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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26民事訴訟法教案第一章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學第一節 民事沖突與民事訴訟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學重點問題 1、民事沖突的形成是多種原因所致。 2、在諸種解決民事沖突的手段中民事訴訟是一種重要的手段。 3、進行民事訴訟必須依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 法則是調解民事 訴訟活動的法律。 4、民事訴訟法的任務一是保證法院正確辦案,二是維護當事 人的權益,三是宣傳社會主義法制。第一節民事沖突與民事訴訟一、民事沖突 1、什么是民事沖突 民事沖突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各種原因對民事權利義務狀態或民事權利歸屬的認識相左而產生的矛盾。 2、民事沖突產生的原因 3、民事沖突

2、的特點二、民事沖突的解決方式 1、當事人自行磋商 2、有關部門依職權處理 3、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4、仲裁委員會仲裁 5、民事訴訟三、民事訴訟1、定義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除當事人之外的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沖突以及強制執行生效民事法律文書的活動。2、民事訴訟活動的特點 民事訴訟活動是分階段向縱深不斷推進的系列活動,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3、民事訴訟活動的類型 狹義的民事訴訟 廣義的民事訴訟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1、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民事訴訟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定法院、當事以及當事人之外的所有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執行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民事訴

3、訟法的性質(1)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2)民事訴訟法是指導民事訴訟活動的法(3)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4)民事訴訟法是區別于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程序法3、民事訴訟法的類型 (1)廣義的民事訴訟法 (2)狹義的民事訴訟法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學1、民事訴訟法學的定義 民事訴訟法學是專門研究民事沖突、民事訴訟法律規范 和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訴訟活動進行理論探討的科學。2、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 (1)民事沖突 (2)民事審判實踐和訴訟實踐 (3)民事訴訟法 (4)研究外國民事訴訟理論和實踐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第一節 外國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1、奴隸社會的民事訴訟法 2、歐洲中世紀的民事訴

4、訟法 3、資本主義社會的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中國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1、舊中國的民事訴訟法 2、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事訴訟法 3、新中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及發展趨勢第三章 民事審判權重點問題1、民事審判權的內容2、民事審判權的運行條件3、審判組織及其形式第一節 民事審判權的權能民事審判權的概念 民事審判權就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通過審理作出裁判的權力。民事審判權的內容 1、提供司法保護的權能 2、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權能 3、正確適用法律,確認民事法律關系、作出民事裁決的權能 4、人民法院的訴訟指揮權和訴訟處理權民事審判權的運行條件 1、民事審判權運行的外部條件 2、民事審判權運行

5、的內部條件 3、合理調整訴權與審判權的關系第二節 審判組織獨任制合議制 1、第一審合議庭 2、第二審合議庭 3、再審合議庭 審判委員會人民陪審員第四章 訴與訴權本章重點問題1、訴和訴權的概念2、訴的構成要素以及訴的種類第一節 訴一、訴的概念(一)定義:訴是當事人向代表國家的法院提起的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請求。(二)訴的特征1、訴的主體是當事人2、訴的內容是當事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爭議。3、訴是當事人對法院的請求二、訴的構成1、當事人2、訴的標的3、訴訟理由三、訴的種類(一)確認之訴1、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 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2、確認之訴的法律

6、特征1)、法院只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進行確認,而不判決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2)確認之訴所要確認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是現存的,當事人只是對這一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圍有爭議,因而才請求法院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爭,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3、確認之訴的類型(1)肯定的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例如,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收養關系。(2)否定的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

7、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例如,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二)給付之訴1、給付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之訴。如請求返還錢款。2、給付之訴的特征(1)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一方享有權利,另一方可能負有某種義務。(2)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權利和義務關系,即對于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存在分歧和義務,因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3)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要在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判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三)變更之訴1、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例如,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之訴,要求撤消

