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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TCO鍍膜玻璃公司稅務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分析TCO鍍膜玻璃公司稅務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分析xx投資管理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0982168 一、 公司簡介 PAGEREF _Toc110982168 h 3 HYPERLINK l _Toc110982169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0982169 h 4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0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0982170 h 4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1 二、 項目基本情況

2、PAGEREF _Toc110982171 h 4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2 三、 合同簽訂時存在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0982172 h 7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3 四、 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0982173 h 25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4 五、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oc110982174 h 35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5 六、 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0982175 h 38 H

3、YPERLINK l _Toc110982176 七、 企業稅務風險的防控 PAGEREF _Toc110982176 h 43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7 八、 稅務風險的含義及分類 PAGEREF _Toc110982177 h 45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8 九、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0982178 h 48 HYPERLINK l _Toc110982179 十、 TCO鍍膜玻璃是薄膜電池組件的重要部分 PAGEREF _Toc110982179 h 50 HYPERLINK l _Toc110982180 十一、

4、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0982180 h 54 HYPERLINK l _Toc110982181 十二、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0982181 h 55 HYPERLINK l _Toc110982182 十三、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0982182 h 57 HYPERLINK l _Toc110982183 十四、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0982183 h 59 HYPERLINK l _Toc110982184 十五、 組織機構、人力資源分析 PAGEREF _Toc110982184 h 65 HYPER

5、LINK l _Toc110982185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0982185 h 65公司簡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投資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龍xx3、注冊資本:71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4-11-127、營業期限:2014-11-12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二)公司簡介公司不斷推動企業品牌建設,實施品牌戰略,增強品牌意識,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實現從產品服務經營向品牌經營轉變。公司積極申報注冊國家及本區域著名商標等,加強品牌策劃與設計,豐富品牌內涵,不斷提

6、高自主品牌產品和服務市場份額。推進區域品牌建設,提高區域內企業影響力。公司在發展中始終堅持以創新為源動力,不斷投入巨資引入先進研發設備,更新思想觀念,依托優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現代科技技術等優勢,不斷加大新產品的研發力度,以實現公司的永續經營和品牌發展。(三)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額13763.3811010.7010322.53負債總額7628.486102.785721.36股東權益合計6134.904907.924601.17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61177.4

7、648941.9745883.10營業利潤13623.6410898.9110217.73利潤總額10947.808758.248210.85凈利潤8210.856404.465911.81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8210.856404.465911.81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投資管理公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園區。(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園區,占地面積約98.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12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41675.95萬元,其中:建設投資32709.21萬

8、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8.48%;建設期利息338.7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0.81%;流動資金8628.0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0.70%。(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41675.95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投資管理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27851.52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13824.43萬元。(七)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922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74610.13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12862.11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3.46%。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36年(含建

9、設期12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37029.85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65333.00約98.00畝1.1總建筑面積114602.92容積率1.751.2基底面積36586.48建筑系數56.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321.232總投資萬元41675.952.1建設投資萬元32709.212.1.1工程費用萬元28066.52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3559.632.1.3預備費萬元1083.062.2建設期利息萬元338.702.3流動資金萬元8628.043資金籌措萬元41675.953.1自籌資金萬元

10、27851.523.2銀行貸款萬元13824.434營業收入萬元922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74610.136利潤總額萬元17149.487凈利潤萬元12862.118所得稅萬元4287.379增值稅萬元3669.8910稅金及附加萬元440.3911納稅總額萬元8397.6512工業增加值萬元27930.9613盈虧平衡點萬元37029.85產值14回收期年5.36含建設期12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3.46%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19037.16所得稅后合同簽訂時存在的法律風險這類法律風險往往發生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以及簽訂后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簽訂過程中在要約和承

11、諾階段,將可能產生要約或承諾不當的法律風險。在合同內容方面,可能會出現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下面分別進行說明。(一)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到合意的狀態。合同的訂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因為依法訂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義務、享有權利,解決糾紛和請求法律保護的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合同訂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諾的內容同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12、,合同才能成立。1、要約過程的法律風險要約雖然不是合同,但是作為合同訂立的一個階段,法律同樣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約生效,要約人和受約人法律地位會發生一定的變化。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在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或擴張。如果要約人想對要約作出某些改變,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否則將因不能發生法律意義的改變而承擔相應的風險。常見的要約階段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種。(1)對要約邀請視為要約情況的忽略。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要約邀請也叫要約引誘,其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主體,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體。

