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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法學概論教案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教學,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質,了解法的起源,理解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教學重點與難點:法的本質;法制與民主;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第一節 法的起源、本質和作用一、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一般這樣歸納:“法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其目的在于維護、鞏固和發展一定社會關系和社會制度”。它包含三個部分:法的本質、特征
2、與作用。法的目的、作用在于維護、鞏固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社會關系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有些什么關系呢?最基本的是生產關系、經濟關系,如人們的經濟往來,參加一定的生產。此外,還有政治關系、婚姻家庭關系、勞動關系等等,這些若干關系統稱為社會關系。法的目的在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要使人與人的關系朝著向有利于統治階級需要的方向發展。法律: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即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又稱“法”)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二、法起源的歷史過程及法的歷史類型(一)法起源的歷史過程法的起源
3、是指法在人類歷史上最初是怎樣產生的。在人類社會歷史上,法和國家一樣,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人類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前處于原始公社時期,當時既沒有國家,也沒有法,社會組織是氏族制度,社會規范主要是習慣。正是這種氏族制度和習慣把原始社會的一切都調整和處理好了。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格工具的進步、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形成,產生了階級分化、階級對立和斗爭,在這種情況下,氏族制度和傳統習慣已經無法繼續維持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不可避免地要以某種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來代替它。處于優勢地位的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在政治上、經濟上的統治,建立起軍隊、警察、
4、監獄等一系列暴力機構和專門的管理機關,以鎮壓奴隸階級的反抗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同時,奴隸主階級還需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制定或認可法律,以確認、維護和發展對本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總之,為了滿足奴隸主階級統治的需要,為了確認和維護私有制的需要,為了在新的條件下滿足社會調整的需要,于是,國家和法便在這種社會矛盾的尖銳沖突及不斷解決中產生了。法的產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經歷了漫長的演變和發展過程,即由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過程。原始社會的習慣規范為法的產生準備了形式和條件,原始習慣與早期的法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繼承關系。但從本質上看,二者卻有著原則區別:前者是氏族組織的公共行為規
5、則,反映著氏族全體成員的愿望和要求,主要靠人們的自覺遵守和首領的威望來維持;而后者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確認和維護著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并以統治階級掌握的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二)法的歷史類型法的歷史類型是與社會形態相聯系得概念,是依據法所賴以存在的階級基礎及其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對各種社會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類。人類社會迄今已有五種社會形態,除原始社會沒有國家和法律外,法的歷史類型有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前三種歷史類型的法,盡管它們存在于不同社會形態內,各自有不同的階級性質和特點,但是由于它們都是建立在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之上,都是剝削階級意志和利益
6、的體現,都維護著人剝削人的制度,因此可以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的法。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同剝削階級類型的法有根本的不同,它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之上,是由社會主義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是消滅剝削、消滅階級、建設社會主義的有力武器。社會主義法是人類歷史上新型的法。三、法的本質法的本質是法理學的一個重要的本體論問題,歷史上許多法學家、思想家對法本質問題作過論述,由于他們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導思想的差異,對法本質的認識復雜而多樣。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的本質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第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也就是說,法是社會上層建筑現象,是一種制度化的意
7、識形態。所謂意志,是指有目的的意識,屬于社會生活中的主觀范疇。法體現著一定的意志,但不是“社會所有成員”的意志,在不同階級之間存在著基本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法所反映的只能是該社會中在經濟上,從而在政治上居于統治地位并掌握了國家權力的那個階級,即統治階級的意志,并通過權利義務的具體分配使統治階級處于優勢地位。同時,法所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雖然這種意志往往是通過一定的代表者或代表機關來宣告的。這些個人或機關必須反映和體現他們所代表的那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否則,他們就會被本階級所拋棄。第二,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并非統治階級所有愿望和要求都是
8、法,只有那些“被奉為法律”,即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具有普遍效力,并且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統治階級意志才是法。所以,這里所說的“被奉為法律”,既說明了法的外部特征,也說明了法的階級本質。第三,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存在決定意識。統治階級意志并非憑空產生,他們的價值理念以及由此決定的法律對權利義務的安排也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社會的現實條件所決定的。而在各種物質和精神的條件中,最終決定法本質的是社會物質條件,因為其他上層建筑現象的存在和發展歸根結底也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包括很多方面的內容,通常指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生
