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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電動踏板公司股東權利與股東會制度電動踏板公司股東權利與股東會制度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2666218 一、 項目概況 PAGEREF _Toc112666218 h 3 HYPERLINK l _Toc112666219 二、 公司資本法律制度 PAGEREF _Toc112666219 h 5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0 三、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與作用 PAGEREF _Toc112666220 h 12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1 四、 國外對公司治理的定義 PAGEREF _Toc1

2、12666221 h 16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2 五、 國內對公司治理的定義 PAGEREF _Toc112666222 h 19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3 六、 公司章程的內容 PAGEREF _Toc112666223 h 23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4 七、 公司章程概述 PAGEREF _Toc112666224 h 26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5 八、 中小股東及其權益 PAGEREF _Toc112666225 h 31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6 九

3、、 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 PAGEREF _Toc112666226 h 33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7 十、 股東 PAGEREF _Toc112666227 h 40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8 十一、 股東權利 PAGEREF _Toc112666228 h 45 HYPERLINK l _Toc112666229 十二、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2666229 h 49 HYPERLINK l _Toc112666230 十三、 未來發展趨勢 PAGEREF _Toc112666230 h 50 HYPERLINK l

4、_Toc112666231 十四、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2666231 h 53 HYPERLINK l _Toc112666232 十五、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2666232 h 54 HYPERLINK l _Toc112666233 十六、 組織機構管理 PAGEREF _Toc112666233 h 56 HYPERLINK l _Toc112666234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2666234 h 57 HYPERLINK l _Toc112666235 十七、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2666235 h

5、 58 HYPERLINK l _Toc112666236 十八、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2666236 h 60項目概況(一)項目基本情況1、承辦單位名稱:xx(集團)有限公司2、項目性質:技術改造3、項目建設地點:x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4、項目聯系人:嚴xx(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展望未來,公司將圍繞企業發展目標的實現,在“夢想、責任、忠誠、一流”核心價值觀的指引下,圍繞業務體系、管控體系和人才隊伍體系重塑,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和管理及業務模式的創新,加強團隊能力建設,提升核心競爭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為國內一流的供應鏈管理平臺。公司注重發揮員工民主管理、民主參與、民主監督

6、的作用,建立了工會組織,并通過明確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職權、組織制度、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廠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企業民主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圍繞公司戰略和高質量發展,以提高全員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履職能力為核心,堅持戰略導向、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持續深化教育培訓改革,精準實施培訓,努力實現員工成長與公司發展的良性互動。公司秉承“以人為本、品質為本”的發展理念,倡導“誠信尊重”的企業情懷;堅持“品質營造未來,細節決定成敗”為質量方針;以“真誠服務贏得市場,以優質品質謀求發展”的營銷思路;以科學發展觀縱觀全局,爭取實現行業領軍、技術領先、產品領跑的發展目標。 未來,在保持健康、穩定、快速、持

7、續發展的同時,公司以“和諧發展”為目標,踐行社會責任,秉承“責任、公平、開放、求實”的企業責任,服務全國。(三)項目建設選址及用地規模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占地面積約69.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四)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26086.91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1128.3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80.99%;建設期利息465.3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8%;流動資金4493.2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2

8、2%。(五)項目資本金籌措方案項目總投資26086.91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16590.88萬元。(六)申請銀行借款方案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9496.03萬元。(七)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520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41708.45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7529.03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1.31%。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89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8593.59萬元(產值)。(八)項目

9、建設進度規劃項目計劃從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到工程竣工驗收、投產運營共需24個月的時間。公司資本法律制度(一)公司資本的概念公司資本又稱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確定的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法人財產總額。公司一經注冊登記成立,該公司資本就成為注冊資本,公司就合法擁有了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法人財產,除非公司解散,否則公司就可以無限期地使用這些財產。不同于公司營運過程中的實有資產,公司資本是一個不變的觀念上的數額,有法定最低限額的要求。這一限額是公司成立和存在必不可少的條件,它不因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和公司實有資產的增減而變動,因為公司資本的變動須經過法定程序。與公司資本相關的幾個概念有:1、公司資產公司資產

