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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z羈押前逮捕程序的應然之意隋光偉提要: 在國際法律文件中規(guī)定的逮捕屬于羈押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更嚴格地限制羈押的使用。作為前置程序的逮捕與羈押是完全別離的,具有強制性、暫時性、當場性等特征,且逮捕權的行使主體、條件及決定都有特別規(guī)定,與羈押有明顯不同。各國在此方面規(guī)定也不盡一樣,由此在法律上規(guī)定了不同種類的逮捕形式。由于逮捕直接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問題,因此國際社會給予了高度關注,制定了原則性文件,世界各國也在憲法和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明確的程序,從而規(guī)逮捕權的適用。刑事訴訟中羈押前程序是指在羈押之前所經(jīng)過的法定程序。從國際法律規(guī)定來看,羈押前程序主要包括逮捕、告知、通知、登記、訊問、檢察官審查和

2、申請(控告)、司法官員審查、調(diào)查(庭審)等。由于這些前置程序諸如拘捕、押解、扭送、訊問等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強制性,關系人身自由的根本權利,為國際社會和各個憲政國家所關注。在羈押前設定嚴格的程序正是現(xiàn)代刑事法治原則和法律國際原則的要求和精神的表達,也是正當程序精神的表達。在有的國家訴訟制度中,前置程序是作為羈押的程序要件加以規(guī)定的,其目的在于控制和規(guī)羈押的決定和適用,同時也保障當事人的相關權利免受任意侵犯,所以前置程序被確定為羈押的必經(jīng)程序。羈押的前置程序是為羈押而設定或?qū)嵤┑臏蕚潆A段程序,因而前置程序與羈押在原則和條件等方面有著在的聯(lián)系性和承續(xù)性。前置程序與羈押有密切的關系,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3、可以單獨使用,只有為羈押而使用時才成為前置程序。當然,經(jīng)過前置程序未必一定導致羈押。一、逮捕特征聯(lián)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羈押或監(jiān)禁的人的原則中規(guī)定,逮捕(arrest)指被指控犯罪或通過授權行動而羈押一個人的行為。1相當于漢語中的抓捕、扭送的意思,是警察或其他任何人抓捕和扭送被疑心犯罪的人到警察機關的行為。這是一個短暫過程,而不是關押狀態(tài)。逮捕指司法當局拘留或羈押*人使其答復法律上的指控或承受訊問,是一種短暫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可見逮捕是強制被逮捕人到庭的手段,無論是有證逮捕還是無證逮捕,逮捕之后應當及時將被逮捕人帶到法官面前。法律規(guī)則要求將被逮捕人無不必要延誤地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法

4、官面前承受訊問。在執(zhí)行時間上一般原則是,重罪逮捕可以在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時間進展,輕罪逮捕則應當在白天進展。在未接到行政司法官指示或接到行政司法官簽發(fā)的令狀前,不得進展夜間逮捕,除非犯罪發(fā)生時,執(zhí)行逮捕的警察在場。如果逮捕是依合理根據(jù)進展的,則,即使存在足夠的時間去申請逮捕證,在公共場所實施的無證逮捕仍然是有效的。(一)暫時性逮捕具有暫時性,故而有的國家法律直接稱之為暫時逮捕。暫時逮捕是指在沒有法官簽發(fā)的逮捕命令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被發(fā)現(xiàn)或者被追捕,如果他有逃跑嫌疑或身份不能立即確定,任何人都有權(即使無法官的命令)將他逮捕。檢察院、警察機構官員依照法定的數(shù)據(jù)資料、等

5、確定被捕人身份。如果存在簽發(fā)逮捕令或者安置令的前提條件,在延誤就有危險時,檢察院和警察機構官員有權暫時逮捕。對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行為,在尚未有告訴提起時準許暫時逮捕。對于只有根據(jù)授權或者處分要求才予以追究的犯罪行為,相應地適用此規(guī)定。對未被重新釋放的被逮捕人,應當至遲在逮捕后第二日向逮捕地屬地地方法院解交。即使逮捕是暫時的,但也受到嚴格限制。如有的法律規(guī)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對在本法效力圍無固定居所、住所的被指控人,如果只有根據(jù)逃亡嫌疑的才構成簽發(fā)逮捕令的前提條件的,在下述之一情形中可以不予逮捕或者不維持逮捕:(1)對他的行為,有可能不判處自由刑、剝奪自由的矯正及保安處分;(2)對可能的罰金、程