9、產方式等。地理環境、人口狀況對階級意志的具體內容當然有一定的影響,但對于法的本質具有決定意義的還是社會生產方式,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它們直接決定了生產資料和社會財富的占有和分配關系,決定著人們的價值觀。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生活的影響或功能。這種影響或功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法作為特殊的行為規則本身所具有的作用,一般稱之為規范作用,二是法還要服務于一定的社會政治目的,承擔著一定的社會政治使命。一般稱之為社會作用。這兩種作用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承的。(一)法的規范作用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于人們
10、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這種意見和態度以贊成和許可或反對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個社會傳達人們可以或必須如何行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過法律,人們可以知道什么是國家贊成的、應當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國家反對的,不該做、不得做的;可以知道國家的發展目標、價值取向和政策導向,甚至可以知道從國家的觀點看什么是明智之舉,什么是愚昧之舉。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調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發揮以對法律要求的知曉為前提。指引有兩種情況,第一,確定性的指引,即通過規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第二,不確定性的指引,即通
11、過授予法律權利,給人們創造一種選擇的機會。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法律不僅具有判斷行為合法與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善良的、正確的,還是邪惡的、錯誤的;是明智的、還是愚蠢的。通過這種評價,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引人們行為的效果。4、預測作用預測作用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會如何行為,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如何對待人們的行為,進而根據這種預知來做出行動安排和計劃。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現為,通過把國家或社會的價值觀念和價值標準凝結為固定的行
12、為模式(規則、原則等)和法律符號(天平、保劍、蒙眼布等)向人們灌輸在支配地位的意識形態,使之滲透于或內化在人們的心中,并借助人們的行為進一步廣泛傳播。其次表現為通過法律規范的實施而對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為發生影響。6、強制作用法的強制作用在于制裁違法行為。通過制裁可以加強法的權威性,保護人們的正當權利,增強人們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等;憲法中的對國家和政府中領導人的彈劾、罷免等。(二)法的社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是指法作為特殊的社會規范,為實現階級統治的社會目的而發揮的作用。從總的方面講,
13、法的社會作用是:法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第一,鎮壓敵對階級的反抗,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建立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第二,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關系,解決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和糾紛,增強統治階級內部的團結,以利于實現整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第三,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利益,保護統治階級的財產權。第四,處理社會公共事務,執行一些具有全社會意義的公共職能。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對法定義如下: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個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
14、,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第二節 法制一、法制的概念一般說來,法制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從廣泛意義上來說,法制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來的法律秩序。它包括三個組成部分:(1)法律,即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和法令,也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條例、章程、命令等;(2)制度,即根據憲法和法律建立起來的國家基本制度,如根據憲法制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3)法律秩序,即通過法律和制度建立起來的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其中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等。因此,法制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有機結合。從
15、狹義上講,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嚴格遵守,即依法辦事。當然嚴格守法是以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存在為前提的,所以我國法學家一般認為“法制”是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內容的有機統一,是依法辦事的制度。從依法辦事意義上來理解法制,法制主要有兩層含義:首先,是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處理與公民及其團體的關系,必須依法。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得濫用國家權力。其次,是指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普遍守法原則,即一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公民、社會團體的活動,都必須合法。二、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關系民主問題首先是國家制度的問題。民主作為國家制度,它包括國體和政體兩個方面。就國體而言,民主是指人民掌握國家的政
