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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 合設 同工 范程 本總承包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協議書,發包人愿將 工程項目交由承包人實施,并同意承包人遞交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及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諾的投標書。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及相應款項,并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實施過程完成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要緊事項如下:工程項目工程項目名稱: 工程項目地點: 工程項目使用功能: 工程項目規模: (由若干單項工程組成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附單項工程一覽表,作為本合同協議書的

2、附件。) 發包工程項目的資金來源: 技術及標準 在合同中應明確的要緊日期合同生效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或不包括:竣工試驗): 竣工后試驗開始日期: 施工開工至竣工的日歷天數: 天四、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中標通知書的合同價格(大寫): 元,其中:人民幣 (大寫) 元,外幣(大寫并須標明幣種): (須標明貨幣單位)。除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追加、調整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得調整。五、合同的組成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招標文件及其附件4.投標文件及其附件5.商務報價6.合同通用條款7.

3、合同專用條款8.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列出清單)9.其他相關文件(列出清單)10.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通知、會議紀要、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六、需要附在合同協議書之后的備忘錄和文件 (列出備忘錄及文件目錄序號、清單,附:附件)八、合同協議書生效 合同協議書自發包人、承包人的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實施。或(必要時,應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具備下列前提條件,并得到滿足的日期內,本合同協議書生效并實施(應列出協商一致的各方的前提條件、要求內容和時刻。作為合同協議書的附件)。假如,前提條件未能得到

4、滿足,本協議書應作廢或無效。現在,應退還任何有關本工程的擔保。協議書訂立時刻:年月日協議書訂立地點:發包人:(簽字、公章) 承包人:(簽字、公章) 工商注冊住宅: 工商注冊住宅: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第1條 一般規定1.1詞語定義1.1.1合同,指依照國家合同法、行政法規,及招標工程規定,由合同協議書及合同協議書所規定的其他文件所構成的整體。1.1.2通用條款,是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工程總承包各個時期實施過

5、程中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訂立的,并應遵守的原則性條款。1.1.3專用條款,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通用條款進行具體補充、修改和完善,并經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應遵守的條款。1.1.4工程總承包,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等實施全過程的各個時期、或設計及其他部分時期的工程承包。1.1.5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項目發包主體資格和付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同意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或取

6、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7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同意合同項目中部分工程或服務分包的,并具有相應合法資格的當事人。1.1.8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1.9監理人,指發包人托付的,代表發包人依法對工程實施監督的、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其具體職權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1.10工程總監,指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托付、全面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職權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1.11項目經理,指承包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履行并實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

7、約定。1.1.12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1.1.13 當事人或一方,依照上下文需要,或指發包人、或指承包人。 1.1.14永久性工程,指依照合同約定要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交付操作或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工程和(或)單項工程組成。1.1.15單項工程,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單項工程(假如有)、或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單項工程(假如有),是永久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6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臨時設施、臨時管網、臨時線纜、臨時道路等,并不構成永久性工程的實體。1.1.17現場或工程場地,指由發包人

8、提供的用于承包人工程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機具存放、施工設施和實施工程所使用的場地,及發包人指定的供實施過程使用的任何其他場地。18勘察基礎資料,指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要求的基礎性數據、條件、文件和資料。1.1.19項目基礎資料,指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設計要求的基礎性數據、條件、文件和資料。1.1.20現場障礙資料,指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地下已有的管道、線纜、構筑物;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須受愛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情況的資料。1.1.21設計,指按合同協議書要求的功能、技術文件、規

9、模、標準、項目基礎資料,及相關的技術數據、技術條件、技術資料,將要求轉化為圖紙文件,并能有效地指導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和使用的圖紙文件。1.1.22采購,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依照設計文件需要從執行組織外部獵取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等物資和服務的過程。1.1.23施工,指把設計文件轉化為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實施過程,包括建筑、安裝和竣工試驗。1.1.24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建筑、安裝完成后(不包括為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應合理預留的施工部位),按合同約定在竣工后試驗開始前,應由承包商負責完成專用條款中規定的各種試驗。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發包人要求及