6、序費用被指控人作了適當?shù)膿!?二)即時性逮捕是隨即采取的措施,是不可拖延和延緩的,所以有的法律也稱之為緊急逮捕。檢察官或者司法警察職員,在有充分理由足以疑心被疑人已犯有相當于死刑、無期監(jiān)禁以及應判監(jiān)禁之罪,由于情況緊急而來不及請求司法官簽發(fā)逮捕證時,可以在告知理由后逮捕被疑人。在此場合,應當立即辦理請求司法官簽發(fā)逮捕證的手續(xù)。在不能簽發(fā)逮捕證時,應當立即釋放被疑人。緊急逮捕的場合,準用令狀逮捕的有關規(guī)定。(三)當場性逮捕是在犯罪現(xiàn)場或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證據(jù)的現(xiàn)場采取的緊急措施,也稱之為當場逮捕。當場逮捕依司法警察有無自由裁量權分為應當逮捕與可以逮捕。應當當場逮捕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其一,

7、被逮捕人必須屬于現(xiàn)行犯,包括實施犯罪時即被發(fā)現(xiàn)、在實施犯罪后立即受到追蹤和有物品、痕跡說明其剛剛實施了犯罪的人。當*人被當場發(fā)現(xiàn)實施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既遂或未遂的非過失犯罪時,應當對該人實行逮捕。如果屬于告訴才追訴的犯罪,只有當提出告訴,包括向在現(xiàn)場的司法警官或警員提出口頭告訴時,才執(zhí)行當場逮捕。如果享有告訴權的人宣布撤回告訴,則將被逮捕人立即釋放。其二,被逮捕人實施的必須是依法應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成心犯罪和成心實施的以下既遂或未遂犯罪,包括依法應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危害國家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平安罪、侵犯個人人格犯罪、具有*些法定加重情節(jié)的盜竊罪、搶劫罪與敲詐訛詐罪、非法持有或攜帶武

8、器和爆炸物犯罪、有關麻醉品或精神藥物的犯罪、發(fā)起、建立、領導和組織集團犯罪、黑社會等團體的犯罪。可以當場逮捕的情況是如果*人被當場發(fā)現(xiàn)2實施依法應判處監(jiān)禁刑以上成心犯罪或者實施依法應判處較重刑的過失犯罪,警察有權對其實行逮捕。當存在制止犯罪活動的必要性時,警察也有權逮捕任何被當場發(fā)現(xiàn)實施*些犯罪的人。如果屬于告訴才追訴的犯罪,只有當提出告訴,包括向在現(xiàn)場的警察提出口頭告訴時,才可以執(zhí)行當場逮捕。如果享有告訴權的人宣布撤回告訴,則將被逮捕人立即釋放。在規(guī)定的各種情況中,只有當有關措施以行為的嚴重性、行為人的危險性或者有關行為的情節(jié)為合法依據(jù)時,才能實行當場逮捕。就可以逮捕而言,被逮捕人所實施的必

9、須是依法應處監(jiān)禁刑以上的既遂或未遂成心犯罪、應重判的過失犯罪以及貪污罪、受賄罪、阻礙公務、銷售或提供劣質(zhì)藥品或銷售有毒食品罪、人身傷害罪、盜竊、毀財、詐騙以及侵占罪。對上述犯罪的行為人,根據(jù)犯罪的嚴重性和具體情節(jié)以及行為人的危險性程度,決定是否當場逮捕。(四)正當性逮捕是指剝奪個人的自由。為了逮捕合法,總是對它有嚴格的條件,即它必須由賦予這一權力的當局行使。這一法定權力反映了對于個人自由的重視。逮捕正當性是指逮捕的事項是否合法和理由是否充分,是審查的重要容,也是決定是否釋放的關鍵。一旦執(zhí)行了逮捕,并將該人帶到警察局,則要求警察機關審查逮捕的有關事項是否正當。如果不正當,該公民將被釋放。警官在警

