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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 PAGE42 頁 共 NUMPAGES42 頁質量管理制度規章制度范本質量管理制度規章制度范文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嚴格基建程序,保證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某某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第三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建設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各參建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2、爭創優質工程。第四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第五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質量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工程科工程負責人、駐工地代表三級質量管理體系。第六條 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對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工程科工程負責人對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駐工地代表對質量工作負直接責任。第七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第八條 通過招標選擇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

3、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第九條 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明確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單位工程,并報質量監督機構確認。第十一條 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職,審核批準設代機構、監理部、施工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員變更。第十二條 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第十三條 單元工程完成后

4、,應由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才能申請驗收評定,否則監理單位不予受理。第十四條 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驗收評定,應由建設單位主持(或委托監理單位),組織參建單位組成聯合小組,共同驗收評定,并在驗收前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十五條 單元工程驗收評定合格后,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署結論,不能事后補簽。第十六條 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未達到合格標準時,應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后應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評定。第十七條 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十八條 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

5、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3)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4)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5)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第二十條 對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抽檢過程進行督促檢查、整改落實,對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核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認定。第二十一條 認真抓好驗收工作,把好工程質量驗收關。制訂工程驗收工作計劃,及時組織做好相關驗收工作。第二十二條 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資料準

6、確、及時、完整。質量管理制度規章制度范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_年-20_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

7、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第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

8、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第七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

9、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十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

10、、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第十二條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

11、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第

12、三章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

13、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第四章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

14、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第五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

15、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

16、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第六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第三十

17、三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第三十四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第三十五條 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第七章 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條 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18、。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第三十七條 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第三十八條 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

19、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第四十條 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八章 罰 則第四十一條 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第四十二條 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20、的;(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第四十四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1、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第四十五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六條 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并進行機構改組。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

22、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質量管理制度規章制度范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部頒布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結合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23、 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鄉鎮供水、城市防洪、灘涂圍墾、堤塘建設(以下統稱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不受其投資來的限制,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第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和地方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和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第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在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必須以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

24、,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質工程項目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第六條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兩級設置:(一)省級設置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簡稱中心站)。(二)市(地)級、省錢塘江管理局設置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省、市(地)質量監督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第七條 省重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和市(地)重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組,由省、市(地)質量監督機構組建,其人員由省、市(地)站選派、委聘。第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

25、的站長宜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工程建設的領導兼任,并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副站長。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副站長由其主管部門任命,并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第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質量監督員。其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第十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三)經過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專、兼職質量監督

26、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不得委聘從事該工程監理、施工、設備制造的人員作為該工程的質量監督站(組)人員。第十二條 中心站負責全省各市(地)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的考核、認證工作;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第十三條 中心站負責向各市(地)站頒發由水利部統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第三章 機構職責第十四條 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責:(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省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以及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

27、程、規范、技術標準等。(二)歸口管理并指導各市(地)質量監督機構和省、市(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的工作。(三)對本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組織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由部總站和流域分站組織監督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四)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參與水利水電工程優秀設計優質工程評審。(五)參與水利工程質量大檢查工作和重大質量事故的分析p 處理,仲裁有關水利工程質量爭端。(六)參加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總站報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組織培訓質量管理人員,總結交流

28、質量監督工作經驗,不斷提高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水平。第十五條 市(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廳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執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技術標準,以及總站、中心站制定的有關質量監督的規定和實施細則。(二)負責管理市(地)范圍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及所屬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工作。(三)負責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監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四)參與重要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參與市(地)、縣級水利水電工程優秀設計、優質工程評審。(五)參與水利工程質量檢查和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p

29、處理,仲裁受監工程的有關質量爭端。(六)參與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提出質量評定報告。(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中心站匯報;組織培訓質量管理人員,學習交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及管理工作經驗,不斷提高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水平。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權限:(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越級承包工程任務、能力明顯不足、質量管理混亂的單位,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二)對偽造現場施工記錄、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記錄、隱瞞工程質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單位,應視其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批評、警告、降低資

30、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采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監理)單位采取措施糾正。(五)質量監督人員需持“水利質量監督員證”進行施工現場質量都督,檢查施工質量,有權調閱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質量評定記錄和施工記錄等。(六)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七)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第四章 質量監督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

31、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組,或進行巡回監督檢查。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每年的質監活動不少于四次。巡回監督檢查次數應視工程建設總進度確定。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或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2、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3、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資料。從工程招標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

32、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根據受監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定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和人員。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1、施工準備階段(1)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2)對主體工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3)對施工單位檢測試驗室的資質、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等進行監督檢查。2、施工階段(1)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情況等實施監督檢查。(2)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3)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劃分進行核定,對單元工作的質量評定進行抽查,并檢查工程