10、是指公司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財產,其表現形式包括貨幣、實物、無形財產等。它既包括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自有財產公司資本,也包括公司對外發行的債券、向銀行貸款等形成的公司負債及其他股東權益。所以,公司資產是個外延比公司資本寬泛得多的概念。一般而言,公司資產總是大于公司資本的。但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虧損嚴重,則可能出現公司資產小于公司資本的情況。與公司資產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公司凈資產。公司凈資產是指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后的凈額。凈資產是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經營得好的公司,其凈資產可能大大高于其資本額;經營不善的公司,則可能出現凈資產為零或負數的情況。2、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所有的資產

11、,是投資者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的總和。在我國,公司資本僅指注冊資本,就是公司成立時在登記機關登記并由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額的總和。按照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并不需要全部認足,發起人或股東只需認足公司注冊資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所以,注冊資本只不過是公司預計將要發行(或籌足)的公司自有資本總額和政府允許公司發行資本的最高限額。只要注冊資本沒有發行完畢,章程中所記載的公司注冊資本數就是個“名義資本”或“核準資本”。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在股東繳清其所認購的出資前,公司的注冊資本總是大于其實收資本的。3、發行資本發行資本是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12、在注冊資本額度內已經發行的、由股東認購的資本總額。由于注冊資本限定了發行資本的數據,發行資本總額不可能超過注冊資本總額。在公司股本沒有全部發行完畢之前,發行資本總是小于注冊資本的,當公司股本全部發行完時,發行資本就等于注冊資本。4、實繳(收)資本不少國家的公司法不僅允許公司資本分次發行,而且允許已發行的資本分期繳納股款。所以,實繳(收)資本就是全體股東實際繳納的或者公司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除非發行資本一次繳清;否則,實繳(收)資本總是小于發行資本的。當發行資本全部繳清時,實收資本就等于發行資本。但在任何情況下,實繳(收)資本都不會大于發行資本。5、催繳資本催繳資本又稱未收資本,是指股東已經認購

13、但尚未繳納股款,而公司隨時可向股東催繳的那部分資本。所以,催繳資本總是等于發行資本減去實繳資本后的余額。(二)公司資本的原則公司資本的原則是傳統公司法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并確認的關于公司資本的基本原則,具體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它最初體現在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定中,以后又逐漸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并對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公司資本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是指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資本總額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由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必須由發起人和認股人全部認足并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資本確定原則由近代大陸法系

14、國家的公司法確定,迄今仍為一些大陸國家所采用。資本確定原則能保證公司的資本真實可靠,有效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投機欺詐。但由于這一制度有非常嚴格的資本條件,使得公司設立非常困難,發起人責任重大。再者由于公司設立之初資金的需求量一般較少,公司資本全部發行極易造成資金閑置。因此一種新的資本原則即認可資本原則開始被各國所采用。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充分體現了資本確定原則的要求。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并須上股東全部認足或繳足,公司才能成立。2、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其注冊資本額相當的財產。而要做到這一點,實際上是

15、要求公司以具體的財產來充實抽象資本,故該原則又被稱為資本充實原則。資本維持原則的意圖,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公司有足夠有償債能力,以達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公司信用基礎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股東對盈余分配的過高要求而導致公司資本的實質性減少。我國公司法中體現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股東對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價值負保證責任;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等。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變更章程,不得改變。所以,資本不變原則并非指資本數量絕對不得變更,而是指不得隨意變更

