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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平衡醫患利益的法律社會學思索平衡醫患利益的法律社會學思索摘要我國目前醫患關系比較緊張,侵權責任法的公布為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和賠償提供了法律根據,較好的平衡了醫患雙方的利益,但仍需求有相應的配套法律制度以及充分思索法律社會學的相關問題才干從根本上建立起平衡醫患利益的法律體系,徹底改觀緊張的醫患關系。本論文經過分析我國醫患關系和規制醫患糾紛的法律的現狀,討論如何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來平衡當前緊張的醫患關系。法律社會學調整醫患關系的根本出發點該當在于利用制度的巧妙設計來建立醫患關系的靈敏平衡點,不應過多偏重于任何一方,由于醫患雙方的根本利益本質上是一致的。關鍵詞:醫患利益 平衡 法律

2、社會學 PAGE 5一、我國醫患關系法律規制現狀一我國醫患關系的現狀近年來我國醫療機構、規模不斷擴展,從業的醫護人員在技術程度、職業素養等方面與之不完全匹配。另一方面,隨著人們法律觀念、權益認識不斷提高,患者在醫療方面更注重維護本身的權益。目前我國醫患關系比較緊張,醫療糾紛呈現高增長態勢。醫療侵權行為一旦發生那么直接損害人的安康乃至生命,后果往往非常嚴重,而且在醫療資源緊張的情況下,看病難、看病貴,醫生或者醫療機構對每位患者可以付出的精神有限,導致患者對醫方越來越不信任。再加之醫療行為本身即具有損害性、高風險性和極大的不確定性,治療過程一旦出現不良后果,患者往往即以為是醫方不擔任任呵斥的。現實

3、上,由于醫學的專業性復雜性非常高,醫患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普通患者很難區分呵斥不良結果的緣由終究是醫方的侵權行為所致還是疾病的自然風險。醫療行為與絕大多數人的生活親密相關、不可或缺,緊張的醫患關系會影響到社會生活中的大多數人。因此為了營造一個調和公正的醫患關系、法律社會學應該在緊張的醫患關系中發揚應有的、更大的作用。二我國法律在平衡醫患利益方面做出的規定我國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法律根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等。2021年7月1日我國公布實施,其第七章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成為我國目前調整醫患關系方面最新最權威的法律之一,引起了寬廣學者和普通百姓的極大關注。我國侵權責任法此次將

4、醫療責任納入其中,從侵權的角度來規制不當的醫療行為,使其較之前的、等法規更加體系化,這是我國立法處理社會問題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我國法律體系完善的又一步,也充分顯示了法律社會學在法律創制中的表達。其反映法律在醫患糾紛中做出的規定主要有:1、過錯責任原那么與有條件的過錯推定原那么在公布之前的醫療損害賠償的糾紛中,只需患者能證明損害現實的存在,損害現實與醫療提供者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假設醫方不能證明本人無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且承當民事責任。由此過錯推定責任直接導致的就是舉證責任的倒置。由于大多數患者缺乏醫學專業方面知識,整個醫學治療過程的自動權及各種醫學資料證據又主要掌握在醫方手中,因此之前在因醫療

5、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這樣的過錯推定責任及舉證責任的倒置,初衷是為了維護處于弱勢的患者,也確實協助 許多患者打贏了一些很難勝訴的官司,但在社會實際中,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嚴重的負面效應,尤其是催生了大量的防御性醫療行為,加重了百姓看病貴的問題。在調整醫患關系時,對于醫療侵權的歸責采用過錯責任原那么,而改動了之前的過錯推定歸責原那么。其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遭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當賠償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那么處置醫療糾紛,既可以依法清查有關侵權者的責任,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維護醫療方的合法權益,從而大大降低了防御性醫療等間接損害患方利益的行為

