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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定義 2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3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44 .合同轉讓與分包 55 .工程師的權力 66 .批準不免除責任 77 .承包人負責設計 88 .承包范圍 89 .質量標準 910 .材料及設備供應 911 .檢驗、測試 1112 .驗收與移交 1113 .質量保修 1414 .開工、工期與節點工期 1615 .不可抗力 1916 .合同價 2017 .付款條件與方法 2118 .工程照管與成品保護 2319 .安全文明施工 2320 .風險承擔 2421 .知識產權 2422 .保密 2423 3 通知 2524 .發包人與承包人其它基本義務 2525 .違約責任 27
2、26 .履約保證金或履約銀行保函 3027 .爭議的解決 31通用條款1 定義1.1 在合同中下列詞語,除特別說明外,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 發包人:協議書中指明的將工程項目委托給承包人完成的當事人。(2) 承包人:協議書中指明的接受發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項目的當事人。(3) 協議書:發包人與承包人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對通用條款所做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4) 規范:與合同履行相關的政府強制性標準、規范,以及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的其它標準、規范和技術規程。(5) 圖紙:按照協議書的約定,發包人負責設計時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變更、 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
3、承包人負責設計時經發包人確認的所有圖紙、設計說明、計算書、 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它技術資料。(6) 工程師:由發包人指定并根據其授權履行合同管理職責的人員。(7) 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內容之總稱。(8) 區段: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節點工期或約定先行驗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9) 驗收:對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結果進行評價,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10) 竣工: 承包人履行完畢合同約定全部義務(質量保修義務除外)并經驗收合格。(11) 完工:承包人完成協議書特別約定的任何區段的施工并經驗收合格
4、。(12) 開工日期: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履行合同的絕對或相對日期,協議書中約定由工程師簽發開工令確定開工時間的,則為工程師簽發開工令上指定的日期。(13) 竣工日期: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應將工程竣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14) 完工日期: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應將協議書特別約定的區段完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15) 節點工期:協議書特別約定的區段,從其開工日期起至該區段完工日期止的時間。(16) 現場: 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場所。(17) 進場: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義務而將人員、機械、材料組織
5、進入現場。(18) 材料: 將構成工程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設備、制品、構(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種主輔材料。(19) 19) 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委托發包人負責供應并委托發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設備款直接支付給供應商的材料及設備。(20) 技術資料:協議書中約定的,為保障設備的正常運作與有效維護,承包人應隨同設備一起提供的使用說明、維護手冊、技術參數、線路圖及其它相關資料。(21) 服務: 協議書中約定由承包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保修、設備安裝、調試及提供技術援助、培訓等義務。(22) 樣板: 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認的材料、施工方
6、法及施工效果的驗收標準。(23) 竣工驗收資料:法律法規規定或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負責整理與提交的竣工圖、施工技術檔案、施工管理資料、材料試驗與檢測報告、 工程結算書等工程施工相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工程竣工驗收記錄、開工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小結、單位工程施工質量技術交底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竣工圖。(24) 合同價: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發包人所應支付的款項。下文所述 “合同總價”是指采取固定總價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所約定的合同總金額, “合同暫定總價”是指采取固定單價包干
7、方式、定額計價方式或其他非固定總價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所約定的合同暫定總金額。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 除協議書另有約定外,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 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2) 協議書;(3) 合同專用條款;(4) 合同通用條款;(5) 圖紙;(6) 規范、標準;(7) 招標文件;(8) 投標文件或工程報價單。3合同的變更與解除3.1 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質量、進度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其它違約事實的,發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 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3.2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單方變更合同及3.1 款規定情況外,對合同
8、的任何其它變更, 除非清楚地以書面形式并由各方簽字蓋章,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之效力。3.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發包人與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1) 因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導致合同的繼續履行違法的;(2) 因政府征收、規劃調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3) 因出現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4) 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條件的。3.4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申請或被申請破產的,合同對方有權解除合同。3.5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1) 超過協議書規定或工程師指定