10、察局進展審查認為逮捕合法,并且認為沒有理由將嫌疑人拘留在警察局,警察機關有權無條件地釋放該人,或者按警察保釋先釋放該人,以后去法院出庭,或者將該人拘留在警察局。(五)合法性逮捕僅有逮捕權是不夠的,逮捕應當合法。要求警察用言詞或行動向公民說明他已被逮捕,并告知被逮捕人真實的逮捕原因。違反上述要求可使警察處于因錯誤拘押請求賠償?shù)脑V訟。如果警察根據(jù)對重罪的合理疑心進展無證逮捕,或者不需要逮捕證對其他犯罪的嫌疑人進展逮捕,在通常情況下,警察必須告知被逮捕人真實的逮捕原因。警察無權保守秘密或告知不真實的原因,換言之,公民有權知曉因何種指控或何種犯罪嫌疑而被逮捕的。如果存在被逮捕的性質(zhì)不明的情況,則他必須

11、知曉其被拘禁所稱犯罪的一般性質(zhì)。被逮捕人應被告知其被逮捕原因,不得使用專門術語。如果被逮捕人本人造成在實際上不可能被告知的情況,例如拒捕或逃跑,該被逮捕人不能對此提出控告。在執(zhí)行逮捕的過程中,對對抗逮捕的情況,法律限制使用武力;遇此情形,法律規(guī)定警察機關可以采取不得超過該情況的合理措施。逮捕一個人,警察只不過應當向其宣讀逮捕證,或者告知被逮捕人導致被捕的指控性質(zhì),而任由被逮捕人愿意說點什么或者什么都不說。因為警察迫使任何被逮捕人講與他被指控的犯罪有關的任何事情是非常錯誤的。再有一點是公認的,即如果被逮捕人由于得到任何允諾或受到任何威脅而做出述,盡管這等于是完全自白,但不能用來作為不利于做出該述

12、的人的證據(jù)。可是,不反對警察聽取被逮捕人純粹自愿做出的任何述,并將其復述作為證據(jù)。但是,警察應首先對被逮捕人提出告誡,即他無義務講述使他自陷于罪的任何事情和他所說的任何事情將對他不利的警告,警察不應該通過自己的言行請求或鼓勵被逮捕人作任何述。或許,警察把尊重被逮捕人牢記在心的最好方法是,閉上嘴,留心看,用心聽。決不要不正當?shù)貙Υ淮度耍从醚孕泻弪_他透露任何事情。如果那樣做,肯定將受到嚴肅處理,并且相關證據(jù)將受到質(zhì)疑。逮捕的有效性標準,應告知被逮捕的人其處于被捕狀態(tài)和被捕的原因,應當記入記錄而且這些理由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在關押記錄予以保存。要求一個警察在執(zhí)行逮捕時,即使理由很明顯也必須給出理

13、由。警察的實際權力和嫌疑人的相應權利不清楚,也沒有統(tǒng)一的制衡和控制。法律和操作規(guī)程沒有設立一個清楚的框架以規(guī)被捕和關押在警察局的人和警察的權利和義務。如未能執(zhí)行這些有關規(guī)則,可能導致喪失由此取得的證據(jù)。上述準則必須在實施逮捕時牢記在警察的頭腦中,并且逮捕合法性在逮捕時將由實施逮捕的警察在可獲得的信息中確定,而不是在事后確定。如果逮捕本身是合法的,即使逮捕的目的僅是為進一步訊問,逮捕也是合法的。3法院可以審核警察在行使該權力時是否有非相關的考慮或沒有對相關因素進展考慮。4二、逮捕權為了逮捕合法,總是對它有嚴格的條件,即它必須由賦予這一權力的當局行使,這就是說警察只可以在下述情形下進展逮捕:在處理

14、擾亂治安時普通法所賦予的權力;依據(jù)司法官簽發(fā)的逮捕證;各種立法所授予的特定權力,其中最常用的是無證逮捕權,這與嚴重犯罪和具有很正當?shù)睦碛勺鳛槔馇樾尾⒉粵_突。立法的根本精神是限制警察對刑事犯罪的逮捕權,對可能判處重刑的犯罪,并且要求警察對已經(jīng)犯罪、正在犯罪或?qū)⒁缸锏娜司哂泻侠硪尚牟趴捎枰源丁V泛的逮捕權力處理不能以書面形式(如傳喚證)帶到法庭受審的人,例如,一個人的身份或地址不明或該人企圖逃跑。這種權力不限于可捕罪而是包括一切犯罪。如果一個警察有合理根據(jù)疑心犯罪已經(jīng)發(fā)生或企圖發(fā)生或正在發(fā)生,且該警察認為如用逮捕證是不可行的或不適宜的,則逮捕條件已經(jīng)符合(例如,有關人的名字不知道并且難以為警

