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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客觀歸責理論之實踐運用以瀆職罪為例李勇*原文發表于刑法論叢2012 年第2期(總第30期,CSSCI),原文標題為客觀歸責理論 之提倡一一以瀆職罪為例發表時略有增刪,轉載、引用請 查閱原期刊。摘要: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中的“必然、偶然因果關系”從 一開始就誤入歧途,而德、日傳統理論中的條件說、相當因 果關系說也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客觀歸責理論區分歸因 判斷與歸責判斷,前者是真正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問題,是一 個事實判斷,以條件說為標準;后者是一個行為的結果是否 應該歸責于行為人的問題,是一個規范的價值判斷。瀆職罪 復雜的因果關系是檢驗因果關系理論的試金石,通過瀆職罪 的案例可以看出,引入客觀歸責理論

2、,使得因果關系與歸責 的判斷更加清晰、明確,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夠順利解決因 果關系認定的難題。從實踐操作的角度來說,客觀歸責更具 可操作性:就是兩大階段、一個公式、三個規則。具體來說: 第一階段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判斷,用條件說的公式即 可,但是有條件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等于就要被歸責,這就 需要第二階段客觀歸責,客觀歸責通過創設風險、實現風險、 風險管轄(構成要件效力范圍)三個規則來進行判斷。一、 問題之提出對結果犯而言,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之間的因果 關系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而瀆職罪因果關系往往呈 現出“多因一果”的特點,往往是由多個原因“累積”導致, 還會存在第三人行為介入因果流程的現

3、象。瀆職罪這種復雜 的因果關系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惑,也是檢驗因果關系理論合 理性與可行性的試金石。司法實踐表明,傳統因果關系刑法 理論一直未能提出清晰、可操作性的標準。20世紀70年代, 德國刑法學家羅克辛提出了客觀歸責理論,明確區分歸因與 歸責,為研究因果關系開創了一條全新的思路。“客觀歸責 理論不僅是最近20年來德國刑法學,同時也是歐洲刑法學 被討論得最頻繁和最熱烈的學理問題”。近年來,客觀歸 責理論在我國刑法理論界也引起廣泛討論,但大多停留于理 論層面而脫離司法實踐,研究其理論基礎者多,研究其實踐 操作者少;研究其體系定位者多,研究其司法辦案實用者少。 本文以司法實踐為立足點,結合幾個瀆職

4、罪具體案例,提倡 將客觀歸責理論引入我國刑法之中,能夠為因果關系的認定 和客觀歸責之判斷,提供清晰和可操作的標準與方法。 二、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缺陷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最大問題 在于試圖將事實判斷上有無因果關聯與價值判斷上是否需 要追究責任畢其功于一役;將存在論與規范論合二為一。正 因為如此,給因果關系的認定沒有提供可操作的手段,加之 瀆職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傳統因果關系理論顯得力不從 心。(一)我國傳統因果關系理論之誤區關于因果關系問題, 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一直存在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 的爭論。具體存在以下幾種學說:一是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 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合乎規律

5、地產 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 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是偶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刑法因果關系不僅存在必然因果 關系,也同時存在偶然因果關系,具體地說,當某種危害行 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了決定作用,該行為合乎規律地產生 了該結果,則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當危害 行為造成某種危害結果,這一結果在發展中又與另外的危害 行為或事件競合,合乎規律地產生了另一種危害結果,先前 的危害行為不是最后結果的決定性原因,最后的結果對于先 前的危害行為來說,可能出現,也可能不出現,可能這樣出 現,也可能那樣出現,他們之間是偶然因果關系。我們 認為,上

6、述觀點從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角度來論證刑法中的因 果關系從一開始就步入誤區。首先,存在理論基礎的缺陷。 原因與結果、必然性與偶然性是兩對相互獨立的哲學范疇。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一經從因果鏈條中抽離出來,原因和結果 就相對獨立、固定和靜止,不能再相互轉化。換言之,危害 結果一經出現,導致這一結果發生的實行行為就是其原因, 不存在必然與偶然的問題。就瀆職罪中的濫用職權罪或玩忽 職守罪而言,“重大損失”這一結果一經出現,引起這一結 果的原因即濫用職權行為或玩忽職守行為就是特定的,不存 在必然和偶然問題。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事物發展的趨勢,是 一種動態的過程,事物正是在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相互轉化之 中向前發展的,

