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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葫蘆素煤礦員工考勤及請銷假管理辦法(修訂)1 目的為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礦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修訂本辦法。2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礦屬合同制員工及業務承攬(外包)工。3 術語與定義3.1 勞動紀律是員工在工作勞動過程中所應遵守的規則和秩序,是員工按照規定時間、質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應承擔的生產(工作)任務的基本保證。3.2 考勤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福利待遇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3.3 出勤是員工于規定工作時間前到達指定工作場所,規定工作結束時間及以后離開指定工作場所,且完整從事當班工作的行為。3.4 缺勤是指員

2、工于規定工作時間未在指定工作場所從事當班工作的行為。3.5 加班加點是指員工應單位要求于公休日(輪休日)、法定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和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長的工作時間。3.6 休假是指員工在國家規定和企業制度確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的休息時間(輪班員工在輪休日休息)。3.7 公假是指員工經批準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有關會議及活動、社會公益活動和依法出庭作證及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醫學隔離觀察的時間,其考勤記錄為公假。3.8 遲到是指員工因個人原因于規定工作時間未準時到達指定工作場所從事當班工作的行為。3.9 早退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原因需提前或中間脫離工作場所的行為。3.10曠工是指員工未履行請假手續或未按

3、程序履行請假手續,非特別緊急情況下未按規定工作時間在規定場所從事當班工作且事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行為。4 組織與職責4.1 經營管理科是全礦員工考勤與請銷假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4.1.1 負責礦各部門考勤的匯總及審核工作。4.1.2 負責各部門考勤及請銷假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4.1.3經營管理科負責員工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各類請銷假臺賬,定期對員工考勤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上報。4.2 礦各科室、區隊是本部門員工考勤與請銷假的主要責任部門。4.2.1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出勤情況和考勤的真實性負總責,指定專人對考勤工作進行管理。4.2.2 調度室負責提供員工入井次數及中夜班入井情況。5

4、 管理內容與方法5.1本辦法規范的主要內容:員工考勤管理、假期規定、請銷假審批程序等。5.2考勤及請銷假管理的基本原則5.2.1合法化原則:員工工作時間、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5.2.2 規范化原則:要求員工按規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離礦必須請假。5.2.3 分級管理的原則:員工考勤與請銷假按層級進行管理和監督。5.3 考勤規定5.3.1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機關人員上下班均需在辦公樓一樓大廳進行人臉識別簽到。簽到次數一日兩次,簽到時間如下:上午: 7:00-7:30 下午: 17: 30以后5.3.2各區隊在隊內應用人臉識別考勤,考勤時間:早班8:00(前)-16:

5、00(后);中班16:00(前)-24:00(后);夜班24:00(前)-8:00(后)并嚴格按照班次進行簽到,由于工作、個人或機器故障、下井跟班及出差到異地工作無法簽到的,以請銷假假條及各單位記錄為準進行核實。5.3.3按照上述簽到時間為考勤時間標準,以是否在工作崗位地點為出勤標準,凡不能按時到達或離開工作崗位者視為遲到或早退。若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早退一次考核當事人100元、并在績效考核中扣1分/人次;按照以上標準以此類推。5.3.4員工不能正常出勤的應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有以下情形一律視為曠工:5.3.4.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上班、擅自離崗的。5.3.4.2.事假、

6、病假期滿未續或續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上班、擅自離崗的。5.3.4.3拒絕接受工作任務,或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調動并在工作時間內不到崗的。5.3.4.4請假弄虛作假或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的。5.3.5員工曠工一天,停發當天崗位工資、津貼補貼,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并取消其年內公司及礦內各類評優資格;當月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以上,停發當月薪酬待遇,并進行批評教育,寫保證書;連續曠工10天以上或曠工累計15天者,退回公司人力資源處并建議解除勞動關系。 5.3.6各科室/區隊專(兼)職考勤員應根據實際出勤情況及考勤相關要求做好考勤工作。月底根據日考勤統計每位員工的出勤天數、夜班個數以及

7、下井個數,其下井個數必須與人員定位一致,同時根據實際工作安排及節假日加班等相關情況做好員工加班統計工作,于每月27號下班之前上報經營管理科。(報送材料:經分管礦領導簽字后的月考勤表及月度請銷假臺賬,未按時上報逾期一天考核100元)經營管理科通過核對考勤機導出的出勤記錄及下井記錄,編制當月全礦考勤表,作為計發當月工資的依據。 5.3.7各科室/區隊負責人要加大考勤管理力度,嚴禁出現虛報、謊報現象。對于故意上報虛假考勤的部門和個人,一經查實,除將上報考勤已計發的工資、獎金全部扣回,同時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并取消年底評優資格。 5.3.8經營管理科每月對全礦的考勤匯

