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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清華大學EMBA職業經理培訓講義經濟法與財務法規第一章 緒 論引導案例學習目標了解法的概念、本質與特征。掌握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掌握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構成要素、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掌握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了解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小方認為,法既然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專門的行為規則,那么統治階級就能夠為所欲為地依照自己的需要制定法律,被統治階級只有被動的同意制約。試問,小方的認識正 確嗎?【解析】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并不是講統治階級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為法,統治階級中任何人都能夠為所欲為地制定法。法律屬于上層建筑,要與經濟基礎相適應,因此這一意志的內容歸根到底是
2、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由統治階級的全然利益和整體利益決定,其形成和調節必定受到被統治階級的制約。因此,小方的觀點是錯誤的。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一、法的本質與特征(一)法的概念法,也稱法律(廣義),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憲法、一般法律(狹義)、行政法規、地點性法規、規章等形式。(二)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具體來講,奴隸制國家的法是奴隸主階級意志的體現,封建制國家的法是地主階級意志的體現,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是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寬敞人民意志的體現。可見
3、,法不是一切階級共同意志的體現,它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全然利益,即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三)法的特征1.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所謂國家制定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創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過去沒有的法律規范。所謂國家認可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實際需要,對社會上原來差不多存在的某些風俗適應、道德規則、宗教教規等加以確認,給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為法律。2.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的實施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的,這是法律同其他行為規范最顯著的區不。保證法律實施的國家強制力是指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3. 法具有普遍約
4、束力法是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體現,不但對被統治階級有約束力,對統治階級同樣具有約束力,即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約束力。4. 法是以規定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的法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它以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其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律規范按其性質和調整方式可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要求人們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禁止性規范是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規范是授予人們能夠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按其強制性程
5、度的不同又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一般屬于強制性規范;授權性規范一般屬于任意性規范。二、經濟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一)經濟法的概念在法學界,對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一直存在不同的觀點,至今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然而,經濟法現象已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從經濟法的產生和進展來看,它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具體表現。本書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治理和協調進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依照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確實是國家在經濟治理和協調進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 經濟治理關系經濟治理關系是
6、指國家組織領導與治理國民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屬于縱向的上下級、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如打算治理關系、財政治理關系、金融治理關系、稅收治理關系、價格治理關系、資源治理關系、企業治理關系以及差不多建設、對外貿易、統計、審計方面的治理關系等。2. 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是指國家為了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保持其活力,采取相應的措施維護、促進或限制競爭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愛護消費者權益等。3. 經濟組織內部經濟關系經濟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是指以企業為主體的各類經濟組織在組織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內部經濟治理關系,包括企業領導機構與其下屬生產組織之間、各生產
7、組織之間以及企業與職工之間在生產經營治理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經濟組織的主體資格類型以及各類型的內部組織治理、財務會計、投資立項、勞動用工、工資制度、獎懲措施和安全治理等。三、經濟法的形式經濟法的形式,亦稱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的存在或表現形式。我國經濟法的形式要緊有以下幾種。1. 憲法憲法是國家的全然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經濟法以憲法為淵源,除不得與之相違背外,要緊是從中汲取有關經濟制度的精神和差不多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
8、、完善宏觀調控”等。2. 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次于憲法。以法律形式表現的經濟法構成其主體和核心部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3.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經濟法大量以該種形式存在,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治理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治理暫行條例等。4. 地點性法規地點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
9、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依照地區實際和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5.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治理方法、支付結算方法;財政部頒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方法等。6. 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公布的指導性文件和法律解釋,這也是經濟法的重要形式之一。7. 國際條約或協定國際條約或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或地區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這些文件生效以后,對締約國的國家機關、團體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而,國際條約或協定便成為經濟法
10、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議等。四、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的體系是指通過國家立法活動形成的,調整不同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本書將經濟法的體系大致分為經濟組織法、經濟治理法和經濟活動法三大部分。 1. 經濟組織法經濟組織法是指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是規范市場主體的資格、法律地位、組織機構、權利義務以及差不多活動的準則。要緊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2. 經濟治理法經濟治理法是指國家在組織治理和協調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制度,是構成經濟法的核心內容。要緊包括打算和產業政策、財稅和預算、差不
11、多建設、金融證券和外匯、會計和審計、標準和計量、產品質量和價格、土地和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市場和特定行業治理等法律制度。3. 經濟活動法經濟活動法是指調整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要緊包括體現國家意志參與或國家直接參與的合同法律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范和愛護消費者法律規范等。以上劃分只是相對的,在具體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法律規范中,上述各部分往往相互重合,彼此滲透。經濟法體系包含內容廣泛,本書所選內容是與會計工作緊密相關的要緊經濟法律與法規,且與國家的相關會計考試內容一致。另外,稅收法律制度是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可專門開設一門課,本書體系不包括此內
12、容。五、經濟法律關系(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在經濟治理和協調進展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由三個差不多要素構成,即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項要素發生變更,都可能會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二)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1.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可稱為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依法獨立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在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各方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13、既是權利主體同時又是義務主體。2.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由以下兩種方式取得。一是法定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采納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包括:依法由國家機關批準成立;依法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依法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并經核準登記而成立;由法律、法規直接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種情形。二是授權取得。是指依據有授權資格的機
14、關的授權而取得的主體資格。如政府能夠指定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的資格是由政府授權取得的。3.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統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要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經濟治理機關。2)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經濟組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廣泛的主體。社會團體要緊是指公民或組織依法組成的進行社會活動的組織,包括群眾團體、公益組織、文化團體、學術團體、自律性組織等。3)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經濟組織內部擔負一定經濟職能的分
15、支機構和有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參與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治理法律關系時,則具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如其依照經濟法律、法規與企業訂立承包責任制合同,而將內部組織治理關系外部化時,便具有經濟法主體的地位。4)個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當他們參與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活動時,便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公民依法納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的經濟法律關系是不存在的。1. 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
16、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定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依照自己的意志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這一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前者指按其意志進行某種行為,后者則是依其意志不進行某種行為。(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如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消費者有權要求商戶提供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等。(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愛護。2. 經濟義務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為了滿足特定的權利主體
17、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做出或不做出某種經濟行為。這是以相對權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對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行為的限制和約束。它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含義。(1)義務主體必須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這一行為的目的在于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2)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沒有權利,就可不能有義務。一方的權利依靠于另一方的義務來實現,一方的義務則是為了滿足另一方的權利。(四)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起來,可分為以下三大類。1. 物物是指能夠為人們操縱和支