7、它不可能從事物發展的過程中“抽出來”進 行絕對的、孤立的考察。刑法中因果關系只是認識犯罪的一 種邏輯工具,其任務在于確認構成要件結果是由某人的實行 行為引起的,從而為刑事責任提供客觀依據,具有客觀性。“至于因果聯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問題,不是因果關系是否 存在的決定因素。所以把因果關系說成是必然的和偶然的, 違背了事物發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對立統一的原理。” 也混淆了原因與結果、必然和偶然這兩對哲學范疇。其次, 在操作層面上也存在問題。在具體案件中,人們很難判斷什 么樣的行為合乎規律地導致了結果的發生,更難以判斷具體 哪個行為具有必然性,哪個行為具有偶然性。就因果關系的 存否而言,并不因介入他人的

8、行為而有所改變,也不存在所 謂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問題。這種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 系的理論,理論基礎來源于馬克思主義哲學觀,但是“這樣 的討論無助于因果關系的問題,而只是一種以更為哲學化的 語言進行一種極為抽象的工作,忽視了因果關系問題最終要 用來解決司法活動中的歸責問題,因而是一個富有實踐性的 問題”,甚至我們可以認為,這種理論對瀆職罪的認定不 僅沒能提供有效的理論工具,反而制造了一系列混亂。請看 下面的案例:【案例一:包智安越權出具鑒證書案】:被告人 包智安原南京市勞動局局長。南京正大金泰企業集團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系南京市勞動局的下屬控股企業, 正大公司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經與

9、南京市計時器廠、南京 鐘表廠、南京長樂玻璃廠協商借款3700萬元,因為企業間 拆借資金違反財經紀律,便以假“聯營”形式拆借。出借方 為了保證資金安全,要求正大公司出具勞動局簽證的簽證 書,否則不予借款。被告人包智安利用其擔任南京市勞動局 局長的職權,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以南京市勞動局名義 為正大公司出具鑒證書,內容為“我局將督促正大公司切實 履行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如其違約,我局將負責追究其經濟 責任,并確保其補償一切損失”。后正大公司因經營不善破 產,造成3家企業損失3440余萬元,后經南京市人民政府 協調,由南京市勞動局陸續“借”上述三家企業共計1700 余萬元。該案例爭議的焦點在于是否存

10、在因果關系。一審判 決認為包智安濫用職權的行為與3440萬元損失之間具有因 果關系,成立濫用職權罪;而二審判決認為包智安的行為與 企業破產損失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因此不成立濫用職權 罪。此案的因果鏈條是這樣的:包智安如果不濫用職權出具 鑒證書,三家企業就不會借款,不借款這三家企業就不會遭 受損失,這前后相繼的因果關系,到底哪個是必然的,哪個 是偶然的,靠什么來區分?這根本是無法說清的問題,也正 因為如此才會出現一、二審判決的截然不同。這個案例充分 說明了必然、偶然因果關系之空洞無用。(二)德、日傳統 因果關系理論之缺陷關于因果關系的理論,德、日刑法理論 中歷來有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

11、等。現今占據主 導地位的是條件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1、條件說。條件說 認為在實行行為和結果之間只要存在“如果沒有前者就沒有 后者”的條件關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可謂所有的 條件都具有等價性,都是原因,這未免失之寬泛。原因說試 圖克服條件說的弊端,在諸條件中根據某種標準找出應該成 為原因的東西,只有在這種原因和結果之間承認刑法上的因 果關系,其標準有最終條件說、最有力條件說、優勢條件說、 異常行為原因說等等,學者們提出的各種標準都試圖從諸條 件中分離出原因來以此為認定責任承擔的范圍,但事實表明 不僅極其困難,也不切實際。條件說還難以解決這樣的 情況:發生了危害結果,但該因果進程中介入了其他

