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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指導書 2016-4-12發布 2016-5-1實施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前 言本指導書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要求,由寧波繁安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起草。編制小組在指導書起草工作開始前,對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了廣泛的走訪調研,認真聽取了各危險化學品企業在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中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中存在的困難、疑惑和建議;指導書初稿完成后,邀請了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有關安全專家進行充分討論,同時向各地安監局及有關危化企業廣泛征求了意見,最終定稿。由于寧波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

2、儲存、運輸、使用企業其性質、規模、工藝、設備、作業風險等均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各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結合本指導書內容制定相應的動火管理制度。本指導書主要內容包括術語及定義、動火基本原則、動火作業管理范圍、動火級別劃分、動火前的工作任務、作業前的基本要求、作業期間的基本要求、作業結束后的基本要求、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安全職責、動火作業其他管理建議等11方面的內容。指導書中標有下劃線的內容是從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中直接引用的強制性執行條款。本指導書編制單位:寧波繁安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本指導書發布單位: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目 錄1范圍12規范性引用文件及參

3、考文獻13術語及定義24 動火基本原則35動火作業管理范圍36動火級別的劃分37 動火前的工作任務58 作業前的基本要求99 作業期間的基本要求1010 作業結束后的基本要求111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1212 安全職責1213 動火作業其他管理建議1414 附錄A : “動火安全作業證”樣式15動火作業安全指導書1范圍本指導書規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檢維修動火的術語及定義、動火基本原則、動火管理范圍、動火級別劃分、動火前的工作任務、作業前的基本要求、作業期間的基本要求、作業結束后的基本要求、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安全職責、動火作業其他管理建議等內容。 2規范性引用文件及參考文獻2.1引用文件 GB

4、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74-2014 石油庫設計規范GB13690-2009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T13869-2008 用電安全導則GB 50194-201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JGJ 46-201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GBZ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AQ3013-2008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GB8958-2006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T11651-2008

5、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29510-2013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2.2參考文獻中國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3術語及定義3.1動火作業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灼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3.2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等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3.3易燃易爆場所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中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3.4生產區由使用、產生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物質的工藝裝置或設施組成的區域。包

6、括工藝裝置及壓縮機房、罐組、泵房、油碼頭、系統管廊、裝卸站臺、充裝站、火炬、鍋爐、循環水場、污水處理場、倉庫等設施組成的區域。3.5禁火區存在火災爆炸危險,明確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動火的場所和區域。3.6 “三不動火”原則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不動火。3.7危害辨識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3.8資產管理單位資產所有權持有單位或資產所有權持有單位委托管理方。3.9動火方式屬于動火管理范圍內的具體作業。3.10動火內容具體的作業內容。3.11分析點名稱監測分析具體位置的名稱。3.12動火部位介質設備、管線內原生產、儲存、輸

7、送的介質。3.13明火敞開的火焰、大量散發的火星和灼熱的物體。3.14帶壓不置換動火對于設備容器、管道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采用不泄壓、不置換、不清洗,在保持系統內部正壓的前提下進行動火作業。3.15 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缺氧窒息的物質,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4 動火基本原則4.1 危化企業的動火作業是一項高風險的作業,在正常運行的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凡能拆除的設備、管線應拆除移至安全區域動火。4.2動火作業應實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5動火作業管理范圍動火作業主要范

8、圍包括(但不限于):5.1電焊、氣焊(割)、氬弧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砂輪機、磨光機、等離子切割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5.2使用電爐、噴燈和液化燃氣爐等明火作業及熬瀝青、炒砂子作業。5.3鐵器錘擊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5.4 裝置、罐區及公用系統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臨時用電及照明,包括連接臨時電源、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6動火級別的劃分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 6.1特殊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以下作

9、業建議參照特殊動火作業管理:a)在運行狀態下的生產、儲存、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本體上進行的直接產生明火的動火作業;b)停運狀態下的設備、容器、管道,因條件限制無法清洗、置換,但又確需進行直接產生明火的動火作業;c)碼頭泊位油輪停靠時從油輪邊緣起向外延伸35m以內區域的直接產生明火的動火作業;d)在存在易燃填料的設備、設施、容器內的動火作業;e)在帶有可燃物質或有毒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上直接產生明火的帶壓不置換開孔、堵漏動火作業。6.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以下作業建議參照一級動火作業管理:a)正在運行的危險化學品工藝生產裝置區域;b)可燃