16、。資本不變原則的本意,一是為了防止公司隨意減少資本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為了避免資本過剩而降低投資回報率,從而使股東承擔過多的損失。我國公司法有關公司增減資本的規定也是符合資本不變原則的要求的:公司若欲增加資本,應先由董事會制訂增加資本的方案,然后由股東(大)會對增加資本做出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最后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若欲減少資本,除如上程序外,還須依公司法關于對公司債權人的特別保護程序的要求,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并應債權人的要求或者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之后再依法辦理公司資本的變更登記并公告。(三)公司資本的構成公司資本固然應以一定的貨幣金額來表示,但就其

17、具體構成而言,并不以貨幣為限。綜觀各國公司法有關規定,一般允許資合公司的股東以貨幣(現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多種形式。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也是如此。1、貨幣貨幣,是公司資本中最常見也是最基本的構成形式,幾乎所有不同類別的公司都離不開貨幣資本,因為貨幣具有其他形式的資本所不具有的一些優點。2、實物實物,主要是建筑物、廠房和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不過對于股東以實物形式出資的,除必須依法進行資產的評估作價外,還應及時辦理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手續。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及未取得專利的技術秘密和技術訣竅等無形資產部分,這也是各國公司法普遍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我國公司

18、法對此另有較為嚴格的要求:第一,該知識產權必須經合法注冊登記,是投資者合法的權利;第二,該知識產權沒有法律上的爭議,是投資者無可爭辯的權利;第三,該知識產權必須經過法定資產評估機構的市場評估。資產評估不實的,除了評估機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外,由于不實部分造成股本減少的,其他股東應當對公司登記部門和公司清算承擔連帶責任;第四,該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利,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應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4、土地使用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只能依法獲得使用權。公司取得該權利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以公司作為受讓方或承租方,通過與出讓方或出租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商

19、事合同或租賃合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金后獲得土地使用權。第二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獲得土地使用權。兩種方式,只有第二種情況才能作為公司資本組成部分。公司法的概念、特征與作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變更、消滅和公司內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國現行公司法就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書簡稱公司法),該法共十三章計二百一十九條,于2006年1

20、月1日起正式實施。廣義的公司法包括以公司法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釋,我國參加和承認的國際條約,地方性法規等,統稱公司法。公司法主要確立了如下法律制度:公司設立的法律制度、公司資本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公司終止清算法律制度等。(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組織法,又是活動法公司法調整的對象是公司內外部的組織關系。公司法作為組織法,具體包括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公司是財產的組織形式,公司法還就公司財產的構成、股東對公司利益的分配等做出規定。同時公司又是以

21、營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體,它要從事各種管理活動、交易活動。公司法須對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管理活動進行規范,同時對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等行為進行規范。2、公司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公司法調整公司組織活動,就必須對參與公司活動的各種主體做出規定,規定這些主體的資格條件、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這些都是實體法的內容。公司法又有關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清算與解散,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表決等程序的規定。僅有實體的規定而無程序的保障,公司法很難達到有效規范公司交易行為、保護社會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公司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和統一。3、公司法既是強制性規范,也有任意性規范公司法中的規定,既有強制

22、性規范,也有任意性規范,但強制性規范占大多數。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私法的范疇。然而,司法活動的主體必須遵守共同的行為規范,且這種行為規范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效力。公司法還體現了國家干預的原則,因為公司設立不純粹是個人的私事,而是影響社會利益的事。在現代社會,公司已在商品經濟活動中占主導地位,它影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國家通過立法干預公司,是為了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促進經濟秩序的穩定。(三)公司法的作用現代公司法的完善和進步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要求和結果,而公司法對鼓勵投資、集中資本興辦企業、維護商業組織、繁榮資本主義經濟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

23、法對于促進經濟改革,保證現代化建設的健康順利進行,亦有著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以下四個方面利益的保護:1、保護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法確認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賦予其法人資格,使其存在取得了法律的效力。同時公司法也明確地規定了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管理機關的組成和職責、股東對公司應承擔的義務等。一方面使公司本身的活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人限制和侵犯公司的權利,防止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權力以及股東只考慮個人眼前利益,而不顧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中的許多規定是尋求對股東權益的嚴密保護。其中包括確認股東對公司債務只以其出資額

