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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廠房租賃合同到期,員工不慎失火引火災,損毀財產可否賠付?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廠租借了一間100多平方米的廠房做生產車間,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一年,若有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將支付違約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險,期限為一年。當年A公司因訂單不斷,欲向印刷廠續租廠房一年,遭到拒絕,因此A公司只好邊維持生產邊準備搬遷。次年1月2日至18日間,印刷廠多次與A公司交涉,催促其盡快搬走,而A公司經理多次向印刷廠解釋,并表示愿意交付違約金。最后,印刷廠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遲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否則將向有關部門起訴。2月3日,A公司職員不慎將撒在地上

2、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廠房內設備損失215000元,廠房屋頂燒塌,需修理費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如果要賠,賠多少?為什么?【爭議】本案中廠房內設備屬企業財產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其損失,這一點不存在爭議,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險公司對是否仍應對廠房屋頂修理費進行賠償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租賃合同到期后,A公司對印刷廠廠房已不存在保險利益。第二種意見:A公司繼續違約使用印刷廠廠房期間,廠房屋頂燒塌,即A公司違約行為在先,在保險標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險公司不應給予賠償。【評析】一、根據保險法第11條第3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

3、律上承認的利益”。而在財產保險中,他無權對依法享有他物權的財產,如承租人對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險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時,對廠房具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有效。二、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期滿后,保險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50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廠法人代表最終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是印刷廠對A公司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廠房行為的認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災導致廠房屋頂燒塌,就不用支付相應的修理費用,而可將完好的廠房交還印刷廠。從以上兩點分析看,保險事故發生時,A公司對廠房這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公司應

4、向A公司賠償215000元的設備損失及53000元的房頂燒塌修理費暴雨襲來,企業財產搬遷轉移,搬遷費用屬于財產保險的賠付范圍嗎?1995年11月,柳州市一制衣廠,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企業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時雨量平均達到300多毫米。而該企業的位置正處在柳東洪口不遠處,7月17日,制衣廠所在的地縣防汛指揮部曾下達了進入防汛緊急狀態的通告,通告稱:預計7月19日柳江水位將達到歷史最高水位,經上級政府批準實施應急轉移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訊人員轉移,其財產就近轉移到安全地區。第二天,保險公司對制衣廠發出了隱患整改遇知書,該遇知書規定了該制衣廠必須盡快轉移財產,

5、保險公司在將整改通知書送達制衣廠的當天,就派人對制衣廠需要轉移的設備、原料及存貨進行了清點、登記,制衣廠隨后雇車將這些財產轉運到了安全地區。后來,由于制衣公司轉移及時并未遭受損失。訊期過后,制衣廠隨即向保險公司索賠在其轉移財產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13萬元,保險公司則認為這筆財產轉移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以保險公司不應該予以賠償,協商未果,制衣廠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要賠,賠多少?為什么?【理賠結論】法院認為,在洪水來臨的時候,柳州市政府下達了應急轉移方案,這完全是為了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錯施,而在轉移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一切都是以不讓財產

6、受損為目的,這也是一個雙方共贏的策略,所以雙方都應對此次財產轉移負有責任,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保險公司賠償此次轉移費用78000元,制衣廠承擔兜ooo元,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點評】 1、制衣廠轉移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是雙方基于保險合同,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洪水舉故而舉前采取的預防措施。保險公司在洪峰到來之前,向制衣廠發出隱恩整改通知書,要求制衣廠轉移財產,這應是其對制衣廠發出的新要約。制衣廠履行實施了投保財產的轉移的承諾,因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問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只是惰況緊急,雙方對轉移投保財產的費用如何處理未作書面約定。這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貝臨及中華人民共和

7、國合同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這一封產轉移行為實際上是雙方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實施完成的,雙方均無過錯,根據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轉移財產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和制衣廠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保險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險人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或減少風險發生的因素,防止或減少風險損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賠付率,提高保險人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減少社會財富的損失,提高保險的社會效益。因此,保險公司在發揮經濟補償職能的同時,也應加強防災防損工作。相應的,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在對保險財產的防災防損中支付的合理費用,也應由保險人承擔一部分。 相關解釋:企業財產綜合險是指保險標的為屬于被保險人

8、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保險。責任是指火災、爆炸、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保險事幫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小孩無聊屋內玩煙花致朋友家發生火災,該不該賠?某市居民李某將其家庭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83000元。次年春節期間,李某為其剛剛8歲

9、的兒子買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煙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與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將兒子留在家中。李某與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靜無聊,將李某藏的煙花翻出,在屋里玩,將一只爆竹點著,花炮在屋里亂竄噴火,其余煙花爆竹也被相繼點燃,導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門外,只有皮肉之傷,但當大火被撲滅后李某清點家財時,發現衣服、被褥、家用電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經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為38450元。對這起火災,保險公司認為,根據家財險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人員的故意行為,屬于本保險的除外責任,火災是李某之子故意行為所致,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李某則認為,其子并非故意縱火,而只是玩