6、發生的能夠性。而該法又規定了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在普通情況下總體平衡了醫患舉證責任的分配之后又思索到了社會生活中患者這一弱勢群體所需求的特殊維護,其所規定的幾種情況都屬于醫療方故意侵權在前,此時分配給侵權方主要的舉證責任那么完全是公平的表達,不屬于對醫方苛以過重的責任,在維護醫方正當的權益的同時可以維護了患方的利益。這可以說是法律社會學精神的一大表達。2、規制防御性醫療防御性醫療,是指醫務人員為降低醫療風險、減少承當風險責任、加強自我維護而對患者實施超出規范化診療常規的檢查、診斷、治療以及躲避高危患者或高危診療程序。對于之前愈演愈烈的防御性醫療行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

7、療規范實施不用要的檢查。在取消原來醫方承當的過錯推定責任之后,加上這一條的制止防御性醫療,可以使醫生將更多的時間和精神從維護本人免于醫療糾紛之中轉移到研討醫術、為患者效力上面,而且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患方的醫療本錢,可以說是經過立法結合社會實踐,對醫患雙方都有利的一種平衡。3、醫療機構的替代責任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于患者的損害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當賠償責任。這可以說是醫療機構替醫務人員承當的一種替代責任。由于醫療侵權的后果往往直接損害患者的安康乃至生命,這樣重的賠償責任僅由醫務人員個人是難以承當的,假設不由醫療機構代為承當,患者將很難實踐拿到判決中的賠償,而對于醫務人員,也往往沒有才

8、干承當全部的賠償責任。因此,由醫療行為的直接受害方即醫療機構來承當賠償責任,是對患者和醫務人員雙方的有利維護。因此這一規定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是極大的提高,更有利于保證患者得到應有的賠償。4、相關配套制度的欠缺我國在醫患利益方面的立法閱歷了從對患者的維護缺乏,到過多偏向于患者,直到的公布實施才使得多年來不斷失衡的醫患關系在總體的法律規定上得以平衡,可謂是勝利地完成了對于醫患利益進展法律規制的義務。然而,在平衡醫患利益方面做出了大量奉獻的在一些細節的規定上卻存在一些操作的難題,這些難題并不是本身的問題,而是需求相應的配套法律及社會制度和細那么盡快出臺。如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

9、能獲得患者或其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擔任人或者授權的擔任人同意,可以立刻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但此處的“生命垂危無論是從法律學角度還是社會學角度都很難界定,這種緊急情況很容易使醫生墮入兩難,假設不做手術,患者能夠死亡;而未經家屬贊同做手術,術后一旦有風險,醫院馬上成為被告。當然,任何一部法律都需求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隨著在社會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法律及社會問題,運用法律社會學相關知識加以平衡一環關系,為調整醫患關系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社會支持,促進醫患利益的平衡。二、平衡醫患利益的法律社會學思索一平衡醫患利益的意義在醫療侵權中,由于患者是醫患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又是不幸后果的直接承當者,往往得到社會和

10、法律的更多關注和同情。而且患者由于缺乏專業醫療知識,在醫療侵權中的維權難度非常之大,這也是不爭的現實。但人們經常下認識地將醫方當作醫療不幸事件的主要責任方、損害方,似乎只需給這樣的損害方苛以嚴峻的責任才干防止安康和生命的悲劇發生,這便是一種失衡的觀念了。很多患者只需身體出現問題就理所當然地以為是醫生的責任,這種心思既不利于患者配合后續治療,也不利于醫方的正常醫療活動的進展。醫生確實肩負著救死扶傷的神圣職責,但并不意味著每一位患者都一定可以被挽救,“醫學是集復雜性、探求性、風險性、局限性和閱歷性于一體的科學,有很多風險是醫生也不能掌控的,當出現不測情況時也不能將一切的責任都以為是醫生的過錯。醫學

11、至今為止不斷處于不斷的探求中,只需經過這樣的探求,醫學才有能夠得到開展,才干使全人類受害。對不擔任任、違規操作導致不幸后果的醫生當然要給以相應的懲罰,但絕對不應對全體醫生苛以過于嚴峻的、不合理的責任,現實證明,強加給醫方過度的責任只會導致防御性醫療、從醫人數減少等負面效果。醫療資源緊張,醫院經常超負荷運轉是我國的社會現狀,由于病人人數過多,醫生分配給每位病人的精神非常有限,假設責任過重,將會牽扯本來就有限的時間和精神去研討如何自保、如何躲避風險,這顯然對于兩方均不利,由于醫方的根本責任就是治療和維護患者的,對醫方不利的規定往往也直接影響到患方的利益,失衡的醫患利益關系對醫患雙方都會產生非常不利

