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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王渭云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規范技術研究室“高規”國家標準管理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答疑手冊(僅供參考)01.問:1.0.3條明確規定只有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才屬居住建筑,為甚么2.0.17條中商業服務網點的用房層數又可以不超過二層?答:應將1.0.3.1條中的“首層”二字刪掉,只保留“包括設臵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即可。原因:本次屬局部修訂,在修改本條時,忽略了與其相關的其它條文的協調。02.問:高層建筑地下商場若兼做人防設施,其疏散設計能否參照人防規范來執行?答:可以。理由:“高規”1.0.4條明確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

2、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叭嗣穹揽展こ淘O計防火規范”則在1.0.2條明確規定: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場、醫院、旅館、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03.問:關于“綜合樓”與“商住樓”的界定問題?!案咭帯?.0.7條對綜合樓的解釋是“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而2.0.8條對商住樓的解釋是“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公共建筑”。很明顯,商住樓是兩種功能,符合綜合樓的定義。可不可以認為商住樓就是綜合樓?從防火設計要求來講,究竟二者之間有什么不同?答:廣義上,商住樓也是綜合樓的一種。這就像高層住宅也是高層建筑中的一種一樣。從防火設計要求來

3、講,綜合樓嚴于商住樓。例如:建筑高度超過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綜合樓屬一類高層,而同等條件下的商住樓則屬二類高層。04.“高規”對“塔式住宅”沒有術語解釋,審圖過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經常與設計單位發生不太愉快的爭執。請問:該如何定義塔式住宅?“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單元式住宅三者之間應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規第2章“術語”中雖無明確解釋,但是在6.1.1條的“條文解釋”中,闡述的較為明確,即:“塔式住宅布臵的主要特點是,以疏散樓梯為中心,向各個方向布臵住戶”。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第2.0.21條,對塔式高層住宅的定

4、義也比較清楚,即:塔式高層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臵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上述的共同點都是以垂直交通設施為核心,在其周圍布臵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戶門直接進入疏散樓梯間,而不是通過長、短走廊再進入疏散樓梯間。掌握了這一基本原則,對于一幢住宅樓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較容易區分了。關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第2.0.20條對“通廊式高層住宅”的定義執行,即:2.0.22通廊式高層住宅ga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共用樓梯、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宅的高層住宅。從上述兩種住宅的定義

5、不難看出,界定二者的關鍵在于疏散途徑明顯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戶門直接進入疏散樓梯間,而通廊式住宅則是由戶門進入內、外廊后再進入疏散樓梯間。05.問:兩棟塔式住宅緊靠在一起是否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規定?答:如果是各自結構構造完全獨立的兩棟塔式住宅緊靠在一起,可以仍然執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規定,但要注意,必須滿足高規“4.2.2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钡囊?。06.問:可不可以將一幢單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個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

6、要求進行設計?答:當然可以。理由:高規對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單元式住宅要嚴格得多,例如:塔式(高層)住宅無論高低均必須設防煙樓梯間。而單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才要求設防煙樓梯間,十二到十八層只設封閉樓梯間即可,至于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連封閉樓梯間都可以不設了(但是戶門應設防火門)。其道理顯而易見:一座塔式住宅樓,猶如大海中的孤舟,一旦發生火災,無處可逃,只有跳海斃命。而單元式住宅,則可通過屋頂或樓梯陽臺(或凹廊)逃到相鄰單元。如果在不考慮造價的情況下,將每個單元都按塔式住宅的要求考慮(如,設臵防煙樓梯間或剪刀梯等)使每個單元更加安全又何樂而不為呢!07.問

7、:據說,上海市的塔式住宅,是允許在核心筒周圍再延伸出內走廊的,是否屬于違規?答:在上海不屬于違規。理由:上海市編制的地方標準住宅設計標準(滬建字【2001】第0342號)對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基礎上對住房的進戶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進一步作出具體量化,即: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以共用樓梯或樓梯與電梯組成的交通中心為核心,將多套住房組織成一個單元式平面,且每套進戶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不超過10m的住宅。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由共用樓梯或樓梯與電

8、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進戶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超過10m的住宅。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設計,將核心筒周圍延伸出不超過10m的短廊,以擴大戶數,應該說是切實可行的。08.問: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還是住宅?答:顧名思義,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應屬公共建筑。從調研的實際情況來看,這種形式的公寓建筑與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點:八、1.總體上講,裝修相對較為高檔;2.無論是租是購,住民的居住流動性相對較大,對居住的周圍環境相對生疏,從而增加了應對突發事故的不利因素。09.問:第2.0.17條,“商業網點”定義中的“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

9、筑面積不超過300m2”是指一幢樓的首層和二層面積之和,還是指住宅樓底部不超過二層的以下部分分隔成的若干間小商鋪,每間小商鋪內一、二層的建筑面積之和?答:“商業網點”定義中的“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是指住宅樓底部(地上)兩層所分隔成的若干間(套)小商鋪,每間(套)小商鋪內一、二層的建筑面積之和。問:新增條文“商業服務網點”頭緒多,難理解,設計時往往顧此失彼,或者說不得要領,請問:執行本條的核心要領是甚么?答:本條中囊括的限定條件確實較多,但是只要理順以下幾點原則,在執行過程中便可得心應手了:.設臵地位:必須設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設臵層數:不超過兩層;.