10、設計圖紙,實施完成了建筑、安裝并通過了竣工試驗。不包括對使用、操作沒有實質阻礙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1.1.26工程接收,指承包人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保證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的預備工作,承包人與發包人須進行的工程中間交接,并頒發了接收證書。1.1.27竣工后試驗,指發包人接收工程后,按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的操作人員進行的試驗和試運行,或是由發包人負責進行的試驗和試運行。1.1.28試運行考核驗收,指依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后試驗,由發包人組織、承包人指導進行的合同目標考核所進行的試驗,經發包人確認并簽發了考核驗收證書。 1.1.29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

11、到試運行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承包人按有關部門規定的內容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結清了合同款項,發包人按有關部門規定組織的工程驗收。1.1.30合同期,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雙方應履行的義務差不多完成的日期。按總日歷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天數,包括按合同約定并被發包人批準的任何延長期限。1.1.31設計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開始設計工作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1.1.32采購開始日期,指初步設計批準后開始采購的日期。1.1.33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1.1.34竣工日期

12、,指按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應完成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1.1.35工期,指合同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開始之日至竣工試驗完成之日,按總日歷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天數,包括按合同約定被發包人批準的任何延長期。1.1.36工程接收日期,指按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竣工試驗完成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也是發包人應接收工程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1.1.37整體進度打算,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接收工程、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反映工程各要緊時期實施的時刻安排。1.1.38采購進度打算,指承包人為采購永久性工程編制的進度打算,反映

13、設備、要緊材料、要緊部件的采購打算編制、詢價、供應商選擇、訂貨、加工制造、監制、交貨、運抵現場及合同雙方驗收交接的時刻安排。1.1.39施工進度打算,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開工至竣工試驗完成之間的要緊集合作業程序的時刻安排。1.1.40變更,指發包人書面指示或書面批準的,對發包人的工程要求或工程所作的任何書面更改。1.1.41合同價款,指合同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或公開招投標確定的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的勘察、技術、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服務等合同范圍內的合同價款。1.1.42合同價款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款進行的相應

14、調整。 1.1.43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是指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有關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1.1.44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簽訂的,規定承包人需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有關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書面協議。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1.1.45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1.1.46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

15、承擔的責任。 1.1.47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非一方的過錯,而是應由另一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損害及工期延長,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的要求。48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1.49適用法律,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點法規、行業規定等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1.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1.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講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3.專用條款 4.通用條款5.投標書及其附件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包括:會議紀要、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1.2.2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阻礙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合同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同意監理人的解釋,應按本通用條款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解決方式進行解決。1.3語言文字合同文件的編寫須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本為準。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應為優先解釋和講明本合同所規定的主導語言。在少數民族地區,合同當事人能夠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講明本合同文件。1.4適用法律本合同文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適用法律,

17、由合同當事人在相應的專用條款中約定。1.5規范、標準1.5.1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的名稱。1.5.2.沒有國家標準、規范規定的應約定適用行業的標準、規范的名稱。1.5.3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應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的地點標準、規范的名稱。1.5.4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應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時刻和份數。1.5.5上述1.5.1款至1.5.4款所發生的為本合同購買的標準、規范費用,及翻譯標準、規范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5.6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刻,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刻

18、和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假如承包人對實施方法需要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需要對施工人另行培訓的,承包人應與發包人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1.5.7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不得要求承包人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要求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和要求的修改和變更。1.5.8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及遵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本合同工程有強制性要求的相關安全、質量、標準、環境愛護和職業健康,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第2條 發包人2.1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2.1.1發包人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

19、付款、竣工結算的義務。2.1.2發包人應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應由發包人向國家有關部門、行業有關部門、地點行政有關部門規定的許可、執照、批準和備案,及協調與地點有關單位的關系,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開工延誤、暫停、工期延誤等所增加的費用,發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假如工期延誤應給予延長。2.1.3發包人應愛護承包人的知識產權,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將承包人的資料、文件和圖紙擅自修改、復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轉讓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項目。假如發生,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賠償責任。2.1.4除非因承包人的直接緣故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和損害,發包人有權依照本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出

20、賠償要求和索賠外,間接緣故所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和損害應由合同雙方各自承擔。2.1.5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暫停通知。并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損害給予賠償,以及工期的合理延長。2.1.6發包人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義務和協助義務。2.2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應委派發包人代表,履行發包人托付的權力。發包人代表應依據本合同并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其權力,無權擅自修改合同,無權擅自終止合同。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權限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假如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應將其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刻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監理人2.3.