24、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有權分配公司盈利、有權轉讓自己的股份,以及在公司解散時有權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另外,股東也有權組成股東會參與公司事務管理等。在我國,由于多年前存在政策多變的客觀情況,許多人對投資的安全性和盈利性還存在或多或少的疑慮,公司法的制定無疑有助于消除這種不應有的顧慮。3、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必然要與他人進行廣泛的經濟往來,形成大量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對債權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護。在我國,由于一些公司商業信用低下、惡意逃避債務和動輒陷入支付不力或破產等嚴重危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公司法這方面的作用更為突出。公司法通過規定公司的財產制度和活動,包括確定其最低

25、資本額、加強資信審查、嚴格公司會計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使依法成立的公司都具有基本的開展經營活動和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以及必要時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4、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定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經濟組織,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雄厚,經營規模大,業務范圍廣,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舉足輕重。公司法將各種公司的活動納入法律的軌道,包括嚴格公司設立登記條件和程序,實行公司會計事務的公開化原則,加強有關部門、特別是銀行、稅務、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檢查和監督等,對于保護整個社會交易的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定,也具有重要作用。國外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的英文為“CorporateGovernan

26、ce”,其直譯為法人規制或法人治理結構。西方學者對公司治理內涵的界定,主要是圍繞著控制和監督經理人行為以保護股東利益、保護包括股東在內的公司利益相關者利益兩個主題展開的。圍繞著控制和監督經理人行為、保護股東利益這一主題,西方學者對公司治理的內涵有三種理解:1、股東、董事和經理人關系論馬克J.洛(1999)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公司股東、董事會和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2、控制經營管理者論斯利佛和魏斯尼(1997)認為,公司治理是公司資金提供者確保獲得投資回報的手段。如資金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將利潤的一部分作為回報返還給自己,他們怎樣確定管理者沒有侵吞他們所提供的資本或將其投資在不好的項目上,他們

27、怎樣控制管理者,等等。3、對經營者激勵論梅耶(1994)把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圍繞著保護公司利益相關者利益這一主題,西方學者對公司治理的內涵有四種理解:一是控制所有者、董事和經理論。普羅茲(1998)認為,公司治理是“一個機構中控制公司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行為的規則、標準和組織”二是利益相關者控制經營管理者論。希克(1993)等人認為,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借以委托董事,使之具有指導公司業務的責任和義務的一種制度,是以責任為基礎的。一種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應提供能夠規范董事義務的機制,以防止董事濫用手中的這

28、些權力,從而確保他們為廣義上的公司最佳利益而行動。公司治理結構應看成是公司與公司的組成人員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從道義上使公司及其董事有義務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約翰和塞比特(1998)認為,公司治理是公司利益相關者為保護自身的利益而對內部人和管理部門進行的控制。三是管理人員對利益相關者責任論。布萊爾(1999)認為,公司治理是一個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機整合。任何一個公司治理制度內的關鍵問題都是力圖使管理人員能夠對其他的企業資源貢獻者如資本投資者、供應商、員工等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因為后者的投資正“處于風險”中。1981年4月5日,美國公司董事協會的會議紀要對公司治理所做的概括

29、被認為是最權威的定義。該協會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確保公司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得以確立,確保整個管理結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這些目標和計劃的一種組織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結構還要確保整個管理機構能履行下列職能:能維護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保持和提高公司的聲譽;對與公司發生各種社會經濟聯系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四是利益相關者相互制衡論。國外關于利益相關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的界定,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利益相關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論,是以錢穎一(1999)為代表的。這種治理理論主要圍繞著投資者、經理、職工三個公司主要利益相關群體來展開研究。錢穎一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

30、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第一,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第二,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和職工;第三,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廣義的利益相關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論,是以科克蘭和沃特克、李普頓等為代表的。這種治理理論是圍繞著公司所有利益相關群體來展開研究的。科克蘭和沃特克(1988)認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利益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核心的是:誰從公司決策(高層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么”