12、的影響,因此影響社會調和。有學者曾說過:“假設我們把出現一切過錯的法律責任都加在醫院和醫生的頭上,我們就損害了整個社會,還會窒息醫生對病人治療的積極性,動搖醫生的自信心。 我們應將更多的留意力放在如何平衡醫患關系中的法律社會問題,而不是將醫療方變成患者的保險公司,使盡職盡責的醫生同樣處于時時自危的境地中。由于,失衡的醫患關系的代價歸根究竟是由全社會共同承當的。二法律社會學在平衡醫患利益中的討論1、用法律社會學來平衡醫患利益應留意的原那么正義和自在是法律追求的兩大主要的價值目的。從正義的角度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公平保證利益雙方的合法權益,而法律能實現這樣的目的,需建立在利益雙方力量相對對等的根

13、底上。從社會的角度講,更注重和調和開展。相對醫療機構而言,處于弱勢位置的患者需求法律對其充分維護,法律制度設計應向弱勢一方適當地傾斜, 使弱勢的一方能在力量相對對等的根底上平等參與博弈。這是正義的目的所要求的。 但在追求正義這一法律價值時又不能忽視自在,需求處置好正義與自在的關系。“對患者權益的過度維護就是對醫療機構診療行為自在不當的限制。 尋覓醫患利益的平衡點,即是尋覓自在與正義的平衡點。我國從過錯推定責任到過錯責任,不再苛以醫方過重的責任,這樣的開展趨勢闡明醫療侵權立法萬不可過多地偏向一方,即使初衷是維護患者或者維護醫生,但最后的結果將是兩方都得不到合理的維護,由于其實醫患雙方本不是根本對

14、立的兩個群體,而是同一社會利益的兩個方面。我國從過于偏重維護患者利益到開場注重醫療方的利益,需求留意的是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即過多地強調維護醫生的利益,這能夠導致醫生的責任心下降,損害患者的正當權益。可見,醫患雙方的利益平衡點一定要找好,只需平衡,共同的利益、整個社會的利益才干實現。這一平衡點在于,在法律社會學方面,不應奢求給某一方以百分之百全面的維護,但求給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提供最大限制的維護。2、詳細制度改革建議雖然從侵權的角度對醫患關系進展了調整,但較為宏觀,亟待配套的細那么出臺,而此前的各種規范等級都較低,與醫療糾紛最親密的也僅僅是行政法規,處置醫患關系的規范體系比較混亂, 僅靠一部沒有

15、操作細節的侵權責任法難以處理這些問題,醫患關系糾紛中的詳細問題也并不是侵權法所應該調整的。因此,有學者建議根據我國現階段法律和社會根底制定一部,將醫患關系中的詳細法律規制進展一次梳理,提高相應的法律層級,這一點也是符合法律社會學初衷的。同時,應以侵權責任法對于醫療侵權責任的規定為起點和總領,加快醫療糾紛方面的立法進程,在這一事故頻發、關系緊張的領域,符合法律社會學原理的法律的創制是最為有效的、能得全社會普遍認可的規范方法。同時我們可以自創國外的一些詳細的制度設計,如采用比較過錯歸責方式等法律社會學中的替代性處理糾紛機制,由專業的鑒定機構依法確定過錯比例,并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確定賠償額,以法律的規定給賠償額設定一個確定、合理的限制。經過醫療糾紛仲裁等訴訟外糾紛替代處理方法緩解日益嚴重的醫療訴訟壓力,仲裁人員的配置應有相關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應保證這些糾紛處理機構在法律和醫學兩個方面的專業性和權威性。而在一切的機制中,患者的合理賠償該當是重中之重,因此保險制度的完善應放在首位,并配合患者賠償基金,由法律規定的專業機構搜集并管理該基金。總之,在以侵權歸責的手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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