10、建筑面積:一、二層之和不能超過300m2;.功能定位:一層必須做商店,二層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屬服務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圍內的其它用房;.耐火極限:(1).樓板:大于1.5h;(2).隔墻:大于2.0h,且嚴禁開設門窗洞口;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獨立,嚴禁與住宅或其它(如相鄰的商業服務網點)用房的疏散路線直接連通或相互交叉。問:防火檢查時發現,一位做生意的老板,自己購買了三套相連的商服網點,為了內部便于管理,將隔墻打通,安裝了防火門,由于三套相連的鋪面都屬于一個人所有,這種特殊情況允許嗎?答:可能您問的是三套鋪面采用防火門連通后是否仍然按商業服務網點對待,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說:打

11、通后就不能再按商業服務網點對待了。理由:因為商業服務網點的獨立性要求比較嚴格,與購房者所購的多套鋪面是否緊連并沒有因果關系。如果執意將其打通,就不得不按商住樓的相關規定嚴格要求。問:商業網點的疏散設計是否可以不作要求?答:不是。情況不同,要求不同。營業層應按面積大小根據有關條文要求考慮疏散設計;非營業層可根據具體情況(例如,二層不做營業用房,只是堆放一些常規貨品時)可不考慮疏散設計;理由:首先應該明確,商業網點的使用性質根據“高規”1.0.3.1條規定屬于居住建筑。但是,商業網點又屬于營業性質的廳室。所以應該符合“高規”第6.1.7條“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

12、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的要求。因為高層建筑也包括高層住宅。問:商業網點內的樓梯是否不作要求?答:當二層只做商業服務性輔助用房,不做營業用房時,樓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當做營業用房時,應滿足以下要求:1)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2)樓梯的傾斜角不應大于450;欄桿扶手高度不小于1.1m;3)樓梯凈寬不小于1.1m。理由:做營業用房時,必須考慮顧客在火災時的安全疏散,諸如爬梯之類,

13、則不宜做緊急疏散時使用,必須做成正規的室內樓梯。其凈寬、扶手以及角度均系“高規”相關條文對住宅疏散樓梯的基本要求,應認真執行。問:既然商業服務網點屬于居住建筑范疇,是否還要求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答:雖然商業服務網點屬于居住建筑范疇,但是遇到下列情況仍然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筑高度超過100m、無論戶內是否設有集中空調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且設有集中空調的一類高層住宅。理由:“高規”7.6.1條明確規定:“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m2的衛生間、不設集中空調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4、”該條所提及的“戶內用房”是指每家每戶內供人居住的用房,諸如廁所、廚房、客廳、臥室之類,純屬私人領地,可以不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是“商業服務網點”乃是公共商業用房,不在戶內用房之列,所以毫無疑義地必須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規”7.6.2條明確規定:“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m2的衛生間、普通住宅、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鄙虡I服務網點仍然屬于本條規定“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范疇之內。在執行7.6.1條和7.6.2條時注意:切忌將商業服務網點等同于“戶內用房”。前者強調的是商業功能,

15、而后者則強調的是居住功能。問:單元式住宅中,樓梯的耐火極限是否按防火墻設計?答:不是啦!理由:樓梯的耐火極限應按表3.0.2中對疏散樓梯的耐火極限要求,即: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構件為不燃燒體1.5h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構件為不燃燒體1.00h。問:根據“高規”第3.0.2條,表3.0.2中所列,樓梯間的墻用不燃燒體2.00h,而防火墻為不燃燒體3.00h。這樣,樓梯間墻是否可不執行第5.2章節中有關防火墻的規定?答:樓梯間墻可不執行第5.2章節中有關防火墻的規定。理由:可能您把表3.0.2(參見表3.0.2)中所列的耐火極限規定為2.00h的樓梯間的墻誤理解為“防火墻”了。其實,“防火墻”是

16、有它特殊涵義的,只有耐火極限在3.00h及其以上的不燃燒體墻才能稱之為防火墻。至于一般的承重或非承重墻體,也都有其一定的耐火極限,也就是說,都有其高低不等的防火功能。但是,并不一定都是“防火墻”。很顯然:樓梯間墻當然可不執行第5.2章節中有關防火墻的規定。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表3.0.2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構件名稱耐火等級一級二級墻防火墻不燃燒體3.00h不燃燒體3.00h承重墻、樓梯間的墻、電梯井的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住宅分戶墻不燃燒體2.00h不燃燒體2.00h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不燃燒體l.OOh不燃燒體l.OOh房間隔墻不燃燒體0.75h不燃燒體0.50h柱不燃