21、1適用法律同意本合同工程不實行監理,且業主未聘請監理人實施工程監理的,本2.3款不成立。2.3.2發包人應在監理實施前,將其托付監理人的名稱,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按發包人托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內,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2.3.3監理人委派的工程總監,其姓名、職務、職權、權限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總監,應按照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權限行使其職權,無權修改合同,無權終止合同。發包人要求工程總監在專用條款約定職權之外行使的職權,須事先書面通知承包人。工程總監在專用條款約定的職權之外,要行使的職權,須事前取得發包人的批準,并由發包人征

22、得承包人的同意。2.3.4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的工程總監的職權,不得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假如發生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5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對權利或義務的分歧時,工程總監應依據本合同,并在其職權范圍內應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總監的處理有異議時,可按本通用條款第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解決方式進行。2.3.6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合同當事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2.3.7假如發包人需替換工程總監,發包人應至少提早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應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

23、時刻通知承包人。2.4委派人員和指令 2.4.1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可委派其人員行使合同專用條款中對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約定的職權;也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其委派。委派或撤回均應提早15天以書面形式分不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委派書包括:被委派人員的姓名、職務和職權。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委派人員在其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前述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給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應給以確認;被委派人員發出的指令有失誤時,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須給以

24、糾正。 除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及其委派人員外,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派駐項目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2.4.2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的指令和通知,須由其本人簽字并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委派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須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并簽署收到的日期及具體時刻后,該指令生效。必要時,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可先發出口頭指令,并應在48小時內再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方對該指令予以執行。對不能按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指令,承包人應于其口頭指令發出后的5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請求,接到該請求函件后的48小時內不予答復,視為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發出指

25、令的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建議報告,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在收到報告后24小時內應做出修改指令或接著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必要時,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可責令承包人立即執行指令,承包人應即執行;或承包人對指令提出異議,但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決定仍須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即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及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須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給予延長。2.4.3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和批準,并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

26、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有關的損失,延誤的工期應給予延長。2.5 履約啟動金2.5.1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約定預付款的金額或按合同價格約定預付款的百分比,作為發包人的履約啟動金。發包人并應與承包人約定,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的付款中分期抵扣的時刻和比例。2.5.2發包人未能按2.5.1款的約定支付履約啟動保證金額,承包人有權減速、暫停,造成的窩工、停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給予順延。2.6安全保證2.6.1按建筑法規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已有的地下管線、線纜等資料,承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愛護,相關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未能提供相關資料

27、,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損害、損害由發包人負責其費用及相關單位要求的賠償。因此招致的工期延長,應給予順延。2.6.2按建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因發包人未能辦理下列手續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相應費用及相關單位要求的賠償。因此招致竣工時刻延長,發包人須給予順延。應辦理的批準手續有: 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2.6.3發包人應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

28、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愛護建筑)、古樹名木的愛護工作,以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2.6.4發包人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發包人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應遵守的安全規定要求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緣故使承包人造成損害、損失和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6.5發包人在本合同中未能約定的,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要緊裝置完成后要求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按建筑法規定,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另行簽訂托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發包人

29、擅自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其他托付人簽訂的托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托付第三方提出的設計方案及施工,所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2.6.6發包人應對其代表和工程監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人代表和工程監理人員應遵守發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他們未能遵守發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造成的人身損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7保安責任2.7.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并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2.7.2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工程實施的若干時期的保安責任區段劃分、責任劃分、時刻劃分,及合同雙方應編制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

