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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情勢變更原則第一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這是適用情勢變更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系指作為合同法律行為基礎或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9。包括政治,經濟、法律及商業上的種種客觀狀況,具體如: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行法律規定、物價、幣值,國內和國際市場運行狀況等等。所謂變更”,乃指這種情勢在客觀上發生異常變動10。這種變更可以是經濟的如通貨膨脹、幣值貶值等;也可以非經濟因素的變動,如戰爭即導致的封鎖、禁運等。該事實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喪失,是否導致當事人目的不能實現,以及是否造成對價關系障礙為判斷標準11。第二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終止之前。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時間要

2、件。只有情勢的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關系消滅之前,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在訂約時,如發生情勢的變更,當事人不得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這一點與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則所要求的情勢不同,落空原則所要求的情勢,可發生訂約之時12o若情勢的變更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又在履行過程中歸于消滅,一般也不得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為履行合同的基礎已恢復至原狀。若債務人遲延履行合同債務,在遲延期間發生了情勢變更,則債務人不得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為債務人如按合同規定履行不會發生情勢變更。第三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觀要件的一個方面。情勢變更是否屬于不可預見,應根

3、據當時的客觀實際情況及商業習慣等作判斷標準。當事人事實上雖然沒有預見,但法律規定應當預見或者客觀上應當預見,則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因為當事人對自已的主觀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如僅有一方當事人不可預見,則僅該當事人可主張情勢變更。如果當事人在訂約時對于某種情勢已有預見,則表明當事人考慮到這種因素并自愿承擔該情勢發生的風險,自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對于發生機率很低的某種情況,如飛機失事等,盡管當事人在訂約時會預見這些情況可能發生,但仍應依情勢變更原則處理13。情勢變更須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觀要件的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情勢的變更無法預見和防止,因此雙方

4、當事人在主觀上無過錯。如情勢的變更由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發生,則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應承擔責任,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第四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實質要件。情勢變更發生以后,如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一方當事人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是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顯失公平,賦于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梁慧星先生認為此顯失公平應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債務人履行困難和債權人受領不足及其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14。筆者認為是否顯失公平,以下幾點可作為判斷標準:一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原則;從一起案

5、例析情勢變更原則在實踐中的適用作者:趙曉紅發布時間:2006-08-0208:23:38【案例介紹】原告中國農業銀行靖江市支行(下文簡稱靖江農行)與被告江蘇省石油集團靖江市石油總公司(下文簡稱石油總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件事實及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原、被告于2004年4月19日簽訂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15kg/瓶的液化氣,單價55元,貨款總計2706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在收到被告4920瓶液化氣券后將貨款付訖,并將液化氣券分發給職工。2005年6月,被告兩次致函原告,要求其職工在同年7月8日前將液化氣券灌裝完畢。2006年5月始,原告職工持券灌裝液化氣時,被告要求按現行市場價標準貼

6、補差價,否則拒絕灌裝。原告職工遂將剩余的液化氣券共計1506張交回原告。至原告起訴時,本市15kg/瓶液化氣市場價為78元。原告訴稱,由于被告上述之行為,現原告職工只能按現行市場價另行購買液化氣。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差價損失。被告辯稱,雙方簽訂協議時并未明確液化氣的灌裝期限,因此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義務,加之被告已致函原告限期灌裝完畢,故被告可拒絕灌裝原告現持有的液化氣券,或由原告按現行市場價貼補差價后繼續灌裝,否則按原價退款。由于液化氣市場價日益看漲,被告為履行與原告的供貨合同已虧損失了十余萬元。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法院審理及裁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協議中、液化氣券上均未約定液化氣券

7、的使用期限,原告又不認可液化氣券的使用期限有一年的交易習慣,對液化氣券的使用期限可從以下幾方面分析:第一,被告交付給原告的2003年的液化氣券上雖載明了使用月份,但從被告2005年6月致原告的函可看出,液化氣券并無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本市其他液化氣經營企業對液化氣券也未規定僅為一年的使用期限。第三,液化氣的使用速度只能因人、因戶而異,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將剩余的液化氣使用完畢。因此液化氣券使用期限不能簡單地由一方確定。如被告要求原告履行義務,應給原告一個合理的期限。其要求原告將剩余的液化氣券在7月8日前灌裝完畢,事實上在20余天不可能做到,故被告通知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原、被告簽訂的有關液