17、燒體3.00h不燃燒體2.50h梁不燃燒體2.00h不燃燒體1.50h樓板、疏散樓梯、屋頂承重構件不燃燒體1.50h不燃燒體l.OOh吊頂不燃燒體0.25h難燃燒體O.25h17問: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第3.0.8.2條規定:“無窗檻墻或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l.OO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對于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高度的計算,是應當從實際裙墻底即樓板面算起(如圖1),還是可以把樓板及梁的高度與裙墻高度一并合計計算(如圖2)?圖3圖4圖5圖一從樓板表面開始計算裙墻高度?建筑慕墻8Ocn裙

18、曙圖二梁、板、墻三者高度之合為0.80cm?答:圖二所標的梁的垂度、樓板的厚度、不燃燒體墻的高度三者之合為0.80cm是正確的。理由:關于建筑幕墻的火災特性,我國尚未作過相關實驗研究。這部分內容的編寫,主要是參考日本玻璃幕墻設計規范中有關防火部分的設計要求。該日本規范對玻璃幕墻的防火設計作了較為細致的闡述,并附圖示。“高規”修訂組在1992年4月撰寫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專題報告匯編中也對此作了較為詳盡的闡述。為了進一步開展玻璃幕墻的火災傳播實驗研究,我國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高層建筑火災實驗塔上也已經專門安裝了玻璃幕墻。以備不久的將來開展實驗研究工作,為規范提供科學數據。對于幕墻內的裙墻

19、擺放位臵,本“高規”不做具體規定,以便設計師們靈活運用(常見做法如圖37所示)但是,必須要保證上、下樓層之間有0.80m以上高、耐火極限為1.00h的不燃燒體裙墻。幕墻圖6注:圖中H=0.80m問:4.1.2.2條規定,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0m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請問:.寬度不小于1.00m,是指沿甚麼方向?(我理解為與門洞寬度方向一致)。.我設計的弧形鋁合金框架鑲5mm厚采光玻璃,應該是滿足“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的要求,是嗎?.直通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水泵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設在地下一層,其疏散

20、門直對公共走廊,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答1)“寬度不小于1.00m”,是指挑檐向室外沿水平方向挑出的長度。一般來講,鍋爐房、變壓器室等類房間的門洞寬度都大于1.00m,所以將挑出長度稱之為寬度更合理一些。另外,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實際建筑中進行實比火災試驗時發現:挑檐對阻止縱向火災蔓延作用非常突出,所以,在這類火災危險性大的外墻出口部位設臵挑檐是有科學依據的。答2)你的設計既美觀,又符合4.1.2.2條的基本要求,因為鋁合金和玻璃都屬不燃材料。但是,我們的共同目標都是以實際安全為目的,建議你采用防火玻璃或耐火玻璃做挑檐這是因為,普通石英玻璃并不防火。我們早在七十年代初就對普通玻璃門窗構件的耐火

21、極限進行了研究測試,在按標準火災試驗曲線升溫的條件下,其耐火極限僅為26分鐘??梢哉f遇火就炸,繼而破碎穿火。這主要是由于普通石英玻璃在不同梯度溫升條件下,a石英、D石英、Y石英相互轉化急劇膨脹的結果。答3)你說的這種情況不能算作直通安全出口。根據“術語”第2.0.15條解釋:安全出口(saftyexit)是指“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你所提及的從水泵房、鍋爐房、發電機房等房間的疏散門到走廊,并沒有到達安全出口,而4.1.2.2條要求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臵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應設臵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磥?,你所述及的這項工程設計違反了本條要求,建議重新調整方案。

22、問:消防控制室放在高層建筑的地下一層時,是否可利用塔式住宅的防煙樓梯作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答:不可以。理由:所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是指從消防控制室內直接到達大樓外面,而非通過其它通道輾轉(如,像您所說的先經過防煙樓梯間)才能到達室外。國內如此,國外亦然。這就是很多國家的高樓將消防控制室的門直接開在建筑外墻上的根本原因所在。正如“高規”4.1.4條條文解釋的那樣:“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內防火、滅火設施的顯示控制中心,是火災的撲救指揮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應設在交通方便和發生火災時不易延燒的部位。故本條對消防控制室位臵、防火分隔和安全出口作了規定。我國目前已建成的高層建筑中,不少

23、建筑都設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將消防控制室設于地下層交通極不方便的部位,這樣一旦發生大的火災,在消防控制室堅持工作的人員就很難撤出大樓。故本條規定消防控制室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問:“高規”4.1.5條規定,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設置在四層以上時,應設自動報警和噴淋,請問,多大面積應設?是否不論大小?.答:4.1.5條的本意是: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不論面積大小,都必須設臵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問:酒吧、醋吧、水吧、冰吧、書吧、網吧、迪吧、屬于娛樂場所嗎?答:根據溫家寶總理簽署的國務院第458號令娛樂場