30、報告制度。2.7.3按合同約定,發包人占用的區域、發包人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的保安工作和責任。因此造成的損失、損害和損害,由發包人負責。第3條 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3.1.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規范,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假如有),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約定的功能、規模和工期要求。3.1.2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自費修復其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和質量缺陷。3.1.3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及行政法規規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報表。應在專用條款中

31、具體約定。 3.1.4承包人應愛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發包人的資料、文件和圖紙擅自修改、復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轉讓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項目,須承擔保密義務。假如發生,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賠償責任。3.1.5承包人有依照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規定的,對發包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損害提出賠償、索賠,以及要求工期合理延長的權力。3.1.6承包人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義務。3.2項目經理3.2.1項目經理是承包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上的托付代理人。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企業負責履行承包合同。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權限和義務須在專用條款內寫

32、明。3.2.2承包人依照合同須發出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須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及時刻后生效。3.2.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整體進度打算,及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須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事后須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送交報告。3.2.4承包人假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早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應征得發包人代表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應接著履行第3.2.2款規定的項目

33、經理的權限和義務。 3.2.5發包人有權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30天內更換項目經理或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假如發包人就同意項目經理第二次提出更換的建議,承包人必須在接到第二次更換建議通知后30天內更換該項目經理。3.3履約擔保合同當事人未能約定履約擔保金額的,本3.3款不成立。 3.3.1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并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各項義務。承包人提供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提供付款擔保。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格式、內容和金額。3.3.2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當發包人從工程款中抵扣不足時,有權從履約擔保中獲得補償;發包

34、人違反合同的付款約定,承包人有權從付款擔保中獲得補償。3.4分包人3.4.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需要分包的勘察、設計、施工和服務,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未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分包的,承包人不得將承包中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3.4.2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資質、資格,及承包人的招標要求,不符合的不能作為分包人。3.4.3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承包人的設計專業專項或施工專業專項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不轉包給他人。承包人只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能夠對本合同工程的相關勘察、設計直接發包,包括:對采納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

35、術的、建筑藝術造型有專門要求的、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設計工程勘察、設計。3.4.4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服務再接著分包。承包人應對分包人的接著分包承擔責任。3.4.5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商工程進度價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項。3.4.6承包人應對分包人現場派駐相應人員,實行對其安全、質量、進度打算、臨時設施、環境、衛生、保衛、統計等的治理,以保障本合同的順利履行。3.4.7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招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及工期延長,承包人須承擔連帶責任。3.4.8工程的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與義務。3.5質量保證

36、3.5.1承包人應取得國家規定的持續有效的適用的質量保證體系證書,建立本合同工程的質量保證體系。3.5.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及強制性規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約定的功能與規模,并遵照建筑法及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3.5.3承包人應對分包人進行質量治理、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3.5.4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人發覺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圖紙、工程設備材料有差錯時,應及時提出建議和意見。3.5.5承包人應按

37、合同約定的、設計規定的及施工技術標準,對其提供的和分包人采購的永久性工程物資進行檢驗、書面記錄和簽字,并應同意監理人的監督,合格方可使用。3.6安全保證3.6.1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開工后至發包人接收工程之前期間的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承包人應對現場的分包人進行安全生產治理,分包人應對承包人負責。 3.6.2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并遵照建筑法、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則、技術規程和標準規范等法律規定進行工程設計,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防止人身傷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3.6.3承包人應遵照建筑法、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則的規定,制定工程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假如有)中的相關安

38、全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編制專項的安全組織設計書,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防止人身傷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3.6.4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專門作業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損害、或賠償由承包人負責。3.6.5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的裝修工程,應在工程設計中幸免該裝修工程對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阻礙。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損害由承包人負責。3.7環境愛護和職業健康3.7.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并遵照建筑法、環境愛護法、職業健康的規定,及有關技術規程、標準規范等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愛護設計,及職業健康愛護設計,保證工程符