15、察所確認)。警察在以下情形下都有權實施逮捕:第一,根據(jù)法官簽發(fā)的逮捕令狀;第二,逕行逮捕警察在場時實施任何犯罪的公民;第三,對于重罪,如果警察具有合理根據(jù)也可以逕行逮捕。在司法實踐中,盡管法庭鼓勵采用令狀逮捕,而且從保護警察自身免受責任訴訟的目的出發(fā),令狀逮捕也具有更多的吸引力,但事實上,除非是駐地逮捕,在警察工作中很少采用令狀逮捕,令狀逮捕也并非憲法性要求。當場逮捕由司法警察實行。對于應當當場逮捕的犯罪行為人,其他任何人也可予以捉捕,但應立即送交司法警察。在初步偵查階段,司法警察可以主動逮捕重大的犯罪嫌疑人。進入正式偵查階段后,則應由檢察官決定逮捕,但情況緊急時,司法警察也可以直接逮捕。關于

16、個人的捉捕權法律規(guī)定,在必須當場逮捕的情況下,如果涉及的是可提起公訴的犯罪,任何人均可當場捉捕犯罪嫌疑人。實行捉捕的人應當立即將被捉捕人和構成犯罪物證的物品送交司法警察,后者制作移交筆錄并出具該筆錄的副本。公民有不受逮捕的權利,除非這種逮捕是有憲法根據(jù)的。據(jù)此,刑事訴訟法將逮捕的條件法律化、規(guī)化,即有充分理由。一般來說,警察可在罪行屬于輕罪,且犯罪時警察身在現(xiàn)場5情況下進展無證逮捕。警察的逮捕圍受到嚴格限制。三、逮捕條件(一)一般條件一般條件是指逮捕的合理根據(jù)。所謂合理根據(jù)指根據(jù)執(zhí)法人員所了解的事實和情況或者所得到的可以合理信賴的信息,足以使一個正常而慎重的人相信犯罪正在發(fā)生或者已經(jīng)發(fā)生。實踐

17、中掌握,即事實和材料使一個正常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要大于無罪的可能性。刑事程序的正式啟動始于逮捕。警察的逮捕意味著警方已有一定的證據(jù)相信被捕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即使如此,警察也必須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憲法權利。所謂正當理由或合理根據(jù),隨案件的不同而變化。籠統(tǒng)地說,它既不是單純的疑心,也不是必須有足以使人信服的證據(jù),而是介于二者之間,有一定數(shù)量的事實作為依據(jù),就認為有正當理由。無證逮捕的一般化主要是借助憲法解釋的手段實現(xiàn)的。然而,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為有效地控制犯罪,成認警察享有無證搜查、扣押權已經(jīng)成為一種客觀需求。警察可以單獨根據(jù)合理性條款或令狀條款實施搜查或扣押。根據(jù)此項解釋,警察既

18、可以通過申請逮捕令狀的傳統(tǒng)方式實施逮捕,也可以根據(jù)合理性條款實施無證逮捕,但對于后者,逮捕是否具備合理性的最終判斷者不是警察而是之后的審判法庭。如果逮捕是依合理根據(jù)進展的,則,即使存在足夠的時間去申請逮捕證,在公共場所實施的無證逮捕仍然是有效的。警察有權根據(jù)法官簽發(fā)的逮捕令狀,或者對于重罪,如果具有合理根據(jù)也可以逕行逮捕。在司法實踐中,盡管法庭鼓勵采用令狀逮捕,而且從保護警察自身免受責任訴訟的目的出發(fā),令狀逮捕也具有更多的吸引力,但事實上,除非是駐地逮捕,在警察工作中很少采用令狀逮捕,令狀逮捕也并非憲法性要求。逮捕的一般條件包括:(1)有關人員的不為警察所知并且不能為警察所確定;(2)警察有合

19、理的理由疑心有關人員提供的并非其真實;(3)有關人員不能提供一個令人滿意的送達地址;(4)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疑心有關人員提供的送達地址是不能令人滿意;(5)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逮捕是必須的,為防止有關人員造成自身或任何其他人身體傷害、導致財產(chǎn)的喪失或損壞、實施有傷風化的犯罪6、導致公路遭受非法損壞;(6)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保護兒童或其他弱者免受有關人員的侵害,逮捕是必要的。(二)理由充足所謂理由充足,是指有跡象說明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藏匿或繼續(xù)犯罪的可能。執(zhí)法者有充足理由認為:(1)犯罪已發(fā)生;(2)被捕人是犯罪的主體。在非緊急情況下,逮捕須有由司法官簽署的逮捕證。警官如進入室實施逮捕,必須有逮

