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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形成機理研究 基于綜合社會契約視閾 2014年01月13日 14:21 來源:管理世界2013年第7期 作者:刁宇凡 字號打印 糾錯 分享 推薦 瀏覽量 259內容摘要:本文構建了包括中心契約方的企業和顯性契約方、隱性契約方的綜合契約方,通過顯性契約方的推動、隱性契約方的倡導、企業對標意愿提升和戰略內驅、綜合契約方多重博弈等方式,逐漸形成涵蓋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的適度性及動態性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旨從根源上辨識各利益相關者在社會責任標準形成中的角色和促推責任標準實施的有效性。關鍵詞:綜合社會契約;責任標準;形成機理作者簡介:作為企業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引導和評價

2、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關鍵性工具,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需求。20世紀末,隨著全球社會責任運動的推進,各種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應勢出爐,且成為企業競爭力的核心性衡量指標;相關學術研究隨之跟進。比照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內容、影響因素等論題的主導研究,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形成的緣由”等源頭性問題則處于無定格范式的境地,所以本文嘗試從綜合社會契約視域出發,厘清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形成機理。希望通過“尋源”,幫助判斷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合理性、科學性和適用性。(一)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形成的研究現狀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概念界定較少且含糊。有代表性的定義是: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特指企業管理主體,在各種重復性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企業

3、行為涉及社會領域產生的影響或后果,所形成的共同認識及建立在這些共同認識基礎之上做出的相關規定(李立清、李燕凌,2005)。該定義點明了責任標準實質就是一種規制。作為社會責任領域的管理范式,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一個蘊含針對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標準體系,有IS09000質量管理標準、IS014000環境管理標準等單項標準;常指綜合性責任標準,如企業生產守則、IS026000社會責任指南、SA8000社會責任標準等。如今已有400多份影響較廣泛的國際、國家、行業、區域、企業等層級社會責任標準,引導企業實施社會責任(刁宇凡、周立軍,2012)。確定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衡量履責水平的關鍵點,也是利益相關者利益博

4、弈的聚焦點,所以研究其形成緣由和過程是責任標準問題的重要起點,但其研究視角略顯單一,內容較淺薄。21世紀初,SA8000標準被當成社會責任標準的代名詞(易露霞,2005),因此大部分學者通過SA8000來研究社會責任標準的形成問題。例如,黎友煥(2007)從經濟全球化大背景出發,指出SA8000是國際市場上競爭格局失衡的產物,而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催生SA8000.劉瑛華(2006)、王虹(2005)從制度經濟學視角,主張SA8000屬于強制誘導型制度供給。近年,少數學者開始關注IS026000,提出IS026000是利益相關者參與制定以緩和協調各方矛盾的重要國際標準(李偉陽、肖紅軍,2011)。

5、由上可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形成的研究已初現雛形。學者們嘗試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闡釋社會責任標準的形成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企業推動履行社會責任的直接約束力。但其局限性有:(1)以SA8000代替社會責任標準不具普遍性;(2)只從國際社會責任運動層面分析其源頭,較少從微觀角度剖析,難以解釋其實施主體的內驅力;(3)尚未明確其形成機理。以利益相關者為基礎的綜合社會契約論則是該問題研究的新視角。(二)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形成機理研究的新視域:綜合社會契約企業與股東、員工、消費者、供應商、政府等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一系列多邊契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則是契約的表現形式之一。在契約理論基礎上演化而成的綜合社

6、會契約論,為分析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形成提供了理論依據。綜合社會契約理論于1994年由托馬斯·唐納森(Thomas Donaldson)和托馬斯·鄧菲(Thomas W.Dunfee)共同創設。該理論吸納了古典契約、社會契約論關于法律契約的思想內核,同時超越了傳統理念,堅持一種更廣泛的、包括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的社會契約,提出企業是利益相關者顯性和隱性契約的載體,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之間所遵循的所有契約形式總稱為綜合社會契約。之后,學者進一步充實綜合社會契約論。就契約構成而言,李淑英(2007)贊同社會契約既包括法律契約,也包括涉及國家、社群等彼此同意的價值、基本信念、目的、行為規范

7、及期望的隱性契約,該觀點明晰了隱性契約的內涵;Fritzsche(1997)勾勒了最高規范、宏觀和微觀3個層面的綜合社會契約,從而明示了契約的層級分布。部分學者拓展綜合社會契約論到社會責任問題。李淑英(2007)提出,由于企業與社會的契約關系,所以企業有義務遵守雙方契約,要求企業必須符合社會期望而盡責。可見,綜合社會契約是聯系企業社會責任與利益相關者利益要求的重要紐帶(陳宏輝、賈生華,2003),社會責任標準則是責任的契約形式。除了靜態性外,綜合社會契約還極具動態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與社會的契約關系不斷演進,企業與利益相關者間的合作剩余分配隨之而變,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得以凸現,企業社會責

8、任標準亦隨之成型,其顯性標準和隱性標準動態調整。在綜合契約形成過程中,企業充當著中心簽約方的角色,利益相關者可分為顯性契約方和隱性契約方。其中,顯性契約方主要包括股東、員工、消費者、采購商等直接利益相關者;政府、非政府組織(NGO)、社區、行業協會、媒體等間接利益相關者屬于隱性契約方。如圖1所示,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正是在企業和社會不斷變化的社會契約關系中,作為中心契約方的企業和顯性契約方、隱性契約方等利益相關者之間逐漸明確的一系列自愿或約束的顯性和隱性契約責任標準體系。(三)綜合契約方協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形成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一旦形成并執行,將影響各契約方利益,所以其出臺非一蹴而就,是綜合契

