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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證據法學概述第一節 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第二節 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三節 證據法學的體系第四節 證據法學的研究方法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 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1證據法學的概念:是研究關于證據的法律規范和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或其他法律事實的規律、方法和規則的學科,是現代法學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2證據法學的分類:廣義證據法學、狹義證據法學狹義證據法學:又稱訴訟證據法學,是專門研究訴訟法律中有關證據的規定和訴訟過程中運用證據實踐的學科。廣義證據法學:除研究訴訟證據外,還研究在處理其他法律事務,如行政執法、仲裁、公證、監察等活動中如何運用證據的問題,有人也稱
2、之為法律證據學。3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1)與證據和證據運用有關的法律規范(2)與證據和證據運用有關的司法實踐(3)訴訟證明的方法、規律和規則(4)古今中外的證據制度和證據理論返回第二節 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原理和程序正義的理論 一、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原理 (一)關于證據的客觀性問題 (二)關于“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二程序正義理論訴訟中爭議事項的解決,雖然通常以查明爭議事實為基礎,但也不是必然前提,還要遵循現代訴訟的原理,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或基于其他法律政策的考量。即使是訴訟中的認識活動,也不同于其他社會領域中的認識活動,除了必須遵循辯證唯物主義關于主觀認
3、識客觀的原理、運用邏輯和經驗的法則知識外,還要受到程序法律的規范,體現程序正義的理念 。返回第三節 證據法學的體系第一編 緒論第一章 證據法學概述(簡要闡述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理論基礎、體系和研究方法)第二章 外國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分別介紹了國外證據制度發展至今先后出現的幾種主要證據制度形態)第三章 中國證據制度的歷史發展(簡要考察了我國古代證據制度、近現代證據制度、當代證據制度和港澳臺地區的證據制度第二編 證據論第四章 證據概述(探討了證據的概念,介紹了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分析了證據的特性和意義)第五章 物證(第五至第十二章分別對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
4、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檢查和現場筆錄,就其概念、意義和特點作了分析探討,并對相應的外國立法和理論作了扼要介紹)第六章 書證第七章 證人證言第八章 當事人陳述第九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第十章 視聽資料第十一章 鑒定結論第十二章 勘驗、檢查和現場筆錄第十三章 證據的分類(介紹了證據分類的概念和幾種常見的證據分類 第十四章 證明概述(著重對我國訴訟證明的概念和特點進行了探討,與傳統理論關于證明的概念表述有所區別)第十五章 證明對象(在闡述證明對象的概念和意義后,分別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非訴訟中的證明對象以及免證事實進行了分析)第十六章 證明
5、責任(首先探討了訴訟中證明責任的概念,然后分別闡述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及其承擔,對法院是否承擔證明責任的問題進行了探索)第十七章 證明標準(首先從認識論和比較研究的角度對訴訟中證明標準的概念及其理論意義重新進行了探討,隨后分別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作了闡述)第十八章 推定與司法認知(對推定的概念、意義和訴訟中的作用作了闡述,對刑事訴訟中重要的無罪推定作了重點分析,對司法認知作了介紹)第十九章 證據的收集與保全第二十章 證據的審查判斷第二十一章 法院對證據和案情的認定第二十二章 證據規則(對建立我國證據規則的必要性進行了思考,提出了建立我國證據規則的基本
6、構想)返回第四節 證據法學的研究方法 證據法學的特點:1證據法學是一門交叉學科,不僅有哲學與法學的交叉,也有多個部門法學的交叉;2證據法學是一個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其發展動力源自訴訟實踐;3進行證據法學研究,不僅需要堅實的哲學和法學基礎,同時還要具備豐富的自然科學知識。進行本書的學習和研究時應當重點注意掌握以下幾點:1密切聯系證據立法與司法實踐2加強理論思辨與實證研究3注意比較與借鑒返回第二章 外國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一節 神示證據制度 第二節 法定證據制度 第三節 自由心證證據制度 第四節 內心確信證據制度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 神示證據制度一、神示證據制度的概念概念:是證據制度發展
7、史上最原始的一種證據制度,即它是憑借神的各種啟示來判斷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存在時間:神示證據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亞歐各國的奴隸社會,甚至在歐洲封建社會早期還保留有神示證據制度的殘余。產生基礎:人們對神靈的信仰和崇拜。二、神示證據制度的證明方法(一)對神宣誓1概念:對神宣誓是神示證據制度最常用的一種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證人都要對神盟誓以證明自己的陳述是真實的。2原因:考慮到當事人的親友多少了解案件事實,或者了解當事人的品德,相信他不會作出虛偽的陳述。否則,這些親友會因怕神的懲罰而不敢作輔助宣誓。2分類:冷水審、沸水審兩種方式冷水審:一般是將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
8、否沉沒,以檢驗其陳述的真偽及是否有罪。沸水審:是指令受審人用手從沸水或沸油鍋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種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燙傷手臂,同時向神祈禱。經過一段時間后再根據其燙傷是否愈合來判定其陳述是否真實或是否有罪。3方式:因宗教信仰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對神宣誓方式(二)水審1概念: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當事人接受水的考驗,顯示神意,并以此判定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是否真實,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三)火審1概念:讓被告人接受火或燒紅的鐵器的考驗,顯示神意,借以判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真實或被控人是否有罪。2適用情形: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四)決斗1概念:以雙方當事人在決斗中的勝敗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以判斷當事人的陳述
