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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孟加拉國/緬甸海域劃界案 國際(guj)海洋法法庭共五十二頁大綱:一.案件概述1.法院的管轄權2.適用的法律(fl)3. 判決所涉實體問題二.高之國法官的個別意見1.劃界方法2.圣.馬丁島的效力3.自然延伸三.對我國的潛在影響共五十二頁爭端(zhngdun)所涉區域圖共五十二頁 本案劃界海區的三個公認的主要地理(dl)和地質特征:1.孟加拉海岸的凹陷;2.圣.馬丁島;3.孟加拉扇形沉積體系共五十二頁案件概述 1.法院管轄權:2009年11月4日和12月12日兩國分別發表聲明,根據公約287條第1款,同意(tngy)法院的管轄權。 2.適用的法律:公約及與公約不抵觸的一切國際法規則。(公約第2
2、93條) 共五十二頁3.本案解決的實體問題:(1)領海的劃界 a.兩國于1974年的簽署的會議紀要是否構成國際條約? b.緬甸是否違反了禁止反言的國際法規則? c.關于圣.馬丁島的效力問題(2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劃界 a. 劃界方法:孟加拉主張“角平分線”方法,緬甸主張等距離/相關因素方法; b.相關因素:關于圣.馬丁島的效力問題;孟加拉扇形沉積(chnj)體系;凹陷地形和切斷效果。共五十二頁(3)外大陸架的劃界 a.法院是否(sh fu)有管轄權? b.自然延伸解釋 共五十二頁雙方(shungfng)所主張的劃界線共五十二頁領海劃界中涉及的爭論:1.1974年、2008年會議紀要的效力公約
3、(gngyu)第15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 如果兩國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鄰,兩國中任何一國在彼此沒有相反協議的情形下,均無權將其領海伸延至一條其每一點都同測算兩國中每一國領海寬度的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中間線以外。但如因歷史性所有權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必要按照與上述規定不同的方法劃定兩國領海的界限,則不適用上述規定。共五十二頁2.禁止(jnzh)反言 The Tribunal observes that, in international law, a situation of estoppel exists when a State, by its conduct, has cre
4、ated the appearance of a particular situation and another State, relying on such conduct in good faith, has acted or abstained from an action to its detriment. The effect of the notion of estoppel is that a State is precluded, by its conduct, from asserting that it did not agree to, or recognize, a
5、certain situation. ICJ“北海大陸架案”“緬因灣案”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Myanmars conduct caused Bangladesh to change its position to its detriment or suffer some prejudice in reliance on such conduct. 共五十二頁3.圣.馬丁島簡介: 隸屬于孟加拉,位于孟加拉和緬甸的陸地邊界終點對面,距離(jl)兩國大陸海岸均不足5海里,長5千米,表面積約8千米。島上常住居民超過7000人,是重要的漁、農業中心,也是具有戰略意義
6、的海軍和海岸警備隊的總部所在地。它的存在至少可以為孟加拉帶來13000平方千米的海域。 符合公約121條所指的島嶼,法院給與了圣.馬丁島領海全效力。共五十二頁雙方主張的領海(ln hi)劃界線共五十二頁法院對領海(ln hi)的劃界線共五十二頁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劃界中主要爭端適用的法律:第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劃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有關(yugun)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在達成第款規定的協議以前,有關(yugun)各國應基于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
7、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并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后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劃定。如果有關(yugun)國家間存在現行有效的協定,關于劃定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問題,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加以決定。 第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 在達成第款規定的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于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并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后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劃定。 如果有關國