24、所管理條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根據這一解釋,盡管酒吧、醋吧、水吧、冰吧、書吧屬于“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的范疇,但它并非是“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場所”。并且,固定的桌椅座位已經占據了很大空間,類似于快餐店或者茶廳,所以,不宜將其定性娛樂場所。但是,迪巴、網吧則明顯屬于娛樂場所,尤其是網友稱之為“迷人忘我、神魂顛倒”的網吧,火災教訓慘痛。實踐證明:必須嚴格要求?!案咭帯钡?.1.5A款中,也明確將網吧列入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問:“高規”第4.1.7條規定:“高層建筑的

25、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不應布置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現在設計中,有的平面,特別是南方的住宅建筑,體型很復雜,周邊長很長,有些分不清哪一條是長邊,(如王字形、E字形、井字形、蝶形、圓形、橢園形等等)對這些平面如何計算與界定?1答:對于這個問題,應從規定該條的本意去理解,只有這樣才能以不變應萬變。本條之所以要求“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不應布臵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消防車??亢笸瑫r展開滅火救生等作業。可以想見,沒有足夠的作業面是不行的。誠然,制定本條之初,只是考慮傳統的長方形建筑和繼而出現的方形

26、建筑,這一點,條文說明中亦可略見一斑。然而,隨著建筑業的飛速發展,形形色色的建筑平面層出不窮,實屬所料不及。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只要掌握了基本理念,則比較容易對不同形式的平面相宜處理了。比如:您所提及的“井”字形平面,若為方“井”,可根據具體情況任選其中一面;若為長“井”,則可視其利弊選一邊而為之。至于蝶形、王形、E形、山形乃至圓形、橢園形等等異型平面,則應至少以其周長之1/4(注意連續)為基數,擇其利于滅火救生之方位而定(如圖141、142、143、144)。問:裙房的定義很難把握,它與“跟高層建筑主樓相接,且防火間距不限的多層民用建筑”有什么明顯的區別?。答:區別在于二者之間是否結構構造相

27、互獨立還是從屬相連。理由:應該說,2.0.1條對“裙房”的定義是很明確的,即“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筑”無論是中文“裙房”二字,還是英文“skirtbuilding”詞組,均很形象地表述出恰似主體建筑穿了裙子。既然是裙子就必然附屬于“主人”。所以,裙房與零距離的獨立建筑之區別就在于此,簡言之:裙房的結構并不獨立,它是與主體結構相連、并附屬于主體建筑的。反之,如果是一幢獨立結構的單層或多層建筑,即使與主體建筑的間距為零,就像裙子擺放在主人身邊而并未穿在身上,仍然不歸主人所有。所以,仍應按“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

28、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的規定執行。但應提起注意的是:這只是對結構獨立的單、多層建筑本身的防火設計而言。其進深和高度的處理仍應遵從“高規”第4.1.7條中對裙房的要求,即:“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不應布置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這是因為,從消防車??孔鳂I面的需求來講,高層建筑與單層、多層民用建筑貼鄰的結果與裙房是一致的。問:消防車道的設置可否利用城市道路作為該項目高層建筑的消防防車道?消防車道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個長邊或4/1周長且大于一個長邊)處與建筑物之間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

29、,消防車道與建筑物的間距是否可以不作要求?答:1)消防車道的設置可以利用城市道路作為該項目高層建筑的消防防車道,但該城市道路應符合“高規”第4.3節中“消防車道”的各條規定。2)是的,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個長邊或4/1周長且大于一個長邊)處與建筑物之間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車道與建筑物的間距不作要求。問:二幢建筑物之間有外廊或陽臺、露臺(無可燃物)相對,這二幢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是從外廊的外緣計算,還是可以從外廊的內緣(即墻邊)計算?有人認為外廊或陽臺、露臺無可燃物,又是敞開的,可以從外廊內側面計算,這樣做行不行?答:行。理由:根據“高規”4.2.1條規定中的表4.1.2注:“防火間距應

30、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的部分外緣算起”。這一點和“建規”也是完全一致的。既然您所說的外廊或陽臺、露臺本身不是可燃物,當然可以從外廊內側墻面計算防火間距。問:二幢建筑物之間有封閉陽臺時,防火間距是從封閉陽臺算起還是從外墻算起?答:從封閉陽臺外沿算起。理由:問:當高層建筑底層架空,用作休閑綠化時,該高層建筑與單層、多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如何控制?第4.2.1條沒有這方面的要求。深圳高層住宅一層一般作46m高架空層,內院綠化活動場地下作半地下車庫,車庫四周可開窗,有外窗的車庫與架空層間的距離應如何控制?答:當高層建筑底層架空,用作休閑綠化時,該高層建筑與單層

31、、多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仍應按“高規”4.2.節中有關條文執行。理由:對于高層建筑來講,防火間距是對兩幢建筑的整體而言。僅底層架空,對執行“高規”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并無特殊影響。問:由于地形高差或設置半地下室(半地下車庫),使場地沿街高差較大,車輛不能穿越。在此高差上建數棟高層建筑。請問消防車道是否沿兩個長邊設置即可?消防登高面僅設在一邊是否可以?沿兩個長邊設置的消防車道,其長度有無要求,在多長的距離內道路連通較合適?答:1)是,消防車道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臵即可。)消防登高面僅設在一邊不可以,但住宅出外。)沿兩個長邊設臵的消防車道,其長度是有要求的,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