9、是否真實。2具體規則:許多國家的習慣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他神示證明方法:十字形證明、卜筮等 三、對神示證據制度的評價1神示證據制度以宗教信仰為其思想基礎,法律把審查判斷證據的權力,不是賦予法官,而是賦予神靈,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種證明方法都是唯心主義的,當然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對案件作出正確結論。2神示證據制度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是與當時的歷史條件相適應的:生產力水平低下,科學文化技術落后,人們愚昧無知。3神示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正確斷獄息訟也存在一定的價值。 返回第二節 法定證據制度一、法定證據制度的概念1概念:或稱形式證據制度,是指法律根據各種證據的不同形式,對其證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審查判
10、斷和運用證據預先明文規定,法官審理案件必須據此作出判決,而不得自由評斷和取舍。積極理論:18世紀后期之前法定證據制度理論消極理論:18世紀后期之后(1)積極理論:當刑事案件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完全的”或“完善的”證據時,無論法官個人對案件的看法如何,都必須作出有罪判決。(2)消極理論:當缺乏法律所規定的證據時,即使法官個人認為被告人有罪,也不得作出有罪判決.二、法定證據制度產生的歷史條件1適用時間:盛行于歐洲1618世紀的君主專制時代,在德國、奧地利、俄國等國家,直至19世紀后期仍然實行法定證據制度2代表性法典:1532年神圣羅馬帝國的加洛林納法典(最早規定法定證據制度的代表性法典)1853年奧
11、地利刑事訴訟法、1857年俄羅斯帝國法規全書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典)3產生基礎:封建君主專制政治體制與糾問式(又稱審問式)訴訟形式的產物三、法定證據制度的特點1.法律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最主要特點)2.法律對于證據證明力和判斷證據規則的規定,主要是根據證據的形式,而不是根據證據的具體內容;3.刑訊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證據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4.封建等級特權盛行;5.法律對證據證明力和判斷證據規則的規定是審查判斷證據絕對性的依據。四、法定證據制度的基本規則1.對于被告人的自白,不管是被告人自己主動供認的,還是刑訊逼供的,幾乎所有國家的法典都認為是最完全的證據
12、,是所有證據中的“證據之王”,而從不考慮被告人口供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 2關于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法律作了形式主義的規定,主要是:兩個典型證人的證言可以認作是完全可靠的證據,一個可靠證人的證言,只能算半個完全的證據。3法律對書證證明力的大小作了具體規定,如認為書證的副本沒有原本的證明力大,公文書的證明力大于私人寫作的文書的證明力等。4法律限制法官分析研究證據的證明力,也不要求其判斷證據是否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性,只要求法官機械地按照法律的規定,識別各種證據的證明力。五、對法定證據制度的評價 1從政治上講,法定證據制度是適應封建君主中央集權的政治需要而建立的。作為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定證據制
13、度適應當時社會的歷史發展,將審查、判斷證據的權力賦予法律而非法官,即用法律明確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運用規則,從而結束了各封建領主控制、運用證據的混亂狀態。2與具有濃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決斗相比,法定證據制度本身雖然并不科學,但它畢竟更多地體現了人類理性的作用,這是人類社會進步的結果。法定證據制度要求法官必須按照法律對證據證明力、判斷證據規則的預先規定來審理案件,有利于消除在運用證據中的混亂狀態,從而有力地限制了法官的司法專橫;。法定證據制度是對神示證據制度的否定,它的產生是人類文化科學發展的結果,是人們運用證據的經驗在法律上的反映。3法定證據制度是建立在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理論基礎
14、之上的,是反科學的,具有濃厚的封建性、殘酷性和反動性。返回第三節 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一、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概述(一)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的概念和特點1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以及證據的取舍和運用,法律不預先作出規定,均由法官根據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斷,并根據其形成的內心確信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制度。2特點:審查判斷證據的權力在于法官,即法官憑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斷證據和運用證據;法官必須根據自己的內心確信認定案情。3對自由心證的必要限制為了防止法官權力的絕對自由化,資產階級統治者在立法上、理論上對法官運用證據裁判案件作出了一定限制。(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及評價1.歷史背
15、景:17、18世紀,以英國洛克和法國盧梭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論”,主張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權利,倡導“理性”和“良心”,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法定證據制度不僅不利于資產階級追究和懲罰犯罪,其體現的封建等級特權也與資產階級的主張相矛盾;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戰勝封建社會以后,在確立資本主義制度的同時,包括各種法律制度在內的上層建筑領域也相應發生了變革;1790年12月26日,法國資產階級代表杜波爾向憲法會議提出了一項革新草案,主張廢除法定證據制度而采用自由心證制度,賦予法官自由判斷證據的權力。該草案于1791年1月18日得到法國憲法會議