31、和“應該是什么”之間存在不一致時,一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李普頓(1996)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應看成是一種手段,用來協調公司組成成員即股東、管理部門、雇員、顧客、供應商及包括公眾在內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和利益,而這種協調應能確保公司的長期成功。國內對公司治理的定義由于公司治理涵蓋了企業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研究領域,跨越管理學、經濟學、金融學、法學和社會學等多個學科,對此問題研究的領域也比較多,對公司治理得出的概念也比較多。加之,公司治理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歷史產物,它是隨著企業的產生和發展而不斷演進的。目前,國內主要從具有比較廣泛研究和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學、經濟學和法學的三大學科角度

32、來進行定義。4、管理學對公司治理的定義李維安(2000)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供應者、雇員、政府、社區)之間的利益關系”。5、經濟學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吳敬璉(1994)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關系。斯坦

33、福大學錢穎一教授在他的論文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來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包括投資者、經理、工人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關系中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應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和職工;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林毅夫(1997)是在論述市場環境的重要性時論及這一問題的。他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對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績效進行監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隨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義作為佐證,他還指出,人們通常所關注或定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實際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內部治理結構。

34、張維迎(1999)的觀點是,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些問題,并認為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6、法學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崔勤之認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組織機構的現代化、法治化問題。從法學角度講,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性地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公司治理結

35、構是一個法律制度體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內部機構分權制衡機制以及法律規定的公司外部環境影響制衡兩部分。公司的存在是離不開外界環境的”。從上面列出的這些定義可以看出,學者們對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種合同關系。公司被看作一組合同的聯合體,這些合同治理著公司發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場組織這些交易時發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經濟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特征,所以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夠事前預期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并對各種情況下締約方的利益、損失都做出明確規定的合同。為了節約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關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說,合同

36、各方不求對行為的詳細內容達成協議,而是對目標、總的原則、遇到情況時的決策規則、分享決策權以及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的機制等達成協議,從而節約了不斷談判、不斷締約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為依據,在本質上就是這種關系合同,它以簡約的方式,規范公司各利害相關者的關系,約束他們之間的交易,來實現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較優勢。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權、責、利關系。合同要能有效,關鍵是要對在出現合同未預期的情況時誰有權決策做出安排。一般來說,誰擁有資產,或者說,誰有資產所有權,誰就有剩余控制權,即對法律或合同未作規定的資產使用方式作出決策的權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這種控制權。這有兩層

37、意思:一層是公司治理是在既定資產所有權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權形式不同,比如債權與股權、股權的集中與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會不同。另一層是所有權中的各種權力就是通過公司治理結構進行配置的。這兩方面的含義體現了控制權配置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密切關系: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公司治理是控制權的實現。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公司治理是針對公司制企業的一種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監督與制衡思想指導下,處理因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圍繞公司所形成的各利益方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和外部機制實施的共同治理。它包含了“制度”與“機制”兩個層面的內容,同時又是一個動態與靜態相結

38、合的過程。靜態主要是指制度層面上的治理措施,動態主要是指公司內、外的各種治理機制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對處于相對靜態中的公司治理結構發揮著作用。公司治理的目標在于科學決策、控制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績效以及滿足各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公司章程的內容(一)公司章程內容的分類公司法將公司設立及組織所必備事項預先規定在公司法之中,成為公司章程的準據,并由公司章程予以針對性地細化和做出具體規定。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規定,依據其效力不同,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所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公司法有關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39、的規定屬于強行性規范。從法理角度講,若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則章程無效。而章程無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設立無效。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一般都是與公司設立或組織活動有重大關系的基礎性的事項,例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資本數額,公司機構、公司的代表人等。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所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中規定的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于公司章程的事項。就性質而言,公司法有關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法律規范,屬于授權性的法律規范。這些事項記載與否,都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事項一旦記載于公司章程,就要產生約束力。當然,沒有記載于公司章程的事項不生效。3、任意記載事項所謂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在公司法規

