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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倉儲業務引發的法律糾紛倉儲業務引發的法律糾紛小組成員:王琴琴 劉子吟 洪欣 王慧婷Contents案例背景1問題及分析2案例延伸3案例背景案例背景 2014年6月3日,某市盛達糧油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盛達公司)與該市隆昌儲運公司簽訂一份倉儲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由隆昌儲運公司為盛達公司儲存保管小麥60萬公斤,保管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儲存費用為50000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按儲存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隆昌儲運公司即開始清理其倉庫,并拒絕其他有關部位在這三個倉庫存貨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達公司書面通知隆昌儲運公司:因收購的小麥尚不足10萬公斤,故不需存放貴公

2、司倉庫,雙方于6月3日所簽訂的倉儲合同終止履行,請諒解。隆昌儲運公司接到盛達公司書面通知后,遂電告盛達公司:同意倉儲合同終止履行,但貴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000 元。盛達公司拒絕支付違約金,雙方因此而形成糾紛,隆昌儲運公司于 2014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盛達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在本案中,盛達公司和隆昌儲運公司的倉儲合同是否成立?成立。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立即生效。即雙方根據存貨方的委托儲存計劃及保管方的倉儲能力,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經辦人簽字,單位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即成立。盛達公

3、司與昌隆儲運公司所簽訂的倉儲保管合同,依據合同法第382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該合同應為合法有效。盛達公司尚未向隆昌儲運公司交付倉儲物的情況下,是否應承擔違約金10000元? 盛達公司與隆昌儲運公司所簽訂的倉儲保管合同,依據合同法第382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該合同應為合法有效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若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即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盛達公司通過隆昌儲運公司終止合同,構成違約,依雙方合同之約定,盛達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10000元。案例延伸案例延伸 在本案中,若盛達公司與昌隆儲運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為一般保管合同,則盛達公司未將保管物小麥寄存昌隆儲運公司,依合同法第367條之規定,則保管合同尚未成立,昌隆儲運公司就不能依據合同要求盛達公司支付違約金。但若因此給昌隆儲運公司造成損失,則昌隆儲運公司可要求盛達公司承擔締約過人責任。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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