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核抗體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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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 4抗核抗體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抗核抗體 ( Antinuclear antibody ,ANA )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 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本指導原則是對抗核抗體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 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 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 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 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 也可以采用, 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

2、資料和驗證資料,相關人員應在遵循 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 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 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一、適用范圍 抗核抗體作為自身免疫病( autoimmune diseases, AID ) 重要的生物學標志,是臨床應用中最廣泛、最基礎的一組自 身抗體。臨床 常見于系 統性紅斑狼 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SLE )、干燥綜合征、系統性硬化病、混合結 締組織病及多發性肌炎 / 皮肌炎等系統性(非器官特異性) AID 患者。同時, ANA 可見于器

3、官特異性 AID 患者,如自 身免疫性肝病、 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炎等。 除此之外, ANA 也 可見于慢性感染性疾病及健康人群中。細胞核是 ANA 靶抗原所在的最重要的結構部位,因此 傳統意義上的 ANA 是指抗細胞核抗原成分的自身抗體總稱。 隨著檢測技術的改進,尤其是培養細胞抗原基質(如 HEp-2 細胞)的廣泛應用, ANA 的定義擴展到以真核細胞各種成分 包括細胞核、 細胞漿、 細胞骨架蛋白及細胞分裂周期蛋白等) 為靶抗原的自身抗體的總稱。目前, ANA 檢測分成 ANA 總抗體的檢測和針對靶抗原 的特異性自身抗體檢測。其中,ANA總抗體的檢測方法主要包括間接免疫熒光法( indirect

4、 immunofluorescence , IIF )、 酶聯免疫吸附法(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 E LISA )等。 ANA 特異性自身抗體檢測方法主要包括 ELISA 法、線性免疫印跡法 ( line immunoassay, LIA )、化學發光免 疫分析法( chemiluminescence immunoassay, CLIA )等。本指導原則所述抗核抗體檢測試劑是指利用間接免疫 熒光法、酶聯免疫吸附法、化學發光法、線性免疫印跡法等 基于抗原抗體反應原理,針對人血清、血漿樣本中總抗核抗 體或針對靶抗原的特異性自身抗體進行體外定性和/或

5、半定量和 /或定量檢測的試劑。 同時, 本指導原則是針對抗核抗體 檢測試劑的通用指導原則,申請人應結合具體產品的特點進 行申報。如果申報產品有具體指導原則,應參照執行。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注冊申請和相關許可事項變更 的產品。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 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 號)(以下簡稱辦法 )、食品藥品監 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 (食藥監械管 2013242 號),抗核抗體及針對靶抗原的特異性自身 抗體檢測試劑屬于自身抗體檢測試劑,管理類別為類6840。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注冊申報資料的撰寫應符合辦法和關于公布體外 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

6、文件格式的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44 號)(以下 簡稱 44 號公告)的相關要求。(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 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以 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其中,需注意以下內容:1. 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應對申報的每一個抗核抗體具體項目進行詳細的描述, 分別闡述每個靶抗原特異性自身抗體的具體特點及相應臨 床適應癥信息,包括適應癥的發生率、適用人群等。說明具 體的臨床意義,例如:是否用于輔助診斷、鑒別診斷、分型 及疾病活動性監測等。介紹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2. 同類產品上市情況 應

7、著重從技術方法、主要原材料、檢測限、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等方面寫明擬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 同類產品之間的主要區別。3. 關于抗 DNA 抗體的幾點考慮3.1 如產品聲稱用于高親和力抗 ds-DNA 抗體檢測, 應描 述如何證明產品僅針對高親和力抗體進行檢測。3.2 如產品包括對抗單鏈 DNA (ss-DNA )抗體的檢測, 并同時聲稱具備檢測抗 ds-DNA 抗體的能力,應說明檢測結果需結合抗 ds-DNA 抗體檢測結果進行解釋,并對解釋時的 難點進行分析。(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若主要原材料為申請人自己生產,其生產工藝必須穩定; 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購,應提供的資料包括