9、的開工日期5 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2) 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并且在發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3) 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 天以上,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4) 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5) 在驗收時,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6) 承包人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10、(7)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8) 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資質,或在合同履行期間資質變化無法滿足工程相應需要的;(9) 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腐敗或欺詐行為的;(10) 承包人未按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要求辦理工程施工相關手續的;(1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向發包人示威、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包人正常工作的;(12) 協議書中規定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3.6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超過30天,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連續停止施工超過30 天, 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承包人有權
11、解除合同。3.7 一方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1.2 條的約定處理。1.8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將承包人的所有人員、臨時建筑物、機械、工具、設備和物料等遷離工地。1.9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1.10 除 3.7 款情況外,發包人與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時,均須事先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4 合同轉讓與分包4.1 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發包人與承包人均不得將其在合同中的任何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
12、給第三人。4.2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分包。4.3 發包人任何有關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或應盡的義務, 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給發包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 承擔連帶責任。4.4 承包人應保證其選擇的分包商具備法律規定的承包相應工程的資質和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承包相應工程的資格,如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商不具備相應
13、資質、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喪失相應資質或喪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承包相應工程的資格的, 發包人有權撤銷承包人的分包決定,從而使發包人因此蒙受損失,承包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4.5 當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向承包人保證的質量保修責任期限超過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合同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限時,承包人應在與發包人合同規定的質量保修期結束后,將其對分包商的該項權利無償轉讓給發包人。4.6 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再行分包。5 工程師的權力5.1 工程師既可為發包人委托的獨立監理公司人員也可為發包人之員工,具體人員名單與分工在協議書或由現場管理代表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權書中明確。現場管理代表可隨時單方對前述授權
14、進行變更或解除,此種變更或解除自通知到達承包人后即時生效。5.2 發包人與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師享有下述權力:(1) 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2) 巡視和監管現場;(3) 糾正承包人的錯誤施工方法;(4) 判定檢驗批及分部、分項工裎施工質量;(5) 隱蔽工程的驗收;(6) 各區段完工后的施工質量驗收;(7) 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時間內,對被判定為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進行拆除、整改;(8) 指令承包人對現場施工安全隱患、文明施工問題等進行整改;(9) 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時間內,提交合同履行相關方案與計劃;(10) 指令承包人制定或執行相關的趕工措施;(1
15、1) 驗收承包人進場材料、設備并批準或拒絕其進場使用;(12) 指令承包人在規定期限內,將不合格材料、設備予以更換;(13) 組織召開合同履行相關會議并指定承包人參加人員;(14) 指令承包人向在現場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條件;(15) 指令承包人完成與承包人合同義務相關的各項零星工作。5.3 除 5.2 款中所明確的權力外,工程師還可行使為保證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 工程師就下述事項所做出的決定或簽署之意見,如未經發包人現場管理代表的書面認可,對發包人不發生效力:(1) 簽發開工令、停工令與復工令;(2) 審核與批準或變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 施工進度計劃等;
16、(3) 工程進度與結算付款審核;(4) 指令承包人撤換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施工人員或班組;(5) 竣工驗收;(6) 變更圖紙;(7) 工程的計量簽證。5.4 以下事項如未經發包人認可,對發包人不發生效力:(1) 免除、減輕承包人的任何合同義務;(2) 變更承包人承包范圍、數量或標準;(3) 變更合同價或計價方法;(4) 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賠主張;(5) 批準分包;(6) 工期順延簽證;(7) 延長合同工期。5.5 工程師依據合同行使管理權力或發出各種指令時,承包人必須服從并遵照執行,否則,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6 批準不免除責任6.1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或工程師對承包人所提交圖紙