39、合環境愛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3.7.2承包人負責工程現場實施過程中的環境愛護責任,承包人應負責對分包人施工現場的環境愛護治理,分包人應對承包人負責。應按合同約定的,并遵照建筑法、環境愛護法的規定,采取操縱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損害由承包人負責。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區域范圍。3.7.3承包人負責工程現場實施過程中職業健康的愛護責任,承包人應負責對分包人施工現場人員的健康愛護治理,分包人應對承包人負責。應按合同約定的,職業健康規定的,采取相應愛護措施,提供相關愛護用品。否則,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

40、由承包人負責。3.8現場保安3.8.1承包人負責自施工開工至竣工試驗完成,直至發包人接收工程期間的施工現場的保安責任。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3.8.2按合同約定,在工程實施時期中應由承包人負責保安的區域,在未被發包人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區域內,由承包人承擔保安責任。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和損害,由承包人負責。第4條勘察、技術與設計4.1 勘 察合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勘察,本4.1款不成立。4.1.1勘察基礎資料的提供。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承包人勘察工作所需要的相關勘察基礎資料,應對該資料的真實、準確負責,并按雙方約定的時

41、刻提供。2.因發包人的打算變化、提供的勘察基礎資料不準確、應提供的地下埋藏物不清、未按約定期限提供必須的基礎資料,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停工、返工、修改、損失和損害,由發包人承擔。3.承包人有義務與發包人共同審核交接發包人提供的勘察基礎資料,應在接到相關資料后的10天內,提出補充要求(如需要)。因承包人未能在約定的10天內提出補充資料的要求,因此造成的窩工、停工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假如使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4.1.2發包人無法按4.1.1款約定提供的某些勘察基礎資料,可托付承包人收集,承包人假如同意,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另行簽訂合同。現在,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真實、準確和約定完成時刻負責,由

42、此造成的窩工、停工、返工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4.1.3發包人應及時為承包人提供、并解決勘察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并承擔其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各方的義務和權力。4.1.4工程勘察前,若發包人負責提供材料,應依照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按時提供,并附相關合格證明、承擔材料費和運費。與承包人在現場辦理驗收交接。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各方的義務和權力。4.1.5合同雙方應約定承包人勘察工作所需的臨時設施,包括:辦公、宿舍、供電、供水、進場道路等具體要求、條件和完成時刻,履行各自的責任、職責和義務。4.1.6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工程勘察的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托付書及

43、技術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工程現場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勘察綱要或工程勘察組織設計文件,進行工程勘察,對其完成的勘察結果資料的質量負責。由于承包人的緣故造成的勘察質量缺陷,應自費修復;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承包人除應負法律責任扣除勘察費外,并依照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實際損失應賠償的百分比。4.2工藝技術和建筑藝術4.2.1按合同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或(和)建筑藝術造型時,承包人應對試運行考核指標、或(和)使用的目標要求負責。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考核指標、使用功能要求的講明。4.2.2

44、按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或(和)建筑藝術造型時,發包人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條件、資料、要求,和(或)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承包人的生產工藝設計和(或)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合同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4.3 保證指標 4.3.1合同雙方如按4.2.1款的約定,承包人應對竣工后試驗的試運行考核指標、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使用功能負責。該考核指標、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使用功能應作為10.8款試運行考核指標、或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的評價依據。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考核指標

45、、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使用要求和描述。4.3.2合同雙方如按4.2.2款的約定,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各自應承擔的試運行考核指標的責任、或(和)各自應承擔的建筑藝術造型及其使用要求和描述,作為 10.8款試運行考核指標。4.3.3合同雙方應依照4.3.1款和(或)4.3.2款的約定,應在專用條件中對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電氣、儀表等要緊性能標準具體約定,作為8.3款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時的性能評價指標。4.4 設計4.4.1設計的一般權力和義務1.發包人的一般權力和義務(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適用法律規定,須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發包

46、人應對所提供的數據、條件、資料、要求和講明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并應同意承包人對其中的缺陷、遺漏、不足提出的補充要求和時刻要求。發包人未按約定的要求內容和時刻提供、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發包人的打算變更,而造成承包人的設計的停工、返工或修改,發包人應按承包人實際消耗的設計工作量承擔其損失。假如因此使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具體約定項目基礎資料的類不、內容和應提供的時刻; (2)發包人對工程、單項工程及其任何組成部分的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有專門要求時,應對其提供的數據、條件、要求和功能講明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提供的及時性負責。因發包人緣故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由