10、耍不慎導致室內財物被燒,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家庭人員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要賠,賠多少?為什么?答: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為而拒賠。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歲,按法律規定其無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不能認定其是故意行為。而且按8歲兒童的心智水平,其顯然只是好奇心驅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確預知會發生火災; 2、另外要看2000年當地有無規定禁止銷售、購買、燃放煙花爆竹?如果有此規定的,可以認為投保人行為不當,作為成年人,應該知道燃放煙花爆竹可能會造成火災,卻違反當地規定去購買、儲存危險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險物品,致其才8歲的兒子造成火災,應該可以認為其放任危險發生,有故意行為; 3、本案例中

11、保險公司應和李某妥善協商,達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理賠方案,因為按上述第2條分析,李某雖然放任了該危險的發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觀上絕不會同時放任其8歲的兒子處于危險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觀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過失,應為其過失承擔一定的責任已購上市公房轉賣期間遭火毀損 賠還是不賠? 1999年12月10日,張某將自己已購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內財產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房屋的保險金額為萬元,家用電器的保險金額為萬元,其他財產的保險金額為萬元。張某一直認為自己的居住條件不夠好,長時間以來非常注意樓市的動態,終于于年月如愿以償搬進了一棟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況后,張某立即向當

12、地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經朋友介紹,張某將原來的二居室房屋賣給了趙某。月日,趙某將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雙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不料,月日,因趙某家的煤氣閥門未關緊而引發火災,致使房屋遭受嚴重損失。事發后,趙某找到張某,于是張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要賠,賠多少?為什么? 答:、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須以登記為前提條件。根據保險法:“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里強調了投保人、被保險人與標的物的利益必須為法律所承認,只有適

13、法的利益才能成為保險利益。房屋買賣是一種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當事人之間合意外,還要求具備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張某已購公房的出售雖已獲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但是買賣雙方既未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繳納契稅,也未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因而可以認定房屋的所有權并未移轉,買賣合同無效。根據經濟合同法第條:“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即張某對該房屋仍具有保險利益,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條款中的“房屋轉賣”一詞應指房屋所有權已轉移。有人認為條款中的“房屋轉賣”是指房屋轉賣的實際行為開始,而不是以轉賣手續全

14、部完成為條件。根據保單詞義的解釋原則:當保險條款中的詞語一詞多義時,應按照其在所屬專業的本來意義進行解釋。房屋轉賣在法律中的解釋是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即指所有權歸屬于他人。對于處于轉賣過程中、手續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視作“房屋轉賣”。因此,條款中的“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標的被轉賣、轉讓或贈與他人,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應在七日之內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的規定,也只能認為是當房屋轉賣手續完成,所有權已轉移他人時,被保險人才負有在七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的義務。由以上分析表明,張某既具有對房屋的保險利益,又不違背保險單中規定的保險事故通知時間限制,因此,張某具有向保險公

15、司提出索賠的權利。保險公司也應該對房屋的毀損做出相應的賠償。 游客下車后被自己乘坐過的旅游大巴撞傷,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責任范圍嗎?2007年5月,鄒某駕駛旅游公司的豪華大巴車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點。旅游公司為該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到達旅游景點后,游客下車,鄒某倒車停放時,將下車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處骨折,輕微腦震蕩。事后,公安機關作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鄒某承擔全部責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賠,旅游公司因已給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遂找到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江某的損失。保險公司認為江某是搭乘車的人,不屬于第三者的范圍,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為此,旅游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

16、司依合同對江某的損失予以理賠。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為什么?【分歧】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乘客下車后被車輛撞傷,能否按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對此,產生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按照與旅游公司簽訂的第三者保險合同,應當承擔對第三者所受的損害的責任險責任。但游客江某是乘客,即江某屬于搭乘人,因此,江某不屬于第三者的范疇,保險公司不應當按第三者責任險加以理賠。第二種觀點認為,旅游公司已經為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就應當對第三者所遭受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鄒某已經將車開到目的地,因此游客下車。江某下車后與其他車外游客不存在任何差別,即應當屬于第三者。故保險公司就應當對江某所受的損害按照第三

17、者責任險的約定予以理賠。【評析】責任保險合同又稱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不僅可以保障被保險人因為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所受利益喪失或者損害,實現被保險人自身損害的填補,而且可以保護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獲得及時賠償。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所負的賠償責任,性質上是為保險合同規定的給付責任,只有旅游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責任請求時,保險公司才對旅游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照旅游公司和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合同,承擔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江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但此種直接支付中的第三人,即江某僅僅是保險合