33、質量評定資料的準確、完整情況。(4)監督檢查重點施工工序、隱蔽工程,參加階段(中間)驗收并提出質量評定報告。(5)參與質量事故的分析p 處理。(6)對中間產品及成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3、工程竣工階段(1)參與審查竣工報告及竣工驗收資料;(2)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報告。第五章 質量檢測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并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主要承擔以下任務:(一)

34、核查受監督工程參建單位試驗室的資質、人員素質、裝備、試驗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分析p 提出處理方案。(四)質量監督機構委托的其他任務。第二十三條 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并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有償服務,檢測費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第六章 工程質量監督費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屬事業性收費。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

35、省水利(92)浙價費聯51號、(1992)財農134號、浙水政(92)第60號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收費標準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0.15%0.25%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確定。原則上,大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區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費標準適當提高。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繳納。大中型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根據總工期確定按年繳納計劃,年初一次結清年度工程質量監督費。小型水利工程在輸質量監督手續時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的50%,余

36、額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收取。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須繳清全部工程質量監督費,若概算調整,質量監督費應作相應調整。第二十七條 質量監督費應用于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開支,支款專用,財務收支必須進行統一管理和統一核算,其具體使用和開支范圍如下:(一)自收自支質量監督機構的事業性費用;(二)聘任質量監督員及差旅費的費用;(三)檢測儀器、設備及交通工具購置、使用費用;(四)委托抽樣檢測、試驗費用;(五)工程質量監督會議及資料費用;(六)業務培訓和技術咨詢費用;(七)用于獎勵優秀質量監督機構、優秀質量監督員的費用;(八)其他用于質量監督方面的費用。第七章 獎 懲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有下列

37、行為之一的,可予以通報批評或建議其主管部門按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二)向施工單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的;(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階段(中間)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驗收,而將工程投入使用的;(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第二十九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一) 無證或超越次質等級承接任務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三)施工圖設計滿足不了的工程質

38、量、進度要求的;設計單位現場服務不到位的;(四)未向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的;(五)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擅自修改施工圖,或在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和質量評定成果的;(六)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工程未按規定進行質量保修的;(七)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第三十條 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建設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

39、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建議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撤換負責人并進行機構改組,或由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都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授權。質量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同時廢止。質量管理制度總為保證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發現異常、迅速處理改善,借以確保及(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質量檢查與改 各項質量標準及

40、檢驗規范的設訂 (一) (二) (三) (一)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會同質量管理部、制造部、營業部、研發部及有關人員依據“操作規范”,并參考國家標準同業水準國外水準客戶需求本身制造能力原物料供應商水準,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設(修)訂表”一式二份,(二)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召集質量管理部、制造部、營業部、研發部及有關人員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將檢查項目料號(規格)質量標準檢驗頻率(取樣規定)檢驗方法及使用儀器設備允收規定等填注于“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設(修)訂表”內,交有關部門主(一)各項質量標準、檢驗規范若因機械設備更新技術改進制程改善市場需要(二)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每年年底

41、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參照以往質量實績會同有關單位檢查各料號(規格) (三)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修訂時,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應填立“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設(修)訂表”,說明修訂原因,并交有關部門會簽意見,呈現總經理批示后,始可憑此執行。儀器管理 第 (一)儀器使用部門應依儀器購入時的設備資料、操作說明書等資料,填制“儀器校正、維護基準表”設定定期校正維護周期,作為儀器年度校正、維護計劃的擬訂及執行的依據。 (二)儀器使用部門應于每年年底依據所設訂的校正、維護周期,填制“儀器校正計劃實施表”、(一)儀器校正人員應依據“年度校正計劃”執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業,并將校正(二)儀器外協校正:有關精密儀器每

42、年應定期由使用單位通過質量管理部或研發部申1、儀器使用人進行各項檢驗時,應依“檢驗規范”內的操作步驟操作,使用后應妥善 2、特殊精密儀器,使用部門主管應指定專人操作與負責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任意使用(經主管核準者例外) 3、使用部門主管應負責檢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確性,日常保養與維護,如有不當的使用4、各生產單位使用的儀器設備(如量規)由使用部門自行校正與保養,由質量管理部不 5.(1)儀器保養人員應依據“年度維護計劃”執行保養作業并將結果記錄于“儀器維護卡” (2)儀器外協修造:儀器邦聯保養人員基于設備、技術能力不足時,保養人員應填立“外表請修申請單”并呈主管核準后送采購辦理外協修造。原物料

