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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 60 - - 59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督導幫扶檢查表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0021729 表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2 HYPERLINK l _Toc10021730 表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5 HYPERLINK l _Toc10021731 表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6 HYPERLINK l _Toc10021732 表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7 HYPERLINK l _Toc10021733 表5:安全資金投入11 HYPERLINK l _Toc10021736 表6: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12
2、 HYPERLINK l _Toc10021737 表7:安全生產承包管理14 HYPERLINK l _Toc10021738 表8:生產安全應急管理16 HYPERLINK l _Toc10021739 表9:安全生產許可證18 HYPERLINK l _Toc10021741 表10:地下礦山現場作業管理20 HYPERLINK l _Toc10021741 表11:露天礦山現場作業管理41 HYPERLINK l _Toc10021741 表12:尾礦庫現場作業管理51 表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1.安全預評價是否進行安全預評
3、價。查閱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2.安全設施設計是否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查閱資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2.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查驗批復文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
4、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二條第一款“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管理。查驗資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3.安全設施驗收是否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查閱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是否進行安全驗收。查閱驗收資料。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表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
6、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查閱機構設置文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查閱相關資料。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表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材料。查閱資料、抽查詢問有關人員。(不結合崗位實際照搬照
7、抄,視為未建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材料。查閱資料、抽查詢問有關人員。(不結合生產實際照搬照抄的,視為未制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表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1.從業人員培訓安全培訓情況。查閱培訓記錄、抽查相關從業人員。(不了解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或不掌握本崗位基
8、本安全操作技能,視為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第3號令)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新招井下作業人員上崗情況。抽查相關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
9、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培訓考核情況。查驗考核合格證明材料。(不掌握本崗位基本安全生產知識,視為考核不合格。)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第3號令)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
10、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培訓考核的真實性。查驗培訓考核記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合格證。”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培訓取證情況。(1)查看礦山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種類和數量。資格證書,看是否在有效期內。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3.特種作業人員培
11、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實性。通過登錄應急管理部官網-服務-查詢服務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系統查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查驗特種作業人員與證件的一致性。對照證件查看在崗人員考勤記錄和工資發放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4.安全
12、培訓檔案培訓記錄及培訓檔案。抽查檔案記錄(一人一檔)。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表5:安全資金投入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查閱相關資料。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六條、第三
13、十一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表6: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是否建立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查閱相關資料。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第(十三)條“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強化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確定管 控重點,落實管控責任。”2.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是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
14、理制度。查閱相關資料。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3.事故隱患排查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款“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3.事故隱患排查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