47、發包人承擔,假如因此使工期延誤,工期應給予順延。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具體約定專門要求的內容和應提供的時刻;(3)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相關的地下已有的管道、線纜等障礙資料,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因發包人提供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未能按約定時刻提供,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發包人應按承包人實際消耗的設計工作量承擔其損失。假如因此使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 (4)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發包人應進一步提供,或確認; (5)發包人須負責組織總體設計審查會議(假如有)、初步設計審查會議、技術設計審

48、查會議(假如有),及安排施工圖審查,并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2.承包人的一般權力和義務(1)承包人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合同約定的設計范圍、要求、工程技術、安全、環境愛護和職業健康的標準、規范、規程、時刻,以及項目批準文件、都市規劃、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和專業規劃(如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規劃)要求為依據,完成設計,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因承包人緣故造成的損失、時刻延誤、并阻礙到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承擔。(2)承包人有義務審核發包人按4.4.1款1項(1)、(2)子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對其中的數據、條件、資料和講明中的缺陷、遺漏、不足,應在收到發包人

49、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后15天內有權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約定時刻內提出進一步要求,由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窩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假如使工期延誤,工期不予延長。除非合同雙方另有約定。(3)承包人應遵守3.4.3款有關分包工作的約定。 (5)承包人應依據建筑法、行政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按設計時期進行設計,并符合發包人組織相應設計時期審查的設計深度要求和約定的時刻要求。設計時期包括:總體設計(假如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假如有)、施工圖設計。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上述設計審核時期完成的時刻、內容和要求。 (6)設計文件中選用的設備、材料、部件和構配件,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

50、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除專門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生產工藝外,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7)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中應注明承包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8)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承包人應自費修復。假如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承包人應負責賠償;4.4.2標準、規范1.標準、規范應依照1.5款適用法律規定的規范、標準、及原則進行約定。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技術標準、規范的名稱和(或)文號。 【草擬人】專用條款中應注明,假如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時,發包人應按約定時刻,自費向承包人提供一份。2.承包人的設計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 (1)工程設計

51、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環境愛護、消防、職業健康、衛生治理的標準和規范;(2)工程設計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點標準,在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操縱的區域內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操縱的要求;(3)工程設計應采納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的生產工藝技術,合理利用自然資源;3.發包人接收整個工程、或按單項工程接收,應按4.4.2款1、2項約定的技術標準、規范接收。除非雙方另有約定。4.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法律對標準、規范有新的規定,對強制性的新標準、規范發包人須遵守,承包人應依據12.2.1款設計變更內的第6項約定提交變更建議,發包人下達設計變更通知。發包人假如要求遵守非強制性標準、規范應按12

52、.2.1款設計變更內的第5項的約定下達設計變更通知。 4.4.3操作維修手冊。合同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的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時,應由承包人編制操作維修手冊。【草擬人】放專用條款中;專利商提供的工藝技術其“操作(手冊)指南與分析手冊由專利商提供。”4.4.4設備材料選型。應按設計提供技術數據、技術條件,進行選型、招標選擇供應商及加工制造廠家。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除非專門的、獨家生產的設備、材料、部件外,承包人和發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其他文件內、或以口頭暗示的方式來指定供應商和加工制造廠家。4.4.5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試驗所使用的某種原材料、消耗材料、備品備件、維修材料等

53、,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其具體種類、數量和交付時刻。發包人未能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此項投標要求的,合同雙方應另行協商簽訂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4.5設計時期的審查 4.5.1設計時期審查。按國家建筑法、行政法規規定,總體設計審核(假如有)、初步設計審核、技術設計審核(假如有)、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由發包人自費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審核。4.5.2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符合總體設計(假如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假如有)、施工圖設計審查要求的相關的完整的設計圖紙、資料和文件,并有義務自費參加,并有義務介紹、解答、解釋和提供補充資料。4.5.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總體設計(假如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假如