8、家間存在現行有效的協定,關于劃定大陸架界限的問題,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加以決定。共五十二頁1.關于劃界的方法孟:角平分線緬:等距離中間線法院:等距離/相關因素 理由:選取哪種方法主要(zhyo)看其是否能產生公平的結果;角平分線帶有主觀性;等距離/相關因素在劃界判例中使用最多。 最終結果:臨時中間線調整成比例檢驗,最終的劃界線和孟加拉主張的角平分線一致。共五十二頁法庭(ftng)劃出的臨時中間線共五十二頁2.相關因素 圣.馬丁島效力 法庭在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上給與圣.馬丁島零效力,因為它遮擋了緬甸向海一方的投射,造成中間線的實質性扭曲。 孟加拉扇形沉積體系 最終也沒有被歸為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
9、,因為法院提出海域劃界劃分的領域不只是海床和底土,還有其上覆水域,而劃分的依據(yj)不是海床的地質和地貌,而是雙方海岸的地理特征。 凹陷地形和切斷效果共五十二頁cutoff effect共五十二頁調整(tiozhng)后的中間線共五十二頁外大陸架劃界中的爭端1.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公約并沒有明確的區分200海里以內大陸架和以外大陸架。 和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職責的區分 第76條 第8款 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情報應由沿海國提交根據附件在公平地區代表制基礎上成立的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wib)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議,沿海國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劃定的
10、大陸架界限應有確定性和拘束力。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負責就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議,法庭負責審理國家間關于海洋劃界爭端(包括大陸架的劃界),兩個機構職責的行使互不妨害。共五十二頁2.對“自然延伸”的解釋第條大陸架的定義 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里,則擴展到二百海里的距離。 沿海國的大陸架不應擴展到第至第款所規定的界限以外。 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為本公約
11、的目的,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xili)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緣: ()按照第款,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巖厚度至少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百分之一;或 ()按照第款,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六十海里的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 ()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大之點。 共五十二頁共五十二頁法庭(ftng)劃分的海域共五十二頁法庭(ftng)最終的劃界線共五十二頁4.對本案的評價: 世界上首例全海域劃界案;第一個劃了外大陸架案;海洋法法庭的第一個劃界案。5.對我國的影響: (1)劃界方法對“公
12、平原則(yunz)”的適用 (2)對臨時界線的調整 (3)對“自然延伸”的解釋共五十二頁 高之國法官個別意見:一.劃界方法1.劃界方法的選擇2.調整的評估二.圣.馬丁島的效力三.自然延伸(ynshn)1.解釋和權利2.200海里外大陸架的劃界共五十二頁第一個反對:劃界方法的選擇 一.等距離方法的有效性 等距離方法不是一般國際法規則,沒有強制和優先適用性; 判例:ICJ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緬因灣案;利比亞/馬耳他大陸架案;仲裁裁決幾內亞/幾內亞比紹仲裁案; 分析: 使用的情況是103/134,但僅憑此無法充分證明已成為習慣法。 這些判例最終都強調適用公平原則解決(jiju)劃界爭端,且在公平
13、原則指導下采用的方法都是等距離中間線/調整的方法,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一方法已成為解釋公平原則的一項習慣法規則。應該選取什么樣的方法進行劃界還是取決于爭端方所涉的地質、地貌特征。共五十二頁二.劃界方法的標準和適當性 1.選擇劃界方法的依據:特定案件的地理特征和其他相關因素;(1977年“英法大陸架仲裁案”;ICJ“緬因灣案”;“羅馬尼亞訴烏克蘭案”) 2.劃界方法適當性的考察標準:是否符合特定案件的海岸(hi n)地理特征;是否達到公平的結果。 判決沒有論證這一問題。共五十二頁三.等距離方法的適用凹陷或凸出的海岸不適用等距離劃界方法: 1.ICJ 北海大陸架案; 2.聯合國法律事務辦公室海洋事務和
14、海洋法司出版(chbn)海洋邊界劃界手冊;共五十二頁四.調整的評估法院(fyun)劃界步驟:臨時等距離線調整用成比例原則檢驗 共五十二頁法院(fyun)調整后的中間線圖示共五十二頁法院調整后產生的結果:1.從原來的臨時中間線到最終的215方位線,調整所涉及的距離約為51海里,而孟加拉和緬甸各自主張的兩條界線之間的總距離只有66海里;2.調整影響到的面積(min j),即通過調整分配給孟加拉的面積(min j)約為10296平方千米;3.調整所產生的后果以200海里界限處的距離而言,相當于賦予圣.馬丁島230%的效力;4.從臨時中間線調整到215方位線所涉及的距離,是孟加拉最后主張線的調整距離的