8、買賣合同之訴等等。2、變更之訴的特征(1)雙方當事人對現存的法律關系并無爭議,只是對該法律關系是否變更或如何變更有不同的意見。(2)雙方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對某一法律事實加以變更,而不要求解決權利或義務的承擔的問題。(3)在法院的變更判決生效以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保持不變。四)反訴1、反訴的概念和特征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其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的法律特征:(1)當事人的特定性及訴訟地位的雙重性。(2)反訴的提出必須以本訴正在法院進行審理為前提。(3)反訴的目的在于與本訴的直接對抗。(4)反訴與本訴之間具有牽連

9、。(5)反訴具有相對獨立性。2、提起反訴的條件 提起反訴時,除須具備起訴的一般條件外,反訴的上訴特征決定其還須同時符合以下特殊要求:(1)反訴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3)反訴與本訴必須適用同種程序。(4)反訴提出的期限(包括一審和二審),最遲應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以便法院將反訴與本訴予以合并審理。(5)反訴與本訴具有牽連性。3、反訴的提起和審理第二節 訴 權一、訴權的概念 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財產權和人身權進行保護的權利。二、訴權的雙重含義(1)程序意義上的訴權 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一種權利。

10、(2)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民事實體權益的權利三、訴權的保護1、訴權的立法保護訴權的立法保護主要表現在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范方面。2、訴權的司法保護 訴權的司法保護主要體現于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案例分析 1996年劉文與黃翠花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劉東生由其父劉文撫養。1996年5月某天,黃翠花路過劉文家門口,順便進去看望兒子劉東生,當時劉文不在家,劉文之弟劉武不讓黃翠花進家門,兩人因此發生口角,繼而互毆,黃翠花打不過劉武只好逃跑。在跑的過程中,被石頭拌倒,造成手臂骨折。黃翠花養好傷后,黃以劉文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訴訟期間某一天,黃翠花

11、在路上遇到劉文的妻子李小玲,黃二話不說,上去就踢了李小玲兩腳,并打了李小玲兩個耳光,揚長而去。李小玲被打之后花了醫療費158元。劉文因此在黃翠花對他提起的訴訟中向黃翠花提出反訴,要求黃翠花賠償李小玲的醫療費。 問,劉文提出的這個反訴是否成立?第五章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重點問題1、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基本概念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3、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述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點1、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 所謂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之中,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以及除當事人之外的所有訴訟參與人之間的受到民事訴訟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

12、。2、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特點(1)當事人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當然主體。(2)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始終居于重要的地位。(3)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一種多面系列聯系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的人。具體包括:人民法院、當事人、全體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檢察院。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在訴訟中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負有的訴訟義務。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第三節 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不具有隨意性。

13、相反,它具有規定性。也就是說,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后,訴訟法律關系才會發生、發展、變更和消滅。法律事實:凡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便更和消滅的事實,就稱為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分為:1、訴訟事件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一切客觀情況。2、訴訟行為 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在訴訟過程中依法所進行的各種活動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訴訟行為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1、必須是由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實施的。2、必須是法律規定由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實施的行為。3、法院的審判行為必須與訴訟參與人的行為相結合 才會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第六章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性質、任務和

14、效力本章重點問題:1、民事訴訟法的性質。2、民事訴訟法的任務。3、民事訴訟法的效力。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一、民事訴訟法的性質1、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2、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法律關系的部門法。3、民事訴訟法是保證民事實體法貫徹實施的程序法。二、民事訴訟法的任務1、保障當事人充分、正確行使訴訟權利。2、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合法審理民事案件。3、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民事實體法的實現。4、通過審判活動,生動、具體地進行法制教育,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一、時間的效力民

15、事訴訟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1、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于同日起施行。2、民訴意見自1992年7月14日起開始執行。3、執行的規定自1998年7月8日公布起試行。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對人的效力民事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適用主體的范圍。1、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即民事訴訟法對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一切人有效。2、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在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司法豁免權的前提下,可不受我國法院管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糾紛。三、對空間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的空

16、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適用的領域范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我國的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我國領土的延伸部分。四、對事的效力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對事的效力,在理論上又稱為主管。第七章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章重點問題: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2、法院調解原則3、辯論原則4、處分原則5、檢察監督原則第一節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一、定義:民事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民事訴訟全過程,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和整個訴訟活動起指導作用 的根本性準則。 二、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特征1、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內涵的高