15、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及告知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信息公開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表7:安全生
16、產承包管理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1.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查閱有關文件。(以包代管、轉嫁安全生產責任的協議,視為未簽訂)生產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2.分包工程管理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查閱有關資料。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17、第十二條“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對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進行分項發包的,承包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避免相互影響生產、作業安全。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不得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2.發包工程管理發包單位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資料。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一條“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
18、業病防護等管理,并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第(八)條“嚴格落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 督檢查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 ,實行發包單 位和承包單位領導雙帶班下井制度。”3.承包工程管理承包單位是否具有資質,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是否按要求配有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是否落實下井帶班制度等查閱有關資料。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礦安202155號)表8:生產安全應急管理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1.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
19、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預案備案情況。查閱備案記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
20、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1.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應急預案評審、評估、修訂、應急物資及裝備管理。查閱有關資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2.應急救援組織是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查閱有關資料。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表9:安全生產許可證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安全
21、生產許可證(包括承包單位)有無證照。檢查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證件有效性。查驗證照有效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證照變更情況。對比營業執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78號令修訂)第二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
22、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變更單位名稱的;(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三)變更單位地址的;(四)變更經濟類型的;(五)變更許可范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真實性。查驗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表10:地下礦山現場作業管理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1.基本圖紙有無基本圖紙及圖紙真實性。查看圖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4.1.10“地下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礦區地形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含平面和剖面
23、)、開拓系統圖、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壓風、供水、排水系統圖、通信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相鄰釆區或礦山與本礦山空間位置關系圖。圖中應正確標記:已掘進巷道和計劃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采空區和已充填釆空區、廢棄井巷和計劃開釆的采場的位置、名稱與尺寸;通風、防塵、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設備和設施的位置;風流方向,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 ;井下通信設備位置;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方式、進度、現狀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2.安全出口地表安全出口設置情況。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1.1.1“礦井的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相互獨立
24、、間距不小于30 m、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1 000 m時,此翼應有安全出口 ;每個生產水平或中段至少應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應定期檢查,保證其處于良好狀態。”3.保安礦柱保安礦柱的留設。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5號)規定的保安礦柱。(是否與相鄰礦山井巷互聯互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3.1.6“應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確保礦柱的穩定性。”礦山供電查閱圖紙和
25、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6.1.2“主變電所主變壓器設置應遵守以下規定:礦山一級負荷的兩個電源均需經主變壓器變壓時,應釆用2臺變壓器;主變壓器為2臺及以上時,若其中1臺停止運行,其余變壓器應至少保證一級負荷的供電。”4.電氣設施礦山供電查閱圖紙和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7.1.1“人員提升系統、礦井主要排水系統的負荷應作為一級負荷,由雙重電源供電,任一電源的容量 應至少滿足礦山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求。應采取措施保證兩個電源不會同時損壞。”礦山供電查閱圖紙和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7.1.5“井下變、配電所的電源及供電回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由地面引至井下各個變、配電
