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知識點匯總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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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一、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1、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形式。2、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3、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 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4、 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 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5、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

2、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交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統稱規章。6、 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規章。7、 國際條約: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這些條約的內容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 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形式。8、 法的效力層級:(1)憲法至上: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上 位法優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 次于憲法和法律,高

3、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3)特 別法優于一般法: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4)新法優于舊法:新法的效 力優于舊法。(5)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辨別兩小孩的錯誤,由他們的爹說了算)。9、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0、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 行為,不得代理。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

4、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實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 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的法人終止。12、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13、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

5、者代理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14、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人在承擔表見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15、 不當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

6、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4)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16、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17、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用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建設

7、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18、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從性質上說,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設立入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19、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

8、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20、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1、在當事人之間因發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22、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實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債的關系)2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得利者還與受害者之間債的關系)24、商標權專用權的內容只包括

9、財產權,商標設計者的人身權受著作權法保護。25、職務作品與單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區別在于,單位作品的作者是單位,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個人。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27、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28、擔保合同

10、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29、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考含義)30、保證合同: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方式: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經常考)(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只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1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31、抵押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

12、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財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

13、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32、質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33、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34、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

14、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35、保險合同: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負責的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合同。36、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

15、、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37、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38、 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39、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

16、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37、38、39經常混合出題)二、施工許可法律制度40、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 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搶險救災等工程。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法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建筑法規定,申請領

17、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應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41、 消防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42、 取得

18、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 承包 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43、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該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方位內承攬工程。44、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

19、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45、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46、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47、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變

20、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48、 修改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征得所在企業同意后,由注冊建造師本人進行修改;注冊建造師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注冊建造師修改,并由其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三、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49、 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50、

21、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必須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 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的。51、 原國家計委、建設部等7部門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該辦法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2、;(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帶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52、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2)受子讓地域環境限制的;(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十一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23、的;(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53、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開標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54、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 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4、2)未按招 標文件要求密封的。55、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技術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個以上為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

25、,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 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56、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 出響應。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

26、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57、 聯合體各方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中標后,招標人與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

27、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資質等級。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文件截止之日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消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58、 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再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

28、候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為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述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59、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60、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

29、供應商。61、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4、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1、 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3、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招

30、標文件是要約邀請,投 標文件是要約。4、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生效之前),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 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要約生效之后),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5、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 諾生效則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6、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

31、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 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7、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法第62條,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

32、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 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9、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 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

33、 不予支持。10、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超過30%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

34、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1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 為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 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造成損失”;“轉包違法分包造成的損失”;偷 工減料等造成的損失;“與監理單位串通造成的損失”;不履行保修義務造成的損失;保管不善造成 的損失;合

35、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 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母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13、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在、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1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6、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同時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

37、,應予以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15、 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該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3)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16、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

38、,推定為未變更。17、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18、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19、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20、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 時顯失公平的;(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22、 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39、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以支持:(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 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應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24、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40、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以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25、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6、 當時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純利潤)或者定金條款。27、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 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省份證或者其他證件。用

41、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8、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 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9、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

42、,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使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30、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于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只要不

43、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31、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 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2、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 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

44、者權益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33、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

45、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35、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36、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院觀察期

46、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基礎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 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37、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

47、地的標準執行。38、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39、 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 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 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 活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天得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 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40、 未成年

48、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41、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42、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43、 對于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4、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失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

49、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45、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法是一裁終止)46、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 期間,由于

50、工作原因收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47、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站、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48、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49、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51、。50、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1、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 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2、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3、 定做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

52、慣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54、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55、 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56、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

53、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57、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法律規定的除外。58、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59、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違約者吃虧)60、 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

54、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 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61、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買受人通知出賣人的時限不受上述檢驗期間、合理期間的限制。62、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對于需要運輸的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

55、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依約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63、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時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64、 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65、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66、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7、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68、 民間借貸

56、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限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69、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70、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71、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72、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73、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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