17、、施工方案、進度計劃材料采購與進場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準與認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據合同與法律所應向發包人或第三人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6.2 除非發包人給予承包人順延工期簽證,否則,發包人或工程師無論以何種形式對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時間寬限,或對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認可等,不影響或限制發包人所享有的依據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誤工期或進度滯后違約責任的權利。6.3 發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對另一方違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賠權利的放棄,不意味 著對其將來違約所產生的索賠權利的放棄。6.4 發包人或工程師對工程的批準、認可和驗收不免除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的責任承擔。因承包人施工質
18、量、施工安全問題等或延期整改導致第三方受到損失,全部責任由承包人承擔。7 承包人負責設計7.1 當協議書中規定全部或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時,承包人應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供:(1) 方案圖、效果圖、施工圖、計算書或其它設計文件和資料;(2) 使發包人能夠操縱、維修、 拆除、 組裝及調整承包人所設計工程的詳細操作與維修手冊。7.2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將其負責設計的圖紙提交發包人審核, 圖紙提交遲延或不充分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圖紙經發包人確認或批準后,未經發包人許可,承包人不得變更圖紙。7.3 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設計提出修改意見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指定的時間內,
19、根據發包人修改意見提出新的圖紙。7.4 對于圖紙需經政府指定部門或其它特定機構審核批準的,承包人應負責在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內,將圖紙報政府指定部門或其它特定機構審核并獲得批準,否則視為延遲提交圖紙。7.5 由承包人完成并提供給發包人的一切圖紙和圖紙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除非該著作權是承包人向第三方申請取得的使用許可。7.6 無論發包人以何種方式對承包人負責設計的圖紙給予批準與認可,均不免除承包人對其完成的設計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因承包人的設計缺陷,導致發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失,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或第三人進行賠償。8 承包范圍8.1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或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了書面聲明,否則,承
20、包人的承包范圍將包括協議書條款沒有特別說明,但在圖紙中有所規定或為實現合同目的所合理包含的一切內容與項目。8.2 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后,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所需對現場采取的一切整理措施,均屬承包人的承包范圍。8.3 發包人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指令承包人完成的零星、輔助工程,也屬于承包人承包范圍,承包人必須按照發包人要求的范圍、標準及時間完成。8.4 承包人應按協議書的要求,對設備及安裝工程竣工移交后發包人負責管理、 控制和維修的人員進行培訓。承包人應對其指派的技術人員提供的技術指導與培訓的正確性負責,并對由于其技術人員的錯誤造成的損失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9 質量標準9.1 協議書約定由承包人負責
21、的工程設計須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9.2 承包人應嚴格遵照圖紙、變更通知(設計變更、監理通知、發包人聯系函等) 、技術交底及規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質量應符合規范及協議書中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9.3 承包人應保證自行采購供應給發包人的材料、設備是全新及未使用過的,其質量應符合規范及協議書的要求。承包人應保證所提供的材料、設備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或其它缺陷。9.4 如果存在與國家強制性標準相沖突的質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給發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其它質量問題,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設備與所封存的樣板相一致,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設備仍屬不合格,發包人有權要求其修復或更換,造
22、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所有責任。9.5 如因市場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設備或合同規定生產廠家以外的材料、設備的, 承包人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報發包人審核;未經發包人審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視為不合格,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9.6 施工過程中,與施工項目內容相關的所有規范條文,無論是否為強制性條款,承包人均需嚴格遵照執行。9.7 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和不降低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設計、修改工藝的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和設計方及質監部門同意后實施的,其節約的工程造價按發包人70%、承包人30%的比例分成,作為對承包人的獎勵。10 . 材料及設備供應10.1 除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
23、發包人指定廠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材料、設備由承包人自行選擇供應商并負責采購。10.2 不論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應材料、設備,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需預先確定樣板(實物樣板、圖片和樣本)的,都應提供樣板。發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樣板,應經雙方確認后封存,作為材料、設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標準。10.3 承包人應根據材料、設備需進場的時間,在圖紙下發后7 天內或發包人指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進場計劃報工程師審核,計劃須包含品種、品牌、規格、等級、數量及進場時間等內容。如因設計變更需取消原來的材料計劃,承包人應在變更下發后3 天內通知發包人。若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