13、它的發出目的是為了引誘他人向自己要約,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發生法律效果,對當事人也沒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實務中,不能簡單地適用法律的規定,要考慮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仔細區別要約與要約邀請。實踐中形式上看似要約邀請但實則為要約,而要約人卻仍誤認為是要約邀請的情況時有發生。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要約

14、一旦發出,企業就已經簽訂合同的主動權交給對方,只要對方接受要約所提到的條件,則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企業期望自己的報價單等只作為要約邀請,而實際的表述符合要約規定,企業誤認為可以不接受對方承諾的約束,法律風險可見一斑。(2)要約內容不確定,意思表示不明確。要約應符合以下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要約人要約內容不確定或不翔實,讓受要約人有機可乘,那么受要約人一旦承諾,合同即為成立。如發生糾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肯定要作對自己有利的解釋,而要約人則會有不必要的損失。(3)要約撤回方式不當。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未生效之前,要約人將要約收

15、回,使之不產生效力和行為。要約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這就要求撤回要約的通知的送達方式必須比要約送達方式要快。而有些企業不注意這個細節問題,認為只要將通知送達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送達的方式一樣,從而導致要約撤回不能的后果。(4)要約撤銷不能。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后將要約撤銷,但是要注意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2、承諾過程的法律風險承諾是受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以

16、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承諾又被稱為接盤。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隨著交易的發展,承諾只要沒有對要約作出實質性改變,除非要約人明確表示拒絕的,否則構成有效的承諾。承諾生效時,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因此,一旦作出承諾,企業就應當按照已在要約承諾中確定的合同內容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承諾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承諾方式不當。如果要約中明確了承諾的方式與時間,一旦企業做出承諾的方式不當或錯過時限,就會失去商業機會。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企業用自己的行為做出了承諾,當對方不愿意再進行交易時,企業證明自己做出承諾的難度會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機,最好作出書面的明確的承諾并保留往來函件

17、作為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的證據。(2)將新要約當作承諾。法律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了實質性改變則為新要約。如果企業忽視了這些改變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并開始履行合同,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3、特殊的合同訂立過程法律風險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過程是從合同實踐中抽象出來的法律規范,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提供了規范和完整的環節,然而由于實際運作中,交易具有復雜性,合同訂立過程有一些較為特殊的形式。(1)招標投標及法律風險。在實踐中,招標投標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違法風險,一種是企業并不了解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規定,導致招標投標無效;另一種是

18、企業對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活動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招標投標。(2)交錯要約的法律風險。交錯要約是指雙方同時向對方發出了內容一致的要約。這時候大多數企業會不再作出承諾而履行合同。但是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合同是否成立,法律界存在爭議。為了避免法官認知上的對己方不利的風險,企業應當按照正常程序向對方發出承諾。(3)預約合同中輕率對待已決條款的風險。有些合同需要雙方長時間的磋商,在磋商的全過程中就需要對每一個階段的磋商結論予以固定化,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已經協商一致的條款就是已決條款。有些企業認為預約合同中的條款不是最終條款就不予重視,內容不能具體化。但在簽署正式合約時,已決條款是不能修改的,這種情況

19、可能會使企業失去商業機會或者陷入違約糾紛,帶來巨大損失。(4)締約過失責任及法律風險。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違反合同訂立的注意義務。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惡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屬于此類。欺詐締約。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參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無效的締

20、約過失責任。參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參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己方或對方在簽約過程中存在惡意磋商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不規范的行為,都會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即使在簽約當時未能發現,也會給履行合同的過程帶來潛在的隱患。所以,企業不能自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沒有必要披露重要信息,在遭受對方惡意磋商使自己遭受損失時也應主動追究其法律責任。4、立約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其債務的履行,而向對方給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通常而言,定金合同是從屬性合同,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時,才能發生效力。立約定金是一種特殊的定金,是指為保證正式訂立合

