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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印章管理法律風險第一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 印章的種類 印章的種類五花八門,此處不作一一贅述。在此僅根據使用目的對企業印章作簡單劃分,常見的企業印章主要包括: 公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公章、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檔案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采購專用章等。第二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印章能否亂蓋? 答:NO!第三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偽造 印章行為有關的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僅僅存在偽造公司(或企業)印章的行為,則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或偽造企業印章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
2、百八十條第二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第四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 關于公司印章的三個核心風險提示 一、公司不能對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做不同選擇。只要公司在某一場合使用過(承認其效力),則該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應有效(不論該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偽造、是否進行工商備案)。二、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多達三十多個合同章,堆在一起非常壯觀。印章不唯一的風險巨大。最高法院認為: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難以有效識別印章是否為公安局備案登記的印章。如果公司對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張
3、使用公司“偽造印章”對外簽訂的合同對公司沒有約束力。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及表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交易相對人并無審查簽訂合同所用印章是否為真實的義務第五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 如果在偽造公司(或企業)印章的同時,又使用偽造的印章實施詐騙行為,則又構成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兩罪擇一重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
4、定的,依照規定。第六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1: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蓋公章并非企業備案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而是技術資料專用章、項目部印章等,是否有效? 答:除非有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公司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否則應當認定企業承認合同效力。如果相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企業或項目部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第七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1】A公司與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A公司在與李某某簽訂的水泥供應合同和向李某某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據上加蓋的雖系技術資料專用章而非A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買賣合同的一般原
5、則和規定,但系A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現A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及收據中所涉印章與A公司無關,也不能證明印章是李某某私自加蓋的,故應認定在合同和收據上所加蓋該印章的行為,是A公司的行為,對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當由A公司承擔。現有證據證明,A公司已經實際接收了李某某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應認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A公司理應按照約定,將水泥款及時支付給李某某。第八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2】A公司與B公司定做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某公路工程,實際施工人使用項目部公章,以B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大量采購、租賃、分包合同且未及時付款。實際
6、施工人亦使用該印章與A公司簽訂定做合同一份,后A公司向法院起訴,訴稱其向B公司供應瀝青等貨物,但B公司未按照約定付款,請求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貨款本息42萬余元。庭審中,B公司雖對項目部公章提出印章鑒定申請,但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印章領用承諾中印章的唯一性,印章領用承諾是B公司內部刻制、發放的相關程序,未證明是在有權機關登記備案的相關證據,不能作為印章鑒定的材料。且A公司的貨物確已送至涉案項目,涉案項目由B公司承建后,項目中印章的使用屬于內部的管理事宜,不能因為被告內部管理問題對抗、損害第三方權益。最終法院認定合同有效,判決B公司支付貨款本息。后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但二審法
7、院亦最終駁回判決,維持上訴。第九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2:企業在對外往來業務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合同是否有效? 答: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印章,一般認定為合同有效,由總公司承擔相關民事責任,項目部章同理。第十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3】M公司與J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王某系M公司的負責人,其以M公司分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屬職務行為。2008年7月15日王某以“M公司寧波市科技園區分公司”名義與J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雖然該合同上的
8、公章與M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上所載的名稱非完全一致,但M公司在與A簽訂調解協議時,應當已看到過該公章,并且M公司就王某出具的蓋有“M公司寧波市科技園區分公司”的公章的欠條而與A公司簽訂了調解協議,說明M公司對王某代表M公司分公司購買鋼材的行為是確認的,A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的身份和權限,因此王某以“M公司寧波市科技園區分公司”名義與A公司簽訂鋼材買賣第十一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合同系職務行為,其效力歸于M公司分公司。M公司認為王某系個人行為,不予采納。M公司以“疏忽”為由否認該公章代表M公司分公司,理由不足,不予采信。A公司代辦運輸、將貨送至寧海縣城內交接,符合合同的約定
9、,M公司以其在寧海無承接項目為由認為與公司無關,系王某個人行為,不予采信。A公司已履行交貨義務,M公司分公司應按約支付貨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第十二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3:企業公章被盜、搶或丟失后,以非經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對外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答:以非經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對外簽訂合同或進行擔保等其他處分權利的行為,只要經其法定代表人確認,也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樣可以作為企業獨立處分權利的意思表示證明。(及時登報聲明)第十三