3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理由:根據“高規”4.3.1條規定:“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根據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9.8.1條規定:T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29問:由我院擔負設計的一幢XX指揮大樓,單邊長72m,寬24m。按“高規”4.3.1條要求,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由于該樓四面沿街,所以,沿街

33、總長度為192m,超過150m。請問:是否需要“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答:不設需要設臵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理由:首先要搞清楚沿街長度和總長度的概念,均指建筑本身的單邊長,而并非是指建筑的周長,即使四面都沿街,也不可以四方相加。問:根據規范,高層建筑消防登高面上可布置高度不大于5米,進深不大于米的裙房.如果此裙房進深較小(如1.5米),高度是否可相應增加?答:“高規”第4.3.4條規定:“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00m,消防車道上空4.00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其目的是云梯車或曲臂車在滅火救生過程中,與墻面之間需要有一個大約75o80o左右的夾角作業面,以使曲臂伸縮

34、自如。這就需要與墻面之間有一個大于5.00m的距離要求。如果車體過度貼近墻面,不僅無法操作,而且火勢可能危及消防車輛及救生人員的安全。它與裙房進深并無直接制約關系。即使沒有裙房,消防車仍然需要這5.00m的操作距離。問:5.1.6條規定:“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請問:凈高超過6m的房間應該采取甚么劃分措施?不用劃分防煙分區了嗎?答:凈高超過6m的房間不用劃分防煙分區,所以也就不必采取劃分措施。因為:凈高6m及其以下的房間,空間較低,煙氣沿室內頂板或吊頂向四周擴散及沉降的速度均較快,其結果必然是擴大受災面積。

35、為延緩其擴散速度并限制其擴散范圍,故而需要劃分防煙分區,并通過防煙分區內的排煙井道將其及時排至室外。凈高大于6m的大空間廳、堂,由于空間較高,儲煙量相對較大,煙氣水平擴散及沉降速度均較慢,從而為人員疏散爭取了寶貴時間。加之高大空間屋頂排煙系統的及時排煙,能夠切實保障逃生者的安全。這一點,我們從真實的高大空間演藝廳節目演出時的火災試驗中也得到了有力的證明。問:根據第5.2.3條,防火墻上可用甲級防火門窗.在設計中需要采光又必須設防火墻的部位可否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墻?答:如果能夠滿足防火墻的各項要求,可以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墻。但是,具體操作難度較大。理由:無論“高規”還是“建規”,對防火墻的技術指

36、標要求都是相當嚴格的,因為它并非一堵普通的防火隔墻,而是承擔著保障整個防火分區的安全性和獨立性之責任。除耐火性能外,還有著非常重要的受力要求和安裝位臵要求,以確??v向立面任何部位均能滿足3.00h以上的耐火極限和“規范”所要求的“防火墻的構造應使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致使防火墻倒塌?!币约霸谀承┣闆r下必須“高出屋面”或“凸出墻面”的要求。問:我公司裝修的好多大規模商場、超市,都是先做整體大面積吊頂,然后在吊頂下面砌筑隔墻。本來,這是一個既省工,又省料、并且便于吊頂內管、線敷設的優化裝修程序。但是,消防部門最近在檢查防火時,硬是指責我們違規,強令拆除吊頂,把墻

37、砌滿到梁下,有必要嗎?答:十分有必要。消防部門的指責和強令要求是完全正確的,建議你們不折不扣地立即按當地消防部門的指令整改。理由:我講個真實故事給你聽:2002年,香港C女士攜4歲女來京旅游,下榻xx賓館。一日母外出,女獨留室內,孤寂間,偶見大陸火柴,視為罕物,頻劃之以為嬉。飛火引燃窗簾。女驚懼,掩門逃之。煙速滿室,繼由天花吸頂日光燈凹槽蔓入吊頂。因各房之間頂棚相通,繼而漫入隔壁屋內,致該室一女童俯床斃命,口鼻處血漫床單。所以,高規5.2.6條明確規定:“高層建筑內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該條的條文說明也明確指出:“根據某些現有高層建筑發生的問題和火災的經驗教訓,要求走道兩側的

38、隔墻、面積超過100m的房間隔墻、貴重設備房間隔墻、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房間隔墻以及病房等房間隔墻均應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縫隙,以阻止煙火流竄蔓延,不致使災情擴大?!眴枺骸案咭帯敝嘘P于“不宜”的術語太多,不好把握。諸如4.2.3、4.2.4條“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m。”、5.1.6條“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m2”、6.1.7條“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等等不勝枚舉。能否具體說明一下可放寬到什么程度?答:編寫“規范”,用語是比較嚴謹的。甚至每一個標點符號的使用都非??季?。本“規范”中的“不

