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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同時廢止。強制性條文3.2.2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吊的獨立甲、 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3.2.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 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oom的單層丙類
2、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ooom的單層丁類廠房 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3.2.4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 于二級。3.2.7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 等級不應低于三級。3.2.9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3.2.15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3.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
3、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表3.3.1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生產的火災廠房的最多允許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危險性類別耐火等級層數允許建筑面積(mi)單層廠房多層廠房高層廠房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一級宜采用40003000二級單層30002000乙一級不限500040002000二級6400030001500一級不限不限60003000500丙二級不限800040002000500三級230002000一、二級不限不限不限40001000丁三級340002000四級11000一、二級不限不限不限60001000戊三級35000
4、3000四級11500注: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 6.5.3 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的規定。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0.5 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 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
5、設置甲級防火門、窗。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 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 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 其每個防火分 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 2 人時,其層數不限。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
6、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00h 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 的措施。6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 人時,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7 “一”表示不允許。3.3.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 的規定。表 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倉庫的最多地下或半地儲存物品的火災下倉庫(包耐火允許單層倉庫多層倉庫高層倉庫危險
7、性類別括地下或等級層數半地下室)每座防火每座防火每座防火防火倉庫分區倉庫分區倉庫分區分區3、4 項一級118060甲1、2、5、6一、二級1750250_項1、3、4 項一、二級32000500900300乙三級15002502、5、6 項一、二級三級5280070015005001900300一、二級5400010002800700150丙1 項三級112004002 項一、二級不限600015004800120040001000300三級321007001200400一、二級不限不限3000不限150048001200500丁三級3300010001500500四級12100700一、二級
8、不限不限不限不限2000600015001000戊三級3300010002100700四級12100700注: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 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2 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規定。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mio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
9、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OOOm2;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OOO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OOOm 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OOOm?o7 一、 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冷庫設計規 范GB 5OO72的規定。8 “一”表示不
10、允許。3.3.4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 不低于 3.OO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Oh 的防火隔墻和 1.OO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并應至少設置 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3.3.62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5O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3.3.8變、 配電站不應設置在
11、甲、 乙類廠房內或貼鄰, 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 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 供甲、 乙類廠 房專用的 1O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 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OO58 等標準的規定。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3.3.9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Oh 的防火隔墻和 1.OO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3.4
12、.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 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 3.5.1 條的規定。3.4.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O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Om。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 4 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 13m3.4.9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3.5.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
13、間距不應小于表表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m名稱甲類倉庫(儲量,t )甲類儲存物品第 3、4 項甲類儲存物品第1、2、5、6 項510高層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30402530甲類倉庫20202020廠房和乙、丙、丁、戊類倉庫一、二級15201215三級20251520四級25302025電力系統電壓為 35kV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 變、配電站,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壓變電站30402530廠外鐵路線中心線40廠內鐵路線中心線30廠外道路路
14、邊20廠內道路路邊主要10次要5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 項物品儲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項物品儲量不大于 5t 時,不應小于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3.5.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 的規定。表 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m3.5.1 的規定。12m。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名稱乙類倉庫丙類倉庫丁、戊類倉庫單、多層高層單、多層高層單、多層高層、_級級、_級、_級
15、級四 級、_級、_級級四 級、_級乙、丙、丁、戊類倉庫單、多層、_二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級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級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層、_二1315131315171313151713民用建筑裙房,單、1多層、_二251012141310121413三級1214161512141615四級1416181714161817高層一類502025252015181815二類1520201513151513注: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
16、類倉庫,不應小于6m 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 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 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I.OO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 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3 除乙類第 6 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 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 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3.6.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3.6.6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
17、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3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 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8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3.6.113.6.12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372
18、 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 可設置 1個安全出口: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lOO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 人;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2, 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 人;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 人;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 人;5地下或半地下廠房 (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 人。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 (
19、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 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 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 口。3.7.6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 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3.8.2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 300m2 時,可設置 1 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 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 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m2 時,可設置
20、1 個出口。通向疏 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3.8.3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m2 時,可設置 1 個安 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 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8.7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4.1.2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液化石油氣儲罐或儲罐區的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實體防護墻。表 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
21、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m4.1.34.2.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 的規定。類別一個罐區或堆場的總容量V(m3)建筑物室外變、配電站一、二級級四 級高層民用建筑裙房,其他建 筑1 V504012152030甲、乙類液體儲罐(區)50 V 2005015202535200 V 100060202530401000 V 500070253040505 V 2504012152024丙類液體儲罐(區)250 V 100050152025281000 V 500060202530325000 V 25000702530