24、已按計劃進場,因設計變更所導致的相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如因承包人未及時提交或提交錯誤的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進場計劃,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進場未滿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進場計劃的要求,屬發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損失和因此延誤的工期責任經發包人確認后,由發包人承擔。10.4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如合同無約定的,則按相關規范或通常使用量) 進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計劃申報,如承包人超量申報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費及保管配合費等均由承包人負責,超量較大的,發包人可額外再向承包人收取超量部分采購價50%的管理費。如承包人將申購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用于對外銷售或用于承包人承接的發包人項
25、目之外的其他項目,一經發現,發包人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所屬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 子公司均可解除與承包人的一切合作關系,承包人不得存在異議,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領用的材料不得運離工地現場,如需運離必須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視為承包人對外銷售。10.5 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承包人自行采購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及結算價格,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確定。10.6 已到工地的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經承包人核對并在送貨單上簽認后,貨款由發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10.7 如承包人接收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設備時發
26、現存在如下問題:(1)材料、設備的品種、質量等級、規格、型號等與約定驗收標準不符;(2) 數量與約定供貨數量不符;(3) 應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齊全;(4) 到貨時間與約定的時間不符等, 均應即時告知發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后,因上述問題造成的相關損失和延誤的工期經發包人確定后由發包人承擔。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時告知義務而引致的相關責任,均由承包人承擔。10.8 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由發包人負責運到工地,承包人在送貨單上核對并簽認, 并由承包人負責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車、場內運轉、清點、 驗貨、 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續工作,由于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義務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包人承擔。10.9 代供代
27、扣代付材料,供應商送貨至工地,發包人貨到前2 小時通知承 包人驗收、卸貨,貨到后由承包人驗收合格后負責卸貨,并必須在收到通知后30 分鐘內安排人員卸貨,貨到現場6 小時內必須卸貨完畢。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到現場后2 小時內, 承包人未組織卸貨,發包人有權組織第三方卸貨,并按實際發生卸貨費用的2 倍轉扣承包人,并視為材料已經承包人驗收合格,承包人應繼續承擔場內運轉、清點、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續工作。11 檢驗、測試11.1 材料、設備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范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工程師提出檢驗申請或將材料、設備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驗單位檢驗。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包人下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
28、可證后, 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后被確認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退出現場。11.2 如在檢驗過程中發現材料、設備有短缺、損壞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等情況, 承包人應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進行更換、修理或補充。如由于承包人的更換、 修理或補充導致設備、材料進場日期或安裝工期被延誤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使經發包人審核合格,但如果承包人所交付的設備、材料存在缺陷,則發包人仍可在發現該缺陷后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更換等其他違約責任。11.3 如法律或規范要求材料、設備在安裝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或性能測試的,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完成對所提供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
29、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包人。11.4 發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經檢驗、測試或經檢驗、測試不合格的材料。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檢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發包人承擔。11.5 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全部成本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1.6 材料、設備檢驗、測試合格或檢驗報告的出具,
30、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12. 驗收與移交12.1 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驗收應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合同通用條款第9條的 “質量標準”以及國家或行業現行相關技術要求和施工驗收標準、規范及規程執行。12.2 對于大范圍施工的分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應按約定的質量標準及發包人的要求先施工樣板,樣板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嚴格按樣板施工(按照樣板的工藝、做法等),驗收合格的樣板作為該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實物標準。12.3 施工過程中,工程具備隱蔽條件的,承包人應在隱蔽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應包括隱蔽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和自檢情況。承包人應負責準