26、所的電力電纜總回路數不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 其余回路應能承擔該變電所的全部負荷;有一級負荷的井下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變、配電所,在有爆炸危險或對人體健康有嚴重損害 危險環境中工作的主通風機和升降人員的豎井提升機,應由雙重電源供電;井下主變、配電所和具有低壓一級負荷的變、配電所的配電變壓器不得少于2臺;1臺停止運 行時,其余變壓器應能承擔全部負荷;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應有與主設備同等可靠的電源;為井下一級負荷供電的35 kV及以下除采用鋼制桿塔外的地面架空線路不得共桿架設;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變、配電所的供電電纜,應在架空線與電纜連接處裝設避雷裝置。”4.電氣設施礦
27、山電纜查閱圖紙和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7.2.1“井下應釆用低煙、低鹵或無鹵的阻燃電纜。”6.7.2.2“井下電纜應符合下列要求:在豎井井筒或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內,固定敷設的電纜應采用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 聚氣乙烯護套電力電纜或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鈕裝聚範乙烯護套電力電纜”電氣設備與保護查閱圖紙和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7.3.1“井下不應釆用油浸式電氣設備。”6.7.3.2“向井下供電的線路不得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6.7.3.3“從井下變配電所引出的低壓饋出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斷路器,且被保護線路末端的最小短路電流不應低于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
28、5倍。”6.7.6.1“井下電氣裝置、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構架及電纜的配件、接線盒、金屬外皮等應接地。”4.電氣設施電氣設備檢查、維修和操作查閱圖紙和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7.8.1“礦山應建立電氣作業安全制度,規定工作票、工作許可、監護、間斷、轉移和終結等工作程序。嚴禁非電專業人員從事電氣作業。”5.防中毒窒息管理機械通風系統設置情況。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6.2.1 “地下礦山應釆用機械通風。設有在線監測系統的礦山應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通風系統;未設置在線-監測系統的礦山每年應對通風系統進行1次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礦山應及時更新通風系統圖。通風
29、系統圖應標明通風設備、風量、風流方向、通風構筑物、與通風系統隔離的區域等。”主通風機運行情況。查閱運行記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6.3.1“正常生產情況下主通風機應連續運轉,滿足井下生產所需風量。當主通風機發生故障或需要 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并釆取必要措施。”局部通風設備安裝使用情況。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6.3.6“局部通風應釆用阻燃風筒,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不應超過10 m;抽出式通風不 應超過5 m;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不應超過10 m,抽出風筒入口應滯后壓入風筒出口 5 m 以上。”主通風機房的監控儀表設置情況。現場
30、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6.3.4“主通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通風機運轉 情況進行檢查,并有運轉記錄。采用自動控制的主通風機,每兩周應進行1次自控系統的檢查。”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配備。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201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2033-2011“5.1地下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能測量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氮濃度,并具有報警參數設置和聲光報警功能。”“4.4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
31、10%配備備用自救器。4.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5.防中毒窒息管理采場通風管理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6.2.3“礦山形成系統通風、采場形成貫穿風流之前不應進行回采作業。”6.6.2.8“釆場回采結束后,應及時密閉采空區,并隔斷影響正常通風的相關巷道。”6.防火管理是否仍在使用木支護、非阻燃風筒、油斷路器、非阻燃電纜(含強、弱電)和非阻燃輸送帶。現場抽查。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動火作業管理。查看動火工作票和動火措施。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9.1.19“礦山應建立動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內進
32、行焊接等明火作業,應制定防火措施,經礦山 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在井筒內進行焊接時應派專人監護;在作業部位的下方應設置收集 焊渣的設施;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6.防火管理是否違規使用電爐和燈泡。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9.1.18,不應用明火直接加熱井下空氣或烘烤井口凍結的管道。井下不應使用電爐和燈泡防潮、烘烤和釆暖。油品管理情況。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9.1.11“儲油硐室和加油站應符合下列要求:應有獨立回風道;與巷道連接處應設甲級防火門;儲油量不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每個油罐或者油桶均應有明確標識和編號;儲油碉室附近和加油站內應設集油坑;集油坑容積:儲存
33、油罐的不小于油罐容積的1.5倍;儲存油桶的不小于最大油桶容積的1.1倍;加油站的不小于0,5 m3 ;應定期檢查油罐,發現泄漏立即停止使用;修理油罐應采取安全措施,經過審批后進行;油桶應分類擺放整齊,油桶和空桶分開存放,并嚴密封蓋;地面和墻壁應光滑、不滲漏,應有使溢流流向集油坑的坡度;收集的油料應盡快運出礦井。”7.防透水管理水害隱患排查。查有關圖紙及資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8.2.1“應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統、匯水面積、河流溝渠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水利工程現狀和規劃情況,以及當地日最大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并結合礦區特點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統。”6.8.3.1“應