8、總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全體員工的監督和檢舉。5.4 請銷假5.4.1 請假的審批程序5.4.1.1 一般員工正常休假,隊長(科長)審批、分管領導審批,請假審批單在隊(科)內備案保存,以備檢查。 5.4.1.2 機關副科及區隊技術員以上管理人員正常休假(離礦)必須經(科)隊長及分管礦領導批準后方可離礦;5.4.1.3 (科)隊長及礦部副總師正常休假(離礦)的必須經分管礦領導同意并經礦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離礦。5.4.2 一般員工請特殊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護理假、探親假、年休假)一律經科(隊)長批準經營科審批報分管礦領導批準(30天以下)報礦主要領導批準(30天以上90天以下

9、);科(隊)長及以上管理干部請特殊假必須經礦主要領導批準。5.4.3 在離礦期間遇突發事件不能按時回礦的,須電話向相關礦領導匯報并通知經營科做好記錄作為補辦請假手續的依據,有事不請假或不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5.4.4 各類特殊假及待遇5.4.4.1 事假5.4.4.1.1 事假是指員工因個人私事在制度工作時間內經批準不出勤的時間。員工請事假,必須持書面請假報告,寫明請假事由及所需時間,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休假。因特殊原因而超假,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5.4.4.1.2 員工請事假期間,按出勤天數計發崗位工資;其績效工資按事假天數不同,減發或不發: 1)事假月累計4天以下,按

10、實際事假天數減發績效工資 2)事假月累計4天(含)至7天,當月績效工資減半發放 3)事假月累計7天(含)及以上,當月不發績效工資。 5.4.4.2 病假5.4.4.2.1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應憑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疾病診斷書和休假證明請病假。其他醫院證明,除急診外,需經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重新調換休假證明,方可請病假。5.4.4.2.2新進員工因病在見習期連續休息兩個月以上應相應延長見習期。5.4.4.2.3員工因打架斗毆致傷者,其治療休息期不能列為病假。5.4.4.2.4員工因公外出或休假在外地時,因急診住院不能按期回單位的,返回后,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補辦

11、請假手續。無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者,按事假處理。5.4.4.2.5員工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具體規定為: (1)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中煤系統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醫療期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3)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中煤系統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醫療期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

12、節日包括在醫療期內。 (4)員工因患癌癥、神經病、癱瘓等特殊疾病要求延長醫療期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無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申請),經公司批準后可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適當延長醫療期。 (5) 醫療期自員工病休之日開始計算。醫療期3個月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5.4.4.2.6員工請病假天數不得超過病休證明中建議的天數。確因病情需要延長病休時間的,可以續假,但應提供有關證明。5.4.4.2.7員工因

13、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6個月以上的,病愈后要求復工者,需經一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確認恢復健康,方可復工。復工后實行試工期3個月,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試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5.4.4.2.8 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病休,病假每月累計7天以下,當月績效工資按實際出勤日發放;病假每月累計7天(含)以上12天以下,當月績效工資減半發放;累計超過12天的(含),當月不計發績效工資。 1)連續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崗位工資按下列標準支付: a)工齡不滿2年,按崗位工資標準的60%發放; b ) 工齡滿2年不滿4年,按崗位工資標準的70%發放; c)工齡滿4年不滿6年,按崗位工

14、資標準的80%發放; e)工齡滿8年以上,按崗位工資標準的100%發放。2)從病休之日起在12月內的任何時間累計超過6個月且在規定醫療期內,從超過之日起崗位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 a)工齡不滿1年,按崗位工資標準的40%發放; b ) 工齡滿1年不滿3年,按崗位工資標準的50%發放; c)工齡滿3年以上,按崗位工資標準的60%發放。5.4.4.2.9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月度工資,低于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時,按最低生活費標準執行。5.4.4.3婚假5.4.4.3.1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5.4.4.3.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以上,男25周歲以上)且初

15、婚的,增加婚假18天(具體標準根據公司及國家相關規定執行)。5.4.4.3.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5.4.4.3.4員工請婚假必須持身份證及結婚證,且在婚姻注冊后十二個月內一次性休完。5.4.4.3.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5.4.4.3.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5.4.4.3.7婚假期間,崗位工資和年功工資正常發放,當月績效工資按實際出勤日記發,路程假期間只發崗位工資。5.4.4.4 喪假5.4.4.4.1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給喪假3個工作日(包括公休假)。遇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