17、度概括,具有 抽象性。2、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作為本源性的穩定原理,具有基礎性。3、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訴訟主體的行為規范,具有導向性。33 三、基本原則的分類(一)共有原則 民事訴訟共有原則,是指依照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確立并已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規定和適用的,在民事訴訟法中又加以規定的原則。共有原則包括:1、民事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則;2、人民法院依法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原則;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4、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34(二)、特有原則 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本質特征確立的,能夠反映民事訴訟法發展規律,并由民事訴

18、訟法特別加以規定原則。這類原則共有五項: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2、法院調解原則;3、辯論原則;4、處分原則;5、檢察監督原則。本章僅對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進行闡述。3536第二節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一、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含義1、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2、保障和便利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權二、適用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應注意的問題1、要樹立平等的觀念2、各級法院應制定執行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規范化標準3、律師和審判人員應該明確了解當事人有哪些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4、明確適用的范圍5、明確與其他原則的聯系三節 法院調解原則一、法院調解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法院調解原則,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

19、訴訟當事人就爭議的問題,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其民事糾紛的活動。1、盡量用調解的方式結案2、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3、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4、不能久調不決二、法院調解的特點及作用(一)法院調解的特點1、法院調解是一種訴訟活動2、法院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與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合。3、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二)法院調解的作用1、法院調解有利于及時、徹底地解決當事人的糾紛。2、法院調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進當事人的團結。3、法院調解有利于法制宣傳,預防和減少訴訟。三、法院調解原則適用應注意的問題(一)法院調解適用的范圍1、適用的案件2、適用的程序(二)、正確處理調解與

20、判決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原則,并不是否認判決方式的適用。在處理兩者關系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既可以根據自愿的原則運用調解的方式,也可以運用判決方式,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選擇適用。2、調解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3、即使當事人愿意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 能久調不決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判決。第四節 辯論原則一、辯論原則的概念與內容(一)辯論原則的概念辯論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有權就案件所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辯論,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與答辯,從而查明案件事

21、實,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辯論原則的內容1、辯論權是當事人進行辯論的基本權能。2、當事人辯論的范圍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內容,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內容3、當事人進行辯論的形式,可以是言辭辯論,也可以是書面辯論。4、經當事人辯論形成的“材料”應當是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二、辯論原則的適用(一)辯論原則實施的保障1、審判人員應當充分認識辯論原則的實施對訴訟的重要意義。包括對當事人和對人民法院。2、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辯論權的充分行使:第一,審判人員應當為當事人提供行使辯論權的機會。第二,審判人員應當恰當地組織和引導當事人的辯論活動。第三,在辯論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保持“中立”地位,既不

22、能參與當事人的辯論,也不能發表具有傾向性的意見。4142二)辯論原則適用的階段和對象除特別程序外,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辯論原則都適用。(三)當事人辯論權與法院裁判的關系 在民事訴訟中,存在著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與法院審判權的的行使的相互關系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作為裁判根據的事實、證據,必須經當事人的辯論、質證,凡是未經當事人辯論、質證的事實、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當事人辯論的結果,應當作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礎。第五節 處分原則一、處分原則的概念與內容1、處分原則的定義: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按照自己

23、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2、處分原則的內容:(1)在主體方面,享有處分權的主體是當事人。(2)在程序方面,當事人對訴訟的進行和終結有相對的決定權。(3)在審理的實體方面,當事人自主決定審理的對象和范圍,對法院的審判權形成合理的制約。(4)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二、處分原則的適用1、處分權的行使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具體體現為:(1)當事人的民主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時,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2)訴訟開始后,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3)一審判決作出后

24、,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并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4)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來決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方式,表現為積極處分和消極處分。 原告提起訴訟、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撤訴;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提起反訴等,都是行使處分權的積極形態。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提起上訴、執行期內不申請強制執行,都是對自己權利的消極處分。第六節 檢察監督原則一、檢察監督原則的內容1、檢察監督原則:是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2、