34、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釆空區、現有生產礦井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 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探放水作業管理。查制度結合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8.3.5“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與水體有聯系的可疑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編制探放水設計。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鉆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巖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是否按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排水系統設備配備情況。查閱設計結合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8.4.3“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應包括工作水泵、備用水泵和檢修水泵。工作水泵應能在20 h內排出一晝
35、 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應能在20 h內排出一晝夜的設計最大排水量。備用水泵能力不小 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檢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設3臺水泵時,水泵型號應相同。”6.8.4.4“應設工作排水管路和備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應直接與工作排水管路和備用排水管路連接。工作排水管路應能配合工作水宛在20 h內排出一晝夜正常涌水全部排水管路應能配合工作水漿和 備用水泵在20 h內排出一晝夜的設計最大排水垃。任意一條排水管路檢修時,其他排水管路應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務。”防水門安裝使用。查閱技術資料結合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8.3.3“礦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變電
36、所的進口應裝設防水門,防水門壓力等級不低于 0.1 MPa。水倉與水泵房之間應隔開,隔墻、水倉與配水井之間的配水閥的壓力等級應與防水門相同。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水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 設施被淹。防水門壓力等級應高于其承受的靜壓且高于一個中段高度的水壓。通往強含水帶、積水區、有可能突然大量涌水區域的巷道和專用的截水、放水巷道應設置防水門。 防水門壓力等級應高于其承受的靜壓。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可以隨時啟用。”8.防墜罐跑車管理提升裝置、罐籠及鋼絲繩等安全設備。查驗證書和檢測、維修臺帳資料。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37、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否存在淘汰設備現場檢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第二批)規定的淘汰設備豎井與各中段連接處的柵欄、阻車器等。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2.3.4“罐籠提升豎井與各水平的連接處應設置下列設施:足夠的照明及視頻監視裝置;通往罐籠間的進出口設常閉安全門,安全門只應在人員或車輛通過時打開;井口周圍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 m的防護欄桿或金屬網;候罐平臺等應設梯子和高度不小于1.2 m的防護欄桿;鋪設軌道時設置阻車器;井筒兩側的馬頭門應有人行繞道連通。”過卷
38、保護裝置及防墜裝置。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4.4.14“提升豎井的井塔或者井架內和豎井井底應設置過卷段,過卷段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提升速度大于6 m/s時,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運行1 s的距離或者10 m;提升速度為3 m/s6 m/s時,不小于6 m;提升速度小于3 m/s時,不小于4 m;鑿井期間用吊桶提升時,不小于4 m。”8.防墜罐跑車管理提升系統的保護和閉鎖聯鎖裝置。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4.8.13“提升系統應設下列保護和聯鎖:控制電源的失壓保護;主電動機回路接地保護;制動狀態下主電動機的過電流保護;輔機控制系統釆用交流不停電電源裝置(UPS)供電時的電
39、源失電保護;高壓換向器(或全部電氣設備)的隔墻(或圍柵)門與斷路器之間的聯鎖;安全制動時不能接通電動機電源的聯鎖;工作制動時電動機不能加速的聯鎖;高壓換向器的電弧閉鎖;控制屏加速接觸器主觸頭的失靈閉鎖;纏繞式提升機應設松繩保護聯鎖;采用電氣制動時,PM壓換向群與直流接觸器間應有電弧閉鎖;主電動機冷卻故障或者溫升超過額定值的聯鎖;可控硅整流裝置冷卻故障的聯鎖;尾繩工作不正常的聯鎖;裝卸載裝置運行不到位的聯鎖;裝礦設施不正常及超載過限的聯鎖;深度指示器調零裝置失靈、摩擦式提升機位置同步未完成的聯鎖;搖臺工作狀態的聯鎖;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門未關閉的聯鎖。”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
40、行)第二十二條: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提升設備定期維保及檢測檢驗情況。查有關資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4.4.29“豎井提升系統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并將檢査和處理結果記錄存檔: 提升系統的鋼絲繩、懸掛裝置、提升容器、防墜器等,每天由專人檢查1次,每月由礦機電部門組織檢查1次;”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二條: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斜井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或擋車欄查閱技術資料結合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4.2.7“斜井串車提升系統應設
41、常閉式防跑車裝置。”6.4.2.8“斜井各水平車場應設阻車器或擋車欄;下部車場還應設躲避碉室。”鋼絲繩檢查查閱技術資料結合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4.7.1“提升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罐道鋼絲繩、制動鋼絲繩使用前均應進行檢驗,并有經過相關責任人 員簽字的檢驗報告。經過檢驗的鋼絲繩貯存期不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應重新檢驗。”6.4.7.3“鋼絲繩的斷絲、磨損情況:當班作業人員每日檢查1次;提升管理部門每周組織檢査1次; 礦山管理部門每月組織檢查1次;檢查時鋼絲繩速度不大于0.3 m/s;首繩和圓尾繩自懸掛時起1年內至少應進行1次檢驗,以后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達到 報廢標準立即更換。鋼