12、原因時, 如何確定因果關系。例如甲輕傷乙,乙住院治療時,醫院發生 火災,乙死亡,甲是否要對乙死亡結果負責。因此產生了因果 關系中斷理論,由于其以條件說為基礎,也屬于條件說的范 疇。我國也有人主張將因果關系中斷理論引入到瀆職罪中。 所謂中斷理論,是指在刑法因果關系發展過程中,由于 某種因素的介入,導致了原來因果聯系的方向發生不同程度 的變化,致使因果關系中斷,介入因素過于異常的,實行行 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存在,反之則因果關系存 在。但是,首先,中斷理論本身在理論上不能自洽。刑法上 所說的因果關系,本來是就其存在或者不存在而言的,認為原 本存在的因果關系,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中斷,在理論上

13、無法 自圓其說,“中斷論以條件說為基礎,卻在承認條件關系的 情形中否定因果關系,也就自己放棄了條件說,陷入自我矛 盾”。所以,因果關系中斷論不可能推導出刑法上妥當的 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中斷論現在受到否定。其次,從實 踐看,中斷理論在瀆職犯罪中不利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正確 認識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玩忽職守型瀆職犯罪中,介入因素 在絕大多數個罪(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 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等)中都是導致最終結果發生 的直接原因,而且在通常情況下都是不會出現這種介入因 素,具有異常性,從而導致大量的玩忽職守型瀆職罪無法得 到懲罰,為放縱犯罪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案例二:孫 某商檢失

14、職案】:犯罪嫌疑人孫某系某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港口辦事處金屬材料科科長,2006年12月26日,孫某在 辦理由宏康報關有限公司代理的寧波金茂進出口有限公司 虛構的一批出口至意大利的報檢檢驗業務中,在未見到報檢 貨物的情況下,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 檢疫總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基本要求(試行)規定“市場采購商品出口,實施批批檢驗檢疫,現場核查其品種、 規格、數量和包裝以及貨證相符”),不檢驗、不進行現場核 查,為不存在的鋼管出具了檢驗結果并出具了出境貨物換 證憑條。寧波金茂進出口有限公司(已按逃避商檢罪判刑) 利用該換證憑條將一批無法出口的轉基因米糕制品“白粿 干”冒充鋼管出口至

15、意大利,被歐盟有關機構查出轉基因成 分,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就此案來看,最終導致米糕冒充鋼 管順利出口,固然有孫某不認真檢驗的原因,也有寧波金茂 進出口有限公司逃避商檢的因素,還有裝卸工人、船舶運輸 驗貨不嚴等因素。但是裝卸工人、船舶運輸顯然不應當對后 果承擔刑事責任,條件說對此無法給出滿意的解答。此案辦 理過程中,也有觀點從中斷因果關系角度,認為孫某的行為, 因介入了他人逃避商檢的行為中斷因果關系,因此不成立玩 忽職守罪。但是這一結論不能讓人接受,條件說面對這個案 例無能為力。2.相當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即按照 我們社會生活上的經驗,通常認為從某種行為中發生結果是 一般的、相當的時候,

16、就承認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至于相 當性的判斷基礎又有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11首先, 該理論一個重要缺陷是,相當因果關系對于刑法上的結果歸 責只是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對此德國學者許迺曼 舉例指出,事故受害人的家屬在獲知事故時,受到有損健康 甚至有時會導致死亡的驚嚇;因事故受重傷的傷患減低壽 命,并且隨后因為事故的后遺癥而提早死亡,這些都是先前 侵害所造成的完全“相當”的結果,但是這些后續發展的后 果都超乎原先加害人的影響范圍,顯然不能將這些結果歸責 于原先加害人。12其次,相當因果關系所謂的根據一般社 會生活上的經驗來判斷相當性,是抽象和空洞的,缺乏可操 作性。在司法實踐中,哪種原因

17、具有相當性,哪種不具有相 當性,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臺灣學者許玉秀毫不客氣地指 出“其實相當因果關系說,什么也沒說,什么是經驗法則? 還不是得就個案,個別地認定,若要個別地、具體地說明認 定理由,經驗法則和相當可能性根本幫不了忙氣13對于案 例一,學者陳興良根據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認為,應當根據當 時的情況,即社會一般觀念,包智安能夠預見到非法拆借的 風險以及出具鑒證書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而認為,包智安 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但陳教授并沒用給出令人信服的理 由來論證為什么存在相當性。14這并非陳教授本人的問題, 而是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本身的空洞、無用所導致的。三、客 觀歸責的優勢所在(一)客觀歸責之