8、:供應商提供的 質量標準、出廠檢定報告以及申請人對到貨后主要原材料的 質量檢驗資料。1. 抗原 應詳述抗原的名稱及生物學來源,如為外購抗原,則應 提供外購方名稱,外購方出具的抗原性能指標及檢驗證書, 詳述申請人對該抗原技術指標的要求以及申請人確定該抗 原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如為企業自制抗原,對于天然抗 原,則應提供抗原提取及純化、鑒定等實驗過程予以詳述; 對于重組抗原,則應提交有關特定基因選擇、基因序列、質 粒轉化、抗原表達及抗原純化、鑒定等詳細內容。2. 其他主要原輔料應提交各種原輔料的選擇及驗證資料, 如二抗、 工具酶、 固相載體、化學發光劑、反應緩沖液等,如為外購,應詳述 每一原輔料的

9、外購方名稱,提交外購方出具的每一原輔料性 能指標及檢驗證書,詳述申請人對每一原輔料技術指標的要 求以及申請人確定該原輔料作為主要原輔料的依據。3. 校準品、質控品(如有) 應包括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 應溯源至現行的國家或國際參考品 (如有)。質控品應至少包 含陰性和陽性兩個水平。陽性質控品可選擇臨床陽性樣本, 陰性質控品可選擇臨床陰性樣本或緩沖溶液等。4. 企業內部參考品 如申報產品有相應的國家參考品,則企業內部參考品應 參考國家參考品的項目設置,且不低于國家參考品要求。若 無國家參考品,申請人應根據產品性能驗證的實際情況自行 設定企業內部參考品。應提交企業內部參考品的原

10、料選擇、制備、陰陽性及濃 度 /滴度確認等相關驗證資料。說明參考品陰陽性及濃度/滴度確認的方法或試劑(建議采用國內已上市的、臨床上普遍 認為質量較好的同類試劑) 。濃度確認應采用國家或國際標 準品進行溯源 (如有)。企業內部參考品的基質應與待測樣本 相同。針對多項目聯合檢測試劑,應分別對每一個靶抗原特 異性自身抗體項目進行研究。對于 IIF-ANA 檢測試劑,企業內部參考品至少應包括: 陰性參考品、陽性參考品和精密度參考品。其中,陽性參考 品應充分考慮可報告熒光模型的驗證(至少包括均質型、胞 漿顆粒型、 分裂期細胞著絲點型等三種熒光模型) ,可選擇多 份確認為陽性的臨床樣本,并設置不同滴度水平

11、。陰性參考 品應考慮檢測特異性的評價, 適當納入其他 AID 特異性自身 抗體陽性樣本。精密度參考品應至少設置一個弱陽性水平參 考品。(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如需提供) 生產工藝主要包括:各組分制備工藝的研究,包括試劑 的配方及工藝關鍵參數的確定依據等。反應體系主要包括樣 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 等確定的依據,以及校準方法、質控方法。1. 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用流程圖方式表示,并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依據。2. 主要生產工藝過程的研究資料,每一步生產工藝的確 認資料及試驗數據。3. 主要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每一步反應體系的確認資 料及試驗數據

12、, 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 樣本要求、 樣本用量、 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如有) 、質控方法等。(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申請人應提交在產品研制或成品驗證階段對試劑盒所 有的分析性能進行研究的資料,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研究 都應包括研究目的、實驗設計、研究方法、可接受標準、 實驗數據、統計方法等詳細資料。有關研究背景信息也應 在資料中有所體現,包括實驗地點、適用儀器、試劑規 格、批號和臨床樣本來源等。分析性能評估的實驗方法可 以參考相關國內外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指導原則 進行。1. 檢測限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研究擬申報試劑 的檢測限。1.1 定性 /半定量檢測試劑對檢測限國家