39、宜”一詞的使用,也是較為慎重的。在附剝中,對“不宜”一詞亦有明確的解釋,即“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允許時,首先應這樣做的”。至于把握到甚么尺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就上述所舉的例句而言,多為長度。在我們調研過程中,請教過一些業內專家日常審圖所把握的尺度,充其量放寬到百分之一、二左右;對于另外一些有條件去做的情況,仍堅持首先選擇。在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再考慮退而求其次。例如:內地XX市,建審機關在執行6.1.14條“建筑高度超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時,考慮到本市經濟不甚發達,便沒有要求每幢超高層建筑都設屋頂直升機停機坪,而在沿海XX市,由于經

40、濟較為發達,原則上都要求設置了屋頂停機坪。35問:我設計的21層住宅樓,12層的商業網點大部分符合要求,一小部分面積超標。消防支隊要求我們設兩個安全出口,合理嗎?根據“高規”新修訂的6.1.8條要求,不是已經放寬到只只對公共建筑才有面積要求嗎?是否消防支隊要求過嚴,或者仍按老規范執行的?答:消防支隊是在依法行政,所提要求是正確的。理由:如果所有商業服務網點都符合規定,該樓定為居住建筑,是有法可依的。關鍵問題是,由于商業服務網點的面積超標,造成該樓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即由住宅樓變成了商住樓。我們知道:商住樓屬于公共建筑范疇,按照“高規”6.1.8條“公共建筑中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的房間,當其建筑

41、面積不超過60m2時,可設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75m2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m?!币?,你的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面積已經超過300m2,根據百人疏散指標,要求你們增設出口是理所當然的。問:1.相鄰防火分區防火墻上的門是否可計入疏散寬度?2.我們認為:不論到哪個防火分區,人員都要通過樓梯疏散,疏散寬度應只計單跑樓梯寬度,是嗎?答1:相鄰防火分區防火墻上的門不可以計入疏散寬度。“高規”6.1.1條明確規定:“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钡瑫r也指出:在符合6.1.1.3條規定的面積要求(地下室出外)的前

42、提下,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案咭帯?.1.12.1條對地下室、半地下室規定如下:“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述兩條都提到防火墻上的防火門可以作為第二個安全出口。就防火分區之間的重要性來講,在防火墻上開窗實乃無奈之舉。然而,在保障疏散安全的前提下,經濟實用也是建筑設計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設臵兩個安全出口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本區失火,可以雙向疏散,縮短了疏散時間;而更重要的目的是,當本區的任何一個安全出口被煙火封住,還有另外一

43、個安全出口可以逃生即“狡兔三窟”之意。這也就是為何防火墻上的門不可計入疏散寬度的基本道理。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本區的百人疏散指標只能按一個安全出口計算寬度。而計算結果則應用于兩個安全出口。答2:逃生路線的設計應按最有利提高疏散速度的方案綜合布局,所以,你們認為的“不論到哪個防火分區,人員都要通過樓梯疏散,疏散寬度應只計單跑樓梯寬度”是正確的。問:一幢18層普通住宅,每層3個單元,每層建筑面積小于1000m2,地下一層設停車庫。依照新規范6.1.1.2條規定設計,每單元均設一座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為防火墻。在消防專用梯的設置問題上,規范6.3.2條規定: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0m2時,應設一臺

44、。本工程每層面積小于1000m2,是否可以僅在一個單元內設置一臺消防電梯?此事規范中并無明確說明。請問此類情況應如何掌握?答:看來,您對每層建筑面積的概念理解錯了。根據上述工程設計來看,每個單元為一個防火分區,它不應該是同層三個單元的面積相加之和不大于1500m2時,應設一臺,而應該理解為每個單元內的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0m2時.應設一臺。可想而知:三個單元是不能共用一臺消防電梯的。所以,6.3.3.1條規定:“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問:“高規”第6.1.1.2條規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個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

45、墻,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大于1.2m且為不燃燒體墻的單元式住宅”可設一個安全出口。這是否意味著每個單元為一個獨立的防火單元?在設計中能否理解成多個單元相加只要不超過第5.1.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面積就可以作為一個防火分區來設計?答:1)是的,6.1.1.2條的本意就是將每個單元作為一個獨立的防火分區。2).在設計中不可以將其理解為多個單元相加,然后再按表5.1.1去平均分配防火分區。05版高規6.1.1.2條中“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墻”,“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大于1.2m”。請問?若設有封閉陽臺時,單元與單元之間陽臺的隔板是否要求是防火墻?陽臺的窗間墻和窗檻墻是否也要求大

46、于1.2m?答:您所說的這種設計方式比較常見,即兩個單元之間的隔墻位臵恰恰也是兩個封閉陽臺之間的共用隔墻。這種情況下的陽臺隔板,其耐火極限應能滿足3.00h的要求,也就是說,應是防火墻。根據“高規”5.2.2條規定:“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當水平距離小于2.00m時,應設固定乙級防火門、窗?!眴?6.1.2.1條規定:“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8.2.1條規定:“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备鶕鲜鰞蓷l規定,我設計的一座50m高的塔式寫字樓采