54、有)、施工圖設計審查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的批準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4.5.4因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完整的總體設計(假如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假如有)、施工圖設計審查資料給發包人,致使相應審查工作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或使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假如承包人按期提交了相關設計審查時期的完整資料,而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時刻按時召開相關的設計時期審核會議,使承包人造成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假如使竣工時刻延誤,工期應順延。4.5.5承包人未能按約定的時刻提交完整的總體設計(假如有)、初步設

55、計、技術設計(假如有)、施工圖設計審核資料給發包人,致使相應審核工作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或使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5.6發包人有權在4.5.1款規定的各設計時期審查批準之前,對設計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但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4.6現場設計聯絡4.6.1施工開工后,承包人應自費派出設計聯絡人員常駐現場,負責與發包人代表、工程總監,負責處理有關設計、變更、采購和設備驗收等事宜。4.6.2承包人內部的設計聯絡工作,及與分包人的設計聯絡是承包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4.7知識產權4.7.1涉及專利及專有技術1.發包人提

56、供自己擁有的生產工藝技術、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涉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注明專利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對其專有技術應進行描述,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限制條件。2.承包人提供自己擁有的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技術,涉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注明專利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與專利相關的費用應納入投標書的商務報價。對其專有技術應進行描述,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限制條件。4.7.2技術保密協議。必要時,合同當事人可依照2.1.7款、3.1.7款、4.7.1款對知識產權愛護的

57、約定,簽訂相關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草擬人】納入專用條款中:專有技術和著作權等保密范圍及其期限,雙方應在這用條款中約定。4.7.3技術競爭和技術進步1.發包人在保密協議中同意承包人使用其提供的技術專利和(或)專有技術,承包人應按保密協議規定的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來實施專利技術和(或)專有技術規定的設計和工程。按合同法規定,發包人不得限制承包人的技術競爭和技術進步。2.承包人在保密協議中同意發包人使用的技術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發包人應按保密協議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按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限制發包人的技術競爭和技術進步。4.7.4后續改進成果的分享。合同當事人可按照互利原則,約定實施專利、使用

58、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方法,當事人應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按合同法規定,沒有約定分享方法或約定不明確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另一方無權分享。4.7.5責任與后果1.合同一方所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涉及第三方專利、專有技術知識產權的,由此而發生的索賠或訴訟,由提供該技術或提供該建筑藝術造型的一方負全責,包括:被索賠的款項、訴訟費用和法律責任等。2.合同一方不能將侵權責任連帶到另一方。假如是發包人的緣故,給承包人帶來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和損失;假如造成工期延長,工期應順延。假如是承包人的緣故,應由承包人承擔其責任和損失,工期不予延長。4.7.6進

59、口技術和引進建筑藝術造型1.從國外購買的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應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由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的一方辦理相關進口許可、批準,并簽訂相關進口合同。除非合同雙方在專用條件中另有約定,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2.發包人負責進口生產專利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或施工專利技術,要求承包人為此的出國費用、談判費用、對技術專利的審查費用、外國專利技術人員對承包人的設計指導費用、及在承包人辦公室的傳真、通訊、復印、辦公、接待費用等均由發包人支付;3.因發包人采購國外生產工藝專利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的延誤,使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

60、承擔,假如使竣工時刻延誤,工期應順延。因承包人購買國外生產工藝專利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的延誤,承包人應承擔相應損失,工期不予延長。4.假如是承包人進口的專利技術,承包人應將專利技術費、專利技術使用費、專家指導費和技術訣竅費等,及4.7.6款第1項約定的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納入投標報價中,作為合同價格的組成部分。第5條 進度打算5.1整體進度打算5.1.1承包人應在設計開工后的30天內向發包人提交較詳細的整體進度打算,并與發包人協商確認。該進度打算包括工程勘察(假如有)、工程和單項工程的設計時期、采購、現場預備、土建施工、安裝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和竣工后試驗等實施時期的總體時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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