16、治權力。社會主義民主是指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掌握國家權力。就政體而言,民主是指國家的政治制度或一定的政治形式,即人民通過一定的政治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國家。社會主義民主就是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并以此來組成自己的國家政權機關。在我國,作為政體的民主,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社會主義民主第一次把供少數剝削階級享受的民主變成由廣大人民享受的民主,它是真正的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制度,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民主是緊密相連、相輔相成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一)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礎首先,只有人民真正地成為國
17、家的主人,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制定為法律。如果人民沒有在事實上成為國家的主人,那就不能制定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所以說,社會主義法制是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產生而產生的。其次,只有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才能制定出真正反映出廣大人民意志的社會主義法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決定了它必須由人民來制定。只有動員廣大人民,集中群眾的智慧,才能制定出真正體現人民意志的符合客觀規律的法律。再次,只有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才能切實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實施。法律制定之后必須靠人民來執行和遵守。只有充分發揚民主,使廣大人民更好地認識到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增強法律意識,才能有效地維護法律
18、的尊嚴和權威。(二)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首先,社會主義法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制度的體現和保障。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通過革命斗爭奪取國家政權后,必須建立適合于政權本質的國家制度,才能體現和保障人民的民主。為此,就必須制定并堅決執行那些體現和保障人民真正掌握國家權力的法律規范。取得政權的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還必須繼續為擴大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而斗爭,還必須不斷地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而斗爭。其次,社會主義法制是人民運用國家權力實現自己意志的體現和保障。人民的國家、人民的政權,不僅應按人民的意志組成,而且必須按人民的意志活動。制定社會主義法律并嚴格要求依法辦事,就
19、是要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人民的意志辦事,這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為了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人民的意志辦事,不僅要運用法律規定和保障人民有選舉、監督和罷免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要在法律上嚴格劃定他們的職權范圍,而且還必須要求他們的公務活動都有法律上的根據。再次,社會主義法制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體現和保障。社會主義民主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就是除少數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階級敵人和犯罪分子外,廣大公民都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社會主義法制是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的體現和保障。要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就必須鎮壓敵人的破壞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制裁一切違法行為。只有這樣,才能使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
20、由得到切實的保障,才能使每個公民發揮出自己的聰明才智,以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從而為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創造更多的機會,提供更充分的物質保障。總之,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必然要尋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更好形式,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加強。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關系,對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人民群眾學會運用法律武器,正確有效地保障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自由,自覺地履行自己對社會的神圣職責,以保證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和促進國家現代化的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三、法與道德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
21、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道德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它的內容與評價標準總是由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道德具有鮮明的階級性。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著相互滲透的關系,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某些道德規范往往具有法律效力,這表明了道德的法律性。統治階級總是力圖通過法律的形式,把本階級的道德準則上升為法律,使之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其二,法也體現一定的道德精神,亦即法律的道德性。在法律規范中,凝結著立法者關于善與惡、合理與不合理、正義與非正義的基本道德價值判斷。法和法律的規定,總是同人們關于正義的觀念、關于公平的觀念、關于捍衛人的自由、權利和尊嚴的觀念、關于社會責任
22、和義務的觀念等聯系在一起。在社會調整系統中,道德調整與法律調整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第一,從調整對象上看,道德主要通過對人們的內心和思想動機活動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而法律則主要指向人們的外部行為,要求人們外部行為的合法性,行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從這個意義上講,二者是內在調整與外在調整的有機統一。第二,從調整范圍上看,一般說來,道德調整地范圍比法律調整地范圍要廣泛的多,幾乎涵蓋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和一切社會關系;而法律調整地范圍通常限于那些要求并且有可能由國家評價和保障的社會關系,一般性的違背道德的行為不在法律調整地范圍之內。從這個意義上講,二者是廣泛調整與局