9、約方長期協同推進而成。在眾契約方中,顯性契約方直接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出爐。在“股東至上”的古典責任觀影響的年代,企業把維護股東的權益成為主要的責任標準,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及其標準則顯缺失或缺漏。隨著“利益相關者至上”的現代社會經濟觀被廣為接納,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社會責任需求逐步增加及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他們紛紛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給企業施壓和談判,最終促使互利的責任標準的誕生并督促實施。如20世紀90年代,歐美企業員工集結工會、NGO、行業協會、媒體等,發動勞工運動抗議“血汗工廠”,爭取加薪、改善工作環境等;消費者也以購買“有責任的產品”為名反對“血汗工廠”。在外在壓

10、力下,為了贏獲企業的美譽度和員工的忠誠度,企業與員工通過談判,逐漸在薪酬、工作時間、健康與安全等方面達成共識,形成企業內部的勞工標準。隱性契約方極力倡導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面對日趨嚴峻的全球性可持續發展問題,20世紀80年代始,國際組織、歐美國家、NGO、行業協會、媒體等大力宣傳社會責任的重要性,興起保障消費者、人權和勞工權益、保護環境、消除貧困、遏制腐敗等方面的社會責任運動,倡議并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在眾責任標準中,IS026000最具國際影響力,其產生的背景與各方利益集團的權力制衡獨具代表性。在產業、政府、消費者、勞工、非政府組織、科技、支持和服務等6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下,經過6年多磋商

11、,IS026000于2010年11月應運而生(李偉陽等,2011)?;趦r值觀、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的責任意識、企業履責能力等因素,企業一般暗含著一套符合企情的隱性責任標準。但企業為了實現自身的戰略發展目標,在各契約方的壓力下,企業內部的責任標準也將螺旋式提高,這在我國企業員工責任標準上尤為突出。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在員工、消費者、政府、行業協會和媒體等共同作用下,逐漸推高了員工責任標準,企業則主動或被動地提升對標意愿。鑒于企業和各契約方相互力量的制衡,綜合契約方的關系得以重構,契約方方的期望或利益逐漸達到均衡,進而形成相互之間的責任標準。(四)企業和各契約方博弈導出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企業社會

12、責任標準的最終形成,是企業與各契約方之間力量抗衡和多重博弈的結果。短期內,企業和顯性契約方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將導致企業社會責任的“囚徒困境”:企業的最優策略是選擇機會主義行為,形成不成文且利于自身的隱性責任標準;企業與相關契約方利益失衡導致心理契約被打破,利益相關者采取不合作行為,以此來對峙企業的低責任標準行為。為了達到帕累托最優,就長期而言,經過重復博弈,企業與各契約方通過策略互動,雙方多重談判后,最終將達成合作剩余分配的子博弈精煉均衡,從而形成互利的責任契約,即公諸于世的顯性責任標準。以SA8000標準為例,是否導入該標準充分體現了企業與員工的博弈過程。在機會主義意識支配下,為了短期利

13、益,企業一般不導入$A8000,采用低于SA8000要求的勞工標準,如拖欠員212212資、過長的工作時間等。一旦心理契約違背后,權益受損的員工往往通過消極的工作行為和態度表示不滿,如采用“用腳投票”方式,即離職來抗衡企業強權。為了尋求帕累托改進,獲得長期利潤,企業必須滿足員工心理契約的期望,經過雙方就薪酬、工作時間等標準的談判,企業將逐步導入SA8000標準,顯現博弈均衡的狀態。目前,消除“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責任標準博弈案例,當屬跨國公司的生產守則運動。歐美跨國公司作為全球采購商,要求供應商按既定的生產守則承擔社會責任。因此,為了獲取訂單,企業就必須與采購商訂立責任契約并擔責,否則將取消其

14、供應商資質。另外,跨國公司采用驗廠制,督促供應商隱性與顯性責任標準的高度統一。企業與各契約方進行利益的多重動態博弈,最終通過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這種制度安排,滿足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經濟、法律、倫理、慈善責任的心理契約期望,達成全面的契約均衡。(五)結論綜上所述可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居于綜合契約方協同推動下,經過企業與契約各方之間較量和多重動態博弈后的隱性契約和顯性契約安排。惟有立足于綜合社會契約者的利益所形成的企業社會責任顯性標準和隱性標準,充分體現責任標準的階段性和適度性,并真正內嵌于企業責任文化中,才能促進社會責任標準的有效實施,而不至于被動承擔社會責任或把社會責任僅僅作為責任營銷的手段之一。

15、參考文獻(1)陳宏輝、賈生華: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與發展:基于綜合性社會契約的理解,中國工業經濟,2003年第12期。(2)刁宇凡、周立軍:社會責任標準導論,機械工業出版社,2012年。(3)李立清、李燕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4)李淑英:社會契約論視野中的企業社會責任,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5)李偉陽、肖紅軍:IS026000的邏輯:社會責任國際標準深層解讀,經濟管理出版社,2011年。(6)黎友煥:企業社會責任研究,西北大學博士論文,2007年。(7)劉瑛華:從SA8000看國際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對我國的影響,管理世界,2006年第6期。(8)王虹:制度經濟學視角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經濟論壇,2005年第7期。(9)易露露: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及我們的對策,改革與戰略,2005年第4期。(10) David J.F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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