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修訂)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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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XX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修訂)為創建優良學風,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維護我校參加考試學生(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XXXX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少數民族預科生及其他學生參照執行。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試是指我校組織的校內各類考試。第三條 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對考試違規學生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

2、恰當。第四條 監考人員負責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現場認定;教務處、研究生處以及相關院(系)負責對學生考試違規的復核、認定;院(系)負責對考試違規學生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第五條 學生對學校因考試違規給予的處分享有知情權、申辯權和申訴權。第六條 學生參加國家、社會各級各類考試,被認定為考試違規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章 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七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經警示、教育不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一)攜帶通訊設備或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帶準考證、學生證(一卡通)或身份證等參加考試要求的相關證件,經監考

3、人員警告,仍堅持參加考試的;(三)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或者不服從監考教師調整座位的;(四)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五)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六)在考場內喧嘩、吸煙、隨意走動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七)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八)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九)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十)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或干擾考核評卷工作的;(十一)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

4、行管理職責的;(十二)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打擊、報復、糾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教務管理人員、評卷教師、檢舉人、證人或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十三)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十四)其他違反考場規則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第八條 對考試違紀學生的處理:(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二)給予記過處分;(三)處分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第九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攜帶、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在身體、衣物或其他身邊物品(含電子設備)上發現載有與考試相關內容的;(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

5、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未經批準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十)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十一)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十二)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十三)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第十條 對于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一)取消該科目的

6、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二)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在校期間第二次考試作弊或考試作弊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三)因考試作弊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宣布證書無效,收回、沒收、注銷相關證書,取消相關資格;(四)處分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第三章 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考試違規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考試違規行為,應當由監考人員現場即時認定;無法現場認定的,由考務部門與考生所在院(系)及時共同調查認定。第十二條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考試違規事實

7、的依據,須由違規考生和監考人員簽字確認。考生拒絕簽字的,應當由監考人員在違規記錄中說明情況。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規行為的,須立即通知現場監考人員,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監考人員應當與教務處、研究生處等有關部門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第十四條 學生被認定為考試違規的,按以下程序處理:(一)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由學生所在院(系)根據考試通報,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報學生處(研究生處)備案、歸檔。(二)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由考務部門即時在全校范圍張榜通報,同時學生所在院(系)根據考試通報,在3個工作日內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處理意見。(三)校長

8、授權分管校領導根據情況及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院(系)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四)考試違規處理決定作出后,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及時向考試違規學生送達處分決定并做好教育警示以及思想疏導等工作。(五)該階段全部課程考試結束后,由學生處及研究生處向校長辦公會議通報考試違規處理結果。第十五條 被認定為考試違規學生的所在院(系),在對學生作出處理決定或建議前,應當核實相關事實和證據,并告知學生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可依照XXXX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修訂)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辯和陳述。第十六條 研究生處、學生處如認為院(系)對考試違規學生處理不當的,有權要求相關院(系)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或重新作出決定。第十七條 學生對考試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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