20、捕證,而且須在門外先大聲宣讀逮捕令。當然,在緊急狀態(tài)下,如追蹤入室逮捕,或被逮捕人有可能傷害他人或自傷,或被逮捕人有可能毀壞證據(jù),逮捕證和宣讀逮捕令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三)合理疑心如果有合理理由疑心*人犯有的罪行,或有合理理由疑心*公職人員濫用職權進展訛詐犯罪,司法官員可以沒有手令而實施逮捕。被疑心存在的犯罪期間,如果司法官員有合理理由疑心嫌疑人犯有與所疑心犯罪或任何犯罪相關聯(lián)的另一犯罪,則司法官員有權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對嫌疑人進展逮捕。相當?shù)睦碛梢尚牟灰蟮竭_認定有罪所必要的確信的程度,甚至比緊急逮捕時的有充分的理由疑心要求也低一些,只要基于普通人的判斷,可以肯定被疑事實存在即可,但是比通常逮

21、捕時的證據(jù)標準要求稍高一些。(四)可捕罪可逮捕罪是指法例上有固定刑罰的犯罪或者依據(jù)法律可被判處監(jiān)禁以上的犯罪,亦包括企圖犯該罪。當*人被當場發(fā)現(xiàn)實施依法應判處無期徒刑、5年(也有規(guī)定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遂或未遂的非過失犯罪時,司法警官和警員應當對該人實行逮捕,其標準為:(1)刑期已由法律確定的犯罪;(2)法定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所實施的(未被確定罪的)可能會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從各國規(guī)定來看,可捕罪包括的罪名主要有:1.危害國家罪,以恐懼主義或顛覆憲法制度為目的而實施的犯罪;2.侵犯公共平安罪,非法制造、輸入、販賣、轉讓、在公共場所或面對公眾持有或者攜帶各種武器和爆炸物的犯罪;3

22、.發(fā)起、建立、領導和組織秘密團體和黑社會性質(zhì)團體的犯罪,發(fā)起、建立、領導和組織軍事性團體的犯罪,發(fā)起、建立、領導和組織*些團體、運動和團伙的犯罪;4.發(fā)起、領導、建立和組織犯罪集團的犯罪或犯有嚴重犯罪的;5.違反海關與稅收征管法的犯罪;6.強奸罪,組織賣淫、組織21歲以下的女孩賣淫等性犯罪;7.盜用機動車或者其他運輸工具、為盜竊準備工具等;8.貪污、違反職責義務的受賄罪,合謀、煽動、幫助、或介紹賄賂犯罪;9.對公務員實施暴力或脅迫的犯罪;10.殺人、傷害等嚴重侵犯人身犯罪;11.腐蝕未成年人罪,或傳授犯罪方法;12.搶劫、敲詐、詐騙、重大盜竊等侵財犯罪;13.販賣和提供劣藥和有毒食品的犯罪;1

23、4.毒品、麻醉品或精神藥物的犯罪;15.醉酒犯罪,包括醉酒駕駛犯罪。四、逮捕種類(一)令狀逮捕與無證逮捕按照是否有逮捕令狀,分為令狀逮捕與無證逮捕。令狀逮捕就是事前已經(jīng)司法官簽發(fā)逮捕令狀實行的逮捕。無證逮捕又稱之為即決逮捕、即時逮捕,指由于情況緊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簽發(fā)的逮捕令而進展的逮捕。無手令逮捕是指任何人實行的逮捕。7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包括警察都可以實施逮捕:(1)實施逮捕的人在發(fā)生了破壞社會安寧的現(xiàn)場;(2)實施逮捕的人有理由相信在即將到來的時刻這種破壞將由被逮捕的人做出,雖然該人還沒有作任何破壞的舉動;(3)當一次破壞已經(jīng)發(fā)生,并且實施逮捕的人有理由相信仍然有下一次破壞。在司法