18、配,有一定經濟價值并以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物體。包括財產物品及其一般價值形式貨幣和有價證券。2. 行為行為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所進行的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治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3. 非物質財寶非物質財寶也可稱為精神財寶或精神產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產品和經濟信息等。智力成果是指經濟法主體從事智力勞動所制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學發明、技術成果、藝術創作成果、學術論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現為物質財寶,但能夠轉化為物質財寶。智力成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其法律表現形式要緊為商標、發明、外觀設計、專有技術、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道德產品是指人們
19、在各種社會活動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價值,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它們是公民、法人榮譽權的客體。經濟信息是指反映社會經濟活動發生、變化等情況的各種消息、數據、情報和資料等的總稱。【例1-1】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份物資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一批鋼材,貨款為200萬元。請指出在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解析】該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甲企業和乙企業。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甲企業的權利是有權得到乙企業提供的鋼材,義務是必須向乙企業支付貨款;乙企業的權利是有權收取甲企業的貨款,義務是必須向甲企業提供鋼材。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鋼材和貨款。(五)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
20、、變更和消滅經濟法律關系是依照經濟法律規范在經濟法主體間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但經濟法律規范本身并不能必定在經濟法主體間形成權利與義務關系,只有在一定的經濟法律事實出現后,才能使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律規范為依據而發生、變更和消滅。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經濟法律事實能夠分為以下兩類。1.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種。自然現象又稱絕對事件,如自然災難;社會現象又稱相對事件,相對事件雖由人的行為引起,但其出現在特定經濟法律關系中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如因戰爭或社會動
21、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例1-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了買賣合同,向乙公司轉讓其專門為乙公司研發制造的一臺儀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發生了地震,甲公司辦公樓倒塌導致儀器被毀壞,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乙公司據此解除了雙方的買賣合同。試指出引起雙方經濟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是什么?【解析】在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經濟法律關系中,地震這一事件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是引起雙方經濟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2. 行為行為是指以經濟法主體意志為轉移的,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有意識的活動。按其性質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合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法律、法
22、規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例1-3】甲企業為存放一批物資需要向乙單位租用倉庫,雙方為此簽訂了倉儲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日,乙單位因未能騰出倉庫供甲企業使用,致使甲企業的物資不能在倉庫存放。甲企業據此解除了與乙單位的倉儲合同。試指出引起雙方經濟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是什么?【解析】在甲企業與乙單位之間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中,由于乙單位未能按時提供倉庫的違約行為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這一行為是引起雙方法律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有些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只需一個法律事實出現即可成立;有些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則需要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同時具備。
23、引起某一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數個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事實構成。如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需要訂立保險合同和發生保險事故兩個法律事實出現才能成立。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治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治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當事人協商、行政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
24、訟的方式解決。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假如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夠行使管轄權。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依照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能夠直接向法院起訴,也能夠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做出最終裁決。下面對解決經濟糾紛的幾種方式分不加以介紹。二、仲裁仲裁是指經
25、濟法的各方當事人依照事先約定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并由其對爭議依法做出具有約束力裁決的一種活動。從仲裁的概念能夠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1)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仲裁協議。(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決。(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是仲裁活動進行的差不多法律依據。(一)仲裁的適用范圍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能夠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1)關于婚姻、收養、監
26、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不的法律予以調整:(1)勞動爭議的仲裁。(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二)仲裁的差不多制度1. 協議仲裁制度當事人采納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2. 或裁或審制度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假如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3. 回避制度回避是指仲裁員具有可能阻礙案件公
27、正裁決的情形的應退出仲裁。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阻礙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同意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講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明白的,能夠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4. 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
28、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1-4】甲、乙兩公司因合同糾紛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做出裁決后,甲公司不服,擬再次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分析甲公司是否能夠再次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解析】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庭做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甲、乙公司應執行仲裁庭的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機構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1. 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能夠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能夠依照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
29、隸屬關系。2. 仲裁協會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各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依照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中國仲裁協會依照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四)仲裁協議1. 仲裁協議的概念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差不多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能夠是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也可表現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2. 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
30、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能夠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3. 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阻礙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能夠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
31、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接著審理。(五)仲裁程序1. 申請和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緊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依照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宅。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
32、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講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阻礙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不實行級不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2. 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能夠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
33、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托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托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托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3. 仲裁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能夠依照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決。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方式。
34、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能夠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所謂不公開進行,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同意群眾旁聽,也不同意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當事人申請仲裁后,能夠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能夠請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協議做出裁決書,也能夠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能夠依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能夠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依照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能夠記入筆
35、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夠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例1-5】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做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依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應當如何做出裁決?【解析】依據仲裁法規定,現在仲裁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能夠記入筆錄。假如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如3人有3種不同的意見),就以首席仲裁員的意見為準。三、訴訟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
36、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糾紛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動。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的,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一)訴訟的適用范圍1.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以下五類:(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