18、同中純受益人或源于法律的規定,江某和保險公司并不構成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公司要依照合同約定承擔第三者責任險,首先應當確認何為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釋可以看出,所謂的第三者的原則性規定是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時,第三者處于保險車輛下,而不是駕駛或者搭乘該車的人。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意外事故發生時,一切處于保險車輛下的人都是第三者呢? 在本案中,游客江某在搭乘該車前往旅游景點的途中,是車輛上的乘客。但當其到達目的地

19、之后,江某一旦下了車,就不再是車輛上的乘客。雖然其在參觀結束后,仍然要搭乘該車,但江某下車后,其游客身份就暫時性地消失,并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因此,江某應當在第三者的理賠范圍之內。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江某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承運方過失造成的共同海損,該不該作為共同海損賠償?糖煙酒公司A向某糖廠購糖,同時租B船進行海運,并投保海上貿易運輸保險水漬險。保險合同載明標的為一級白砂糖17000件,計850噸,保險金額365. 5萬元。運單上“特約事項欄”未注明托運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東在裝船時,將部分白砂糖配載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級大風巨浪,船身劇烈橫擺,配載在甲板

20、上的白砂糖歪至一邊。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繼續航行,船東作出決定,將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拋至海中,結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時還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裝受損、短量,于是糖煙酒公司A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經調查,本案中承運的B船由漁船改裝,噸位為910噸,抗風等級為八級,但其初檢適航證書已過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檢查。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為什么?分析:根據通行的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對拋棄貨物的規定:“拋棄的貨物除按照公認的貿易習慣運送的以外,不得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本案中,貨物運單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載在甲板上”,而且白砂糖配載在甲板上顯然不是按公認的貿易運送

21、貨物。因此其拋糖損失不得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本案中,B船的適航性證明已過有效時限,在開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況檢查,屬于承運人責任。而糖煙酒公司A作為托運人對B船的適航性能無核查權利,也無核查義務。無義務就承運人情況告之保險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適航性得出糖煙酒公司A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結論。我國海商法第70條規定:“托運人對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此種損失或者損壞是由于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這一規定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即只有托運人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才負責賠償,反之,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B船船東將部分

22、白砂糖拋人海中造成的損失屬于共同海損,但是,船方未經過糖煙酒公司A的允許將部分白砂糖配載在甲板上。而且由于B船適航性證明已過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級大風無把握繼續安全航行的情況下,只得將配載在甲板上并歪至一邊的白砂糖部分拋入海中,因此應由船方承擔賠償糖煙酒公司A經濟損失的責任。本案中,糖煙酒公司A已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52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在向糖煙酒公司A賠償后,可以向造成這次損失的B船承運人要求賠償。結論: 本案由保險公司賠償糖煙酒公司A的貨物損失后,再

23、向B船承運人要求賠償因托運人的過失所致的共同海損。因疏忽忘蓋井蓋造成人員傷亡,保險公司賠還是不賠?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保險責任是其施工過程中的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賠償限額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該公司一隊工人在維修路邊窯井時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記在井邊設立標志,也未蓋好窯井蓋子。傍晚時分,雨還在下,一行人騎自行車經過此地時跌入井中受傷,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屬向該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市政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方應向死者家屬支付16756元。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要賠,賠多少?為什么?本案分析如下:公

24、眾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約定的事故,為被保險人造成第三人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責任范圍的大小,取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與保險公司約定每起保險事故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險種為公眾責任保險,那么保險公司要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險公司只賠償10000元,那么中大財經律師網公司法律顧問、石家莊法律顧問、石家莊律師認為剩余部分應該由市政公司賠償,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雇員公務出差期間死亡

25、,保險公司該不該負責?2007年5月17日江蘇徐州B律師事務所(下稱律所)向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險公司)投保律師責任險,保單擴展條款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保單記載:保險期限為07年5月18日至08年5月18日,死亡賠償限額為8萬元。2007年6月4日,律所向保險公司遞交出險通知書稱: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某07年5月31日因公務出差其間,因工作勞累,出現感染癥狀,于07年6月4日凌晨意外死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保險條款約定,本起事故屬于雇主責任險范圍,請保險公司予以理賠,申請金額為8萬元。因根據沛縣人民醫院醫務科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死亡原因為心原性卒死,保險公司經審核,

26、認為楊系疾病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予以拒賠處理。07年8月律所向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要賠,賠多少?為什么?當事人爭議律師事務所認為:楊律師與律師所存在聘用合同關系,系該所所聘雇員,該律師在履行律師事務所分派的任務過程中,意外卒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楊律師07年6月2日身感不適,并首次就診, 6月4日凌晨突然死亡,應當視為工傷,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規定予以賠償。另律師事務所認為,在保險合同簽訂的整個過程中,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內容沒有向投保