43、質量管理(1)原物料進入廠區時,庫管單位應依據“資材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收料,對需用儀器檢驗的原物料,開立材料驗收單(基板)”、“材料驗收單(鉆頭)”及“材料驗收單(一般)”,通知質量管理工程人員檢驗且質量管理工程人員于接獲單據三日內,依原物料質量標準及(2)“材料驗收單”(一般)、(基板)、(鉆頭)各一式五聯檢驗完成后,第一聯送采購,核對無誤后送會計整理付款,第二聯會計存,第三聯料庫,第四聯質量管理存,第五聯送保稅。且每次把檢驗結果記錄于“供應廠商質量記錄卡”,并每月根據原物料品名規格類別的結果統計于“供應商質量統計表”及每月評核供應商的行分于“供應商的評價表”,提供制造前質量條件復查第十一

44、條:制造通知單的審核(新客戶、新流程、特殊產品) (一) 1、訂制料號PC 2、種類 3、底板4、質量要求各項質量要求是否明確,并符合本公司的質量規范,如有特殊質量要求5、包裝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裝規范,客戶要求的特殊包裝方式可否接受,外銷訂單的Shipping Mark及Side Mark 6 (二)1、新開發產品、“試制通知單”及特殊物理、化學性質或尺寸外觀要求的通知單應轉交研發部提示有關制造條件等并簽認,若確認其質量要求超出制造能力時應述明原因后,2、新開發產品若質量標準尚未制定時,應將“制造通知單”交研發部擬定加工條件及暫訂質量標準,由研發部記錄于“制造規范”上,作為制造部門生產及質

45、量管理的依據。(一)制造部門接到研發部送來的“制造規范”后,須由科長或組長先查核確認下列事 1 2、是否訂有“標準操作規范”及“加工方 (二) 制程質量管理(一)質檢部門對各制程在制品均應依“在制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規定實施質量(二)在制品質量檢驗依制程區分,由質量管理部IPQC 1、鉆孔IPQC2、修一針對線路印刷檢修后分十五條以下及十五條以上分別檢驗記錄于IPQC修一日 3、修二針對鍍銅(Cu)易(Sn/Pb)后15條以上分別檢驗記錄于IPQC 4、鍍金IPQC56、其他如“噴錫板制程抽驗管理日報表”、“QAI進料抽驗報告”、“S/M抽驗日報表” (三)1 2、切片檢驗分PIH、一次銅

46、、二次銅及噴錫蝕銅分別依檢驗規范檢驗并記錄于(QAE Microsection Report)、(AQE Solderability Tes Report) (四)各部門在制造過程中發現異常時,組長應即追查原因,并加以處理后將異常原因、處理過程及改善對策等開立“異常處理單”呈(副)經理指示后送質量管理部,責任判定后(五)質檢人員于抽驗中發現異常時,應反應單位主管處理并開立“異常處理單”呈經(副)(六)各生產部門依自檢查及順次點檢發生質量異常時,如屬其他部門所發生者以“異(七)(一)制程中每一位作業人員均應對所生產的制品實施自主檢查,遇質量異常時應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異常應立即報告科長或組長

47、,并開立“異常處理單”見(表)一式四聯,填列異常說明、原因分析p 及處理對策、送質量管理部門判定異常原因及責任發生部門后,依實際需要交有關部門會簽,再送總經理室擬定責任歸屬及獎懲,如果有跨部門或責任不明確時送總經理批示。第一聯總經理室存,第二聯質量管理部門(生產管理),第三聯(二)現場各級主管均有督促所屬確實實施自主檢查的責任,隨時抽驗所屬各制程質量,一旦發現有不良或質量異常時應立即處理外,并追究相關人員疏忽的責任,以確保產品質(三) 成品質量管理成品檢驗人員應依“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每批產品出貨前,品檢單位應依出貨檢驗標示的規定進行檢驗,并將質量與包裝檢驗

48、結果填報“出貨檢驗記錄表”見(附表)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一)原物料進廠檢驗,在各項檢驗項目中,只要有一項以上異常時,無論其檢驗結果被判定為“合格”或“不合格”,檢驗部門的主管均須于說明欄內加以說明,并依據“資材(二)對于檢驗異常的原物料經核決主管核決使用時,質量管理部應依異常項目開立“異常處理單”送制造部經理室生產管理人員,安排生產時通知現場注意使用,并由現場主管填報使用狀況、成本影響及意見,經經理核簽呈總經理批示后送采購單位與提供廠商交涉。(一)在制品與成品在各項質量檢驗的執行過程中或生產過程中有異常時,應提報“異常處理單”,并應立即向有關人員反應質量異常情況,使能迅速采取措施,處理解決,以確 (二)制造部門在制程中發現不良品時,除應依正常程序追蹤原因外,不良品當即剔除,以杜絕不良品流入下制程(以“廢品報告單”提報,并經質量管理部復核才可報廢)收料部門組長在制程自主檢查中發現供料部門供應在制品質量不合格時,應填寫“異常處理單”詳述異常原因,連同樣品,經報告科長后送經理室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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