23、步調整的有機統一。第三,從調整地內容上看,道德調整的意義在于要求個人對他人、個人對社會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并不以行為人取得某種權利為條件;而法律調整地重心是對行為人的權利保障,它的主體內容是要求行為人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之間的一致性,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二者是義務設定與權利保障的有機統一。第四,從調整手段上看,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的基礎上,它主要通過人們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的譴責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遵守;而法律調整則主要通過有組織的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其實施,具有國家權威性,行為人對法律規范的違反,必然招致相應的法律制裁。從這
24、個意義上講,二者是道德評價與國家強制的相互補充。四、法與教育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教育對法的影響法是一個動態的運作系統,在這個動態系統中活動著的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即便組織的活動也是由人進行的),人的觀念、素質、能力和知識水平,直接決定著這個系統的運作狀態。而教育既是對知識的創造和再創造,又是對人才的生產和在生產,因而,教育之與法律,便有了關鍵性影響和意義。1、教育對法的直接影響(1)教育影響法的內容和法的調整范圍,導致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隨著教育的日趨普遍化、社會化和復雜化,國家通過立法對教育進行控制和管理促進教育健康發展的趨勢也日益加強,關于教育的專門立法不斷出現,其他立法乃至憲法中也有關
25、于教育的重要規定。在信息時代,由于教育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具有直接性質,優先發展教育成為許多國家的戰略考慮,原有的關于教育的立法在內容上和形式上更加復雜、豐富、完備、系統化,逐漸分化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即教育法。(2)教育提供系統的、有組織的積累、選擇、整理、保存、運輸、普及法和法的知識與技能的基本手段,是法得以繼承、傳遞、更新、發展的重要條件。(3)教育影響人們關于法的觀念、意識、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進而影響法的運作狀態。教育特別是法學教育,不僅以系統的、有組織的方式宣傳和傳授法和法的知識、技能、理論,培養和訓練人們熟練掌握和運用法的能力,而且深刻影響人們對待法的態度。(4)教育影
26、響法學研究的內容和方法,促進法學的繁榮和進步。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共生互動,互為前提。法學教育在傳授和創造法的知識和技能的同時,也為法學研究積累、保存、運輸了可作為研究基礎的內容;法學教育在培養和訓練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同時,也為法學研究提供了方法論借鑒。2、教育對法的間接影響教育是一個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關系互動、環境互設的開放系統,教育始終以其特有的方式影響著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這種影響在當今時代更為廣泛、深刻和直接,更具有基礎意義。知識經濟、信息時代決定了當今世界各國的競爭是知識和人才的競爭,歸根結底是教育的競爭。因而,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在更基礎且更直接的意義上依
27、賴于教育的發展。教育在基礎的、優先的環節上促進和推動經濟增長、政治民主、文化多元、社會生活有序,而這一切為法的發展和法治的實現營造了經濟、政治和文化前提。(二)法對教育的作用概括地說,法對教育的作用如下:第一,法確認教育的法律地位、發展規劃和實現途徑,使優先發展教育的戰略考慮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第二,法規范、組織和協調教育活動,為教育活動中的主體提供活動規則和程序。第三,法確認和保障教師在發展教育中的特殊地位,保護、鼓勵和獎勵有突出貢獻者。第四,法排除對教學、科研自由和公民受教育權的威脅和侵害,為教育活動創造自由、寬松、安定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五、法與科學技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科學技術對
28、法的影響1、科學技術影響法的內容,成為法律規定的重要依據。科技進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學知識,不斷被運用到法律領域,成為法律規定的重要的科學依據。如關于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法律規定,關于患麻瘋病未經治愈者不應結婚的規定,就是以醫學、遺傳學以及其它生物學科的科學原理為依據的。2、科學技術影響法的傳播形式和表現形式,使法的表現形式更科學合理,信息傳播更便利、快捷、準確和充分。20世紀以來的信息革命,特別是無線電、電視、電腦、網絡的出現和推廣,廣泛而深刻地影響法的文字表現形式和信息儲存形式,促成法的信息傳遞方式的變革,使人們得以在更廣泛的空間和更短的時間內便利、快捷、準確、充分地了解和掌握
29、法的信息,因而也就為人們認同、接受和遵行法律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條件。3、科學技術影響法的調整范圍,導致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科學技術的發展,廣泛而深刻地影響著人類的生活方式和人類社會的組織機構,導致原有社會關系發生改變和新的社會關系得產生,因而使法對社會關系調整地范圍不斷擴大,不斷出現和分化出新的法律部門。4、科學技術影響法律調整技術和法律調整機制,促進法律調整機制和手段的科學化、合理化和高效能化。現代科技的突破性進步,使得法律調整本應有的專業性、技術性程度提高,從而使這一過程可能具有更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更高的效能。(二)法對科學技術的作用在現代社會,法對科技活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
30、法組織和協調科技活動,為科技活動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學的規則和程序。現代科技活動的普遍化、復雜化要求它應是一種高度組織化、規則化和程序化的活動,是排除更多偶然性、任意性和專斷性的活動,法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當代一些國家已經把政府促進和鼓勵科技發展的內容直接規定在憲法中,一些國家制定了科技基本法,一些國家以立法確定科研經費在規模生產總值中的比例。2、法調節科技成果應用中產生的利益關系,保證和促進科技成果的合理推廣和使用。法將科技成果以權利形式設置成專利權、版權、信息控制權、發現權等,賦予它們以法律上的財產屬性和人身屬性,成為可以獨占、使用、處分、收益的產權,由此形成科技法律關系以及科技成果應
31、用中的技術轉讓法律關系、技術合作法律關系等,從而使科技成果應用中產生的利益關系,轉化為合理的、有保障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和促進了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廣。3、法協調科學技術與人的沖突關系,保證科學技術為人類福祉服務的方向。科學技術的發展意味著人對自然的征服和勝利,然而人類在享受征服自然帶來的福利的同時,也可能承受這種征服帶來的顯在或潛在的威脅,如核技術、生物技術可能被用于發動戰爭,這是科技發展過程中可能呈現的兩極狀態。為使科技造福于人類的一極發揮到極致,不利于人類的一極被控制在最小限度,就必須通過法律來調整合規范科技與人的沖突關系,減少和化解這種沖突帶來的緊張狀態和負效應,保證科技發展