13、參考品或生產企業提供的參考品進行檢 測,濃度高于檢測限參考品應檢出陽性,濃度低于檢測限參 考品應檢出陰性,檢測限參考品可檢出陰性或陽性。1.2 定量檢測試劑建議參照國內相關性能評估文件或 EP17-A2 文件推薦 的定義和設計方案,對申報產品的空白限(LoB )、檢出限(LoD )以及定量限( LoQ )進行合理評估和驗證。2. 精密度針對本類產品的精密度評價主要包括以下要求:2.1 對于半定量 / 定量檢測試劑,在可報告濃度范圍內, 至少應在接近醫學決定水平( cut-off 值)濃度點以及陽性水 平濃度點進行精密度的評價。對于定性檢測試劑,至少應選 擇接近 cut-off 值的樣本進行精密

14、度的評價。2.2合理的精密度評價周期,例如:為期至少 20 天的連 續檢測,每天至少由 2 人完成不少于 2 次的完整檢測,從而 對批內 /批間、日內 /日間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間的精密度進行 綜合評價。2.3 對于采用新技術進行的試驗,或需要對檢測結果進 行主觀解釋時,申請人應選擇不同的實驗室進行重復實驗以 對室間精密度進行評價。3. 線性范圍 對于定量或半定量檢測的試劑,建議通過檢測已知自身 抗體濃度的樣本來描述產品測試的線性范圍。在產品的設計 研究描述中,建議包含樣本類型、準備方法、樣本濃度、測 試重復數以及采用的統計方法。同時聲明可接受標準,并通 過數據來證實研究結果滿足預期要求。研究結果

15、應包含線性 回歸斜率和截距的 95%置信區間, 以及整個線性范圍內的偏 差。同時建議研究結果中包含不同水平的期望值和觀測值。4. 準確度 對于定量檢測的試劑,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 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試劑進行準確度研究, 如: 與國家 /國際參 考品的相對偏差、方法學比對或回收試驗等方法。5. 陽性/陰性參考品符合率對于定性或半定量檢測的試劑,如申報產品有相應的國 家參考品, 則企業內部陽性 /陰性參考品應參考國家參考品的 項目設置。在不低于國家參考品要求的前提下,申請人可以 結合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內部陽性/陰性參考品。 對于沒有國家參考品的產品,申請人應根據產品性能驗證的實際情況自 行設

16、定企業內部參考品,陽性參考品應著重考慮抗體滴度要 求,陰性參考品則主要涉及對分析特異性(交叉反應)的驗 證情況。申請人應提供企業內部陽性 /陰性參考品的來源、 抗體滴 度等信息,并提交詳細的驗證資料。6. 特異性6.1 交叉反應建議通過檢測來自其它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的臨床樣 本,來評價試驗的特異性,并在提交的申報資料中詳述產品 的研究設計和評價結果。6.2 干擾物質6.2.1 內源性干擾 對樣本中常見的內源性干擾物質進行檢測,如甘油三酯、 血紅蛋白、膽紅素、類風濕因子(RF)、干擾抗體(如人抗鼠 抗體, human anti-mouse antibodies , HAMA )等。建議對抗 核抗

17、體陰性、弱陽性(臨界濃度)的臨床樣本或模擬添加樣 本分別進行驗證,以確定可接受干擾物質的濃度。6.2.2 抗凝劑的干擾(如有) 如果試劑盒適用樣本類型包括血漿樣本,應采用各種適 用抗凝劑抗凝的血漿樣本分別與血清樣本進行對比實驗研 究。7. 鉤狀( Hook )效應需采用高濃度自身抗體陽性血清進行梯度稀釋后由低 濃度至高濃度開始檢測, 每個梯度的稀釋液重復 35次,對 鉤狀效應進行合理的驗證。應給出不會產生鉤狀效應的抗體 濃度,并在產品說明書上寫明對鉤狀效應的研究結果。8. 溯源性對于企業內部參考品、校準品均應提供詳細的溯源資 料,包括溯源方法、溯源過程,溯源過程中每一步的不確定 度的計算等內容