47、用了剪刀樓梯間,設了一個前室。因為樓梯間都靠外墻,將其設計為自然排煙。請問:我做得對嗎?答:錯了!該寫字樓屬公共建筑。按第6.1.2.3條規定:“剪刀樓梯應分別設臵前室。所以,你設計的這座50m高的寫字樓只設一個共用前室是錯誤的,必須分別設置前室。至于塔式公共建筑可否做自然排煙,本規范沒作明確規定。只是對塔式住宅中共用前室的剪刀樓梯間提出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的要求。但是,由于自然排煙方式的樓梯間受外界自然條件(如季節、主導風向等)的干擾較大,其防煙效果遠遠不如正壓送風系統穩定,加之靠外墻的剪刀樓梯間,因受立面效果設計的制約,兩個樓梯間的排煙窗之間極易發生“短路”即互相竄煙。所以,

48、塔式公共建筑仍以“兩座樓梯分別設臵加壓送風系統”為宜。41問:6.1.1.2條所提到的“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為大于1.2m”是指哪個部位的隔墻?答:窗間墻寬度大于1.2m,是指戶與戶之間的隔墻;戶內用房之間的隔墻不受此限;單元之間是防火墻,應按5.2.2條“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的規定執行。窗檻墻高度大于1.2m,是指上、下樓層之間的所有窗檻墻,諸如客廳、臥室、書房、廚房、衛生間等等。問: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的復式(即一躍二)住宅樓套內上、下層之間的窗檻墻是否執行“高規”6.1.1.2條中規定的窗檻墻高度大于1.2m的規定?答:可以不

49、執行窗檻墻高度大于1.2m的規定。理由:躍層式住宅套內的特點是:上、下層之間在套內本身就是上下相通的。一旦發生火災,煙火直接就在套內上下蔓延,所以,控制套內上、下層之間的窗檻墻高度也就意義不大了。問:新修訂的6.1.1.2條規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戶門應為甲級防火門;而6.2.3.1條則規定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請問:都是允許只設一部疏散樓梯的條件下,門的耐火等級要求不同,是否“高規”修訂失誤?答:是的,本次修訂中,如果將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的防火門也由乙級提高到甲級,兩項條文之間就不存在矛盾了。理由:兩條要求,目標迥異。6.1.1條的主旨

50、是解決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的“安全出口”問題,所以提出只設一部疏散樓梯必須滿足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等諸多特定條件;而6.2.3條的主旨則是解決不同層高的單元式住宅樓應設臵哪種形式的疏散樓梯間的問題。所以,在6.2.3.1條明確提出“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的要求。并且在6.1.1.2條的條文說明中也有詳細解釋,即:“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總高度不算太高,適當降低對樓梯間的要求,可不設封閉樓梯間。為防止房內火災蔓延到樓梯間,要求開向樓梯間的戶門,必須是乙級防火門”。誠然,繼續執行6.1.1.2條的規定,目前情況下既合法,也

51、合理。正如本條條文說明所解釋的:“為防止房內火災蔓延到樓梯間,要求開向樓梯間的戶門,必須是乙級防火門”。乙級防火門的耐火極限為54分鐘,在這段時間內,一幢十一層及其以下的住宅樓,所住居民早已逃光,(據上海金茂大廈反恐疏散演習之經驗,整幢大廈15分鐘之內全部疏散完畢),如果在54分鐘之內還未逃出,對于起火房間內的居民來講,恐怕生還希望不大;對于非起火房間來講,關緊房門,等待救援應該安然無恙因為乙級防火門不僅阻擋起火房間內的火災進入樓梯間的時間足夠,而且,即使煙熱氣流進入樓梯間,非起火房間的防火門抵御樓梯間的煙熱氣流亦可謂綽綽有余。加之十一層及其以下的住宅多為自然排煙,煙熱氣流也在不斷排出,從而減

52、少煙、熱對非起火房門的沖擊。所以說,十一層及其以下的住宅樓采用乙級防火門是安全的。另外,業內人士都很清楚,就連干系到整幢大樓居民逃生安危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封閉樓梯間的門,無論建筑有多高,“高規”都明確規定為乙級。那么,只涉及一戶幾個人安危的、且樓高只在11層以下的住宅,采用乙級防火門應該是比較安全的,并且“高規”在6.2.3條條文解釋中也充分證實乙級防火門的安全性,即:“經過十年來(到現在應該是二十多年筆者注)的實踐,證明上述規定(指開向樓梯間的戶門必須是乙級防火門筆者注)是可行的,因此,作了保留”。問:“高規”第6.1.2.3條,“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