21、同而交付的定金。因此,立約定金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直接關系。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目前我國法律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立約定金,“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绷⒓s定金的特殊性質,使其成為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定金合同,正確利用立約定金可以促進雙方簽訂合同。但立約定金利用不當,同樣會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種。(1)立約定金合同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立約定金合同性質上

22、也屬于預約合同的一種,但立約定金協議的未決條款更多,有時甚至幾乎沒有已決條款,因此,立約定金條款只確定了合同當事人進行磋商的義務,雙方協商不成的風險較大。若合同未約定雙方協商不成的處理辦法,因定金處理發生糾紛概率非常高。一些時候,立約定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不當同樣會發生各種不同的法律風險,例如,將對自己不利的約定納入到定金合同里。(2)誤認立約定金效力的法律風險。立約定金從性質上是為了保障雙方磋商并訂立合同,一旦雙方實際簽訂合同后,立約定金合同就履行完畢。然而,不少企業經營者誤認為立約定金在主合同成立后同樣起著保障合同履行的違約定金效力,實際法律效果與企業預期的差異同樣屬于法律風險。(3)法律

23、嚴格限定交易的無效法律風險。法律設定了某些交易進行的特定條件,在條件滿足前當事人不得進行交易,如期房銷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在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下,當事人通過立約定金合同確定在將來簽訂正式合同,顯然該行為存在規避禁止性法律規定的嫌疑,立約定金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風險是在簽約過程的法律風險中損害程度較高的一種。(二)合同內容方面的法律風險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一份完善的合同,應該是對上述條款進行細致的撰寫,能指導合同雙方按照簽署合同的真實意思來履行。合同條款應

24、全面、無重大遺漏,并且合同條款不應有歧義,否則就可能給合同的履行帶來困難。因此,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清楚,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如金額、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要字斟句酌。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及法律風險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條款。這個條款應注意以下事項。涉及合同各方的公司名稱的,一定要寫全稱,不能寫簡稱。住所條款。合同主體是自然人的,寫身份證上的地址;合同主體是法人的,寫法人的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地址。一定要弄清楚誰是合同的主體。因為合同僅僅約束參與簽署合同的各方主體,所以把某個公司寫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就很重要。例如,購買A公司的資產,則合同主體應寫A

25、公司;但是如果合同是購買A公司的股權,則合同主體應寫A公司的股東。如果主體弄錯了,就可能出現無權代理、可撤銷合同的法律風險。2、合同標的及法律風險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標的體現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經濟目的。沒有合同的標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無所指向,合同也就無法履行,因此,標的是合同的首要條款。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同,合同標的可以分為物、權利、行為、智力成果。這些因標的性質不同而產生的標的約定差異應當引起注意。如權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觀察,因此以權利為標的的合同更應當注重對權利狀態的描述。行為作為標的,往往依賴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應當注

26、意行為人的確定以及與代為履行禁止相協調。這些因素都應當作為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標的條款約定應當注意以下事項。(1)要使用標的物的正式名稱,即標準學名,而且要用全稱。在訂立合同時,合同標的物名稱一定要用科學名稱,并且完整、準確,避免當事人利用標的物名稱的不同實施欺詐行為。例如,“小麥”在北方某些省份簡稱為“麥”,那么在訂立合同時就不能簡單地寫成“麥”或“麥子”,而要用全稱“小麥”。(2)寫明商品商標。一定的商標標志著一定商品的性能、質量種類。只有寫明商標才能使商品特定化。(3)在確定標的時,還必須注意同名異物和同物異名的情況。如大豆,一般是指黃豆,但有些地方把蠶豆也叫大豆;

27、又如自行車,有的叫人力車,有的叫腳踏車,有的叫單車;又如,電梯美國人叫Elevator,英國人叫Lift,這些都屬同物異名。這種情況更需要雙方就標的物明確約定,有時需要配合必要的圖片或描述性說明。(4)要寫明標的品種、規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購買電視機,除寫明名稱、商標外,還要寫明型號,是黑白,還是彩電或數字電視機;是立式,還是臥式;是遙控,還是自調,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這些問題弄清楚,才算是確定的,才能使標的特定化。標的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經常出現,只是有時雙方確定不明的法律風險因對方的實際交付行為完成而消失。但該法律風險的數量遠比因標的發生的糾紛要廣泛得多。3、數量條款及法律風險數量條款