10、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機房區域;c)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氧化劑及有毒介質罐區防火堤或圍墻內區域;d)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充裝站、洗槽站區域;e)碼頭泊位油輪停靠時,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35m以外至70m以內的區域;泊位無油輪停靠時,泊位前沿主靠平臺區域;f)工業污水處理場及含油污水管線,工業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下水井及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g)循環水場的易燃易爆部位及涼水塔頂部區域; h)空分裝置所屬的設備管線及純氧管道;i)危險化學品庫、潤滑油站;j)廠區管廊。6.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以下作

11、業建議參照二級動火作業管理:a)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監測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的工藝生產裝置;b)經吹掃、處理、監測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安全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檢修儲罐的罐內動火作業;c)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等);d)堆放可燃物或固體產品的站臺、倉庫等;e)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6.4固定動火在生產區外,作業環境相對安全,火災爆炸危險性小,由企業自行劃定的固定區域的動火。固定動火區域應設置明顯標志牌及動火范圍標識線。注: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生

12、產實際及火災爆炸危險性因素確定動火級別劃分及固定動火區域劃定。6.5 動火升級管理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的動火級別基礎上往上升一級。建議周一至周五夜間,在運行的生產區內直接產生明火的動火作業應實行動火升級管理,升級管理具體執行辦法可由企業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制定。7 動火前的工作任務7.1 動火前的危害辨識及控制措施的確定a) 動火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企業應根據辨識人員對辨識方法的掌握程度以及生產實際需要,采取一種或多種適用有效的辨識方法。分析內容應涵蓋動火作業是否存在觸電、灼燙、火災、高

13、處墜落、爆炸、中毒、窒息和機械傷害等危害,同時應考慮作業現場周圍環境條件、上下游工序是否存在變更可能性,判斷對本次動火作業是否會產生危害或影響;b)對各種可能產生的危害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明確作業程序,核對安全作業證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經危害辨識后形成的控制措施,若不能滿足危害控制要求,應補充完善。危害辨識及控制措施內容可作為安全作業證的附件。7.2 動火前的安全教育動火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a) 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c) 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

14、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e)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7.3 動火前的監測分析動火作業前應對動火點進行監測分析,要求如下:a)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b) 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c)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e)凡需要進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容器、下水井(

15、道)內動火,必須進行氧含量分析,其工作環境氧含量必須在19.5%23.5%。同時應對有毒物質最高濃度進行監測,工作環境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應小于“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f)對于用惰性氣體置換的設備、容器若沒有較長時間的空氣置換,不應使用觸媒式檢測儀監測可燃氣體濃度;g)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分析檢測儀器應到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定期校驗; h)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必須對其濃度作監測分析,工作環境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應小于“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接觸限值”。若其含量超過“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接觸限值”

16、的,應采取相應的個體防護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注明。7.4 設備管道的置換標準 以體積百分比濃度為單位的: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以濃度(ppm)為單位的: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氣體濃度,小于5000ppm為合格;b)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氣體濃度,小于2000ppm為合格。備注: 10000ppm =1% 以爆炸極限下限的百分比濃度(LEL)為單位的: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氣體濃度,小于10%LEL為合格;b)爆炸下限小于4%

17、的可燃氣體濃度,小于5%LEL為合格。 存在兩種以上可燃氣體的混和物,以爆炸下限低者為準。7.5動火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a)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b)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沖洗水源;c)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d)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其他工作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7.6 動火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 b)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

18、備等應完好;c)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配電箱、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其他工作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7.7“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和審批7.7.1 “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工作前,作業單位應到動火所在單位(即資產管理單位)依據相關程序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如同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作業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特殊作業審批手續。7.7.2“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a)特殊動火由動火所