24、實踐中,警官在自己在現(xiàn)場的情況下對正在作案、企圖作案或剛作完案的重罪犯罪嫌疑人和擾亂治安者,或者掌握了足以證明嫌疑人犯有重罪的合理根據(jù)時,可以執(zhí)行無證逮捕。普通公民對于現(xiàn)場作案的重罪嫌疑人也可以進展無證逮捕。任何人無令狀逮捕的圍是正在實施或已經(jīng)實施可捕罪的任何人,他有合理理由疑心其正在實施這樣的犯罪的任何人;警察無證逮捕的圍是有合理理由疑心*可捕罪已被實施或準備實施*可捕罪的任何人。無證逮捕還可細分為可捕罪的無令狀逮捕和非可捕罪的逮捕。針對可捕罪的無令狀逮捕,適用的圍是可捕罪。如果有合理理由疑心任何一種不屬于可捕罪的犯罪已經(jīng)實施或者已被預謀實施,或正在實施或正被預謀實施,且由于一般逮捕條件已經(jīng)

25、具備因而進展傳喚是不可行或不適當?shù)模瑒t他可以對有關人員實施逮捕。警察對非可捕罪逮捕的規(guī)定不對其他特別規(guī)定產(chǎn)生影響。(二)警方逮捕與私人逮捕依據(jù)實施逮捕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警方逮捕和私人逮捕。任何人行使的逮捕權都已被有效地由立法予以補充,任何人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都可以逮捕任何他有理由疑心犯了可逮捕罪的人。任何人,在有充分理由疑心正在被兜售、典當或送遞的財物是與已犯了或即將犯的可逮捕罪有牽涉或關連時,可以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逮捕該財產(chǎn)的出售人。任何人,當他有充分理由疑心藏有*些財產(chǎn)的人是通過犯可逮捕罪方式獲得該財產(chǎn)的,他可以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逮捕該人并控制該財產(chǎn)。除了這些權力,警察擁有立法賦予的其

26、他權力來逮捕任何人。任何警察逮捕任何他有理由相信將被控以以下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合法的:(1)任何由法律訂定刑罰的罪行,或有人(在對該罪第一次認定時)可被判監(jiān)禁的罪行;(2)任何罪行,如果該警發(fā)覺得因以下理由將傳票送達并非切實可行,包括警察不知或不可能輕易確定該人的,該警察有合理理由疑心該人所使用的不是其真實的,該人沒能提供令人滿意的可作送達的住址,該警察有合理理由疑心該人所提供的住址不是可作送達的妥當?shù)牡刂贰>炜梢孕惺咕胁度魏稳说臋嗔Γ词顾麤]有為此而發(fā)出的手令,也不管他是否看到任何人犯罪。警察逮捕他有理由疑心可被遞解出境的任何人,都是合法的。為合法地執(zhí)行逮捕,必須有證據(jù)證明該警察在

27、有關時間里,疑心過嫌疑人犯有法律有固定刑罰或嫌疑人可能將被判監(jiān)禁刑的罪行。僅僅因為一個官員有合理疑心將要有犯罪發(fā)生,是沒有逮捕任何人的廣泛權力的,只允許警方截停、拘留和搜查有理由疑心犯罪或?qū)⒁缸锘蛞鈭D犯罪的人。8警方逮捕有三點不同:(1)警方逮捕不只局限于可逮捕的罪行;(2)警方在實施逮捕時不必實際目睹了犯罪,但對破壞社會安寧的逮捕需執(zhí)行逮捕的人在現(xiàn)場;(3)執(zhí)行逮捕權力的理由是有合理疑心9,而普通法中對破壞社會安寧的逮捕權力卻要求有理由相信。如果只有疑心,警方則只能作一詢問。警察必須確認在逮捕之前嫌疑人犯了什么有理由疑心的罪行。(三)現(xiàn)行犯逮捕與非現(xiàn)行犯逮捕根據(jù)逮捕對象不同,可以分為現(xiàn)行犯

28、和非現(xiàn)行犯逮捕。所謂現(xiàn)行犯是指:(1)正在實施犯罪或剛實施完畢者;(2)行為人在犯罪后即時被任何人緊追,或即時被發(fā)現(xiàn)帶有清楚顯示其剛實施或參與犯罪完畢之物件或跡象者 10。對犯罪可判處徒刑的現(xiàn)行犯,不僅任何司法當局或警察機關有權進展逮捕,并且任何人也可以進展逮捕,但須立即送交司法當局或警察機關處理。任何人可進展逮捕的情況相當于中國刑訴法上的扭送。法律如此細致地規(guī)定對現(xiàn)行犯的逮捕條件是很必要的,因為對現(xiàn)行犯的逮捕權限主體很廣泛:對可科處徒刑的現(xiàn)行犯,司法當局(法官、預審法官和檢察院)或一切警察實體(不限于刑事警察)都須將其逮捕;如果這些實體既不在場, 也不能及時被通知,則任何人都可以將其拘留后立