28、是合同中重要的一個條款,也是較為簡單的一個條款,很少受合同當事人的重視。當數量直接表述為特定數字時,該條款幾乎不會產生法律風險。但是當數量不是簡單用數字表示時,則可能因該條款約定不當產生嚴重影響。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的數量條款方面約定“有多少要多少”就是很不準確的,可以認為在合同中根本沒有規定數量條款。(1)采用某種計算方法確定數量。一些無法直接用數字表述數量的合同,雙方往往根據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種數量計算方法。當計算方法出現歧義,得出的合同數量就可能有多個結果,雙方理解不同時則容易發生糾紛。(2)以某一方最終確定實際的數量。這種約定常出現在一些長期供銷合同里,實際每次交貨的數量以需方書

29、面通知確定。若當事人并沒有考慮將來情況變化對數量需求的影響,則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將導致供方無法滿足而違約。這種法律風險在雙方因合同其他因素發生爭議時,也可能被需方惡意利用。4、質量條款及法律風險質量條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現糾紛的條款,多數情況下質量都很難用特別明確的方式界定,一旦發生爭議才發現合同約定不明確。質量條款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質量標準約定不明。合同標的質量標準應在合同中進行明確規定。因為合同的標的不同,其質量標準也各不相同。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對產品質量,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部領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按該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部預標準或

30、行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運用企業標準。但無論采用哪種標準,質量條款都必須明確、具體、肯定。(2)質量驗收事項約定不明。具體體現在驗收地點沒有明確約定是在交貨方所在地驗收還是在收貨方所在地驗收;驗收不合格是否有權拒絕接受貨物以及因此造成損害時如何承擔;一些約定雙方聯合驗收的情況,沒有約定如果雙方有分歧如何處理等。(3)質量認定的最終途徑約定不明。如果雙方就是否符合質量要求存在分歧,則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確定最終的質量認定。由于我國質量檢測機關較為復雜,雙方如無實際約定,則可能出現就委托最終檢測的第三方發生爭議。最終需要由法院指定檢測機關,雙方解決糾紛的成本將大幅增加。(4)委托檢驗的費用承擔約定不明。

31、費用承擔不明,必然出現誰委托、誰負擔的情況,即使最終責任明確后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但企業資金的占用同樣是將要面臨的風險。5、價款或報酬條款及法律風險價款或報酬條款是一方當事人向交付標的物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貨幣,也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這個條款看起來比較簡單,但是也常常發生糾紛。(1)價格或酬金約定不明。有些合同當事人因價格難以確定,便在合同中簡單籠統地書寫“暫按每臺xx元”或“建議價xx元”、“xx元起”等,這些約定都是不明確的,將給以后合同的履行帶來嚴重的風險。(2)計算方法約定不明。如雙方約定價款以實際消耗數量結算。而實際消耗數量有時很難衡量,雙方因此發生分歧,若沒有補救約定,引發的

32、法律風險損害難以衡量。(3)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約定不明。對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也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尤其對于支付方式,要嚴格審查。用貨幣履行義務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用人民幣計價和支付,除少量款項和向個體工商戶、個人支付費用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以現金結算外,要求在合同中寫明通過銀行轉賬或支票方式結算支付價款或酬金。實踐中許多欺詐現象的發生,都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了現金結算支付方式的漏洞。另外,作為支付的對價,合同中應注明獲得合法票據如發票的條款。(4)合同只約定總價的法律風險。在合同標的較為復雜,不是單一標的時,若只約定總價,當出現合同部分解除的情況,雙方關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

33、總價的比例往往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結果的不確定,必然引起企業無法判斷自己該如何行為。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條款及法律風險履行期限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時間。履行的地點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的地方。履行的方式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履行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款,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1)履行期限要注意起止的計算方法。例如,若僅僅約定“自增資完成之日起屆滿十八個月,乙方應收購甲方股權”,那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會出現問題。究竟從以下哪一天開始算“增資完成”:簽署增資協議之日起計算;資金注入驗資賬戶、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之日起計算;公司增資后