31、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的,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12.4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 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要求,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2.5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工程師驗收 24 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12.6 無論工程師是否已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
32、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的,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進行隱蔽驗收的,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覆蓋或修復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2.7 協議書指定的區段完工,承包人經自檢認為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驗收申請后24 小時內進行驗收。區段完工質量經驗收合格的,由發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區段驗收合格證明書, 承包人可據此按協議書的約定將該區段移交給發包人或繼續施工。區段驗收合格證明書上所注明的驗收合格時間,為承包人該區段完工時間。但發包人對該區段驗收合格不是最終性結論,該區段施工質量是否合格應以1
33、2.8 條、 12.9 條、 12. 10 條、 12. 11 條約定為準。12.8 工程施工完畢,承包人經自檢認為整個工程的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并 按工程師的要求整理好竣工驗收資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相關竣工資料后7 日內,組織相關單位共同對承包人工程進行驗收。12.9 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驗收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
34、請驗收, 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驗收合格之日為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 款的執行,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對于必須報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它特定機構驗收的工程, 則工程通過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它特定機構驗收并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日期為竣工日期。如協議書約定此類報驗工作由承包人負責完成,則此種報驗工作無論因何種原因造成的延誤,承包人均應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應在工程完工后立即開展報驗工作,以保證發包人的開發建設要求,由于承包人怠于或不進行報驗工作而造成由發包人代為
35、報驗的,發包人有權從工程款中扣除實際發生費用。12.10 如因承包人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發包人或第三方損失,則即使工程經發包人、 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它特定機構驗收被評定為合格,承包人仍應對發包人或第三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12.11 承包人完成相關工程后,申請驗收前,承包人應對現場清理完畢,不得在現場殘留雜物、污漬。 承包人違反前述要求的,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第三方進行清潔,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2.12 工程竣工后或發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3天內 (主體工程20天內) ,承包人必須將其在現場的臨時生產和生活設施全部拆除完畢,并且將全部人員、機械和其它物品撤離現場,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承包
36、人拒絕退場,發包人在公證機關對現場進行公證后,有權將承包人在現場的臨時設施、材料、 施工工具、 機械等物品搬離現場,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無權阻撓或進行抗辯, 發包人不承擔保管責任。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內撤離現場的,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2.13 承包人應于工程竣工之日向發包人辦理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未移交的,發包人有權自行接管工程,承包人不得阻礙。12.14 工程完工或發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不得設置障礙,阻礙其他施工單位進場。否則, 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合同發包人損失的,還須賠償發包人的實際損失。12.15 工程移交給發包人時,發包人應在移交后3
37、天內簽發工程移交發包人之證明文件給承包人,若發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簽發工程移交發包人之證明文件給承包人,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8 款、 17.9 款的執行。13. 質量保修13.1 除協議書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質量保修責任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政府規定等有關約定執行。承包人的質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向發包人辦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13.2 如承包人在協議書中所承諾的質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簽訂時強制性規定中所規定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則承包人的保修責任按照國家強制性法規中所規定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執行。13.3 在質量保修期內,凡屬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缺陷的,承包人必須進行修復或更換并承擔一
38、切費用;如不屬于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缺陷造成的問題,承包人仍應及時負責修復或更換,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物業公司的維修通知后,在指定時間內到場進行維修并在合理時間內修復完畢,否則視為授權發包人可另行安排維修,由發包人另行安排維修所發生費用及相應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前述情況下所發生的維修工程量以發包人或者發包人委托的監理公司與實際維修方共同確認的工程量為準,維修費用按維修時工程所在地執行的修繕定額費用的3倍計取, 套用維修時工程所在地執行的修繕定額計取的費用不足以彌補發包人損失的,以發包人或者發包人委托的監理公司與實際維修方共同確認的費用為準。維修費用由發