22、4040注:I 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時,罐區的總容量可按lm3甲、乙類液體相當于 5m3 丙類液體折算。2 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10m3 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 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規定增加 25%。4 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于 120C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
23、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5 當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 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干50m,總容量不大于 200m 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 50%。7 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 35kV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 10MV- A 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 變壓器總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壓變電站。4.2.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 . 2. 2 的規定。表 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m)定增加 25
24、% ;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按表4. 3 . 1 的規定確定。類別固定頂儲罐浮頂儲罐或設置充氮保護設備的儲罐臥式儲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類液體儲罐單罐容量V ( m)V 0.8mV10000.6D丙類液體儲罐不限0.4D不限不限注:1 D 為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的較大值。3 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4 當單罐容量不大于 1000 用且采用固定冷卻系統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6Do5 地上式儲罐同時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冷
25、卻水系統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施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0. 4D。336 閃點大于 120C的液體,當單罐容量大于 1000m 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 當單罐容量不大于 1000m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o4.2.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組內儲罐的單罐容量和總容量不應大于表4.2.3 的規定。表 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分組布置的最大容量類別單罐最大容量(m)一組罐最大容量(m)甲、乙類液體2001000丙類液體50030002 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
26、 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0. 8m 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3 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容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按本規范第定確定。4253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應為 1.02.2m ,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于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均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岀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4.3.1可燃氣體儲罐
27、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 的規定。表 43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總容積 V m)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WV300000甲類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 可燃材料堆場 室外變、配電站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2025303540高層民用建筑2530354045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1820253035其他建筑一、二級1215202530三級1520253035四級2025303540注:固定容
28、積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IO5Pa)的乘積計算。2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 3. 1 的規定。4. 2 . 2 條的規定增加 25% ;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按表4. 3 . 1 的規定確定。3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按表4. 3. 1 的規4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電梯間等附屬設施與該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要求布置。5容積不大于 20mi 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4.3.2可燃氣體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
29、應符合下列規定:1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及濕式與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 1/2。2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 3。3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4數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大于200000時,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mo4.3.3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0、表 4.3.3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濕式氧氣儲罐(總面積 V,m3)V10001000VV50000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253035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甲類倉庫,室外變、配電 站202530民用建筑182025其他建筑一、二級101214三級121416四級141618注:固定容積氧氣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斥)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2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o3 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4. 3. 3 的規定。4 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
31、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 的規定。5 氧氣儲罐與其制氧廠房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6 容積不大于 50m 的氧氣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注:im 液氧折合標準狀態下 800m3氣態氧。4.3.8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8 的規定,與表 438 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的規定。表 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液化天然氣儲罐(區)(總容積V, R1)集中放 散裝置 的天然 氣放散總管V1010vV3030vV5050vV
32、200200vV500500vV10001000vV2000單罐容積v(吊)V10V30V50V200V500V1000V2000居住區、村鎮和重要公共 建筑(最外側建筑物的外 墻)30354550709011045工業企業(最外側建筑物 的外墻)2225273035405020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室 外變、配電站3035455055607030其他民用建筑,甲、乙類 液體儲罐,甲、乙類倉庫, 甲、乙類廠房,秸稈、蘆 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2732404550556525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 儲罐,丙、丁類廠房,丙、 丁類倉庫2527323540455520公路(路邊)咼速,I、ii級,城市
33、快速202515其他152010架空電力線(中心線)1.5倍桿咼1.5倍桿咼,但35kV及以上架空 電力線不應小于40m2.0倍桿咼架空通信線 仲心線)I、II級1.5倍桿咼3040|1.5倍桿高其他11.5倍桿咼鐵路(中心 線)國家線40 50 | 60708040企業專用線25303530注:居住區、村鎮指 1000 人或 300 戶及以上者;當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戶時,相應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其他民用建筑的要 求確定。4.4.1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441 的規定,與表 441 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
34、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的規定。表 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總容積 V用)30VV5050VV200200VV500500VV10001000VV25002500VV50005000VV10000單罐容積 v( m)V20V50V100V200V400V1000居住區、村鎮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側建筑 物的外墻)45507090110130150工業企業(最外側建筑物的外墻)27303540506075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室外變、配電站45505560708
35、0120其他民用建筑,甲、乙類液體儲罐,甲、乙 類倉庫,甲、乙類廠房,秸稈、蘆葦、打包 廢紙等材料堆場404550556575100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丙、丁類廠 房,丙、丁類倉庫32354045556580助燃氣體儲罐,木材等材料堆場27303540506075其他建筑一、二級18202225304050三級22252730405060四級27303540506075公路(路邊)高速,I、H級202530山、W級1512025架空電力線(中心線)應符合本規范第 10.2.1 條的規定架空通信線(中心線)I、U級3040山、W級1.5 倍桿高鐵路(中心線)國家線607080100企業專
36、用線25303540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儲罐區的總容積或單罐容積的較大者確定。2 當地下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單罐容積不大于5om,總容積不大于 400m3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0%3 居住區、村鎮指 1000 人或 300 戶及以上者;當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戶時,相應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其他民用建 筑的要求確定。4.4.2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數個儲罐的總容積大于 3000用時,應分組布置,組內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組與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20mt4.4.5I、H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5
37、的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分級及總存瓶容積不大于 1m3 的瓶裝供應站瓶庫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表 445I、U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I級U級瓶庫的總存瓶谷積V(m)6vV1010vV201vV33vV6 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7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第3.4.5 條、第 3.5.3 條、第 4.2.1 條和第 5.2.2 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5.3.1除本規范另有規
38、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3.1 的規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表 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名稱耐火 等級允許建筑咼 度或層數防火分區的最 大允許建筑面 積(m)備注咼層民用建 筑一 、._二級按本規范第5.1.1條確疋1500對于體育館、劇場的觀眾 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 筑面積可適當增加單、多層民用 建筑一 、._二級按本規范第5.1.1條確疋2500三級5層1200四級2層600地下或半地 下建筑(室)一級500設備用房
39、的防火分區最大 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i注: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 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 5.3.1 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
40、.00h ;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OOh 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OOh,并應符合本規范第 6.5.3 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5.3.1 的規定。5.3.2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2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3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4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5.3.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