16、的通過,同年9月29日發布訓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須根據自己的內心確信作為裁判的惟一根據;1808年法國頒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第342條對自由心證制度作了較詳盡的規定;繼法國之后,歐洲大陸各國的訴訟立法,如1877年德國刑事訴訟法,1892年沙皇俄國的刑事訴訟條例等,也都將自由心證制度確立下來。2對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的評價體現了資產階級改革封建證據制度的時代要求,并且,在政治上適應資產階級自由民主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意義:自由心證制度的確立,推動了訴訟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訴訟結構的變革。對于訴訟參與人來講,自由心證制度代替法定證據制度,使被告人獲得辯護權,確定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使
17、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無疑是證據制度史上的一大進步。自由心證制度的確立,對于法官、陪審官來講,也使其從法定證據制度的束縛下獲得解放,對于證據的審查判斷,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完全聽憑法官根據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斷,從而為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某種可能性。二、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總體特點: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對證據的運用逐步產生了一套詳細、完備的規則,并主要依靠習慣法和判例的方式加以體現。這些規則多數建立在實際判例的基礎上和本身就是審判經驗的總結,因此與歐洲法定證據制度相比有其進步性。但過于繁瑣、復雜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理解和運用,并且在某些規則中,存在嚴重的主觀唯心
18、主義和形而上學的思想。 (一)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則1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則: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2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則:誰主張誰舉證,證明標準為“蓋然性占優勢”。(二)關于證據相關性問題的規則1相似事實:一般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有例外;2人的品格:一般不能用作證據使用,但有許多例外3前科:一般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的前科屬系爭事實,證明前科的證據就取得了成為本案證據的資格。(三)關于證據法律性問題的規則1關于證人證言的規則(1)關于證人的能力和義務:在訴訟中,任何人均能夠并且有義務被強制作證,但存在一些例外。(2)作證前的宣誓:
19、一般情況下,證人作證均須宣誓,除非具備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3)不提供證言或不出示文件的特權:任何人享有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婚姻特權;法律職業上(律師)的特權;牧師與神父的特權;有關公務人員的特權。2關于書證的規則:主要是關于文件內容的證明,簽署私人文書證明以及和文件有關的口頭證明等方面的規定。3證據的排除規則(1)自白排除規則:違反自白人自愿所取得的不當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違法證據排除規則:偵查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手段、職權所取得的實物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3)反傳聞規則:陳述人將非親自感知所得的事實用以證明爭議問題的陳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4)意見
20、證據規則:證人根據其感知的事實所作出的意見或推斷性證言不得作為證據采用,專家證人除外。三、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制度1總體特點:在訴訟結構上實行職權主義,對證據的證明力、取舍和運用等限制很少,即關于證據的運用規則很少有限制性的規定。雖然也有少數的運用證據的規則,都沒有形成英美法系國家繁瑣、復雜的證據規則體系,甚至連英美法系國家基本的證據排除規則都沒有確立。2日本的混合式證據制度:在采用自由心證制度的同時,也規定了一些證據規則。3大陸法系證據制度的發展趨勢:在兩大法系相互融合、相互借鑒、共同發展的趨勢下,當今大陸法系國家基本上實行的是一種半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只不過各國“自由”的程度、限制寬嚴的程度
21、不盡相同而已 。返回第四節 內心確信證據制度一、內心確信證據制度的概念和內容1概念:主要是指前蘇聯所適用的一種證據制度,又稱為社會主義的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其基本含義是指審判員心理上對案件所作的結論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的信念。這種信念是審判員通過對各種證據調查研究、分析綜合以后產生的復雜心理思維活動的結果,它使審判員內心深處深信其對案件的認定和裁判是正確的。2內容:法院不受任何形式證據的約束,可以斟酌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某些證據。對于案內一切證據所作的判斷,概由審判員根據建立在綜合考慮案件一切情況的基礎上的內心確信來進行。二、內心確信證據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1沙俄在18世紀初實行的是法定證據制度,在19
22、世紀末實行的是自由心證證據制度。2前蘇聯無產階級革命政權建立之后,對應當建立什么樣的證據制度及如何對待自由心證制度的問題上,產生了激烈的爭論。利用自由心證制度的形式,并賦予它新的階級內容的主張最后被立法采納。3當時前蘇聯處于革命勝利初期,社會主義法制很不健全,采用內心確信原則,可以用“革命的法律意識”、“社會主義良心”來填補法律規定的空白。三、對內心確信證據制度的評價1具有歷史進步性:是在徹底廢除法定證據制度并深刻地批判自由心證制度政治上的反動性和法學上的不科學性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以辯證唯物主義為指導,以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依據。2關于證據制度的許多理論闡述,對于證據學理論的發展,具有不可忽視