8、化氣買賣的協議中,約定的標的物的交付方法是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即液化氣券,被告在履行交付提出標的物的單證的義務后,負有見券實際交付液化氣的義務,故當持券人要求被告交付液化氣而被告不能交付時,被告應承擔賠償持券人損失的責任。作為液化氣經營企業,對液化氣的市場價格變化應當有所了解。原、被告發生往來時,15kg/瓶液化氣的市場價為80元,被告卻以55元的單價供給原告,說明被告能夠承受按此價格供氣。被告將液化氣券交付給買受人后,買受人雖支付的是55元/瓶的價款,實際享有的是80元/瓶的權利。原告起訴時,15kg/瓶液化氣的市場價為78元,尚未達到原、被告訂立協議時的市場價,被告要求貼補差價

9、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被告交付了提取液化氣的憑證后,其應當承擔見券交付液化氣的義務;持券者依法享有獲得液化氣券上記載的貨物的權利,如持券人不能提取到貨物,其所受的損失即是該貨物的價款。被告也當庭陳述,如液化氣券上記載了使用期限的,那么在期限內遇價格上漲,無需持券人貼補差價。本案中雙方未約定液化氣券的使用期限,被告通知的灌裝期限又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被告應當承擔見券交付液化氣的義務,造成持券人權利不能實現,被告應當按市場價賠償持券人損失。原告要求按78元每瓶賠償損失,未超過現行市場價,應予支持。一審法院據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7468元。原告在收到賠償款時將1506張液化氣券退還給被告。被告不服上

10、訴后,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石油總公司按每瓶70元的價格給付靖江農行1506瓶液化氣價款計105420元,靖江農行于收到款項的同時將1506張液化氣券退還給石油總公司。【分析】本案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即是否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原合同的履行內容以及情勢變更原則與商業風險等的關系。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生效后,發生當事人不能預見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害的,該當事人可以與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則。它是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關系中的具體運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勢變更導致

11、的顯失公平結果,平衡、協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和經濟流轉秩序。(一)、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1、在客觀上,須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這是適用該原則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是指合同生效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的一切客觀情況。所謂變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終止前,該合同賴以生效的環境或基礎情事發生異常變動,造成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2、在主觀上,情勢的變更須是當事人無主觀過錯。即情勢變更的發生,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適用該原則。如果情勢的變更系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由有主觀過錯的當事人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且不得請求免責。也即民法中的過錯責任”論不受情勢變

12、更原則的沖擊。3、在原因上,須有情勢變更發生的不可預見性,且當事人不能克服這種變化。如果當事人在簽約時能夠預料該事件發生的,或者能夠克服該事件的,則該事件發生的風險,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而不得請求適用該原則。4、在時間上,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關系終止以前。即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才能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如果合同是在情勢變更后的基礎上成立的,則不涉及情勢變更問題,如果在合同履行終止后發生情勢變更,因該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涉及情勢變更問題。5、在結果上,須因情勢變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失,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這是適用情勢

13、變更原則的實質性條件,適用這一原則的目的在于救濟因情勢變更所引起的交易上顯失公平的結果。6、在程序上,協商程序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必須程序,即情勢發生變更,一方當事人首先應與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進行協商,只有協商不成時,才能通過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適用這一原則的請求。7、救濟上,必須是當事人無法獲得別的救濟。如果當事人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應有的救濟,從而減少或消除情勢變更的影響,則不適用該原則。8、解決上,情勢變更發生后,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必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予以裁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合