27、人予以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規定,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則則認為: 死者系非職業疾病死亡, 律師事務所對死者并不負任何法律賠償責任,該事故亦不屬于雇主責任險承保范圍,另保險條款免責部分也明確對因疾病死亡的情況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另該免責條款涵義清晰明確,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強于一般人的法律理解能力,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應從寬掌握。法院判決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簽定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履行。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符合兩項條件,首先, 被保險人所雇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

28、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其次是被保險人根據雇傭合同,須付醫藥費、傷亡賠償費等賠償責任。保險合同除外責任部分明確約定: 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對此原告是明知的,原告所雇員工楊律師死亡是因為在出差期間因旅途疲累受感染而產生疾病所致,不是遭受意外也不是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該情形符合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被告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是否應當對死者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多少數額也均未經過法定機關確定,該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尚未成就,被告的答辯意見予以支持,判決駁

29、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判決之后雙方均未上訴。法律分析(一) 被保險人對受害者依法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前提條件。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由此可見,被保險人對雇員的死亡或傷害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

30、務的前提條件。結合本案,本案原告實際是對死者是無須承擔法律責任的,首先在本案訴訟中,原告提出疾病死亡屬于意外事故,這個說法無法成立,根據保險原理及法律規定,意外事故指指遭受外來性,突發性和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所謂外來的即傷害是由身體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車禍致死致傷,而本案死者是身體的內在原因引起。非疾病的涵義自不必解釋。其次該疾病不屬于職業病,根據沛縣人民醫院醫務科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注明的死者死亡原因為:心原性卒死。根據<關于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該疾病不屬于職業病范疇。事實上本案所涉的死者家屬并未在訴訟之前并未向原告提出過索賠要求,原告也

31、未對死者家屬作出任何賠償。 因此,根據現行勞動法律規定,死者因疾病死亡,原告對死者依法無須擔任何賠償責任。 本起事故不屬于雇主責任險承保范圍,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 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必要條件。責任保險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即被保險人對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財產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無損失,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缺少這一要件,保險人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另責任險不同于其他財產保險,在責任保險中,保險標的不具有實體性, 保險人無法采用保險金額的方式來確定。保險人不可能確切的知道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可能造成損

32、害的大小,也不可能約定被保險人造成多大損失就賠償多少,所以,在成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只能約定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人在保險限額內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本案原告索賠8萬,但未提供證據說明8萬元的組成及其依據 , 本案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受害人向其提出索賠及自己已作出賠償的任何證明材料,其自身利益并無任何損失,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另保險人在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對被保險人損失予以補償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限制條件。正如本案判決書所述:原告是否應當對死者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多少數額也均未經過法定機關確定,該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尚未成就。(三):保險責任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的關系。保險責任條款是具體約

33、定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范圍,即承保范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發損失時,免除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保險責任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共存于同一份保險合同中是保險行業的通例,保險責任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的關系常見的有兩種:一,責任免除條款將保險責任條款已承保的風險在一定條件之下予以剔出,如車損險中,碰撞責任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的承保范圍,但因酒后或無證駕駛導致的碰撞在責任免除部分予以剔除。二,某些危險本就不屬于保險責任條款界定的承保范圍,但容易與保險責任混淆,為避免誤會及歧義,在責任免除部分再次予以明確排除。在本案所涉及的條款中,就存在第二種情形所述的情況,該條款第一條即為保險責任條款

34、,其明確約定:凡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傭合同,須付醫藥費、傷亡賠償費,工傷休假期間的工資、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該責任條款顯然不承保職業病以外的疾病導致的損失,疾病本也不屬于意外事故。 但為防止投保人誤認為疾病屬于承保范圍,雇主責任險第三條規定,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二)被保險人的員工雇員由于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醫療、診療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由此可見,這種責任免

35、除條款中約定的風險,本來就未約定在保險責任條款中,即使沒有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也是無需承擔保險責任的。機動車輛賠款計算題:1.有甲乙兩車,甲車為載貨汽車,乙車為小型載客汽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使一名騎自行車的人(丙)受傷,并造成路產管理人(丁)遭受損失。交通事故各參與方的損失分別為:甲車車輛損失3000元,車上貨物損失5000元;乙車車輛損失1萬元,乙車車上人員重傷一名,造成殘疾,花費醫藥費2萬元,殘疾賠償金5萬元;騎自行車人經搶救無效死亡,醫療費用3萬元,死亡賠償金1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路產損失5000元。甲乙兩車均投保了交強險,其財產損失、醫療費用、死亡傷殘各賠償限額分別為2000元、10000元、11萬元。請分別計算甲乙兩車的交強險賠款(一)交強險賠款計算I.甲車(1)財產損失賠償金額。受損財產核定金額二乙車輛損失金額+路產損失/2 =10 000 + 5 000/2=12 500元>2000元所以甲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金額二2000元其中乙車輛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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