42、絲繩定期檢驗應由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并應提供檢驗報告。所有檢査和處理結果均應記錄存檔。”帶式輸送機運輸查閱技術資料結合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4.3.5“帶式輸送機應有下列安全保護裝置:裝料點和卸料點設空倉、滿倉等保護和報警裝置,并與輸送機聯鎖;輸送帶清掃裝置以及防大塊沖擊、防輸送帶跑偏等的保護裝置;緊急停車裝置。”6.4.3.6“長度超過400 m的帶式輸送機應設下列保護裝置:防輸送帶撕裂、斷帶等保護裝置;防止過速、過載、打滑等的保護裝置;線路上的信號、電氣聯鎖和緊急停車裝置。”9.無軌運輸設備管理是否存在淘汰設備無軌運輸現場檢查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
43、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專門用于運輸人員、炸藥、油料的無軌膠輪車使用的干式制動器。”無軌設備安全要求現場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3.4.2“無軌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每臺設備均應配備滅火裝置;剎車系統、燈光系統、警報系統應齊全有效;操作人員上方應有防護板或者防護網;井下專用運人車應有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行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至少有一個為失效安全型。”6.3.4.3“采用無軌設備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應釆用地下礦山專用無軌設備。”10.防冒頂坍塌管理頂板分級管理及管控。查管理制度和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3.1.12“應建
44、立采場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釆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人員需要進入的采場作業面的頂板和側面應保持穩定,礦巖不穩固時應釆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確認安全后方準作業。回釆作業前應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回釆作業。處理浮石時,同一作業面不應進行其他作業;發現冒頂征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面積冒頂 征兆,應立即撤離人員并及時上報。”頂板支護。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2.7.2“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時應進行支護;在松軟、破碎或流砂地層中掘進時應在永久性支護與掘進工作面之間進行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頂板現場管理。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
45、礦山安全規程6.2.7.5“井巷砌碹支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應及時清理頂、幫浮石,并采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后應將頂、幫空隙填實;碹胎的強度應能承受所支撐重量的3倍以上;碹胎的下弦不應支撐工作臺。”10.防冒頂坍塌管理地壓監測系統設置。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3.1.14“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工作,做好現場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圍擋設施,人員不應進入塌陷區和釆空區。”是否存在淘汰開采工
46、藝現場抽查。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生產作業區采空區處理。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3.1.15“采用空場法釆礦的礦山,應釆取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圍巖的措施,及時處理釆空區。”11.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監測監控系統。現場檢查AQ2031-2011 4.4“監測監控中心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護裝置。”AQ2031-2011 4.5“主機應安裝在地面,并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AQ2031-2011 5.1“地下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AQ2031-2011 6.1“井下總回風巷、
47、各個生產中段和分段的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AQ2031-2011 8.1“對于在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鐵路、水體下面開采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地壓或變形監測,并應對地表沉降進行監測。”AQ2031-2011 8.2“存在大面積采空區、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地壓監測。”AQ2031-2011 9.2“應指定人員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現場檢查AQ2032-2011 4.6“主機應安裝在地面,并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AQ2032-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人員定位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緊急
48、避險系統。現場檢查AQ2033-2011 4.4“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自救器。”AQ2033-2011 4.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AQ2033-2011 5.6“緊急避險設施外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確標注避災硐室或救生艙的位置和規格。”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壓風自救系統。現場檢查AQ2034-2011 4.10“壓風自救裝置、三通及閥門安裝地點應寬敞、穩固,安裝位置應便于避災人員使用;閥門應開關靈活。”AQ2034-2011 4.11“主壓風管道中應安裝油水分離器。”AQ2034-2011 5.1“應指定人
49、員負責壓風自救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供水施救系統。現場檢查AQ2035-2011 4.4“施救時水源應滿足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AQ2035-2011 4.11“三通及閥門安裝地點應寬敞、穩固,安裝位置應便于避災人員使用;閥門應開關靈活。”AQ2035-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供水施救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通訊聯絡系統。現場檢查AQ2036-2011 4.4“安裝通信聯絡終端設備的地點應包括:井底車場、馬頭門、井下運輸調度室、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井下各中段采區、主要泵房、主要通風機房、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提升機房、井下爆破器材