23、的重要意義。如,內心確信必須符合客觀事實,它本身不能成為判斷證據的標準;對證據的全面、客觀的調查對司法人員形成內心確信有決定性作用等。 3也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并未超越主觀意識的范疇,強調辦案人員主觀認識對證據審查判斷的作用,為主觀擅斷開了綠燈。返回第三章 中國證據制度的歷史發展第一節 中國古代證據制度 第二節 中國近現代證據制度第三節 中國當代證據制度 第四節 港澳臺地區證據制度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 中國古代證據制度一、奴隸制時期的證據制度我國古代奴隸社會的證據制度有什么特點呢?具體如下:1神判方法適用較少,消失較早。2法官判斷證據和認定案情,主要根據審判實踐中形成的經驗,以察聽
24、五辭的方法進行。“五辭”:也就是“五聽”,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3認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外,法律還要求參照其他證據進行證明。4對于疑罪,實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輕”原則。二、封建制時期的證據制度我國封建時代的證據制度盡管在法律上出現個別法定證據制度的規則,如“斷罪必取輸服供詞”,被告人不合拷訊時“據眾證定罪”,但在整個封建時代并未形成完整意義上的法定證據制度。在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證據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法官個人決斷。并且,歷代的法律都將訊囚和刑訊規定為主要內容。(一)口供至上在各封建制國家中,都把嫌疑
25、人的認罪口供作為定罪的最好證據。(二)依法刑訊和法外用刑相互交織封建法律崇尚口供,“無供不錄案”,“無供不定罪”,從而導致司法官吏為獲取口供而想方設法,不擇手段,刑訊逼供也就應運而生。(三)以五聲聽獄訟,察言觀色,主觀臆斷奴隸制度時期“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這種主觀唯心主義的審判方法,被歷代封建王朝奉為斷案的金科玉律,在法律上和理論上給予充分肯定。(四)疑罪惟輕和實行有罪推定封建法律繼承了奴隸制法律“罪疑從銅贖”(尚書呂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論,但處罰從輕。 (五)誣告反坐和偽證者罰我國歷代封建法律對誣告都嚴加禁止,法律要求控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禁止捏造事實進行陷害。(六)
26、封建等級特權和形式主義在封建法律關于證據制度的規定中,也充分體現了封建等級特權。返回第二節 中國近現代證據制度南京臨時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頒布的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中明確提出廢除刑訊和體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法律觀點和資產階級人道主義的司法制度,是證據制度史上的一大進步。北洋政府統治時期,于1922年頒行刑事訴訟條例,開始實行自由心證制度。國民黨政府時期,極力仿效德、日等資本主義國家的訴訟法典,推行自由心證制度。其證據制度是形式上的自由心證與實質上的口供主義、刑訊逼供相結合的混合體和大雜燴 返回第三節 中國當代證據制度一、中國當代證據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一)新民主主義革
27、命時期的證據制度工農民主政權時期的證據法律規范雖然不系統、不完整,但是它所確立的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為我國證據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到抗日戰爭時期,我國的證據制度又有了進一步發展。這個時期頒布的一系列法令和決定中,始終強調辦案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解放戰爭時期,人民民主政權在基本上沿用抗戰時期有關證據制度的規定外,又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進一步豐富和充實了我國證據制度的內容。(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據制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文革”前的17年,是我國證據制度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時期。1954年誕生的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
28、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關于證據制度的一系列規定,是我國證據制度發展和健全的重要標志,它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進入了嶄新的歷史階段。1979年7月至1991年4月,我國先后修改和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許多重要法律、法令。這些法律、法令中有關證據的規定,是根據公安司法機關長期積累的運用證據的豐富經驗,并結合新時期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而且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典對“證據”都用專章加以規定,集中體現了我國證據制度的根本性質和特點 1996年頒布的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
29、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國的證據制度,使我國的證據制度更具科學性。二、中國當代證據制度的特點問題:如何命名我國的證據制度?有代表性的主張有以下幾種: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法定確信的證據制度。以證求實的證據制度。除此之外,還有綜合證據制度、循法求實證據制度等主張。 我國現行證據制度的特點:1國家專門機關運用證據的目的是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2在刑事訴訟中貫徹“疑罪從無”的人權理念。3為查明案情,國家專門機關有權收集證據。4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和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是證據運用中的一項重要原則。5.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返回第四節 港澳臺地區證據制度一、我國香港地區的證據制度(一)香港
30、地區證據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及其內容在英國殖民者占領香港之前,香港地區一直是中國法域的一部分,同樣地適用清代法律。自1841年1月26日英軍占領香港地區,香港地區證據制度和證據理論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證據制度的精神,繼承了英美法系證據制度的特點:(1)實行自由心證原則,法律對于證據的證明力不預先加以規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審員依靠自己的“良知”去進行自由判斷,并且判斷過程不受外界的影響。(2)并沒有一部囊括所有證據規則的證據法典,其證據規則十分繁瑣、復雜。 (二)香港地區證據制度的主要證據規則1關于證據相關性問題的規則:以下一些事實可以認定與案件無關,不能作為證據采用:(1)類似行為。(2)品格證據。