40、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之外,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經由章程制定者共同同意自愿記載于公司章程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的規定充分地體現了對公司自主經營的尊重。(二)我國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1、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

41、其他事項。我國公司法第79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十)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三)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2、其他規范文件的規定為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適應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實際需要,1997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

42、引(以下簡稱為指引),作為上市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訂工作依據。為適應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規范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國務院證券委、國家體改委1994年8月27日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因此,上市公司和到境外上市的公司,應當依據這兩個規范性文件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概述(一)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對于公司來講,章程是最為重要的自治規則,是公司高效有序運行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自治機制,是公司、公司股東

43、,特別是公司大股東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則。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有機結合,是規范公司組織和活動的重要保障。(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作為公司自治規則,公司章程即公司憲章,在公司自治規則體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也是公司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還是公司制定其他規章的重要依據。因此,公司章程對于公司的設立和運營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為:1、法定性所謂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確規定。這是各國的立法通例。具體來講,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制定的法定性。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該法制定公司章程

44、。公司章程制定于公司設立階段,成為公司的設立依據,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內容的法定性。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均有明確的規定,而且,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可能會導致章程的無效。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賦予的。我國公司法第11條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修改權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遵照公司法的明確規定進行。例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為之。公司章程須經登記。登記程序的設定是保證章程內容合法和相對穩定的措施之一。我國公司法第2

45、7條、第82條第2款、第94條均規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請設立登記必須報送的文件之一。同時,公司章程經修改變更內容之后,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2、公開性公司章程記載的所有內容都是可以為公眾所知悉的。而且,公司和公司登記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股東及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及潛在的交易對象可以不同的方式從不同的途徑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公司章程的公開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公司章程須經登記。公司章程須經登記本身即是章程公開性的表現之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在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置備于本公司,我國公司法第101條和第110條均做了相應的規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公開

46、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時必須披露的文件之一。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的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必須報送的文件之一。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是公司的行為規范,對特定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均有重要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現為公司不同則章程也有所不同。每個公司在制定章程時,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針對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處行業、股東構成、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等不同特點,確定本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具體規則。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會存在差異。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體現了公司經營自由的精神。(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

47、程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也不能獲得登記。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3、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由于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

48、與義務關系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進行經濟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

49、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中小股東及其權益中小股東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較少、不享有控股權,處于弱勢地位的股東,其相對的概念是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會公眾股股東。中小股東權益是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往往也是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我國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同為公司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內容相同的股東權,其權益本質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是

50、從計劃經濟環境中產生的,因而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設計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權分置狀況的存在,導致大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客觀上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保護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上市公司再融資時,“大股東舉手,小股東掏錢”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大股東對小股東侵害行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獨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國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獨大,對控股股東行為缺少有效制約,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投資者和經營管理層之間有效約束機制難以建立。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是形成大股東對中小股東侵害行為的直接原因。另一

51、方面,我國公司法對表決權的規定比較簡單,基本原則為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一股一票表決權在使大股東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的同時,卻使小股東的意志對公司決策變得毫無意義,使股東大會流于形式,從而出現小股東意志與其財產權益相分離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股東之間實質上的平等關系。為了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我們應該切實解決上述兩個根源性問題。“一股獨大”是證券市場設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現象,它使得國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問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這個問題之所以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其癥結主要在于:國家股、法人股歷史存

52、量太大。證券市場發展的十多年來,二者合計占總股數的比例一直維持在6070%左右。國家股、法人股的上市會影響國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家經濟控制力的喪失。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縱觀世界各國,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舉措大致有以下幾種:(一)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作為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一種表決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伊利諾伊州憲法的規定。后逐漸為各國效法。按照適用的效力不同,累積投票權制度可以分為兩種強制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即公司必須采用累積投票權制度,否則屬于違法。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又分為選出式和選入式兩種,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規定,否則就應實行累