50、庫、裝卸礦點等。”AQ2036-2011 4.5“通信線纜應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信線纜發生故障時,另外一條線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信終端的通信能力。”AQ2036-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通信聯絡系統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表11:露天礦山現場作業管理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現狀描述存在的隱患問題備注1.基本圖紙有無保存并更新圖紙及圖紙真實性。查看有無各圖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9條礦山必須具備:采剝工程年末圖;采場邊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圖;采場最終境界圖;排土場年末圖2.開采方式分臺階開采情況。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1.1
51、“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臺階參數。結合設計資料和現場抽查。(是否與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相符)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1.1“生產臺階高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2.開采方式小型露天采石場分層開采情況。現場抽查。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正)第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小型露天采石場分層參數。查設計資料結合現場抽查。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正)第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
52、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分層開采的鑿巖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分層開采的底部裝運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要求。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正)第12條。相鄰的采石場開
53、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3.邊坡現場管理采場工作幫和高陡邊幫。結合管理制度和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4.6“露天采場工作邊坡應每季度檢查1次,運輸或者行人的非工作邊坡每半年檢查1次;邊坡出現滑坡或者坍塌跡象時,應立即停止受影響區域的生產作業,撤出相關人員和設備;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過200 m 的露天邊坡應進行在線監測,對承受水壓的邊坡應進行水壓監測。”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第(七)條 現狀高度2
54、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邊坡。查工作記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4.6“露天采場工作邊坡應每季度檢查1次,運輸或者行人的非工作邊坡每半年檢查1次;邊坡出現滑坡或者坍塌跡象時,應立即停止受影響區域的生產作業,撤出相關人員和設備;采取安全措施;3.邊坡現場管理是否存在掏采行為。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2.4.2條“保持臺階的安全坡面角,不就應超挖坡底。”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第(七)條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必須按照自上而下開采順序,采用臺階開采,嚴禁
55、掏采或者“一面墻”開采。”邊坡治理及穩定性分析。查有關資料。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4.5“礦山應建立健全邊坡安全管理和檢查制度。每5年至少進行1次邊坡穩定性分析。”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第(七)條 現狀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處理及警示標志設置。查礦山平面圖是否標注有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現場是否設置警示標志。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4.7.3“礦山企業的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周圍及危險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使用期間保持完好。”
56、4.邊坡監測監控在線監測及穩定性專項分析。現場抽查在線監測設施及查看穩定性專項分析資料。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第(七)條 現狀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5.采掘作業管理穿孔作業行為。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2.“遇到影響安全的惡劣天氣時不應上鉆架頂作業。”5.采掘作業管理鏟裝作業行為。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3.5多臺鏟裝設備在同一平臺上作業時,鏟裝設備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汽車運輸不小于設備最大工作半徑的3倍,且不小于50 m;鐵路運輸不小于2 列車
57、的長度。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3.6“上、下臺階同時作業時,上部臺階的鏟裝設備應超前下部臺階鏟裝設備;超前距離不小于鏟裝設備最大工作半徑的3倍,且不小于50 m。”護欄、擋車墻等設置情況。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4.2.4“運輸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遠離山體一側應設置高度不小于車輪輪胎直徑1/2 的護欄、擋車墻等安全設施及醒目的警示標志。”6.排土場安全管理排土場汛期管理。現場抽查。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 2005-2005)7.5“汛期應對排土場和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進行巡視,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防止連續暴雨后發生泥石流和
58、垮壩事故。”排土場監測系統建設情況。現場抽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60號)一(四)6“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三等及以上等級的尾礦庫,必須進行在線監測,定期進行穩定性專項分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現狀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排土場的場址查閱安全設施設計及現場復核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范圍的通知(安監總管201618號):1.排土場的位置發生變化。2.排土場堆存高度變高。3.排土場堆置順序發生變化。表12:尾礦庫現場作業管理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標準現狀描述存在的問題隱患備注1.庫區周邊活動進行亂采、濫挖和非法爆破等違規作業現場抽查。尾礦庫安全規程6.8.2“尾礦壩上和對尾礦庫產生安全影響的區域不得進行亂采、濫挖和非法爆破等違規作業。”違章爆破、采石和建筑,違章進行尾礦回采、取水,外來尾礦、廢石、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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