18、理論優勢首先,明確區 分歸因(事實判斷)與歸責(價值判斷)。客觀歸責的緣起 與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有著密切關系,甚至可以說客觀歸責 理論直接來源于相當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出發點 是為了給條件說設定限制,以控制條件說以“若無前者即無 后者”的判斷公式可能導致的擴大打擊面,即根據一般人社 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 相當的場合,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客觀歸責論看來, 相當因果關系理論這一思路是將原因問題與歸責問題混淆, 試圖將因果關系的判斷與歸責判斷畢其功于一役,所以“條 件理論之發展史上最為不幸的事,莫過于其曾經同時擔負結 果原因與結果歸責判斷的雙重任務,因此裂

19、解了其本來算是 簡明的運用公式”。15事實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 果關系,只是一個事實的、形式的判斷,在符合條件關系時, 即具有因果關系,至于這種具有因果關系的結果是否要歸責 于行為人,則是一個價值的、實質的判斷。客觀歸責以行為 與結果之間存在條件關系為前提,當該行為產生不被法律所 容許的風險,并且該風險實現了符合構成要件的結果時,才 被承認。換言之,由條件說進行第一次過濾后留下的因果關 聯,再經過客觀歸責的第二次過濾,前者是形式意義上的事 實判斷;后者是實質意義上的價值判斷。“客觀歸責理論幫 助我們重新體認因果關系其實就是一個物理的關系,揭穿了 相當因果理論所設下長達一個世紀的騙局。”

20、 16其次,使什 么樣的行為需要對危害結果負責的判斷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區分因果與歸責,這樣因果的判斷就從價值判斷中解脫 出來,只剩下自然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而借助于條件說的公式 進行判斷,就非常簡單明了。至于歸責的價值判斷,客觀歸 責理論構建出一整套的理論框架和下位規則,避免了相當因 果關系的空洞。羅克辛認為,客觀歸責中的根本歸責要素是客觀目的性,即如果引起結果的態樣和方式,不可能是符 合法律目的的行為對象,則該結果不能歸責于行為人。客觀目的性決定于兩個彼此互相決定的要素一一規范保護目的 和行為的風險制造能力。如果行為具有風險制造能力,而且 在規范保護目的的范圍內,則行為就具有了客觀目的性,

21、是 客觀構成要件中的行為。根據這兩個要素,客觀歸責原則包 含三個判斷規則,即制造不被法規范允許的風險、實現不被 允許的風險和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17借助于法規范所不 容許的風險,與相當性相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客觀歸 責“是在考慮所有絕對可加以解釋的情況下,經事后審查而 得出,如果在考慮所有事后得知的事實之下,所被侵犯的注 意規范,仍然必須被當作在刑事政策上是防止結果發生的理 性措施的話,就可肯定客觀歸責。這些對于行為人而言,是 否知悉或可加以辨認根本不重要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是否該事前還是事后判斷,也就是說應該從行為人的觀點還 是從理想旁觀者的觀點來判斷,這個在德國學理無可救藥的 爭論問題

22、因此就圓滿解決”。我們不得不承認,“客觀歸責理 論在學理上是一個精確的命題氣18(二)客觀歸責之實踐 優勢客觀歸責區別了因果與歸責兩個層次,在因果層次以條 件說為判斷標準;在歸責層次有一系列的下位規則,更加易 于操。1.因果層次。因果層次的判斷才是真正的因果關系問題,這樣就還原了刑法因果關系的本來任務,解除了 其判斷結果歸責的任務,“因為結果原因本質上是自然因果 律的認定”。19具體判斷方法只需要根據條件說判斷經驗上 有無因果關系即可,亦即按照“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公 式進行判斷,無需贅言。以此觀察前述案例一,包智安越權 出具鑒證書的行為、三家企業拆借行為、正大公司的經營不 善,都是導致三家