15、3.4倍還多(51:15海里);5.僅調整所涉及面積約占雙方全部重疊主張區域的50%。 一系列數據說明調整幅度之大,產生后果之嚴重。這已經不是調整,而是重新劃定了一條分界線。共五十二頁有關“調整”的先例:ICJ 緬因灣案;ICJ 卡塔爾訴巴林案;ICJ 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ICJ 丹麥訴挪威案;巴巴多斯訴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仲裁(zhngci)案;ICJ 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案ICJ 羅馬尼亞訴烏克蘭案;共五十二頁從判例(pnl)中得出的結論: 1.國際法院和仲裁庭對確認相關因素的效力態度謹慎,臨時線的類型及其基點的選擇是相當重要的; 2.相關海岸長度的差異以及島嶼的存在是調整臨時線時常會考慮的兩個
16、因素; 3.劃界區域存在的地理要素具有主導地位,不但決定劃界臨時線的選擇,還決定調整臨時線的其他因素的相關性。共五十二頁 高法官意見:調整太過主觀(zhgun),215方位線從何而來、怎樣得來缺少相應論證。事實上,法庭在刻意回避承認這條方位線源自孟加拉根據角平分線方法而主張的臨時線。 對法院劃界方法的結論: 忽視本案特有的地質特征,第一步選擇錯誤,第二步調整不正當,結果不可能正確。共五十二頁高法官對“調整”的概念和含義的分析: 1.公約沒有(mi yu)提及也沒有(mi yu)規定,根據維也納條約法31條探尋調整的通常含義:參考年津英語詞典、發樂辭字典中調整的含義; 2.法院在調整中所享有的自
17、由裁量權是有限制的巴巴多斯訴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案; 共五十二頁調整的條件和要求(源于判例和實踐):(1)調整必須在法律(fl)限制內進行; 根據公約15條 ,中間線是一條其每一點都同測算兩國中每一國領海寬度的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線。(2)調整必須在地理限制下進行; 利比亞/馬耳他案;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3)調整必須在科學和數學的限制下進行;(4)調整必須在其他相關限制下進行; 合理性的考慮,合適的情形,可衡量的結果;與臨時線存在必要的關聯性。共五十二頁五.角平分線方法本案法庭拒絕采用角平分線方法有兩點理由: 第一,關于自陸地(ld)邊界終點的各自海岸的一般方向的不同假設會經常產生不同的角及
18、其平分線; 第二,由于法庭決定將緬甸相關海岸從彼佛角再延伸至內格雷斯角,作為這一結果的平分線沒有給與孟加拉北部海岸向海投射的足夠效力。 共五十二頁高法官意見:判決結論無說服力。 對于第一點理由,只要涉及到選擇基點的情況,就會存在主觀性,等距離方法也一樣無法回避主觀性問題; 第二個理由也十分牽強(qinqing),法庭最后使用的平分線,也就是孟加拉建議的角平分線,也沒能反映這一區域海岸真正的一般方向。 共五十二頁 高法官認同孟加拉在角平分線上的立場,但不同意其確立的從當事雙方之間陸地邊界終點至內格雷斯角連線構成緬甸的海岸界面,因為它不能代表本案劃界所涉及的相關(xinggun)海岸的一般方向。
19、為此,高法官提出一個新的海岸界面和角平分線。共五十二頁高法官提出的新的海岸(hi n)界面及角平分線劃界方法圖示共五十二頁論證新產生的218角平分線的合理性: 1.新確定的緬甸海岸界面代表了緬甸海岸線的一般方向(占海岸線總長的4/5); 2.使雙方在選擇基點問題上處于完全平等地位(dwi)(陸地領土終點對陸地領土終點); 3.使雙方在海岸界面方面完全處于平等地位(大陸海岸界面對大陸海岸界面); 4.臨時的218方位線避免了等距離線存在的問題,更合理和準確,如要調整,也是適度的。共五十二頁第二個反對:關于圣.馬丁島的效力 孟加拉主張:給予圣.馬丁島全效力,有其自身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緬甸(m
20、in din)的主張:給予其部分效力,從其海岸量起只能享有12海里的領海; 法院的判決:在領海劃界中給與其全效力,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中給與其零效力; 島嶼、小島的效力程度由他們所屬國周圍水域享有的主權或管轄權的寬度而決定。共五十二頁 高法官意見:在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劃界中應給與圣.馬丁島半效力。這樣孟加拉將可以享有其海岸(hi n)向海方向的一半投射,緬甸將也能從其被圣.馬丁島所隔斷的大陸海岸(hi n)向海方向的另一半投射中獲益。共五十二頁第三個反對:自然延伸一.解釋和權利 公約76條第1款 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ld)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
21、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里,則擴展到二百海里的距離。對“自然延伸”的解釋 孟加拉:是一個物理概念,必須建立在地理和地貌證據之上; 緬甸:本條控制性的概念不是自然延伸,而是大陸邊外緣。共五十二頁 法院判決:對該條款中的自然延伸,應根據該條后面定義大陸邊外緣和大陸架的條款來解釋。因此(ync),200海里外大陸架的權利應該根據第76條第4款確定的大陸邊外緣來決定。 第4款 ()為本公約的目的,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緣: ()按照第款,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巖厚度至少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百分之一;或 ()按照第款,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六十海里的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 ()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大之點。 共五十二頁 高法官意見:公約76條第1款是控制性規定,定義了大陸架并且規定了兩個權利基礎:自然延伸和距離。論證其觀點(gundin):1.ICJ 利比亞/馬耳他案;2.學術界觀點3.海洋法法庭的前任法官的觀點共五十二頁 “200海里外大陸架權利應該由大陸邊外緣決定”,高法官認為這樣的結論把大陸邊外緣本身視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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