25、檢察監督的內容包括:第一,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人民檢察院檢察權的內容之一。但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監督應依法進行,檢察機關不能就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提出“審理意見,而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對發生錯誤的裁判進行再審。第二,檢察機關監督的對象及內容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及其審判活動。不包括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實施監督。4647二、檢察監督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的監督范圍主要包括:1、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但又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實施法律監督。2、對審判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是否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實行法律監

26、督。第八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重點問題1、合議制與獨任制2、回避的對象和回避的法定情形3、公開審判與不公開審判4、兩審終審與一審終審第一節 合議制(一)合議制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形式包括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獨任制是指由一名審判員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的制度。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的合議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制度。(二)合議制度的內容1、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又稱合議庭,合議庭的組織形式有二種:一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由3名以上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由3名以上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二是第二審程序合議庭是由3名以上審判員組成。2、合議

27、庭的權限及活動活動原則合議庭的權限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和解決具體的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理權限包括(1)對訴訟程序的指揮權,如決定舉證期限,決定開庭日期等;(2)合議庭對訴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有決定權,如有權決定適用強制措施、決定財產保全以及先予執行等;(3)在案件審理的最終階段,合議庭有權作出判決而終結訴訟。合議庭的活動原則 合議庭是一個審判集體,對案件的評議、處理應當遵循統一的原則,即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入評議筆錄。三)合議制度的適用范圍1、適用的法院。中級以上的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必須適用合議制。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案件及訴訟程序,或適用合議

28、制,或適用獨任制。2、適用的程序及案件。合議制度主要適用于審理和解決民事權利和義務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另外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重大疑難案件和選民資格案件、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也應當適用合議制審理。5152第二節 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義(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為實現司法公正,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型,不得參與對某一案件的審理或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活動的制度。(二)回避的法定事由及適用的對象1、回避的法定事由。(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

29、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案件的;(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委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2、回避制度適用的對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

30、定,回避的對象包括: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及勘驗人員。(三)違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違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一是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是對已生效的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抗訴或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二、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回避提出的方式(1)自行回避,即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時,審判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主動退出該案審理活動;(2)申請回避,即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符合條件的審判員、其他有關人員回避。2、回避提出的期間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或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3、回

31、避提出的后果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二)回避的決定1、回避決定作出的期限 人民法院對回避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法院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2、回避人員的決定程序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三節 公開審判制度一、公開審判制度概述(一)公開審判制度的概念 公開審判制度

32、,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理的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制度。(二)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開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2、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案件的審理過程應當向社會公開。根據法律的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活動不公開外,其他審理活動都應當向社會公開。3、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經人民法院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象、攝影、轉播庭審實況。4、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案件事實未經法庭公開調查不能認定。5、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結果一律公開宣告。(三)公開審判制度的例外規定不

33、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1、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2、當事人提出申請后,法院可以不公開的技術秘密、經營訣竅、經營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工商業秘密。四)未遵守公開審判的法律后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凡應當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1、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消判決,發回重審;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再審;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上述發回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審理。二、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 公開審判制度是政治民主在訴訟

34、中的體現,是訴訟文明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民事訴訟法建立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在于:1、公開審判制度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有利于促進和保證司法公正。2、公開審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依法、誠實進行訴訟活動,有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證。3、公開審判制度有助于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審理,能使旁聽者生動、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4、公開審判制度保證審判的透明性,各項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得到了正確的適用,法院的判決結果不但易于被當事人接受,而且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5960第四節 兩審終審制一、兩審終審制度的含義所謂兩審

35、終審制。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后,就告終結的制度。二、兩審終審制度的適用1、適用的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都適用兩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一審終審。2、適用的程序兩審終審制適用于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一審終審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案例分析案情:原告:東風電鍍廠 被告:汽車制造廠原告東風電鍍廠系鄉辦企業,從86年起,為該市汽車油箱廠加工電鍍配件。到90年,汽車油箱廠欠東風電鍍廠的加工制作費已達47000余元。91年7月汽車油箱廠與市自行車廠合并,更名為汽車制造