32、的正確方向。第三節 法的創制和實施一、立法(一)立法的概念立法,又稱法的制定或法的創制,是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立法具有以下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立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但不是所有國家機關都有權立法,只有特定國家機關才能立法。一國究竟哪個或哪些國家機關享有立法權,主要取決于國家的性質、組織形式、立法體制和其他國情因素。2、立法是依據一定職權進行的活動。有權立法的主體不能隨便立法,而要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級別、特定種類的立法權立法,就自己有權采取的法的形式,所能調整合應調整的事項立法。3、立法是依據一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現代立法一般經過立法準備、由法案到法和立
33、法完善諸階段。4、立法是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法的活動。制定,通常指國家機關直接進行的立法活動。認可,指國家機關進行的旨在賦予某些習慣、判例、法理、條約或其他規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動。修改、補充和廢止,則指變動現行法的活動。(二)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基本原則是立法主體據以進行立法的主要準繩,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主要體現,是立法者立法意識和立法制度的重要體現。立法中有三大基本原則:法制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立法的法制原則的基本要求是:第一,一切立法權的存在和行使都應有法的根據,立法活動的絕大多數環節都依法運行,社會組織或成員以立法主體的身份進行活動,其行為應以法為規范,行使法所規定的
34、職權,履行法定職責。第二,規范立法制定和立法活動的法,應處分反映和表達人們的意愿。第三,關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動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權威,獲得普遍服從,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了法都要受到應有的追究。立法的民主原則包括三方面含義:第一,立法主體具有廣泛性。人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權在根本上屬于人民。第二,立法內容具有人民性,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宗旨,注意確認和保障人民的權利。第三,立法活動過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過程上貫徹群眾路線。立法的科學原則問題,也就是立法的科學化、現代化問題。現代立法應是科學活動。堅持立法的科學原則,有助于產生建設現代法制國家所需要的高質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規律、克服
35、立法中的主觀隨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錯誤和失誤、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法的活動中,所需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法案提出、法案審議、法案表決和法的通過。1、提出法案。提出法案,就是由立法提案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依據法定程序向有權立法的機關提出關于制定、認可、變動規范性法文件的提議和議事原則的專門活動。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的1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向全國人大提出屬于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法案。2、審議法案
36、。審議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階段,由有權機關對法案運用審議權,決定其是否應列入議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對其加以修改的專門活動。3、表決和通過法案。表決法案,是有權的機關和人員對法案表示最終的、最具有決定意義的態度。表決的結果直接關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為法。通過法案指法案經表決獲得法定多數的贊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種立法結果。法案的表決和通過關系密切,但并非同一概念。表決法案是通過法案的必經階段,是法案獲得通過的前提;通過法案則是表決法案的一個主要結果、主要目的。每個列入審議議程的法案都要經過表決這一程序,但并不都能獲得通過。4、公布法。公布法亦稱法的頒布,是指有權機關或人員,在特定的時間內,采用
37、特定方式將法公之于眾。公布法的權力在多數國家由國家元首行使,在有些國家由立法機關的領導機關行使。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公布法的時間和方法。實際做法是:多數法于通過當日公布,有的法于通過后間隔幾天公布;有的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許多是公布后間隔一定時間方才施行;國家法律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二、法的實施(一)法的實施的概念法的實施是指通過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途徑,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法律規范的活動,是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法的實施,是法律規范得以執行(含司法)、遵守的過程,即把法律規范中規定的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在社會生
38、活中轉化為具體化、個別化的過程。法的實施與法的實現。法的實現,是指通過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過程,達到法律設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結果。法的實施與法的實現既有區別,又緊密聯系:首先,法的實施側重于執法、司法和守法,而法的實現不僅強調執法、司法、守法,還特別強調法律監督。其次,法的實施可能是正值(達到預期效果)也可能是負值(與預期背道而馳),而法的實現肯定是正值。第三,法的實施是手段,法的實現是結果。沒有法的實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實現,沒有法的實施,法的實現就失去前提,就等于過河沒有橋梁。(二)法的實施的基本形式法的實施有守法、執法、司法、法制監督等四種基本形式。1、守法。守法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
39、和公民個人依照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權力)和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守法是法的實施的一種基本形式 。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如果法制定出來了,卻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執行,那必將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權威和尊嚴。正如我國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的:“法立而不行,與無法等,世未有無法之國而長治久安也。”2、執法。執法即法律執行,從廣義上講,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它包括一切執行法律、適用法律的活動。狹義上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