31、(3)意見證據。但以下幾類意見是可以被接納的:專家意見;普通證人在觀察事物時覺察的事實或留下的印象,尤其是就另外一人的身份、年齡、有關物件及其性質留下的印象;任何證人對于某人品格良好的意見;如果證人被法官或律師詢問其個人意見,應該直接說出,但回答律師的詢問之前,必須征得法庭同意。(3)意見證據。但以下幾類意見是可以被接納的:專家意見;普通證人在觀察事物時覺察的事實或留下的印象,尤其是就另外一人的身份、年齡、有關物件及其性質留下的印象;任何證人對于某人品格良好的意見;如果證人被法官或律師詢問其個人意見,應該直接說出,但回答律師的詢問之前,必須征得法庭同意。(2)關于書面證據和實物證據的規則。(3
32、)不可采用的證明方法的規則。3.關于舉證責任規則。(1)舉證上的當事人主義。(2)控方承擔舉證責任。二、我國臺灣地區的證據制度1我國臺灣地區證據制度的歷史淵源與特征。臺灣地區的訴訟法從起源到現行,都直接受德國、日本的影響,一直采用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模式,其改革的趨勢是吸收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主義的長處,以改進現行的訴訟制度。在證據制度方面,臺灣地區也是典型的大陸法系的自由心證制度,但是現在,受英美法系國家的影響,對于被告人的自白以及各種證據的采用,也有一些法定的證據規則。2我國臺灣地區證據制度的內容。證據法則實行自由心證主義和直接審理主義。為防止法官主觀擅斷,也不斷地制訂了一些證據規則。三、我國
33、澳門地區的證據制度澳門地區的法律體制具有歐洲大陸法系的基本特點,其訴訟證據制度也不例外。澳門地區實行的也是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在整個訴訟活動中,法官的采證應當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1.證據的合法性原則。2.自由提出證據原則。3.自由審核證據原則。4.疑罪惟輕原則。5.直接采證原則。返回第四章 證據概述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 第二節 證據的屬性 第三節 證據的意義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 一、關于“證據”的學說1材料說:證據是“能夠證明某事物的真實性的有關事實或材料”。2手段說:證據是認定某一特定事實的方法或者手段。3根據說:證據是確信某種事物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原因 4事實說。證據是能
34、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5雙重說。證據具有雙重含義,一方面指事實,即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也可以指證據的表現形式,即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各個證據種類。6統一說。證據是證據的內容(事實材料)與證據的形式(證明手段)的統一。 二、證據的概念1主流觀點:事實說刑事訴訟法第42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2本書觀點:統一說訴訟證據是事實內容與法律形式的統一,即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3三大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1)證據種類的概念:證據的各種外部表現形式,就是案件事實的各種載體,被稱為證據種類,又稱為“證據事實的來源”或者“證據資料”
35、。我國三大訴訟法關于證據種類的規定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只有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的資料,才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鑒于證據種類的法定性,故證據種類又被稱為“證據的法定種類”和“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 (2)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種類的規定: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3)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種類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4)行政訴訟法有關證據種類的規定: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36、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4證據概念的含義從證據內容看,它含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從證據形式上看,表現為法律確認的七種形式;從證明關系上看,具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 返回第二節 證據的屬性一、證據能力*概念:證據能力,又稱“證據的適格性”、“證據資格”。是指某一材料能夠用于嚴格的證明的能力或者資格,亦即能夠被允許作為證據加以調查并得以采納的能力或資格。嚴格的證明與自由的證明:來自德國的證據理論。按照德國學者的觀點,證明分為嚴格的證明和自由的證明,嚴格的證明是針對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以及與刑罰權的范圍有關的待證事實嚴格依據證據法的規定進行的證明
37、;自由的證明是針對若干程序事實而進行的非依嚴格的證據法的規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裁量而進行的形式較為靈活的證明。 *兩大法系相關情況:大陸法系對于證據能力,一般都不作積極的規定,而只是消極地對無證據能力或者限制證據能力的情形作出規定。英美國家對證據能力的限制較為嚴格,在英美法系國家,證據的關聯性和可采性,是證據能力的兩項重要的判明標準,大量的司法判例確定了有關證據關聯性與可采性的證據規則。證據的關聯性與可采性有一定聯系,但又有所不同,證據的可采性以證據的關聯性為前提,同訴訟中的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證據不可采納為定案的根據,也就是說,具有可采性的證據都具有關聯性,不過,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不都具有可采性。
38、1概念:證據的關聯性(relevancy)又稱“相關性”,指的是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系,因此具有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的實際能力。2具體理解:(1)證據的關聯性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2)關聯性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3)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能夠為人們所認識。3主要證據規則:關聯性規則(1)概念:證據必須限制在有關爭議問題的范圍內,與爭議事實無關的情況不允許加以證實。(2)具體要求: 相似事實。通常不能作為證據采納,只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可以為法院采納;品格證據。當事人的個人品格通常不能作為證據,除非具有例外情況;前科。前科事實一般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除