18、。(五)陽性判斷值確定資料應詳細說明產品陽性判斷值( cut-off 值)確定的基本原 理。包括確定正常人群的數量與患病人群的數量所采用的統 計學方法。如果可能,建議能夠提供評價人群的年齡、性別 和統計學信息。 應證明采用的 cut-off 值能夠有效區分陰、 陽 性樣本。如果檢測結果存在可疑區間,應該定義可疑結果的 基礎,并指出可疑結果如何處理,例如,對可疑結果的樣本 是否需要進行重復測試。(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 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加 速破壞穩定性、運輸穩定性及開封 /開瓶穩定性(如涉及)等 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

19、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 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 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 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 研究資料。樣本穩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室溫保存、冷藏和冷凍條件下 的有效期驗證,可以在合理的溫度范圍內選擇溫度點(溫度 范圍),每間隔一定的時間段即對儲存樣本進行擬檢測項目 的分析驗證,從而確認不同類型樣本的效期穩定性。適于冷 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分別 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 行詳細說明。(七)臨床評價資料 根據關于公布新

20、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 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 2018 年第 94號),抗核 抗體檢測試劑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申請人可依照免于進 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 開展評價。申請人如無法或不適于按照上述要求對產品進行 臨床評價, 則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的要求開展臨床試驗。下面僅對臨床試驗中的基本問題進行闡述。1. 研究方法 建議將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稱考核試劑)檢測結 果與具有相同臨床適應癥的已獲批上市產品進行比對。如有 條件,建議與公認參考方法(例如:以 HEp-2 細胞為實驗基 質的 IIF 法是進行總 ANA 檢測的參考方法

21、和首選方法) 進行 比對,與參考方法進行比對有助于科學評價考核試劑的性能 特性,尤其在與已上市產品方法學 /技術學原理方面存在較大 差異的時候。對于某些目前臨床上尚不存在明確的臨床參考標準、亦 無同類產品上市的新 ANA 標志物,臨床試驗研究者應依據 現有臨床實踐和理論基礎,建立目前公認、合理的方法,進 行比較研究。臨床試驗方法的選擇應根據產品預期用途、檢 測結果的性質(定性或定量等)以及臨床參考標準和對比試 劑的可獲得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臨床試驗結論應能夠支 持預期用途描述的內容。2. 樣本選擇建議選擇產品可報告范圍內,不同 ANA 濃度水平的臨 床樣本進行評估,包括接近 cut-off

22、值濃度的樣本。凍存(回 顧性)樣本如包括相關信息 (如性別、 年齡、 臨床診斷等) , 也可用于這些研究。 對樣本入選的納入 /排除標準, 應進行詳 盡的描述。對于多項目聯合檢測試劑,每一個檢測項目應分別進行 統計,且應滿足至少 200 例的要求,對于每一個檢測項目病 例選擇中應包括一定數量的交叉反應樣本,以評價產品檢測 的特異性。對于適用于對多個樣本類型進行檢測的產品,如不同樣 本類型之間具有可比性,應至少完成一個樣本類型不少于 200 例的臨床研究,同時再進行不少于 100 例同源樣本的比 較研究。3. 統計學分析 對于定性和半定量檢測試劑至少應計算陽性符合率、陰 性符合率、總符合率,并以

23、四格表的形式進行列表,并對結 果進行 Kappa 檢驗以驗證檢測結果的一致性。對于半定量檢測產品還應對檢測的分級結果進行統計, 明確分級存在差異的樣本數量和分級差異情況,同時提供樣本檢測結果的頻率分布圖對于定量檢測試劑除計算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 符合率外,還應進行相關性分析,給出相關系數,進行回歸 分析,給出回歸方程和試驗數據的散點圖,回歸分析結果應 包括斜率、截距以及 95% 的置信區間。4. 結果差異樣本的驗證 對于兩種試劑的檢測結果有不一致(檢測結果差異較大) 的樣本,應采用臨床上公認較好的第三種同類試劑進行復核, 同時結合患者的臨床病情、臨床資料對差異原因及可能結果 進行分析。對