36、廠。東風電鍍廠向汽車制造廠追索欠款時,該廠以汽車油箱廠的債務與本廠無關為由,拒絕償還。91年12月,東風電鍍廠訴至區人民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申請,要求該合議庭成員之一的陪審員張某回避,理由是:第九章 主管與管轄重點問題】1、主管與管轄的概念2、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標準3、管轄恒定和管轄權異議4、特殊地域管轄的具體規定5、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6、裁定管轄第一節 主管一、主管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審判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主管明確的是在民事權益沖突的救濟體系中,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之間處理(受理)民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二、主管

37、的內容(一)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圍1、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和人身權糾紛。主要包括:(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民事案件,如財產所有權、專利權、商標權、人格權和身份權等權利義務糾紛形成的民事案件。(2)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民事案件,如票據權利義務關系、海事海商權利義務關系形成的民事案件。3)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糾紛引起的民事案件,如離婚案件,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財產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4)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糾紛形成的民事案件。如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

38、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因污染引起的相鄰關系案件。2、勞動法律關系糾紛。具體包括:(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解決的其他勞動爭議。、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受理的其他案件。 主要有選民資格案,還有民訴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其他非訟類案件。(二)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偟膩碚f,在處理他們之間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時,應遵循“司法最終解決”原則。 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內涵:是其他機構對其主

39、管的民事糾紛不能徹底解決時,均由法院通過審判的方式最終解決糾紛,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對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依照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要求,處理人民法院主管民事糾紛與其他機構、社會組織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應當遵循以下規則:1、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不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2、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訴訟相互排斥。對于屬于民商事仲裁范圍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當事人依法選擇了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選擇了民事訴訟方解決糾紛的,就不得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勞動爭議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根據勞動法

40、和民訴法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6667第二節 管轄概述一、管轄的概念1、定義: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2、主管與管轄的區別A 主管是在社會范圍內劃分出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而管轄是在人民法院內部具體劃分各級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分工 權限。B 主管先于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而管轄是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案件范圍的具體落實,確定由 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3、確定管轄的意義二、管轄恒定 管轄恒定,

41、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管轄權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三、管轄的分類(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 按照訴訟法中的規定,管轄被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 地域管轄又被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和協議管轄六小二)管轄在訴訟理論上的分類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此類管轄的劃分,是 依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法院裁定確定為標準而劃分的。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均是由民事訴訟法直接規定并可以直接適用的管轄,故為法定管轄。 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

42、轉移,民事訴訟法中雖然都有規定,但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的裁定來實現,所以被稱為裁定管轄。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依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的方式變更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盡管法律已經對管轄作出了規定,但同時法律又允許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選擇其他管轄法院,并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先。3、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 這是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對管轄所作的分類。訴訟關系,是指訴訟主體、訴訟客體與法院轄區存在的關系。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具有管轄權的稱為共同管轄。

43、 合并管轄,亦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著牽連關系,而對兩個案件一并管轄和審理。第三節 級別管轄一、級別管轄的概念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二、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1、案件的性質。2、案件的繁簡程度。3、案件的影響范圍。 從各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看,一般都是以爭議標的額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三、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去法律規定其他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1、

44、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主要有: (1)專利糾紛案 (2)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3)海事、海商案件(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7475第四節 地域管轄一、地域管轄的概念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區別: 級別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內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縱向分工,即確定

45、民事案件的一審由哪一級法院受理。 地域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內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橫向分工,即確定民事案件的一審由哪一個法院受理。三、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一)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被告是公民。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補充規定: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

46、)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二)一般原則的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規定四種例外情形:(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正在

47、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補充規定:(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個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離婚管轄的特別規定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

48、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特殊地域管轄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

49、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

50、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 專屬管轄有以下三種: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六、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和合并管轄 1、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享有管轄權。 2、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3、合并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一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七、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合意管轄,它是指當事人在糾紛發前或發生后,以協議的方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適用協議管轄應注意的問題: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的第一審案件。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管轄法院。5、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協議選擇,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五節 裁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三種: 即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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