10、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4】A醫院與B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法院認定,B公司系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合法企業,其陸續供給醫院的衛生耗材和體外診斷試劑均屬合法經營,故雙方的買賣關系應予確認。2005年9月,B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喪失的只是經營權,這并不影響公司獨立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由于備案公章遺失,為處置對外債權債務之需要,B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該公章已經B公司法定代表人確認。故B公司將對醫院享有的債權全部轉讓給C公司之行為,應屬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A醫院以B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該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來抗辯其債權轉讓不具有可信性之
11、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第十四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4:企業往來業務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授權的代表人簽字,是否有效? 答:合同上雖然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只要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授權的代表人簽字,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除非雙方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并蓋章。第十五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5】L公司與高某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現上訴人L公司主張夏某不是其公司項目部經理,且買賣合同及欠條上所蓋項目部章系虛假的。關于其第一項上訴理由即夏某是否系上訴人公司項目經理問題,H公司與L公司簽訂的建設
12、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及授權委托書明確載明,夏某系上訴人的項目部經理,且有權代表上訴人對H公司住宅樓、廠房、辦公樓施工事宜進行管理,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第二項上訴理由即買賣合同、欠條和授權委托書上所蓋項目部章問題,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了證據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證據2“印章使用承諾”、證據3“企業管理制度證明”,其主張因證據2印章使用承諾涉及夏某本人,第十六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在其未到庭的情況下無法確認簽名的真實性,如確系夏某本人簽名,則可以認定上訴人未授權夏某使用過該枚印章,但該份承諾書僅在上訴人與夏某雙方之間有效,且該枚印章真實與否并不影響夏某項目經
13、理的身份,即使2010年11月7日欠條上未蓋公章,因上訴人確曾在2010年7月23日向夏某出具過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其項目經理身份和權限,則夏某為涉案工程所實施的買賣行為均應視為職務行為,而根據涉案買賣合同與欠條以及上面所蓋的項目部印章,足以證明夏某是為涉案工程所實施的買賣行為,且該行為未超出授權范圍。至于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4確認通知書,內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使真實存在,上訴人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送達給被上訴人高某某,故該通知書對被上訴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十七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6】M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J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某酒店裝飾
14、裝修項目,實際施工人喻某某為了采購大理石等材料完成裝修工作,以項目部名義向M公司采購大量大理石及其他產品,并簽名確認。庭審中M公司提交一份記載喻某某為涉案項目項目負責人字樣的授權委托書作為證據,證明喻某某為J公司該項目負責人,有權代表J公司對外簽訂合同。J公司對授權委托書中的公章提出印章鑒定申請,后因故撤回。法院認為J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已經明確記載喻某某為項目負責人,負責整個項目的管理工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代表J公司簽訂合同,其作為有授權的人員,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所簽訂的合同有效,最終判決J公司承擔責任。第十八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5:企業公章持有
15、者或保管者與他人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答:具有法律效力,企業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第十九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7】P公司與郭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關于P公司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首先,雖然案涉借條中記載“以P公司作為抵押擔保”,但各方當事人并未確定具體抵押的財產,結合P公司在落款擔保人欄中加蓋公章的行為,“以P公司的所有財產作擔保”更符合各方當事人出具借條時的本意,故可以認定P公司為該借款的保證人;其次,雖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
16、會決議”之規定,P公司未就其為張某某借款提供擔保事宜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的決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關于“實第二十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縮小了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1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司違反第十六條對外提供擔保無效的情形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應予確認。P公司在借條中的擔保形式完備,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效力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構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證。P公司關于擔保無效的抗辯理由第二十一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鑒于原審法院在認定P公司擔保無效的情況下又判決P公司對張某某、Q廠、L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郭某某及張某某、Q廠、L公司并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
18、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二十二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8】某小貸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某、A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簡介:江西弋陽某土石方工程,實際施工人張某某,私刻A公司以及B公司公章對外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導致A公司及B公司等被小貸公司起訴并凍結公司巨額資金。后A公司及B公司均對相關印章申請鑒定,最終鑒定結果顯示均與備案印章不一致,A公司最終未承擔責任,而B公司雖備案印章與偽造印章不一致,但卻因被小貸公司找到B公司在其他公權力