40、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執法的原則。我國行政執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高效率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法治原則在執法中的具體體現,是執法的最重要的一項原則。它要求執法主體要合法、執法內容要合法、執法程序必須合法。合理性原則是指執法主體在執法活動中,特別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管理時,必須做到適當、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觀、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與社會生活常理相一致。效率原則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對社會實行組織和管理過程中,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取得盡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執法效益。3、司法。司法亦稱法的適用,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
41、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它具有職權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決權威性等特征。我國司法體系。根據我國現行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現行司法主體由以下種類和層次,它們構成當代中國的司法體系。(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地方人民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三級。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主要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林業法院、海事法院等。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2)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和法律監督權,由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
42、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正確,首先是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時,對案件確認的事實要準確,即對確認的案件事實要清楚,案件證據要確鑿可靠;其次是對案件適用法律要正確,即在確認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區別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分清合法與違法,此案與彼案,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實事求是地加以認定;再次,對案件的處理要正確,審理案件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寬嚴輕重適度,做到罪刑相當,違法行為與處罰結果相當。合法是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審理案件要合乎法律規定,依法司法。及時就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及時辦
43、案,及時結案。司法的原則。司法原則是指在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四項:(1)法治原則。司法法治原則是指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要求依實體法司法,也要求依程序法司法。在我國,這條原則具體地體現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就是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只能以被合法證據證明了的事實和依法推定的事實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依法律為準繩,就是指司法機關在司法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把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的唯一標準和尺度。(2)平等原則。司法平等原則具體體現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即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行使司法權時,
44、對于任何公民,部分其民族、種族、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政治歷史、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獨立原則。司法獨立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有關組織法和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辦事,準確適用法律。(4)司法責任原則。
45、該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在行使司法權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而應承擔的一種責任。在我國,已頒布的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確定了司法責任制度,對于實現公正司法、廉潔司法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4、法制監督。關于法制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法制監督指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司法、執法等法制運作環節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控制和督導。廣義的法制監督指一切國家機關、政治或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法制全部運作過程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控制和督導。法制監督的構成要素。法制監督由三個要素構成:法制監督的主體、法制監督的客體、法制監督的內容。法制監督
46、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指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政治或社會組織(包括政黨在內的政治團體、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和公民三類。法制監督的客體應包括一切社會關系主體,但其主要所指為運用權力的國家機關、政治或社會組織及其公職人員。法制監督在內容上主要就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同時在一定范圍內也指向行為的合理性。法制監督的體系。依監督主體的不同,法制監督可分為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兩大系統。國家監督,即由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具有法定性、嚴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等特征。依具體實施監督的機關不同,國家監督又可分為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司法機關