34、,換取新的營業執照之日起算。因此,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糾紛,寫合同的時候就應該予以明確??梢詫憺椤白栽鲑Y完成之日起屆滿十八個月,乙方應收購甲方股權。本條所稱增資完成之日,是指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所記載的、甲方將資金劃入指定的驗資賬戶之日”。這樣寫清之后,履行的過程中就不容易出現紛爭。(2)履行地點條款。為了節省運費或其他合同履行成本,應盡量約定在本地履行合同中的交付義務。若當事人未能對該條款進行約定,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一個推定的法則: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方式與風險轉移有密切關系,也是合

35、同較為重要的條款。不同的合同義務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條款是否具有法律風險,應當根據具體的交易要求與合同確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進行判斷。有時合同簽訂背景也會影響履行方式法律風險值。代為履行問題。企業在選擇交易對方時,通常會根據交易需要衡量對方,保證對方親自履行合同能夠有效保證合同順利履行。當合同出現代為履行約定時,則可能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在代為履行缺乏相應限制時,法律風險值將更高。在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對當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為履行禁止條款就應當歸入法律風險范疇。運輸條款問題。運輸條款屬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運輸的合同中,雙方關

36、于運輸方式、運輸費用承擔、運輸風險負擔等約定不明,都是較為明顯的法律風險。(4)付款期限的條款。付款期限是雙方都非常敏感的問題,尤其應明確約定。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例如以下約定的付款期限就都有問題。季付。季付僅約定了付款頻率,但是未約定具體的付款時間。合理的約定,可以約定為“每季度開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結算、付款”或者“每季度最后一個工作日結算、付款”。檢驗合格后付款、收到貨物后付款。這種約定的問題在于,究竟是檢驗合格、收到貨物后多少天付款?如果約定“檢驗合格后3日內付款”,“收到貨物后3日內付款”。這樣約定后,合同的雙方都清楚,不會因為付款期限問題發生爭議。7、違約責任

37、條款及法律風險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對于促使合同當事人正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制裁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該條款也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款。然而多數的企業經營者在約定違約責任時,并不知道該如何約定,經??吹胶贤袑懙溃阂环竭`約,承擔違約責任或按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約定沒有實際效果。因為沒有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只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但這種損失不好計算且舉證困難。因違約責任約定不明導致企業遭受損失的情況并不少見。(1)部分義務缺乏對應的違約責任。在考慮義務的時候不是單一的,如賣方的交貨義務就應當根據

38、延遲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符等分別約定違約責任。若合同部分義務缺乏對應的違約責任,當部分義務履行發生分歧時,雙方必然產生爭執。(2)違約責任缺乏具體的計算方法。一些合同義務違反帶來的損害很難明確,雙方容易就責任承擔標準發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違約責任的具體計算方法就會存在法律風險。(3)未設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當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達到一定程度,繼續履行合同已經失去意義,然而企業若沒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合同企業常常付出較大的代價。8、解決爭議條款及法律風險不同的司法區域對企業法律風險是不同的。企業對注冊所在地的司法實踐最為了解,若合同糾紛能夠在該區域進行處理,法律風險能夠最有效地得到控

39、制。因此,在合同中通過爭議解決條款,約定有效的仲裁或訴訟管轄法院,是有效控制法律風險的重要環節。若約定在對方司法區域管轄,法律風險值通常比管轄約定不明的風險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約定在國外進行管轄或仲裁,爭議解決的成本和難度將大幅上升,法律風險將更高。9、合同簽署情況和簽訂日期這個方面在實務中一般不太引起重視,其實合同的簽署關系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簽署人應當是合同當事人本人或獲得授權的代表。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單位的,除了法定代表人簽署外,一般都要求在簽署欄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簽訂日期一般都是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起算時間,如果合同簽署時沒有表明簽訂日期,可能會使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很多爭議

40、和風險。若合同當事人簽訂日期不一致,還應約定以最后簽訂日為成立日或生效日的條款。(三)合同形式方面的法律風險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然,書面形式并非必須要紙張記載的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我國合同法對一些合同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例如,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應當采用書

41、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監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等等。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則企業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將可能自己承擔損失。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這類法律風險往往表現為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方面。因為合同簽訂前沒有對合同對方作必要的調查和了解,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體即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交易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

