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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資料可編輯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 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 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 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筑以及與其配套的線 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 設活動所需的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

2、備及工器具購置費、預備費、工程建設其他 費和稅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 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六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 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精品資料可編輯第二章工

3、程造價計價管理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等;(二)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三)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四)辦理變更簽證、工程索賠、工程結算和決算;(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六)其他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的活動。第八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規范、標準、定額、造價信息以及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二)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及其相關補充

4、定額;(三)地區基礎價格、單位估價表;(四)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五)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制定和發布:精品資料可編輯(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等計價依據,由自治區人民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二)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及其相關補充定額、地區基礎價 格、單位估價表、人工單價、材料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等計價依據,由自治區人民政 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三)建設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租賃等

5、市場價格信息,由盟行政公 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第十條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二)設計概算由設計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三)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施 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批準的設計概算范圍內;(四)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招標 代理機構,根據施工圖、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計價依據編制;(五)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施工圖、招標文 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等相關

6、計價依據自主確定;(六)竣工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建設單位或者受 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第十一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工 程量清單方式計價。精品資料可編輯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 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應 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一)

7、工程排污費;(二)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三)住房公積金;(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費;(五)安全文明施工費;(六)稅金;(七)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非競爭性費用。第十三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應當與中標價一致,建設單位和施工 單位不得另行簽訂與招標投標文件不符的協議。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與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作出具體約定:(一)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二)合同價格類型及合同總價,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各項目單價;(三)采用工程預付款方式時的預付款數額,預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抵扣方式;精品資料可編輯(四)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和時間;(五)合

8、同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調整程序;(六)索賠和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和支付時間;(七)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的確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風險的范圍、幅度、承擔方式和風險超出約定時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九)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十)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工程質量獎勵辦法及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和返還的方式、時間;(一)施工工期拖延違約責任和工期提前竣工獎勵辦法;(十二)工程造價爭議調解、處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價約定的其他事項和違約責任。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的,應當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簽字的書面材料。第十六

9、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 同之日起十日內,由施工單位將合同副本、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相關電子數據等, 按分級管理原則,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造價調整補充協議的,應當自 簽訂之日起十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以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結合合 同約定的合同價精品資料可編輯款調整內容及時編制工程竣工結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并在竣工結算結 束之日起十日內將竣工結算書,按分級管理原則,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使用的計算機應用軟件,應當符合自治區有關計

10、價依據 和計價辦法的規定。第三章執業管理第十九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并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工程造 價計價依據,真實、準確出具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并加蓋編制單位公章和執業資格專 用章。第二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 執業人員的信用管理體系,對因建設工程造價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或者執業人 員,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

11、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 書;(二)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編制工程計價文件;(三)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四)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五)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惡意提高或壓低建設工程造價;精品資料可編輯(六)對同一招標事項,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委托,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 務;(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印 章;(二)泄露標底

12、、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三)簽署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四)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六)同時在兩個以上企業執業;(七)不按照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計算工程造價;(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控制、統計報表、檔案管理等制度,接受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建設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收費行為。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

13、業 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被檢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 供有關資料。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 單位違反建設工精品資料可編輯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 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 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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