19、在單位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由企業主管領導審批;b)一級動火由動火所在單位領導審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c)二級動火由動火所在單位領導審批;d)固定動火由動火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安全管理部門審批。注: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生產實際及火災爆炸危險性因素確定審核及批準權限。8 作業前的基本要求8.1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撤料、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8.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

20、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的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8.3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8.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8.5設備、容器在動火前,應打開設備、容器的人孔、手孔、清掃管、放空管等;在管道上動火必須設置泄放口,有一端敞口,防止設備、容器及管道內氣體受熱增壓造成超壓或發生爆炸。 8.6高處動火作業前應事先做好防火星飛濺措施,如安裝接火盆、清除下方可燃物,封閉遮蓋法蘭、閥門、地溝、窨井、電纜槽盒等,并在底層安排專人監護。8

21、.7在危險化學品工藝生產裝置、罐區、泊位等存在易燃物料泄漏的環境中施工作業,必須使用防爆的工具、燈具及其他電氣設備。生產裝置區、油(氣)罐區用于防火隔離的非燃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8.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8.9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8.10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c)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

22、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e)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f)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9 作業期間的基本要求9.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監護人在動火期間不得離開現場,特殊情況需離開時,應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9.2在通風不良且有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缺氧的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作業期間應保持連續監測(氧含量、可燃氣體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等),如發現一項數據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通知人員撤離。監護人員應隨時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關注作業人員作業動態。同時,還應執行以下規定: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嚴

23、禁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的作業;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進行強制通風;9.3 受限空間與相連的管線未經安全隔離或不能隔離的,在受限空間內作業期間,不得同時在相連的管線上進行動火作業。在相連的管線上進行動火作業,不得同時在受限空間內進行相關作業,并在該受限空間的出入口懸掛明顯安全警示牌。9.4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進行氧含量分析,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在耗氧環境下作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供風或間歇式動火作業。 9

24、.5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刷漆、噴漆等作業。9.6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并加裝阻火器,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電焊機及電焊機的焊把線、回路線絕緣必須完好;焊把線不得穿越下水井;回路線必須就近搭在焊件本體上,不得與其他運行的工藝設備管線相搭接。9.7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一旦監測不合格必須立即停止作業。9.8動火作業應持

25、有效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生產運行的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必須實行一處(一個動火地點)、一證(“動火安全作業證”)、一人(動火監護人)。9.9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 ,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 ,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9.10 間斷性動火,若中斷超過60min繼續動火的,應重新檢測分析。監護人、動火人和作業負責人應對動火現場進行重新確認,在符合安全條件下方可動火。9.11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10 作

26、業結束后的基本要求10.1 動火結束應切斷電源和氣源,清理現場消除火種,在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10.2 生產單位相關人員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問題后,在作業證上簽字驗收。10.3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對此次動火作業中發現的不安全行為、未遂事故、危險事件應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措施。1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11.1 帶壓不置換動火具有適應危化企業連續性生產的需要,設備、容器、管道不需要退出運行、不影響生產的優點,又具有安全風險高、危險性大的缺點,因而在一般情況下不宜采用。11.2 在有可燃物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帶壓不置換動火在符合第8.10規定的同時還應達到下列條件: a)

27、設備管線內一般應充滿液體,或雖未充滿但能保證其液面始終高出動火點500mm以上,其空間無氧氣存在。設備管線內無法充滿液體的,應通入適量的氮氣或蒸氣,以控制氧含量,并保持微正壓,避免易燃易爆氣體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b) 作業時應保持系統內介質的流動,嚴禁在兩頭卡死且又充滿易燃、可燃介質的容器、管線上動火; c) 對于設備管線壁厚不清的動火,動火前應先在動火部位附近作測厚檢測; d) 對于泄漏點泄漏量不大、壓力等級較低且短時間能完成的動火作業,在動火前可采用鉚(金屬鉚)、堵(木塞)、封(泥封或水封)、抱箍等方法先將泄漏的介質隔離,使動火焊接部位沒有易燃易爆介質泄漏,然后進行動火焊接作業。12