47、的監督三種,其中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立法監督,二是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所謂社會監督,是指由國家機關以外的政治或社會組織和公民進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社會監督具有廣泛性、啟動性和標識性等特征,主要指政治或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和公民的監督三種。法制監督的原則。(1)合法性原則,即法制監督以保證行為的合法性為主要目的,即便合理性監督也必須建立在合法性原則基礎上,同時,法制監督自身必須合法。(2)民主性原則,即要求監督應具有民主的價值取向和民主的操作機制。所謂民主的價值取向是指法制監督應以保證人民真正當家作主、實現民主政治為其價值取向。而法制監督的民主的操作機制,
48、是指其具體的操作過程和方式也應是民主的,在監督過程中要做到多元性、開放性和平等性。(3)程序性原則,即強調法制監督不僅指向活動內容的合法性,而且指向活動程序的合法性。程序對于控制權力濫用的功能和意義,比之于僅憑借實體內容和權限來控制權力,更能實現現代社會權力運作的特點,更有助于實現對權力的控制。(4)系統性原則,即指法制監督在體系、功能、結構上的統一性、協調性和整體性。法制監督應是一個目標統一、功能協調、結構完整的有機體系。這個體系得各個環節和機制既彼此獨立又彼此銜接,相互補充和配合,作為有機統一體協調運作。第四節 法律責任一、法律責任的本質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
49、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是典型意義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本質屬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法律責任是居于統治地位的階級或社會集團運用法律標準對行為給與的否定性評價。這種評價的直接目的是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則在于消除或減少濫用權利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從而使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或社會集團的利益和興趣在秩序的狀態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實現。其次,法律責任是由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所引起的合乎邏輯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據“自由意味著責任”這樣一條倫理學規則,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如果其內在方面存在過錯,其外在方面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對其他個人的和社會的正當利益造成了損害,那么,按照
50、法律的邏輯,行為人就必須對此承擔責任。在此意義上,法律責任就是直接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后,法律責任也是社會為了維護其自身的生存條件而強制性地分配給某些社會成員的一種負擔。法律責任的實質是統治階級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法定權利界限或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國家強制違法者做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在這種意義上,法律責任也是一種糾惡或糾錯的責任。二、法律責任的構成法律責任的構成是指認定法律責任時必須考慮的條件,包括責任主體、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或主觀過錯等五個方面。
51、責任主體是指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責任主體是法律責任構成的必備條件。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在法律責任構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責任的核心構成要素。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類。作為是指人的積極的身體活動。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許的事自然要導致法律責任。不作為是指人的消極的身體活動,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如不做法律規定應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約定的事,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損害結果是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侵犯他人或社會的權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包括實際損害、喪失所得利益及預期可得利益。損害結果具有
52、侵害性,它表明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遭受了侵害;損害結果還具有確定性,它是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而不是推測的、臆想的、虛構的、尚未發生的情況。因果關系是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它是歸責的基礎和前提,是認定法律責任的基本依據。因果關系對于確定行為主體、認定責任主體、決定責任范圍具有重要意義。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類。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他人、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
53、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三、法律責任的類型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責任作不同的分類。如按照責任承擔的內容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按照責任承擔的程度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按照責任實現形式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懲罰性責任與補償性責任。按照引起責任的法律事實與責任人的關系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連帶責任和替代責任。在法律實踐中,最基本的分類是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所作的分類,即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違反法律、違約或者因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擔的不利后果。民事責任主要為補償性的財產