29、即送交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辦理逮捕手續(xù)。非警察人員在實行逮捕后,應迅速將被捕人連同查獲的財物移交警察人員,以便及時解送裁判司依法懲罰,或由本人直接解送裁判司核辦。警察有權實行無證逮捕的對象圍比前者更寬一些,任何警務人員不管其曾否目擊罪案發(fā)生,得毋須持有任何拘捕令,而有權逮捕任何可能被控犯罪之人士,或其有理由疑心犯有任何罪名之人士,或其有理由疑心可遞解出境之人士。逮捕還適用于以下情況:凡曾提起公訴,控告任何人犯罪,而其人在逃不投案辯訴,不管有無簽具保證到案就訊,法庭得簽發(fā)拘票逮捕歸案。11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職員以外的人在逮捕現(xiàn)行犯后(由私人實施的逮捕現(xiàn)行犯),應當立即送交地方檢察官,或者送交司法警

30、察職員。輕微案件現(xiàn)行犯逮捕以該人的住居或不明或者該人可能逃亡的情形為限。非現(xiàn)行逮捕,即對不屬上述現(xiàn)行犯圍的人采取的逮捕,其程序比現(xiàn)行犯逮捕嚴格。一般情況下,非現(xiàn)行犯逮捕必須由法官簽發(fā)命令狀,在符合羈押條件的情況下,逮捕也可由檢察院簽發(fā)命令狀。如屬以下情況,刑事警察當局也有權主動命令逮捕:(1)可采用羈押措施的;(2)有依據(jù)認為有逃跑可能的;(3)因情況緊急,如有延誤將構成危險,以致于可能等待司法當局介入的,進展逮捕時,原則上都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命令狀,但遇有緊急情況,可經(jīng)電訊方式提出拘留要求后先實行無證逮捕,但隨后須立即補辦逮捕命令狀確認。在實踐中,對于非現(xiàn)行犯的逮捕,更要考慮犯罪行為的嚴重程

31、度,考慮采用羈押的可能性,將逮捕作為實施羈押的緊急前置措施更符合對非現(xiàn)行犯適用逮捕的立法精神。(四)他罪逮捕、再犯逮捕與還押逮捕再行逮捕分為他罪逮捕、再犯逮捕與還押逮捕。他罪逮捕是*人已因涉嫌*罪被逮捕,并因被羈押于警察局,并且在警觀察來如果該人從該逮捕中釋放,他將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逮捕,則他應該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逮捕。再犯逮捕是指如果*人已因涉嫌*罪被逮捕,并因此被羈押于警察局,并且在警觀察來如果該人從該逮捕中釋放,他將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逮捕,則他應該因涉嫌該其他犯罪而被逮捕,被逮捕人有權提出抗告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救濟手段。還押逮捕是指為了保證庭審和判決執(zhí)行決定還押而進展的逮捕。其中包括因不出

32、庭被逮捕者和保釋者逮捕。因不出庭被逮捕者,如果*人在逮捕證簽發(fā)地區(qū)以外的*一地區(qū)被逮捕,而且逮捕證是因為證上指名的人沒有依照傳證令或釋放條件的要求出庭而簽發(fā)的,則被逮捕的人應被無遲延地送交最近的司法官。在出具逮捕證或其認證副本后,根據(jù)一項認定在司法官面前的這個人就是逮捕證上指名的人的裁定,司法官應將其人押交逮捕證簽發(fā)地區(qū)應訴。被保釋的人因違反保釋規(guī)定義務,依照規(guī)定也應予以逮捕還押,這是一種具有懲罰性質(zhì)的逮捕。(五)警察所地逮捕與非所地逮捕因逮捕地點不同,可以分為警察所地逮捕和非所地逮捕(住地逮捕,當場逮捕)。所地逮捕是指警察局或看守所實行的逮捕。非所地逮捕即是非警察局場所的逮捕。住地逮捕帶有預防性羈押性質(zhì),屬于防措施。當場逮捕相當于無證逮捕。從防措施特征和刑事訴訟法典立法體例上看,當場逮捕與拘留不屬于防措施,而是在偵查初期對現(xiàn)行犯罪的嫌疑人的抓捕行為,是用于制止現(xiàn)行犯罪、保障偵查活動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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