19、機關使用的證據,最終被法院判決B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第二十三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9】某小貸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某、A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公司知曉偽造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且在另案中認可其效力的,則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最高法院最終認定“B對該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曉的。盡管其主張公章偽造,但其在明知該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況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因此,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B公司的行為,裁定駁回了B公司的再審申請。 第二十四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6:公司章程中約
20、定的印章使用規則能否對抗善意相對人? 答: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于章程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公司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違反章程使用公章損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10】X公司訴石某某商標轉讓糾紛案 裁判要旨:本案中,在涉案8個商標轉讓的合同以及轉讓申請商標申請書上均有X公司加蓋的公章。就此X公司雖否認上述公章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是,按照X公司陳述,其對公章有專人保管,且使用還需要經過特定人員的核準。具有如此嚴格的公章使用制度,X公司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才能證明商標轉讓的合同以及轉讓
21、申請商標申請書上的印章系在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加蓋。對此,X公司雖然提出了證人黃某某的證言和電話錄音,但根據法院在證據認證部分對兩份證據的分析,該兩份證據尚不足以證明X公司主張的加蓋公章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此外,作為X公司的全部股東已第二十六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經在臨時股東會上形成一致意見,同意X公司無償轉讓涉案8個商標的申請給石某某。因此,涉案商標轉讓的合同以及轉讓申請商標申請書均系X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涉案8個商標申請的轉讓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7:企業名稱變更后,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后的公司是
22、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企業名稱的變更并不影響變更后的公司承擔原公司的債務,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11】趙某某等訴蘆某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蘆某某提起訴訟的依據有由張某某、趙某某、A公司簽字或簽章確認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書、擔保借款合同、補充協議等證據為證,故蘆某某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趙某某、A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未查明蘆某某是何時、何地,通過何種方式向張某某支付借款248萬元,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院認為,趙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A公司作為依法成立的獨立法
23、人,對其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加蓋印章的行為后果應屬明知。同時,依據蘆某某提交、由主債務人張某某于2010年9月1日簽字確認的收據顯示,張某某有借款200萬元的事實發生,故蘆某某稱涉案248萬元系由200萬元轉接第二十九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而來的辯解理由符合常理。張某某作為主債務人,其參與庭審是查明本案事實的關鍵,但張某某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表明其在以實際行為放棄合法權利的同時,對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結果予以認可,故趙某某、A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趙某某、A公司上訴亦稱,擔保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系作廢的印章、蘆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所提供的擔保業已由股東會議通過
24、,故擔保合同無效。法院認為,趙某某作為A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簽訂保證合同之時,其作為保證人身份同時,其對使用公司作廢印章對外簽訂保證合同是明知的,故對于使用作廢印章簽訂合同的后果應由擔保人承擔。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受公司章程約束,系實現公司自治的表現,股東會議決議對公司內部產生效力,但不能對外產生當然的對抗效力。第三十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8:企業正式成立前,以發起人股東私刻的企業印章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是否要承擔責任? 答:企業尚未正式成立,經其企業發起人股東授意私刻的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責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第三十一張,PPT共三十八
25、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12】某擔保公司與姚某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本案流動資金借款協議書及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書均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擔保公司上訴提出流動資金借款協議書、借款及保證協議簽訂時G公司尚未成立,該協議上加蓋的G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系偽造。法院對此認為,從案外人F公司、G公司與擔保公司訂立的借款及保證協議、K公司和包括本案姚某某在內的48位自然人訂立的出資協議書、本案流動資金借款協議書的內容來看,本案當事人各方及案外人對“79號院騰退項目”實施的資金支持及合作方式問題達成一致,擔保公司于上述協議訂立時,
26、不僅知曉G公司尚未成立,亦知曉“79號第三十二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院騰退項目”的資金實際來源于作為G公司股東包括本案姚某某在內的48位自然人的借款,不存在騙取擔保的事實。協議訂立時,G公司雖未正式成立,但其公司發起人股東已經代表公司簽訂協議,協議履行的法律責任也由公司在成立后實際承擔。并且對于協議上加蓋的公章問題,G公司也向本院解釋為協議訂立后補蓋。因此,擔公司以流動資金借款協議書、借款及保證協議上G公司的公章問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三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Question9:個人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沒有加蓋企業印章,簽字人也沒有實際的簽約權限,合同對企業是否有效? 答:原則上構成無權代理,如企業未追認,則對企業不發生效力,但對簽字人生效。但構成表見代理時,該合同有效。第三十四張,PPT共三十八頁,創作于2022年6月【案例13】天天進出口有限公司與青青化工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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