54、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規定的事由而應當承擔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刑事法律而應當承擔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責任的方式為刑罰,即刑事主體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違憲責任是指因違反憲法而應當承擔的法定的不利后果。違憲通常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的某種活動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四、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指承擔或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包括懲罰、補償、強制三種。(一)懲罰即法律制裁,是國家通過強制對責任主體的人身、財產或精神實施制裁的責任方式。懲罰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式。懲罰主要針對人身進行,國家使用
55、強制力對責任主體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剝奪財產,使責任主體受到壓力、損失和道德非難,從而起到報復、預防和矯正的作用,平衡社會關系,實現社會的有序發展,維持社會正義。懲罰具體包括以下幾類:1、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對責任主體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措施,通常是由侵權或違約引起的,主要內容包括在國家的強制下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等。2、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規定對責任主體依其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措施,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措施。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 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56、措施。3、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對責任主體依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措施,通常稱刑事制裁。這是一種最嚴厲的制裁。我國法律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資格刑和財產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4、違憲制裁。違憲制裁是指依照憲法的規定對責任主體依其所應承擔的違憲責任而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違憲制裁主要有:撤銷同憲法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二)補償。補償是通過國家強制力或當事人要求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彌補或賠償所造成損失的責任方式。補償包括防止性的補償
57、、回復性的補償、補救性的補償等不同性能的責任方式。補償的方式除了對不法行為的否定、精神慰籍外,主要為財產損失的填補。在我國,補償主要包括民事補償和國家補償兩類。民事補償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規定,責任主體承擔的停止、彌補、賠償等責任方式,具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國家賠償包括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因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相對人受損害,而給與受害人賠償的一種責任方式,主要為因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因違法行政行為侵犯財產權的賠償。司法賠償是國家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當事人受損害,而給與受害
58、人賠償的一種責任方式。(三)強制。強制是指國家通過強制力迫使不履行義務的責任主體履行義務的責任方式。強制的功能在于保障義務的履行,從而實現權利,使法律關系正常運作。強制包括對人身的強制、對財產的強制。對人身的強制有拘傳、強制傳喚、強制戒毒、強制治療、強制檢疫等方式。對財產的強制有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制拆除、強制拍賣、強制變賣等方式。強制是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強制主要為直接強制,也有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適用法律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一)責任法定原則責任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作為一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
59、規定;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違約者或相關人的責任。責任法定原則的基本特點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確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確地規定法律責任,而且這種規定必須合理。責任法定原則否定和摒棄責任擅斷、非法責罰等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強調“罪刑法定主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無法律授權的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向責任主體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責任法定原則還否定和摒棄對行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強調“法不溯及既往”,國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也不能用新法來制裁人們根據舊法并不違法的先前的行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
60、力為由而擴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二)因果聯系原則在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時,首先要考慮因果關系,即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具體包括:(1)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或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即人的某一行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質性或非物質性損害結果或危害結果。(2)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即導致損害結果或危害結果出現的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是否是由行為人內心主觀意志支配外部客觀行為的結果。在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時,不僅要確認行為引起了損害結果或危害結果,且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而且要確認這一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與其所引起的損害結果或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內在的、直接的、邏輯的聯系。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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