23、企業損失3440余萬兀的原因,都具有因 果關系。2.客觀歸責層次。客觀歸責的基本判斷方法是,只 有在行為人的行為違反行為規范,對行為客體制造了不被容 許的風險,而這個風險在具體的結果中實現,且結果存在于 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內時,由這個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可 以算是行為人的結果,歸責給行為人。20首先,制造不被 容許的風險。這是客觀歸責判斷的第一階段規則。在判斷行 為人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時,可以引用相關的法律規 定,或者相關職業領域內之操作規則。如果行為人違反某規 范所賦予義務,則可認定制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下列情況下 排除歸責(1)沒有制造風險。如果行為人并沒有制造法所 不允許的風險,則盡

24、管存在因果關系,也不能將危害結果歸 責于此行為人。(2)被容許的風險。如果行為人制造了具有 法律上重要的風險,但是該風險是被允許的,則不可歸責。 如只要遵守了相關規則,仍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交通風險、 體育競技風險等。(3)風險降低行為視為沒有制造風險,也 不能進行歸責。如甲看到一塊石頭將砸中X頭部,甲出手擋 石頭,使得石頭落到砸中X腳,屬于降低風險。甲所受到之 損害雖然是甲的行為所造成,但甲的行為降低了一個正在發 生的高度風險(他人所造成的風險)。案例二孫某商檢失職 案,根據操作規程,應當批批檢驗,而孫某連現場都沒有去, 違反了操作規程這一注意規范,這一行為會導致不符合出口 規定的物品出境的

25、風險,所以孫某創設不被法規范允許的風 險。其次,實現風險。這是客觀歸責的第二階段判斷。行為 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行為人制造了法所不允許的風 險,需要實現該不法風險,才能歸責。反之,若結果雖然發 生,但是并非該風險所導致的,則不能將該結果歸責于此行 為人。具體有未實現風險(重大偏移)、注意規范的保護目 的、危險升高和合法替代行為等下位規則組成。(1)所謂重 大偏移主要是考慮風險與行為實現是否符合正常的因果流 程,如果發生重大偏移,則視為沒有實現風險,比如甲毆打 乙,乙住院,醫院失火導致乙死亡,則不能認為該死亡結果 是由甲毆打所創設風險的實現。(2)注意規范的保護目的。 盡管行為人違反注意規

26、范而制造了風險,最后結果也發生 了,還不足以認為該風險已實現,還必須該結果在注意規范 的保護目的范圍之內,換言之,該結果的發生,必須是行為 人所違反的規范所排斥的。簡言之,一是結果的發生,必須 是行為人所制造的風險的實現;二是行為人所制造的風險,必須正是法律本身所要排斥的風險。21(3)合法的替代行 為與風險升高,即如果行為人違反注意規范的情況下結果發 生,即使行為人不違反注意規范,結果仍然難免發生,此即 合法的替代行為,則該行為人是否可歸責?羅克辛對此創造 了“風險升高”理論。但目前支持或反對風險升高理論旗鼓 相當。22就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這種合法替代行為一 般不能免于歸責。對于瀆職罪而

27、言,比較重要的是注意規范 的保護目的范圍。結合前述案例分析,案例二孫某商檢失職 案,創設了風險,該風險也實現,且該風險在規范的保護目 的范圍之內,因為法規及操作規程規定批批檢驗、現場核查 的目的就是防止違反規定的物品出境,因此孫某的行為應當 被歸責。而前述案例一包智安越權出具鑒證書案中,創設了 風險,但并不符合注意規范的保護目的,不能認為實現了風 險。因為法律規范禁止國有企業出具簽證書或擔保的保護目 的,并不是防止其他企業破產,而是國有企業的信譽和國有 資產本身的安全,本案中后來的借款不能歸還并非其風險行 為所造成。因此,包智安不構成濫用職權罪,二審的結論是 正確的,但是論證的思路卻是錯誤的。

28、最后,構成要件效力 范圍。對于有些案例,行為人所創設的風險實現,還要考慮 是否在構成要件效力的范圍之內,如果不是構成要件的效力 所包括的范疇,則不能歸責于該行為人,這是客觀歸責第三 個判斷規則。主要包括以下下位規則:(1)被害人自我負責。 如果被害人自己有意投入風險實現,那么雖然行為人的行為 與被害人的損害有關,基于自我負責原則,結果就不在構成 要件效力范圍內。例如暴風雨夜,船夫警告危險,被害人執 意要求船夫出海,翻船喪命。(2)第三人負責領域,主要限 定為消防、警務等專門職業上的專屬領域,如張三家失火, 消防員因救火而喪生,該喪生結果不能歸責于張三,因為這 屬于消防人員專屬的責任。臺灣地區學

