當在國務院外交、公安、海關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進行追索。追回的古生物化石,由自然資源部交符合相應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第四十八條因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等原因合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境外停留期限超過批準期限的,批準出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境內申請人限期追回出境的古生物化石。逾期未追回的,參照本辦法關于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27、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實施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的;(二)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和管理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的;(三)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失竊或者遺失的情況報告自然資源部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第五十條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罰款。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內違法發掘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域內違法發掘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

28、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第五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準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涉及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收藏單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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