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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為規范本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 保護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稱和住所第一條 合作社的名稱:上海 XXXXXXXX 專業合作社。第二條 合作社住所:上海市青浦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二章業務范圍第三條 合作社業務范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 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第三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四條

2、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以及從事與農業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的,可以成為本合作社的成員。但是,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情 形除外。第五條 本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 可以有一個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第六條 新成員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長提交入社申請,經理事長審核同意后, 應當向合作社繳納出資額,并依法訂立書面入社協議。第七條 合作社成員有退社自由。

3、 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 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 月前向理事長提出: 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 六個月前提出。第八條 合作社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社:(一)作為合作社成員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無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規定條件的繼承人或有符合條件的繼承人但該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2(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三)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作為合作社成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五)法律法規規定合作社成員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合作社成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成員在合作社中的財產

4、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如該繼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規定條件且愿意加入本社的,可以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規定入社程序后,取得該成員的成員資格。第九條 合作社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1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2 2、不按本社的技術指導和規定進行生產經營,為本社信譽、利益帶來嚴重危害;3 3、其它有損本社利益的行為。對成員的除名,需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出席的成員或成員代表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或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對成員的除名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5、第十條 退社及被除名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第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合作社應當在當年財務年度終了后3030 日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為可分配盈余的XXXXXXXXXX 。合作社虧損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資格終止前其應當承擔的虧損。資格終止的成員對給合作社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第四章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1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 2、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6、優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種服務,優先利用本社設施;3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余;34 4、對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議、批評,并進行監督;5 5、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 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議賬簿;6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7 7、本社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義務:1 1、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定;2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3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4 4、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5 5、積極參加本社活動,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共

7、有財產,愛護本社設施;6 6、 按本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組織生產經營,履行合同(協議),認真完成本社安排的生 產經營等任務;7 7、發揚互相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活動;8 8、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9 9、本社規定的其它義務。第五章 組織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第十四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當成員數超過一百 五十人時,可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除選舉成員代表以外的全部職

8、 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xxxx 年,可連選連任。第十六條成員大會行使以下權力:1 1、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2 2、選舉或罷免理事長;3 3、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4 4、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提取公積金的方案;5 5、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決議;6 6、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47 7、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8 8、 審議通過理事長;9 9、 審查批準本社的生產經營方針和發展計劃;1010、審查批準對本社工作人員的聘用、獎勵、處罰及報酬標準;1111、審議決定

9、成員除名;1212、選舉成員代表;1313 對合作社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變更事項作出 決議。第十七條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1 1、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或成員代表提議;2 2、 理事長提議;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 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各成員。第二十條 成員大會或者成員

10、代表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長、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一條 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成員代表出席方可 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選舉或者做出決議, 應當由本社成員或成員代表表決 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或成員代表 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舉成員代表的,應當召開成員大會,決議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二十三條 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四條 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對全體成員具

11、有約束力。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長任期 XXXX 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XXXX 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 XXXX 年,可以 連任。合作社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5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的職責如下:1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并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其它 需要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事項;2 2、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社的領導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 代表大會的決議;3 3、制度本社的生產經營方

12、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4 4、管理本社的財務和資產;5 5、聘用或解聘本社經理或工作人員,并制定獎勵、處罰辦法和報酬標準;6 6、對成員進行技能培訓,組織成員開展各種互相協作活動;7 7、本社章程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權力。第六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第二十七條 成員的出資方式有:XXXX。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第二十八條 成員的出資總額為:XXXX 萬元人民幣。第七章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財產包括以下幾項:1 1、成員出資;2 2、公積金;3 3、國家財政直接補助;4 4、他人捐贈;5 5 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

13、。第三十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會計制度建立賬目,進行會計核算。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 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第三十二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1 1、該成員的出資額;2 2、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3 3、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虧損6第三十三條 本社按照成員大會決議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第三十四條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額的份額,依比例折算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14、記入成員的賬戶。第三十五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第三十六條 本社應當從當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 5 的份額作為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第三十七條 提取風險金后的當年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成員:1 1、 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2 2、按前款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第三十八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

15、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 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第三十九條本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第四十條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第八章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第四十一條 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因前款第一項、第三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

16、成清算組, 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 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理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7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 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 登記。第四十四條 本社因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第四十六條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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