39、包人從承包人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額不足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補足差額部分。發包人另行安排第三方維修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對整個工程的維保修責任,第三方維修的工程在保修期內再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仍應承擔保修責任。13.4 在發包人交樓期間(具體的交樓起止期限按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須按發包人要求派一名負責人及足夠的維修人員參加發包人組建的維修大隊。維修大隊由土建分隊、水電分隊及裝修分隊組成,各分隊由按照已售戶數每50 戶不少于1 人的標準由承包人配備維修人員。承包人須備足人員、維修材料、器具,提供小時的現場維修服務,在發包人指定地點待命,且在接到維修通知5 分鐘內承包人必須派人到達現場,接受發包人調配
40、并在30 分鐘內開始施工。維修工程結束前,承包人維修人員不得撤離現場。13.5 質量保修期內,如因質量缺陷導致火災、漏水、漏電、短路、管道堵塞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安排第三方進行搶修,相關工程量的確認及工程費用的支付,按照13.3 條規定辦理,承包人不得提出異議。13.6 對造成質量缺陷的原因有爭議的,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可委托權威部門進行鑒定,如經鑒定屬于承包人責任,則所有鑒定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承包人尚應對延遲修復質量缺陷給發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13.7 因合同解除而導致承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對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承包
41、人仍應按照原合同中質量保修責任條款之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13.8 保修的其他約定:(1) 承包人在交樓前15 天編制交樓期間維保方案并報發包人審核通過,維保方案須明確維修大隊負責人、各工種維修人員數量、各種維修材料庫存數量、維修器具配備情況等內容。承包人未及時提交合格維保方案的,每延遲一天。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 元。(2) 維修大隊進場后發包人有權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要求承包人調整維保方案,承包人必須在接到發包人要求調整的通知后3 天內按發包人要求組織人員、材料、器具進場,否則,每延遲1 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2000 元。(3) 承包人必須按經發包人審批同意的維保方案組織維保
42、人員、維修材料、器具,交樓期間24 小時在現場提供維修服務。在交樓期間,維修人員每天定時到發包人處簽到,每缺勤1 人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200 元。(4) 維修人員必須統一著裝,佩戴工作牌,入戶維修時須主動出示工作牌,穿著鞋套,否則,每發現1 人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 元。(5) 維修人員必須認真聽取住戶維修意見,與住戶意見不一致時,必須及時上報發包人現場工程師協調解決,嚴禁在現場與住戶發生沖突。否則,每發生1人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 元。(6) 接到住戶的投訴后,發包人到現場拍照取證,并由發包人判斷是否需要向住戶承擔維修責任。須承擔維修責任的項目,由發
43、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維修通知。質量缺陷不屬承包人責任的,維修完畢后由發包人簽證計取維修費用。(7) 承包人接到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物業公司發出的維修通知,無論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是否為承包人,承包人都必須在維修通知指定的時間內派維修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維修(交樓期間必須在接到維修通知后5 分鐘內到場),未經發包人及入住業主同意維修人員不得撤離現場。維修人員遲到、到場后不接受調配在 30 分鐘內開始施工、擅自離開現場的,每發生1 次,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3000 元。(8) 承包人必須在接到維修通知后在約定時間內修復完畢;否則,發包人有權按 13.3 款的約定另行委托。此種情況發生第1 次,承包人
44、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4000 元;發生第2 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0 元;發生第3 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0元; 發生 3次以上, 發包人有權將后續的維保工程另行委托并扣留全部保修金作為維修費用。(9) 由于承包人原因維修質量不合格造成返修的,返修第1 次,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2000 元; 返修第 2 次, 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0 元; 返修第 3 次,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0元并由發包人按13.3 款的約定另行委托維修。(10) 維修期間,嚴禁維修人員在戶內抽煙、大小便及使用戶內一切設施;上述情況每發現1 人次,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
45、金3000 元。(11) 雛修完畢后,維修人員須將現場維修垃圾清運干凈并將室內清潔干凈;否則,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 元。(12) 對承包人違反第1 3 條及本協議有關約定而產生的違約金,發包人有權從保修金中直接劃扣,不足部分承包人應及時補足,否則發包人有權追償。14. 開工、工期與節點工期14.1 工期、節點工期及開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除非協議書有特殊說明,否則, 工期與節點工期應按照日歷天數計算, 不得扣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假期、休息日及各相關專業工程所需的施工時間。 在發包人分期移交施工場地的情況下,自發包人第一次移交施工場地至發包人最后
46、一次移交施工場地并由承包人施工完畢的期限不得超出協議書中約定的工期, 否則視為承包人延誤工期。承包人按發包人指令所完成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零星、輔助、臨時工程的時間包含在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工期內。14.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滿足合同履行需要的人、機、料等組織進場并從速開工,不得延誤。14.3 如無相反證據,開工令的簽發是現場滿足協議書約定的移交標準具備施工條件且發包人已將現場移交給承包人的充分證據。承包人應收到開工令后三日內將開工令確認返還發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3 日內返還開工令且又未能提出書面異議的,應視為承包人對發包人簽發的開工令已確認。協議書中已經明確約定
47、具體開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合同工期依據協議書之約定辦理,不受開工令是否簽發、簽發日期之影響,承包人應及時進場施工。14.4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需要發包人提供水源、電源的,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 1 5 天向發包人提出申請,承包人的申請中應明確所需的電源電壓、總負荷及水源壓力、管徑,水源、電源的具體位置由發包人決定。承包人應負責設置施工用水電的計量表具并報發包人驗收,所使用水、電之費用 (含分攤總表損耗費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發包人在支付各期進度款時直接扣除。自發包人提供的水源、 電源后的整個線路系統的搭設(含材料)費用及管理義務由承包人負責。14.5 由發包人負責設計的工程,發包人可根據工程