53、”這一個前室的面積是否仍為4.50m2?答:是,這一個前室的面積也仍為4.50im2o理由:根據6.1.2.1條規定:“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而6.2.1條規定,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0m2。問:第6.1.3A條“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請問商住樓的消防電梯是否也應獨立設置?在商場樓層處,住宅的消防梯有無必要開門?我認為,當商場高度不大于24m時,不需要消防電梯;當商場高度大于24m時,可將商場的貨運電梯或客梯作消防電梯。因此住宅的消防電梯在商場樓層不需開門,管理也方便。答:商住樓中的消防電梯按如下兩種情況分別對待:1)專用消

54、防電梯可以不獨立設臵;2)與客梯或工作梯合用的消防電梯應獨立設臵。理由:由于專用消防電梯是專供消防、保衛部門掌握和使用的電梯,所以,無論是住宅部分,還是商場部分都可以使用該梯搶險救生。不會造成火災時居民與顧客乃至消防滅火救生人員之間的無序沖突;問:根據“高規”6.1.3A的要求:“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但是,在具體工程中,當遇到商住樓下部幾層商場面積較大時,上部數座高層住宅的樓梯如果全部直達地面首層,影響商場內部的使用與交通組織.可否將高層住宅入口層設在商場屋面,另外通過專用樓梯或電梯直達地面?答:可以,但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或電梯必須滿足下述條件:商場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樓均應有一

55、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專用疏散樓梯,并應就近布臵疏散口.在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適當減少,但從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總數不得少于兩座,且應設臵在不同方位;疏散樓梯入口應面向屋面平臺,且距商場屋面外沿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0m;如設臵敞開式外掛疏散樓梯,緊靠樓梯間兩側的門窗、洞口,與樓梯間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當水平距離小于2.00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窗;疏散用電梯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理由:近幾年,各地出現了很多大托盤式商住樓,商場屋頂是一個很大的廣場,廣場上稀稀落落地矗立幾幢住宅樓。這種設計形式,不僅給城市增加了綠化面積,也為居民解決了健身休閑的場地。然而,也為消防撲救、居

56、民逃生帶來了新課題。本照促進城市建設發展、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宗旨,及時對這種新型建筑形式的防火安全采取對應措施是十分必要的。1.萬一商場發生火災,各座住宅樓內的居民都有急于向下同時逃生的可能。所以,最好是每座住宅樓均應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專用疏散樓梯,以滿足本樓的迅速疏散。但是,考慮到居民疏散到商場屋頂已經相對安全,也有迂回之地,在確有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減少疏散樓梯數量也勉強可行。但是,考慮到起火位臵和主導風向的不確定等諸多因素,有封鎖樓梯部位的可能性,所以,要求樓梯總數不少于兩臺并盡量對稱布臵。2.對“疏散樓梯入口應面向屋面平臺,且距商場屋面外沿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0m”的要求是出

57、于商場火災的煙、火對樓梯入口的威脅,造成疏散者有路難逃的被動局面,故而參照“高規”4.1.2.2條之規定,要求疏散樓梯入口“距商場屋面外沿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0m”。3根據“高規”第6.2.10條的規定,外掛式樓梯一一即“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的防煙樓梯”,所以,在商場外墻上設臵外掛式樓梯是符合規范要求的。但是,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倘若失火部位恰恰與外掛樓梯處于同一墻面上,從窗口竄出的煙火不能危及疏散樓梯。所以,特別強調了“如設臵敞開式外掛疏散樓梯,緊靠樓梯間兩側的門窗、洞口,與樓梯間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當水平距離小于2.00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窗”。4.根據“高規”

58、6.3.2.4條規定:“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所以,對商場屋面直通首層室外的電梯也應該做上述規定,以滿足住宅部分起火時消防部隊滅火救生的需要。問:高層建筑內的商場,包括裙房部分的商場,其疏散距離是否按30米考慮,還是按多規相關疏散距離的要求?答:應該按照“高規”6.1.7條“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钡囊幎▓绦小@碛桑悍矊俑邔咏ㄖ紤摪凑铡案咭帯眻绦小]^之低層建筑,高層建筑火災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在很多方面,要求更為嚴格”

59、問:“高規”第6.1.7條規定了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間距,或至疏散門的距離,在設計中是否可理解成大房內套小房可以各自計算距離?如一個房間的最遠一點距離超出了條文規定,設計中往往將超出的部分又做一個小房間,這樣做可不可以?答:“高規”第6.1.7條的規定,僅僅針對一個房間而言,不適合您所說的大房套小房的情況。所以您們在“一個房間的最遠一點距離超出了條文規定,設計中往往將超出的部分又做一個小房間”的做法有悖于條文原意或似有“取巧”之嫌。理由:高規”第6.1.7條“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

60、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所說的“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是指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離,這一點,在6.1.7條的條文說明中已經闡述的十分清楚,即:“設在高層建筑里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商業營業廳等,這類房間的面積比較大,人員集中,疏散距離必須有所限制。因此規定這類房間,由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樓梯間的安全疏散距離不宜大于30m”。所謂“安全出口”即為“術語”中所定義的“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所謂“其它房間”,是指一些面積較小的普通用房,諸如辦公室之類。所謂“房門”,是指房間能夠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門?!案咭帯比绱?,“建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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