42、利義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F實的交易中,經常不是當事人出面,代理人和代表人實際從事著洽談和簽訂合同的責任。1、代理人及法律風險在經濟發達的今天,大量的合同簽訂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代理擴大了民事主體的活動范圍;代理可以補充某些民事主體資格上的不足。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代理人從事交易活動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無權代理的法律風險。經濟交往最常見的代理權限產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當代理人沒有經過授權,一旦發生糾紛,企業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43、而代理人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給企業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2)超越權限代理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在交易時比較注意對方代理授權書的審查,而這種審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權以及授權的真實性,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核實較為馬虎。超越權限代理,同樣使企業面臨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3)代理人的法律風險。企業擔任他人的代理人時,若授權內容較為含混,企業對外活動是否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存在爭議,一旦代理活動未能正常進行,則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業承擔超越代理權限造成的損害責任。2、代表人及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持有“誰簽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并未弄清實際的簽約主體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情況下,就簽訂合同,

44、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1)授權缺陷的法律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業其他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具有授權委托。若因授權缺陷導致合同將來被認定無效,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即使是長期合作的業務員,由于是否離職很難查證,因此企業仍然應當堅持對其授權情況的審查,在實踐中因業務員離職后仍使用原企業名稱對外訂立合同的糾紛屢見不鮮。(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風險。若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屬于公眾可以獲得并知悉的內容,則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從事交易,相應合同的效力將受到質疑。這種法律風險較為隱蔽,企業需要更加注意。這種法律風險防范成本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動

45、中應當予以考慮。3、交易主體對合同的影響(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合同,若獨立訂立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方為有效。追認權制度旨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力求平衡,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以避免因合同關系動蕩不定給相對人造成利益損失。企業經營者通常都會注意到簽約對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企業經濟活動一般也不會有未成年人卷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難免存在這樣的法律風險。如某企業在尋找企業形象代言人時,決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軍,而該人獲得冠軍時剛滿17周歲,本人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合

46、同無效,導致企業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發生的原因主要有:行為人自始就沒有代理權;行為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行為人的代理權消滅。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多種法律效力情況,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結果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表見代理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代理行為應當有效,即合同為有效合同。然而表見代理構成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都需要企業提供證據證明,若企業簽訂合同時僅僅要求查閱了對方相關證明材料

47、,而并沒有與合同一并備案,將面臨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效力待定的不確定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效力待定。這種效力待定的不確定狀態,使企業面臨著準備履行合同還是做好補救措施的兩難境地。其性質屬于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實踐中,企業在簽約時沒有審查出代理權限問題,很難在合同簽訂后識別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通常要等到實際引發法律危機,企業才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存在。(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當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

48、該合同有效?!备鶕梢幎ǖ暮x,若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事后權利人不追認,且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時,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相關權利。在實際的經濟交往中,無權處分人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容易識別。如某集團名下有若干緊密關聯的公司,在外部看來其資產都歸屬該整體,若與其中A公司簽訂合同,但標的物屬于集團的B公司,在法律上而言就屬于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人將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若該項財產屬于行政機關登記的不動產、專利等,合同相對人則無法說明自己在簽訂時屬于善意,相關損失只能自行承擔了。4、合同主體欺詐的法律風險在商業競爭中,一些經濟主體會利用法律既

49、定規則實現不法目的。故意設置法律陷阱引誘其他經濟主體上當,這種有預謀的法律風險較之前面的不當簽約造成的損害更大。尤其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合同主體進行的欺詐形式多樣,是經常遇到的法律風險類型。(1)有限責任的惡意利用及法律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點是公司以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蓄意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當事人資格,簽訂大宗合同,欺詐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在出現較大的賠償責任或者損害時,則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這種有限責任的惡意使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不當利用有限責任的事情不僅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中,一些較大的公司為

50、避免國際貿易所帶來的巨大法律風險,也常常利用這種方法來降低風險。通過成立若干個注冊資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公司會以母公司的財力和人力確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現較大法律風險,則犧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訴訟。2005年底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痹诖酥埃覈蓻]有關于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定。法律雖然有了原則性規定,但企業遇到對方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同樣面臨著法院最終認定的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在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之前,企業只能依靠