39、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二)證據的可采性 1概念:證據可采性(admissibility),又稱“容許性”,是指證據具有能夠被采納作為定案依據的資格。2主要證據規則:排除規則(1)排除規則的概念:排除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有關不準證明某些事實或者不準以某種方法證明事實的一些證據規則。旨在排除證據價值不大、可能會不公正地對被控告的人造成偏見以及侵犯由憲法保障的公民合法權利的材料。 (2)排除規則的范圍:防止“可能會不公正地對被控告的人造成偏見”的證據規則包括:不得采納傳聞證據、意見證據、品格證據的規則、最佳證據規則等;防止“侵犯由憲法保障的公民合法權利”而獲取證據行為的證據規則體現為非法證據排除
40、規則等(三)我國證據法中有關證據能力的規定1總體情況:法律未對證據能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許多證據法學者認為證據應當具備法律性,不具有法律性的證據不應被認為具有證據能力。2證據法律性的含義:又稱為“合法性”,具體包括四方面內容: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證據的主體必須合法。證據的內容必須合法。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違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二、證明力1概念:證明力,在民事訴訟中又稱“證據力”,指的是證據對于案件事實有無證明作用及證明作用如何。證據的證明力是證據本身固有的屬性。證據具有客觀性并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就具有一定的證明力,但不同的證據,因各自的特性和與案件待
41、證事實的關系不同,對于待證事實往往具有不同的證明價值,發揮著不同程度的證明作用。 2外國證據制度:根據圍繞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和法官運用證據確認案件事實的認識方式的不同,可將其證據制度劃分為法定證據制度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兩種。3我國證據制度:我國證據法學所稱的“我國實行實事求是證據制度”,實際上回避了法官如何判斷證據的證明力的問題,所以在邏輯關系上它與法定證據制度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不是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三、證據的客觀性與主觀性1我國有關證據屬性的學說:兩性說:證據具有客觀性與相關性兩種屬性,它們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即證據所具有的能夠實際發揮證明作用的內在屬性;三性說:持三性說者則認為,證據具有客觀性
42、、相關性和法律性三種屬性,法律性是將訴訟證據與一般證據區別開來的基本屬性。2客觀性(1)概念:是指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即證據事實必須真實可靠,而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杜撰的,而且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的待證事實間的聯系也是客觀的。(2)具體理解:證據都表現為客觀存在的實體,無論證據的形式表現為人還是物,都是客觀存在物。證據的內容是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反映,而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的待證事實間的聯系是客觀的。(3)證據客觀性與主觀性的關系:一項證據能否實際上發揮其證明作用,取決于其所具有的正確反映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客觀性,某些證據雖然具有主觀性,
43、但這種主觀性并不是主觀隨意性,主觀判斷要在實質上發揮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應當具備主觀判斷與客觀實際情況相符合的條件。返回第三節 證據的意義一、證據是訴訟活動的基本條件1在實行證據裁判原則的現代訴訟中,證據是訴訟活動的基本條件。2證據是用以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其功能在于使案件事實或者當事人的主張得到確認,最終使裁判者得以適用法律,形成一定的結論。二、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基礎1.對案件的實體處理首先取決于能否運用證據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2.證據法律制度是我國訴訟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證據的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國家專門機關的權力、保障訴訟權利、實現程序公正的作用。2.證據法律制度是我國訴訟法制的重要組
44、成部分,有關證據的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國家專門機關的權力、保障訴訟權利、實現程序公正的作用。三、證據具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功能1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國家專門機關行使職權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都必須依靠證據。2證據可以起到約束國家機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濫用的作用。3證據制度的配套改革,有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維護,有利于使訴訟方式改革取得真正的成功。返回 第五章 物證第一節 物證的概念和特點第二節 物證的分類和表現形式第三節 物證的意義第四節 外國關于物證的立法和理論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 物證的概念和特點一、物證的概念1概念:是三大訴訟法都明確規定的一種十分重要的證據種類,主要是指以其外
45、部特征、物質屬性和存在場所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或者痕跡。物證的外部特征,主要指其客觀存在的形狀、大小、數量、顏色、新舊、破損程度等;物證的物質屬性,主要是指物證所具有的質量、重量、材料、成份、結構、性能等;物證的存在狀況,主要是指物證所處的位置、所占有的時間、空間范圍等。2性質:獨立于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它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人所能夠看得見、摸得著或者可以聞得到的。同時,物證作為物質世界客觀存在的物品,必須與案件事實有聯系。3有關物證照片、復制件屬性的學說:一種觀點認為,物證原物的照片或模型也屬于物的特點,對案件事實發揮證明作用,該照片或模型也屬于物證的范疇之內。另一種觀點認為,