29、者林鈺雄認為,客觀 歸責的第三段構成要件效力范圍“有無存在價值,是表象問 題而已”。23多數可以被害人承諾來解決,而第三人專屬負 責領域由于涉及到特定行業,比較容易判斷,因此,在筆者 看來,“構成要件效力范圍”本身的適用范圍是極為有限的, 但該規則引入我國還是具有積極意義,請看下面的案例:【案 例三:徐靜、韓建江追捕嫌犯案】:被告人徐靜、韓建江,系 新疆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局保衛科工作人員。1994年3月26 日,被告人徐靜受庫車縣公安局的委托,與被告韓建江一起查 找嫌犯,途中追趕一盜竊犯嫌疑人阿不拉卡衣木,阿不 拉卡衣木被追無路可逃,便脫下衣服跳入河中。兩被告 人試圖救助,終因河水湍急致阿不拉卡

30、衣木溺水死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拜城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 人徐靜和韓建江分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拘役六 個月緩刑六個月。阿覺蘇地區中級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徐 靜、韓建江身為保衛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發現盜竊犯罪嫌疑 人即進行抓獲,屬正當履行職務的行為。犯罪嫌疑人在逃跑 中溺死,屬意外事件,兩上訴人對此后果無法預見,不應承 擔刑事責任,宣告無罪。24該案一、二審出現兩種截然不 同的判決結果也反映了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弊端。二審的判 決結果是正確的,但僅以意外事件為由顯然是缺乏說服力 的。事實上,該案件用客觀歸責理論就能清晰而準確地解決。 因果層次,徐靜、韓建江是導致阿不拉卡衣木溺水死亡

31、 的原因,具有因果關系,這一點毋庸置疑;客觀歸責層次, 一方面公安人員追捕犯罪嫌疑人是正當履職行為,所創設的 風險是能夠被容許的風險;另一方面阿不拉卡衣木知道 自己跳入水中會有危險,后果應當屬于被害人自我負責。事 實上,類似的警察追小偷而發生車禍而喪生等案件也屢有發 生,國內理論和實踐對此爭論不休,客觀歸責理論的引入可 以平息這種無謂的爭論。對于這類案件,小偷可因警察的執 行職務,對自己的死亡自負其責,而不應當歸責于執行公務 的警察。25四、結語表面上看,客觀歸責理論,使得“判 斷客觀構成要件合致性,多增加一個判斷標準,多增加一道 手續,實際上,透過這個要素把原需切實證明的因果流程簡 化了,透

32、過危險的概念,使得證明更加容易o 26盡管 國內刑法學界對客觀歸責理論還抱有懷疑,27但是對于法 學而言,一個理論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實踐有用 性,法學研究的終極目的是為司法實踐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 和路徑。前述立足于司法實踐、通過瀆職罪這塊試金石的檢驗表明,盡管客觀歸責理論因其新穎性而變得高深莫測,但 是揭開其神秘面紗之后卻發現,原來其不僅在理論上解決了 長期以來因果關系認定與責任歸咎的混同問題,更為司法實 踐提供了明確的、可操作的、簡易的工具,說客觀歸責是“解 決無數現代爭議案例的惟一鎖鑰”,28并非夸大之詞。*李勇,男,1979年3月出生,法學碩士(刑法學專業),江 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檢察官、檢察員,全國檢察理 論研究人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培訓兼職教師。 【德】許迺曼:關于客觀歸責,陳志輝譯,載許玉 秀、陳志輝編不移不惑獻身法與正義一一許迺曼教授刑事 法論文選輯,春風煦日論壇2006年版,第542頁。需 要說明的,客觀歸責理論并非因果關系理論,而是客觀構成 要件的重要理論,但鑒于客觀歸責與因果關系的密切關聯, 一般在論述客觀歸責時會涉及到因果關系。參見高銘 暄: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129頁以下。 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 2版,第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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