24、于半定量檢測產品,在檢測結果陰陽性判定一致的情 況下,如分級差異等于或大于 2 個級別,應采用第三種方法 進行復核。5. 交叉反應樣本的比較 對于選擇的交叉反應樣本應單獨列出并進行統計,應對 檢測結果進行詳細描述,并對可能產生交叉反應的原因進行 詳盡描述。(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 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 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應符 合 YY/T 0316-2016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的要求。(九)產品技術要求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 (國 家食品藥品監督

25、管理總局令第 5 號)和關于發布醫療器械 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 理總局通告 2014 年第 9 號)的相關規定。如果申報產品已 有適用的國家 /行業標準發布, 則產品技術要求的內容應不低 于適用標準。至少應包括以下性能指標:1. 定性檢測試劑:物理性狀、陰性 /陽性參考品符合率、 精密度、檢測限等。2. 半定量檢測試劑: 物理性狀、 陰性/陽性參考品符合率、 相關性、精密度、檢測限等。3. 定量檢測試劑: 物理性狀、 準確度、線性、精密度、 檢 測限等。針對多項目聯合檢測試劑,每個項目均須進行陽性參考 品符合率和精密度的檢測。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中應明確寫 明陽性

26、參考品所包含的檢測項目。(十)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要求,首次申請注 冊的第二類產品應該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 具有相應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樣品的注冊檢 驗。由其出具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十一)產品說明書和標簽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應滿足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 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 號)和體外診斷 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 告 2014 年第 17 號)的要求。下面對抗核抗體檢測試劑說明 書的重點內容進行闡述。1. 【預期用途】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1.1 試劑盒用于體外定性和 /或半定量

27、和 /或定量檢測人血 清和 /或血漿樣本中的抗核抗體或針對靶抗原的特異性自身 抗體。上述內容均應有相應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和臨床評價 資料支持。對于多項目聯合檢測試劑,應逐項列明所檢測的 具體靶抗原特異性自身抗體項目。1.2 適用人群特征介紹: 例如高危人群, 臨床疑似或已診 斷 AID 疾病的人群。1.3 說明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及背景情況。應 針對每個可報告靶抗原特異性自身抗體項目進行編寫。說明 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2. 【主要組成成分】2.1 說明試劑盒包含組分的名稱、 數量、比例或濃度信息。 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質,應說明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 性;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

28、分是否可以互換。2.2 校準品、質控品(陰 /陽性對照品) (如有),應明確 具體基質成分,此外,校準品應明確溯源性,質控品應提交 靶值單。2.3 試劑盒中不包含但對該項檢測必須的組分,應列出 相關試劑的名稱、貨號及其他相關信息。3. 【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詳細介紹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 開封 /開瓶穩定性等信息。 注明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4. 【樣本要求】4.1 樣本的類型:明確適用的樣本類型以及所用的抗凝 劑或保護劑(如適用) 。4.2 樣本的穩定性:明確樣本采集后和處理后的保存條件和期限等。 冷藏 /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恢復至室溫、 凍融 次數的要求。5. 【檢驗方法】應詳細說明

29、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5.1 試驗準備:檢測試劑及樣本的復溫要求及相關注意 事項。5.2 試劑配制方法、注意事項。5.3 高濃度樣本的稀釋方法及注意事項,應注明經過確 認的稀釋步驟。5.4 試驗條件: 操作步驟、 溫度、時間等以及試驗過程中 的注意事項。5.5 校準程序(如適用) :校準品的準備和使用,校準曲 線的繪制方法。5.6 質量控制程序: 操作步驟, 質控結果的要求 (試驗有 效性的判斷),質控結果不符合要求的處理方式。5.7 試驗結果的計算或讀取:詳細描述對檢測結果的判 定或計算方法、對質控品(陰 /陽性對照品)的檢測結果要求 (試驗有效性的判斷)等。6. 【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明確對于可疑區 間或灰區樣本是否需要進行重復測試,如需要,測試樣本是 否為同一個樣本,或者重新采集新鮮樣本。7. 【檢驗方法局限性】綜合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背景、檢測方法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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