51、自身衡量交易對方的信用程度。(2)虛構合同主體及法律風險。合同主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若與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對方簽訂合同,則企業無法確定到底誰該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非常巨大。利用注冊要求差異虛擬合同主體。在普通的經濟活動中,虛構合同主體是較容易發現的,但是由于各國、各地區的公司注冊有不同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由于這種注冊的差異性導致的虛擬合同主體有時不易被發現。如國際貿易中,經常會遇到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沒有注冊資本的貿易行、商行,只有營業證明,不能提供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及法人地址的證明或公證書,這類人往往被稱為“皮包商”,其不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與這類商人交

52、易風險也很大。利用掛靠等方式虛擬合同主體。通過掛靠、借用名義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與名義上的合同主體并不符合,同樣屬于虛擬合同主體。由于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缺乏相應資格或經濟實力較弱,更易發生履行合同困難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盡管企業可以在發生糾紛時追究被掛靠方的責任,但解決該法律糾紛付出的代價對企業而言已經構成嚴重的法律風險。5、主體變更的不當利用及法律風險合同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實施所規定的行為來履行的,稱之為親自履行原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體。但是,由于商業活動變動的頻繁,履行合同的主體變更是常見的。若交易對方惡意利用主體

53、變更,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1)合同轉讓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如合同當事人一方聲稱自己無法履約,向對方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從而導致將合同義務交由一個履約能力較差的當事人履行,將產生法律風險。(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當公司分立或合并時,主體必然發生變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務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痹诮灰讓Ψ桨l生分立時,通常情況都會確定分立后的一個公司負責履行特定合同,這種時候對方要求企業簽訂特定的確認書,將直接導致實際承擔責任的當事人變化。6、主體不適格及法律風險法律對一些商業活

54、動主體有特殊要求,在從事這樣的經濟活動時,若主體不適格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產生預想的法律效果。一些商人利用這種規則,故意制造主體不適格情況進行欺騙,給當事人造成法律風險。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于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些情況較容易識別,在此不再作詳細討論。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于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情況并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秘密許可合同,許可方并非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

55、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秘密,帶來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控制的合同標的以非權利人名義簽訂合同予以處置,一旦感覺交易對自己不利,就主張合同無效,阻止交易進行。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只能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損害十分嚴重。(2)不具有法定的資格。法律規定一些商業活動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將導致主體不適格。這類關于法定資格的規定,常見于一些部門法規,建筑、醫藥等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若因不符合法定資格將導致合同無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害通常難以預計。(3)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若對方惡意利用這種

56、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企業同樣面臨法律風險。如眾所周知在經濟交往中為提高自己履約能力的可信度,常常采用提供擔保的方式,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以這樣的主體提供擔保實質上并沒有任何擔保效果。(4)合同義務部分為第三人才能履行。這種主體不適格情形更為隱蔽,合同主體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內容,而是合同部分內容必須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這樣會導致部分合同內容無效或效力待定。這種情況需要認真理解合同內容才能夠準確識別。常出現在與集團公司合作,為交易方便將若干個公司共同履行的義務納入到一個合同中約定。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中

57、的企業具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而最基本的3種企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所謂企業法律形態,就是企業法或者商法所確定的企業組織的存在形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作出了規定。透過法律對各種企業的不同規定,人們能夠感覺到,每一種企業法律形態都有其對投資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沒有絕對有利的企業法律形態,也沒有絕對不利的企業法律形態。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法律形態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據自身需要認真選擇一種恰當的企業形態。一旦選定企業形態,企業經營者就應當

58、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該企業形態應履行的義務。然而不少投資者隨意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并不適合自身經營需要,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必然損害投資者利益。(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于多數投資者無疑具有誘惑力,實際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業雙重納稅的稅負弊端以外,公司的資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續復雜等都會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帶來法律風險。(1)資金不足的法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剛剛起步的投資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資金,而其擬經營的項目并不需要太多資金,于是進行虛假注資,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的情況。公司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或出資后又抽

59、逃注冊資金,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樣無法實現。(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僅僅是為了特定的經營項目成立公司,項目完成后公司則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不僅手續麻煩,成本也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業清算則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數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法定人數均做出了規定。但實際中,為了成立公司,投資者虛擬出資人達到法定人數的現象較多,這給公司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能極其嚴重。

60、公司法雖然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冊資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為了滿足較低的設立要求,仍有投資者刻意設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較好的私交,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人。一旦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所有合伙人都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業形態,則企業的最終發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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