46、對于某個物證的拍照或制作的模型,只是固定和保存物證的一種方法,作為物證的仍是原來的物品或痕跡,而不是照片和模型,現場照片屬于現場勘驗筆錄的組成部分。二、物證的特點1以物質的存在方式證明案件事實,即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存在證明案件事實。2物證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3從證據理論對證據的分類來看,物證在訴訟中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4物證的證據意義通常并不十分明確。返回第二節 物證的分類和表現形式一、物證的分類分類依據:物品存在形態的多樣化實,結合訴訟的一般要求及人的認識水平,具體分為:1實體證據2痕跡證據3微量證據4氣味證據二、物證的表現形式刑事訴訟實踐中,物證主要表現為:1實施犯罪行為產生的痕跡2實
47、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人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的各種場所遺留的物品或痕跡4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物5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6表現犯罪社會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過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為掩蓋罪行、對抗偵查而偽造的各種物品或痕跡8能夠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各種物品或痕跡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痕跡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運用的物證主要是作為訴訟標的的物品行政訴訟:主要來源于行政糾紛案件的發生過程,來源于行政執法程序中返回第三節 物證的意義一、概述物證是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證據種類之一,在大多數案件中都可以收集到一定數量的物證。二、具體表現物證在各種訴訟證明活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
48、個方面:1物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手段。2物證是用來檢驗、鑒別其他證據真實性、可靠性的客觀依據。3物證是促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民事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如實陳述案情的有力武器。4物證是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工具。返回第四節 外國關于物證的立法和理論一、英美法系國家關于物證的立法與理論(一)關于物證立法的一般理論物證必須同案件具有關聯性,但是有關聯性的物證并不一定在訴訟中被采納,因物證是否具有關聯性是一個邏輯問題,而某一物證是否在訴訟中被采納,則是一個法律問題。(二)物證在立法中的地位及其采證原則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理論通常將證據稱為證明方法,將各種證據稱為不同的證據來源,物證一般被看作是區別于人證以及
49、書證的證明方法和證據來源。1美國:按證據的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三類:物證、書證和證言。通常認為,物證是最可靠、最可信的一種證據,所以在使用物證直接證明爭議事實時,只需出示相關的物證并在正確識別后即可采用,不必進行論證或者科學實驗。2英國:按證據的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三類:口頭證據、文書證據和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就是指具有實物形式的物證。物證主要包括以下四類物品:(1)送檢物品(2)當事人的身體外形(3)現場勘驗(4)文件的外形特點二、大陸法系國家關于物證的立法與理論(一)物證在理論上的界定大陸法系國家,各國對于物證在理論上的界定不盡相同1法國:法律所規定的類型和學者們在分類時沒有把物證概括為一種類型
50、證據,而是把物證這一類的證據分化在其他證據類型之中。2聯邦德國:將物證和書證稱為實物證據,物證的德文原意為“感知證據”,指因其存在、位置、狀態或性質而能對法庭判斷案情產生影響的一切物體。物證還包括一定的無形的客觀存在,如路口的交通和噪音情況等等。3日本:立法沒有單獨規定物證這一證據種類,理論上認為證據主要分為物證與供述證據。從立法上看,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種類的物證包括了物品與文書,其范圍比我國法律上規定的物證范圍要寬得多,實際上它還包括了通常意義上的書證,近似于學理上的實物證據。(二)物證運用的一般要求1在物證的運用與采納問題上,大陸法系國家并沒有規定過多的采納規則。2只強調物證同案件事實的關聯
51、性,而不過多地注重證據的法律性或可采性,對于某一物品或物質痕跡能否被采納為訴訟證據以及該物證明力的大小,完全由法官自由判斷。3物證若為原始資料,可供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所用,為直接證據。如果僅僅為提供推理資料所用,則是間接證據。4法官在運用物證,分析物證時,要對物證進行驗證,包括對人身的驗證、對尸體的驗證,以及對文書的存在以其物理特性為證明作用物的驗證。三、前蘇聯關于物證的立法與理論(一)關于物證的立法1前蘇聯刑事訴訟法典第83條規定了物證的概念;2法律規定了物證的種類;3立法對于物證的固定、勘驗、保存、審查等問題也作了極為詳細、具體的規定。(二)關于物證的理論研究學者從各種不同的角度來探討物
52、證的概念、特征、性質等基本理論問題。十分強調物證的關聯性,要求物證應與案件事實有聯系,能夠證明案件情況。對于物證的可采性或法律性,法律不作過多的規定,而是由法官自由判斷。返回 第六章 書 證第一節 書證的概念和表現形式第二節 書證的特征第三節 書證的分類第四節 書證的意義第五節 外國關于書證的立法和理論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 書證的概念和表現形式一、書證的概念1概念: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2成為書證的前提條件:書證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或者表達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這種為一定方式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應當按照通常
53、標準為人們所認識和理解,可借以發現信息。該項材料所記載的內容或者所表達的思想,必須與待證明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借以證明案件事實。二、書證的表現形式1書證的載體:一般是紙張,也包括金屬、石塊、竹木、布帛或其他物質材料。2書證的記載方式:手書、印刷、打印、雕刻等。3書證的種類:刑事訴訟中常見證件、文件、信件、標語、圖紙、賬冊、單據、計劃書等書證;民事訴訟中常見書信、文件、票據、商標圖案、書面遺囑、傳真及電報文告、合同書、結婚證書、房地產證件、書面借條、欠條、領條、設計圖紙、規劃等書證。行政訴訟中常見罰款單據、處罰決定書、沒收財產收據、各種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非訴訟法律事務中的公證文書等書證。返回第