28、安全職責12.1 “動火安全作業證”填寫人職責a)認真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的相關內容,字跡清楚;b)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和作業方式,依據動火管理規定確定動火級別;c) 會同相關人員,對動火進行危害辨識,制定或參與制定動火安全措施;d) 深入現場,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檢查督促動火條件符合安全動火的基本要求。12.2 安全措施確認人職責a) 根據要求落實、確認相關安全措施;b) 對所確認的安全措施落實的可靠性負責。12.3 審核人(包括會簽人)職責a) 熟悉動火作業內容,了解動火條件和周圍環境;b) 參加動火危害辨識,逐項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安全措施的制定,并補充完善;c) 深入現場

29、,掌握動火作業安全動態,及時發現和處理動火作業中出現的各類安全問題。12.4 審批人職責a) 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b)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環境條件變更情況,檢查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12.5 監測分析人員資格和職責 a) 監測分析人員應經過培訓,熟練掌握檢測儀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b) 按確定的監測分析點及監測分析項目,負責采樣或監測分析;c) 應能熟練使用分析檢測儀器,并對分析監測數據的準確性負責;d)在監測分析報告單或作業證上填寫監測、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12.6 動火監護人資格和職責 動火監護人資格a)應了解動火環境 (在生產裝置、油罐區內監火,應熟悉工藝流程

30、),并有監護經驗,能熟練使用各種消防器材;b)應經過培訓且考試合格。 動火監護人職責a)根據“動火安全作業證”核實具體動火部位,逐條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認無疑后允許動火,對動火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后的動火安全負責;b)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條件不符合安全動火的基本要求,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護人都應及時制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其“動火安全作業證”, 并強制停止動火。c)動火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識,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監護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d) 在動火結束時,動火監護人應督促動火人清除火種,切斷電源和氣

31、源,并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12.7 動火作業負責人職責a) 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安全負責;b)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負責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c) 作業完成后,組織現場檢查確認。12.8 動火人資質和職責 動火人資質a) 特種作業動火,動火人應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b) 作業前經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安全教育。 動火人職責a) 動火人必須做到持“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 b) 對各類施工動火設備完好狀況負責; c) 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詳細看清“動火安全作業證”內容,特別要看清動火

32、部位、動火部位介質、安全措施、作業證有效期等內容,確認無誤后,經動火監護人同意,方可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監護人未到場嚴禁動火;d)動火結束或暫停動火時,動火人應切斷電源和氣源,清理現場消除火種;e)在動火期間發生險情或生產出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動火。動火監護人要求停止動火時,應停止動火,恢復動火須經動火監護人確認。13 動火作業其他管理建議13.1 動火主要安全措施:動火設備(管線)內部殘留物必須排盡,蒸氣吹掃或水洗合格,經置換達到動火條件; “斷開與動火設備(管線)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裝盲板( )塊;設備(管線)內部充( )保護,并維持微正壓”等涉及生產工藝的安全措施及“在動火部位附近

33、對設備管線測厚,壁厚( )mm”等涉及設備的安全措施。首次安全措施落實應分別由工藝、設備管理人員或由懂工藝、設備的相關人員簽字確認。13.2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1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二級動火的作業時間原則上為常白班作息時間,裝置停工大修或因施工需要經動火所在單位同意可對作業時間作調整。13.4 固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13.5 資產管理單位到另一單位所管轄區域內施工動火時,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經另一單位會簽,雙方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必要時增派動火監護人。

34、13.6 二級動火作業點在監護人視線范圍內可實行一人多點區域監護。裝置全面停工檢修,在同一層面,可適度實施區域性監火。13.7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安裝消火器,固定動火點嚴禁存放各類危險化學品、試劑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13.8 在生產、儲存、輸送危化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及在停運并經處理的原生產、儲存、輸送危化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首次動火,建議采用色譜儀分析 。除在采樣現場直接監測的氣樣之外,其余分析氣樣宜保留至動火結束。13.9 企業應至少配置2臺測試同類氣體的檢測儀器,對監測數據有懷疑時,應用另一臺檢測儀進行復檢。可燃氣體檢測儀宜以本企業生產、儲存的主要危險介質作為標定氣體,以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性。13.10 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的間隔分析監測數據宜實時記錄。“安全分析(監測)報告單”應附在“動火安全作業證”存檔一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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