37、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3)適用特不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2. 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
38、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愛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
39、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二)審判制度1. 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合議制度是相關于獨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2
40、. 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通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按照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假如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適用特不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不阻礙判決、裁定的執行。關于
41、判決和裁定判決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做出的判定。兩者差不多上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兩者的區不介紹如下。(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做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要緊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權能的體現。(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時期,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做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3)裁定可采納書面形式,也可采納口頭形式;判決只能采納書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
42、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能夠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能夠上訴。能夠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訴訟管轄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能夠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不管轄和地域管轄。1. 級不管轄級不管轄是依照案件性質、案情繁簡、阻礙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2. 地域管轄各級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
43、劃分是一致的。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專門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1)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也叫一般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宅地法院起訴。如此規定,既有利于被告應訴,又便于法院行使審判權,還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濫用起訴權。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能夠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2
44、)專門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也稱特不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9種屬于專門地域管轄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宅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能夠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宅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宅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不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宅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
45、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要緊
46、有3類: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宅地或者要緊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能夠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發覺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專門緣故,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
47、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四)訴訟時效1. 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愛護其權利的權利。訴訟時效消滅的是一種請求權,而不消滅實體權利。因此,民法通則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屬于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均不得對其內容做任何修改。2. 訴訟時效期間訴
48、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愛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明白或者應當明白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假如權利人不明白或不應當明白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即不應開始。然而,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愛護。依照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以下幾種。(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這是指由民法典統一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即向人民法院請求愛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特不訴訟時效期間。這是指由民法典或單行法規特不規定的只適用于特定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
49、年:軀體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損毀或丟失的。國際物資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例1-6】張某與房東李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2006年1月3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經履行法定程序后,張某按期搬入住房。但2006年1月31日,張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2006年7月,張某在仍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況下突然搬出了李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李某從未向張某追要過其余租金。分析李某為有效愛護自己的權益,應在什么時刻內主張自己的權利?【解
50、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權利人明白或者應當明白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應支付其余房租的時刻為2006年1月31日,因此李某應在2007年1月31日之前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有效地愛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1)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臨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往常通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逝后,時效接著進行。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其他障礙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
51、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假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逝,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但若該法定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仍然接著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后接著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為最后的6個月。2)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差不多通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3)訴訟時效的延長訴訟時效
52、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差不多完成的訴訟時效,依照專門情況而予以延長。這是法律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至于何為專門情況,則由人民法院判定。【例1-7】某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表人于某年1月1日明白該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請求權。5月20日,該法定代理人因車禍死亡,直到9月1日才由有權機關為該公民指定了新的代理人。已知該公民請求愛護該項民事權利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試問訴訟時效期間于何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何時開始重新計算?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有多長時刻?【解析】訴訟時效期間于7月1日中止。訴訟時效期間從9月1日開始重新計算。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為6個
53、月。民法通則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該法定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仍然接著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后接著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為最后的6個月。(五)判決和執行1. 審理和判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能夠依照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 調解。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刻、地點,以便群眾旁聽。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
54、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假如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確實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通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不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晰,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阻礙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能夠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
55、裁定。2. 執行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在當事人拒絕履行差不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例1-8】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甲公司敗訴,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分析二審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解析】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法院判決后即產生法律效力:甲、乙公司間的合同糾紛消滅;甲公司不履行義務時,乙公司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非經法定審判監督程序,該判決不得撤銷。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對差不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覺確有錯誤
56、,依法提出對原案進行重新審理的一種專門程序,又稱再審程序。當事人對差不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能夠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要緊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阻礙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四、行政復議行政復
57、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愛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199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行政復議范圍1. 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1)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
58、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
59、、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愛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能夠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上述所列規定不含國務
60、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點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2.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下列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申請行政復議,但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解決:(1)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行政復議申請1. 復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能夠自明白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然而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擱法定申請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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