54、二節 書證的特征一、書證特征的具體表現1書證具有直接證明性。2書證具有穩定性。3書證具有物質性。4書證具有思想性。二、書證與物證的聯系與差異兩者關系:既具有密切聯系,又有本質上的差異。1密切聯系:主要在于書證的外形是一種客觀物質材料,并以此作為其內容的必要載體。從這種意義上講,書證也屬于廣義上實物證據的范疇。因此,從廣義上講,書證具有物證的特征。2差異: (1)書證以客觀物質材料作為其載體,借助文字、符號或圖畫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則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2)書證是以其內容反映和表達人的主觀思想及其行為的物質材料,而物證則并不反映人的主觀思想。(3)
55、書證所表達、記載的內容和形式,一般都能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內容一般都較為明確、清楚;而物證在表現形式上則會受客觀存在的特殊狀態所決定,有些必須借助專門的技術手段進行鑒定,才能揭示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4)書證在許多情況下可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實,其證明的案件事實情節一般較為完整,而物證往往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個別片段。(5)書證和物證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 。返回第三節 書證的分類一、公文性書證與非公文性書證劃分標準:書證是否系國家職能部門等行使職權制作的1.公文性書證(1)概念:也稱為公文書,是指國家職能部門和單位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依職權所制作的文書。(2)范圍:包括有
56、關命令、決議、決定、通告、指示、信函、證明文書等。(3)必要前提和條件:必須由依照法律、法規和法令等授權而享有相應職能、職責的機關或其他單位在其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作出,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4)特征:是制作和發出該文書的職能機關或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的意思表示;制作和發出該文書,應當具備法定的條件,在法律明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來進行。2.非公文性書證(1)概念:是指國家職能部門或其他享有法定職權的單位在其職權范圍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運作所需或基于從事某些民事行為的目的所制作的,以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制作的有關文書。(2)范圍:包括公民個人所制作的文
57、書,也包括那些行使一定法定職權的機關或者單位在其行使職權范圍以外所制作的文書。二、一般書證與特別書證劃分標準:書證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1.一般書證(1)概念:凡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須履行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并由當事人簽名、填寫日期而形成的書證,為一般書證。(2)范圍:公民之間因借用錢款而出具的借據、某人領取有關物品的收據、加工承攬特定產品或物品的合同、民事主體之間的買賣合同等(3)特征:強調內容的構成要件,而不強調其形式上的特征。在內容上,一般需具備以下要件: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有當事人的簽名;有制作該書證的具體日期。凡缺乏以上三個要件之一的,便為
58、具有缺陷的一般書證。這種缺陷,往往影響其證據效力。2.特別書證(1)概念:凡是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須履行特定程序的文書,稱為特別書證。(2)范圍:公安機關制作的行政拘留決定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3)特征: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具備特定的法律形式,并嚴格履行法定的制作手續。三、處分性書證與報道性書證劃分標準:書證內容的性質。1.處分性書證(1)概念:凡是制作書證的目的是基于設定、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法律關系的,稱為處分性書證。(2)范圍: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的申請而依職權頒發的各種許可證、營業執照,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
59、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民事主體間所簽訂的民商事合同書,公民個人為處分其財產而制作的遺囑等。(3)特點:一般以法律關系主體的處分權為基礎的。2.報道性書證(1)概念:凡是根據記載或表述的內容,制作者僅用以記錄或報道、記載已經發生的或認知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的書證,稱為報道性書證。(2)范圍:財務賬本、醫院病歷、旅館登記簿等。(3)特征:僅記載某些客觀事實的發生和經過,其本身不能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四、原本、正本、副本、節錄本、影印本與譯本劃分標準:書證制作的方法。1.原本(1)概念:是指文書制作人將有關的內容加以記載而作成的原始文本,又稱原件或底本。(2)特征:最初制作的文本而成為書證的。能在
60、客觀上最大限度地反映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因此其證明價值極高。(3)范圍:反映當事人之間往來的原始信函、載明談話內容的電話記錄原稿、載有當事人2.正本(1)概念:是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錄、印制等方法而作成的內容與原本完全相同,對外與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書。(2)與原本的關系:作成的方式不同,并且原本一般由制作人收存或留作存檔備查,而正本則發給主受件人保存或使用。3.副本(1)概念:是依照原本全文抄錄、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本。(2)與正本的關系:在制作方法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副本與正本制作的目的和收存主體與發給的對象不同。4.節錄本(1)概念:是指從原本或正本文書中摘抄其主要內容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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