48、施工順序,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必須根據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并依據已有圖紙及時安排施工。 由發包人負責設計的工程,即使圖紙尚未下發,發包人仍有權通過向承包人下達具體施工指令的方式要求承包人開始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絕,但如事后正式下發的圖紙與發包人的施工指令有出入,則相關損失由發包人承擔。14.6 協議書中規定的節點工期與合同總工期具有同等約束力,承包人未能按照節點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區段完工、移交的,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承擔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14.7 承包人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時,應根據工期要求、地質水文與氣象條件、現場環境、工程特點及自身施工能力,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與意外
49、,科學合理地制定施工順序、施工方法、場地利用方案、人機料保障方案等,以保證合同約定的工期得到遵守。14.8 承包人應認真落實經工程師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目標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9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時, 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制定的趕工計劃并實施。14.10 如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可能使工 程無法按預定的竣工期限竣工時,則承包人應采取工程師同意或指示的必要措施, 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以加快施工進度,以保障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
50、竣工。 承包人無權就采取這些措施要求發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費用,除發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外。14.1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可能產生無法按照協議書的約定正常完工、竣工之情形,承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發包人,以防止發包人所受損失的擴大。14.12 在合同履約過程中,除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而相應順延工期外,出現以下情況,確實影響節點工期或工程總工期的,承包人亦有權根據對合同履行之影響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經發包人確認后順延工期:(1) 出現不可抗力;(2) 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加;(3)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開工、施工障礙、停建、緩建等情況;(
51、4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 小時;(5)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提供圖紙及工程師沒有明確的施工指令;(6) 發包人的原因導致材料采購的延誤;(7) 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自身的工作延誤。14.13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14. 12條所述情況的,承包人應在簽證事實發生或施工障礙消除后5 日內向工程師提出順延工期的申請并列舉相關證據。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視為承包人已放棄可能享有的工期順延權利,承包人無權事后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及費用補償申請。14.14 承包人依據14. 12 條向工程師提出順延工期申請的,發包人應在7 天內簽署審核意見,如確需順延工期,以經發包人審核確認
52、的工期順延簽證上所確定的天數為準。對承包人的工期順延申請,發包人超過7 天仍未將審核意見答復承包人的,視為發包人已接受承包人之要求。14.15 除發包人給予確認的工期順延外,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均應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16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施工計劃等不得與合同約定相違背。 雖經發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及施工進度計劃與合同約定有沖突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涉及塔吊基礎、磚胎模、土方開挖放坡系數、混凝土采用泵送等與造價相關的技術措施須經發包人工程技術及預決算部門審核同意且在施工過程中須辦理簽證確認,否則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
53、5. 不可抗力15.1 合同履行過程中,現場所處區域發生的下列客觀事件,屬于不可抗力:(1)6 級以上的地震;(2) 導致現場對外交通中斷的洪水;(3) 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傳染病疫情暴發;(4) 戰爭行動;(5) 社會動亂:(6) 政府禁令;(7) 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8) 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統一發布的紅色暴雨信號或紅色及以上臺風信號等同等程度的自然災害。15.2 無論如何,因承包人的違約或過失所導致的障礙、市場供應條件與價格變化、 現場氣象條件、勘察報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現場地質與水文狀況、簽訂合同時承包人應預見到的現場環
54、境限制等,均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15.3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除發包人有相反的書面指示外,承包人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15.4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 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汁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 承包人應每隔7 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14 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15.5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永久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或未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而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 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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