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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PAGE18頁共NUMPAGES18頁2022年城鄉燃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辦法)。第二條我區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燃氣辦公室負責我區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我區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方便用戶和規范服務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設施管理第六條區燃氣辦公室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第七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

3、液體、氣體;(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四)爆破作業;(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八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第九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

4、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第十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十一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

5、人員可以拆除。第十二條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另有合

6、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

7、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第二十條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六)給不

8、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九)燃氣汽車加氣站給非燃氣車用鋼瓶充氣;(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第二十三條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

9、全管理制度。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第二十四條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三)管道燃氣用戶首次通氣自行點火,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經營企業密閉的燃氣設施;(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八)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十)法律、法規、規章

10、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五條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安裝維修。第二十六條燃氣用戶發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時起三十分鐘之內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第二十七條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保險。第二十八條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必須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第五章

11、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第三十條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不得拒絕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第三十二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第三十三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

12、并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第三十四條區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或者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1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居民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城

14、鄉燃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二)(一)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建筑業、市政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簡稱“兩規四建三業”)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二)負責中心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負責冷水灘城區(含鳳凰園經濟開發區,下同)勘察、市政工程測量;指導全市縣城規劃、建制鎮規劃、村鎮規劃及其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研究制定城市發展規劃,承辦城鎮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的有關工作;參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性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管理城市建設檔案。(三)負責冷水灘城區建筑市

15、場與建筑工程的執法監察。(四)指導全市的小城鎮建設與管理;負責管理中心城市建設;負責冷水灘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建設與維護、道路挖掘審批。(五)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參與、指導風景名勝區的審定報批及規劃、建設管理。(六)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指導和管理監督建筑市場準入、建筑(含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筑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并監督執行;組織直轄市建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七)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組織擬定全市具體實施辦法、管理辦法;監督

16、指導各類工程建設造價、標準定額的實施;調查和發布全市工程建設地方性材料季節調差報告。(八)負責統一管理全市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項目經理、工程咨詢單位、招標投標代理機構、檢測試驗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規劃設計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查報批。(九)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指導城市綜合開發的竣工驗收。(十)負責制定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裝飾裝修行業的發展與規劃,加強勘察設計、裝飾裝修行業的市場管理,組織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工作,提高建設工程設計水平;負責指導和擬定規劃建設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建設科技

17、項目攻關、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利用和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和管理技術引進工作,管理行來成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十一)負責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冷水灘城區規劃建設方面規費的收取,并加強管理;負責全市建筑行業和市本級市政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籌集和管理城市維護資金、建設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檢查督促各項資金使用情況;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財務管理、核算和內審工作。(十二)組織和領導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建黨務、政治思想教育;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紀檢監察、法制建設、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群團工作;指導全市規劃建設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

18、建設,負責全市土建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規劃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規劃建設系統行業教育的發展規劃;指導和組織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十三)負責全系統的行業統計并指導行業協會、學會工作。(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2022年城鄉燃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縣的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檢查督促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以及建設監察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項目檔案工作。(二)指

19、導和管理全縣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申報、施工許可證發放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三)負責組織縣城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包括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小區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建筑物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等;參與制定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負責縣城規劃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規劃管理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城市雕塑和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和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規劃設計市場管理、主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組織對城鄉規劃實施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四)指導和管理縣城建設和村鎮建設;指導和管理縣城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市政設

20、施、園林、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管線工程建設和城市雕塑設計及建設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五)指導和管理全縣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管理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六)組織實施工程建設行業規范、規程、標準設計。組織編制并管理全縣建設工程估算指標、概(預)算定額、工程費用定額、工程勞動定額、工期定額,負責對工程建設造價的指導和管理工作。(七)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咨詢、招標投標

21、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工程施工和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與檢測、縣城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資質或資格初審報批與管理;負責建筑行業生產與應用及企事業單位資質初審報批與管理。(八)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行為;負責全縣勘察設計咨詢、建筑施工、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管理全縣有形建筑市場;指導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管理全縣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管理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九)負責編制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并組織

22、實施;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推廣,指導實用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十)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十一)組織編制城區建設資金計劃;管理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會及內部審計工作。(十二)研究制定全縣建設系統各類人才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縣土建專業及集體建筑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初、中級技術職務和全縣建設行業技師任職資格申報的組織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的各類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資格、從業和執業資格的申報初審、注冊、認證管理的組織工作;負責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鑒定申報工作。(十三)抓好局系統的思

23、想政治工作,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抓好機關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公開化。(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022年城鄉燃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四)(一)制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房政管理、市政公用事業、廣告業、城鎮監察與管理、勘測設計咨詢業、裝飾裝修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方案的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二)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建設,綜合指導全縣城鎮管理,負責城鎮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編制、修訂、審查、報批和實施;負責管理城鄉測繪、城鄉勘測測量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并指導全

24、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三)負責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監察工作;負責全縣城鎮供水、氣、燃氣用具經營管理、市政工程管理(辦理挖掘證、占道證、廣告許可證、排水許可證、城市路燈)和廣告業務及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城鎮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鎮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區道路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垃圾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城鎮防洪設施建設工作。(四)負責指導全縣城鄉房地產產權產籍、房政和房地產行業和物業管理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規范房地產市場;負責并指導全縣城鄉住宅建

25、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全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五)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城鎮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縣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重要建設項目定點和設計方案審查。(六)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建設;負責全縣城鎮建設規劃的編制、修訂、審查、報批和實施;承擔全縣小城鎮建設和管理工作。(七)負責基本建設(含重點建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項目)的實施、協調;承擔縣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八)主管全縣建筑業;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筑市場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

26、測、文明施工、施工安全,貫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草擬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并監督指導。(九)主管全縣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和規范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開工審批和招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和管理。(十)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四川省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十一)負責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實施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

27、指導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工作。(十二)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國內外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協調全縣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以及勞務輸出工作。(十三)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全縣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十四)負責全縣村鎮建設工匠資質從業的培訓管理;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和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報批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行業協會、學會的工作。(十五)負責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財務、

28、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黨群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并指導行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十六)負責建設系統企業改革的組織實施和維護穩定工作。(十七)督促建設系統企業做好職工社會保險工作。(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022年城鄉燃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五)(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管理、建設科技推廣運用管理、城建監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

29、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二)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其他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各區縣城鄉規劃工作。(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

30、房的責任;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房改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屬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四)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本市的房地產業務進行指導;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房屋登記管理及指導各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管理;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市房屋拆遷、危房鑒定、白蟻防治的管理。(五)承擔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級標準和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

31、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種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市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六)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筑活動,擬訂全市建筑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開工審批;對外地建筑業企業(含招投標代理企業、監理企業)入瀘和個人從事建筑業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筑業對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建筑業

32、協會和建筑業企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設計、開發、建筑、園林、造價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和年檢初審。(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會同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設進行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八)指導

33、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省級重點鎮規劃評審和報批。(九)擬訂城鎮建設的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責任;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城建檔案工作。(十)起草地方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

34、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審;負責各類城市公園總規、詳規、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參與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世界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預伴混凝土和預伴砂漿)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的開發、科研成

35、果的轉化與推廣。(十二)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建筑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區縣進行城建監察工作。(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審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業交流和合作。(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022年城鄉燃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六)(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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