14、同。(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效力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效力,是指由于情勢變更發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為變更合同和終止合同兩個方面。1 .變更合同: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認為情勢變更的情形存在,但認為合同尚有履行的價值時,通過變更合同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以履行。其變更措施主要有:增減履行標的物的數量或數額的給付、變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變更給付物、拒絕先為履行等。2 .終止合同:又稱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已無意義或通過變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結果,則終止合同關系,徹底消除不公平現象。(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15、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商業風險是經營者在商業經濟活動中因經營失利所應承擔的正常損失。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都可能由物價漲跌、幣值升貶、市場興衰等情事引發,并都可能給當事人帶來不利影響。但兩者在本質上卻有明顯的區別:一是主觀要素不同:情勢變更是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不能克服,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而商業風險在當事人訂約時是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當事人預見到這種風險或應當預料而沒有預料,并且愿意以此為代價去從事經營活動,在主觀上是有過錯的。即商業風險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二是發生原因不同:情勢變更是由當事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預料的經濟

16、情事引發的,而這些經濟情事如國家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價格的非正常漲落、市場的異常變化等往往又是重大變故引起的,其所導致的風險是異常的;而商業風險的發生則與經營者的素質、經驗等自身因素有關,取決于經營者是否遵守商品的價值規律,是否了解市場行情以及對市場信息的判斷力等,這種風險是商業活動中的正常風險。三是發生時間不同: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終止前之一段時間內;而商業風險則可能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也可能發生在其他時間。四是產生影響不同:情勢變更一般會對合同的正常履行產生重大影響,即在客觀上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達的后果,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

17、失;而商業風險所產生的影響則較小,不會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達的后果。五是法律后果不同:情勢變更導致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變更合同,消除顯失公平的后果。二是解除或終止合同,并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因情勢變更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由雙方分擔風險;而商業風險導致的法律后果則是當事人赍任自負按商業風險責任自負原則,無論出現何種情況的商業風險,對當事人都不能免責,而應自行承擔風險。如果當事人因此而不履行合同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2、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合同關系中,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

18、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都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都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和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并都是一方當事人的免責條件。兩者的關系是:不可抗力可以導致情勢變更的發生,而情勢變更則不能引起不可抗力的發生。兩者的主要區別為:一是客觀表現不同:情勢變更主要表現為影響合同履行的社會經濟形勢的劇變事件,如國家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價格的非正常漲落、市場的異常變化等等。由于情勢變更的情況較為復雜,須憑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權認定;而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影響合同履行的自然災害和重大社會事件,如重大水災、旱災、地震、戰爭等。對于不可抗力,只要具有一般大眾知識

19、便可感知。二是造成影響不同:發生情勢變更,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會造成明顯的不公平后果,即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履行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義務都無法履行。三是適用范圍不同:情勢變更僅適用于合同法;而不可抗力既可以適用合同法,也可以適用于侵權法。四是免責情況不同:情勢變更是裁量免責即情勢變更原則只是賦予了當事人依法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關系并免責的權利,而最終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責,取決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量;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則是當然免責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無法履行的,當事人有權通知對

20、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并可免予承擔履行義務和違約責任。3、情勢變更原則與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訂立的旨在免除其未來所發生責任的條款。情勢變更原則與免責條款的適用,都可能導致債務人免予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適用條件不同:情勢變更原則須是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才能適用。即須是當事人不能預見并不能克服,且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時,該當事人才能主張適用這一原則;而免責條款的適用則不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可以預見約定的免責事由,除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

21、責條款無效外,只要發生了符合免責條款規定的免責事由,均可主張適用該免責條款。二是適用方式不同:情勢變更原則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適用,當事人不得自行適用該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責條款則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自由原則所設立的。合同生效后,只要出現了符合免責條款規定的情況,當事人之間即可自行適用該條款,并免予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三是適用效力不同: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效力是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并免除當事人的履行義務和違約責任;而免責條款適用的效力則主要是導致當事人被免除繼續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4、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指一方利用他方急需或無經驗商定的,顯

22、然對他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為。對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和因情勢變更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都可以請求司法救濟。這兩者的主要區別為:一是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情勢變更是合同生效后因客觀情況發生異常變動,而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害,這種顯失公平”不是行為顯失公平,而是后果顯失公平。雙方當事人對于這種顯失公平現象的發生,均無過錯;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般表現為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或無經驗簽訂的對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對顯失公平的結果也有一定的過錯。二是認定顯失公平的時間不同:情勢變更是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即是否顯失公平,應以情勢變更后的情況以及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影響來確定是否顯失公平;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則應以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行情、交易習慣來判定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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