41、展覽廳, 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 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 4000m2;2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m2;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 2000m2。5.3.5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00m2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 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
42、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 6.4.12 條的規 定;2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本規范第 6.4.13 條的規定;3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范第 6.4.14 條的規定;4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5.4.2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5.4.3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 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
43、,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 災危險性物品。5.4.4托兒所、 幼兒園的兒童用房, 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 且不應設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 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
44、層;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4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5.4.5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 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5.4.6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
45、時,應為單層;設置在 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5.4.91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4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5確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6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0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5.4.10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 1.
46、50h 的不燃性樓 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 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 6.2.5 條的規定。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 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 6.4.4 條的規定進行分隔。5.4.11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且無門、窗、洞口 的防火隔墻和 1.5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
47、獨立設置。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 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200m2時,該層應設置 2 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 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表 5.5.17 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 離。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 1.50 倍計算。5.4.12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 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
48、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l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 負) 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 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采用相對密度 ( 與空氣密度的比值 )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5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 隔墻和樓
49、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4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 im,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6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 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7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8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 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9鍋
50、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 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 630kV - Ao10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本規范第9 章的規定。5.4.132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3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4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 1mi,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5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6應
51、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 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5.4.151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 品流散的設施;5.4.171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2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 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3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1ml、不大于 4 帚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5.4.1
52、7的規定;表 5.4.17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 m名稱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的總谷積V( m)|V22vV4層1.001.25地下樓層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咼差HW10m0.75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咼差H 10m1.002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岀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 人不小于 1.00m 計算確定。3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 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
53、面積按不小于1.0 人/ m 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 人/ m2計算。5.5.23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 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2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3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 計算。4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
54、.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 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 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5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岀口。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內上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6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7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8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9應設
55、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5.5.24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 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0m2確定。2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3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4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5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6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5.5.25住宅建筑安全岀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6、:1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 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2建筑高度大于 27m 不大于 54m 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ni,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 10m 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3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5.5.26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
57、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 個安全岀口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岀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 的規定。表 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岀口的直線距離(m)住宅建筑類別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戶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戶門一、二級II三級四級一、二級II三級四級單、多層40| 3525222015高層40 II -20| 注:1 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岀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5 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當戶門位于袋形走
58、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3住宅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4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 應從戶門算起, 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 1.50 倍計 算。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 4 層時,可將直通 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 處。3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 倍計算。5.5.30住宅建筑
59、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 1.0m。5.5.3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 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6.1.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 梁等承重結構上, 框架、 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 極限。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
60、低于 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 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 0.5m 以上。6.1.2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 4.0 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6.1.5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6.1.7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6.2.2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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