53、積投票權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就不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立法政策隨著現代制度的成熟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呈現漸趨寬松的發展趨勢。2002年我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中國證監會以規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積投票制,是對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補。目前我國已有許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該細則。(二)強化小股東對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提案權1、請求權的強化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應當召集臨時

54、股東大會。從目前看,此比例過高,建議將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個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召集請求權,但沒有規定董事會依請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也沒有規定董事會拒絕股東的該項請求時應如何處理,故法律還應規定小股東有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力。3、提案權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就某個問題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大股東提出的或已通過的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決議。股東提案權能保證中小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修正。(三)類別股東表決制度類別股東是指在公司的股權設置中,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種類,不同權利的股份。具體區分包

55、括發起人股、非發起人股;普通股、優先股;無表決權股份,特殊表決權股份(如雙倍表決權);不同交易場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聯交所、倫敦交易所、紐約交易所上市股份;關聯股東股份、非關聯股東股份等。進行股東類別區分的實質是優化股東的優勢,保護弱勢股東的利益。類別股東大會在我國尚未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上已存在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或從主體角度劃分的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是指一項涉及不同類別股東權益的議案,需要各類別股東及其他類別股東分別審議,并獲得各自的絕對多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只有獲得持該類別面值總額的3/4以上的絕大多數同意或該類別股東經分別類別會議的特別批準才能通

56、過決議;歐盟公司法第五號指令第40條、臺灣地區所謂的公司法159條也有類似制度的規定。第五號指令第40條就明確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資本劃分為不同的類別,那么股東大會決議要生效就必須由全體受該決議影響的各類股東分別表決并同意。這樣,中小股東就有機會為自身的利益對抗大股東的不公正表決。但是“類別股東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過分強化股東的分別,不能過度使用,否則會造成各類股東代表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沖突升級,從而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為了穩定有效地推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我們認為:(1)“類別股東表決制度”要逐步推行。對于類別股東投票制度的實施是有成本的,同時還需要相關配套條件作支撐,即

57、會帶來治理成本的增加:雖然從長期來看,這種投資是適應的,但在目前流通股東參與較少、網上投票、征集投票權尚未實行的現實情況下,公司實行這種制度時還應量力而行。(2)平衡各類股東的利益是實施成功的關鍵。在我國國有非流通股“一股獨大”的現實情況下,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已是不爭的事實。完善并推廣類別股東表決機制無疑是治“病”的一劑良藥。但是,我們采用類別股東投票機制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東的控制權,減弱或影響他們正常的決策權利,干預公司高層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東單獨做出決定之前,給中小流通股股東代表自身利益說話的機會,尊重他們的意見,即兼顧和平衡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

58、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關于“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具體實施,還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類別股東大會的召開形式無非是三種:傳統的現場形式、通訊形式、網上投票。目前應該大力推廣網上投票,讓更多的流通股股東參與投票。流通股股東網上投票機制可以極大彌補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東不能及時到達會場參加股東大會的缺陷,盡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東關心自身的利益。(4)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基礎。公眾股東要有效地參與表決,首先要對將要表決的事項有較準確的、詳細的了解,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強與公眾股東的溝通與交流,即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這是“類別股東表決機制”成功實施的基礎。我國

59、證監會于2004年12月7日頒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為股東民事賠償提供了權利根據,中介程序法上的訴權領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18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一旦我國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和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將蓄意侵犯股東利益特別是

60、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試法者必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五)建議表決權排除制度表決權排除制度也被稱為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這一制度在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韓國商法規定,與股東大會的決議有利害關系的股東不能行使其表決權。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的立法也采納了表決權排除制度。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和剝奪,因為有條件、有機會進行關聯或者在關聯交易中有利害關系的往往都是大股東。這樣就相對地擴大了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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