16、去世的給喪假1個工作日。5.4.4.4.2員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5.4.4.4.3喪假期間工資按照本崗位當期工資水平正常發放,路程假期間只發崗位工資。 5.4.4.4 產假 5.4.4.4.1女員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規定(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一個月產假,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并長效節育者,增加一個月產假。5.4.4.4.2女員工懷孕流產、上取節育環、男女員工做節育手術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

17、,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員工懷孕三個月流產時,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的產假;懷孕滿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流產時,給予30天產假;女員工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女員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流產時,給予90天產假;流產時休假期間工資按崗位工資支付。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流產的按病假處理。5.4.4.4.3女員工享受的90天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5.4.4.4.4女員工休產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公積金、企業年金等員工個人應負擔部分計發工資。5.4.4.5 哺乳假5.4.4.5.1女員工在8小

18、時工作時間內,對未滿12個月的嬰兒哺乳,每天2次,滿12個月以后嬰兒一般不再給哺乳時間。5.4.4.5.2哺乳時間每次給假30分鐘(路程時間另加)。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考慮實際情況,女員工每天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在一天內合并使用(路程時間只加一次)也可以每周內合并折合成相應的休息時間。 5.4.4.5.3女員工哺乳期上班確實有困難的,經本人提出申請,煤炭分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批準,可享受批準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最長至嬰兒滿一周歲為止,哺乳假工資按崗位工資的75%發放。5.4.4.6 護理假 5.4.4.6.1 未享受探親假的男員工,女配偶晚育且符合計

19、劃生育政策的,給予配偶分娩護理假7天(日歷天數)。5.4.4.6.2 享受探親假的男員工,女配偶晚育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給予配偶分娩護理假10天(日歷天數)。5.4.4.6.3 員工休護理假期間,崗位工資和年功工資正常發放。當月出勤在10天(含)以下的,當月不計發績效工資;超過10天未滿15天的,當月績效工資減半發放;超過15天的,當月績效工資按實際出勤日計發。5.4.4.7 探親假 5.4.4.7.1凡已轉正定級的員工,與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都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未婚或離異員工,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

20、能夠在公休日團聚的,則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且與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均可以享受探親假: (1) “不住在一起”是指員工因配偶或父母工作單位和戶口均在外地而不能與配偶或父母住在一起。 (2)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配偶或父母工作單位和戶口在地與員工工作地直線距離均超過300公里。(3) 各科室(區隊)對職工“不住在一起”和”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情況統一組織認定、公示,經員工簽字認可后備案。5.4.4.7.2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期20天;從結婚的次年開始計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包括自幼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5.4

21、.4.7.3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5.4.4.7.4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5.4.4.7.5探親假期按回家路程遠近和交通情況另加路程假,但最多不超過4天。各科室(區隊)負責員工路程假的登記,并報經營管理科備案。員工休探親假的,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5.4.4.7.6員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回單位,持有當地交通管理部門證明,其超假時間,可算探親路程時間,但等候車船延誤時間,做事假處理。5.4.4.7.7 探親假原則上應一次使用完畢。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的,由員工所在

22、科室(區隊)出具書面證明,經經營管理科批準,可與下年合并使用,路程假只給一次。5.4.4.7.8 員工配偶是軍隊干部(士官)的,以及歸僑,僑眷、港澳臺同胞及其眷屬出境探親待遇按國家相關政策辦理。5.4.4.7.9 員工探親應履行嚴格的請、銷假手續,各單位對員工探親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處理。5.4.4.7.10員工請首次探親假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員工探望配偶,應提供配偶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配偶無工作單位的,由配偶所在社區或居委會出具證明。 (2) 員工員工探望父母,應提供父母的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父母已退休或

23、無工作單位的,由父母所在社區或居委會出具證明。5.4.4.7.11員工請探親假的證明材料由各科室(區隊)和經營管理科備案。當員工配偶、父母的戶籍或工作單位變動時,員工應報本科室(區隊)和經營管理科更新。 5.4.4.7.12 探親條件中的“父母”指員工本人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5.4.4.7.13員工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5.4.4.7.14學徒工、見習生、實習生在學徒、見習、實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轉正后享受,上半年轉正的可當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從下年度起享受。5.4.4.7.15 員工休探親假期間,崗位工資和年功工資正常發放。當月出勤在10天(含)以下的,當月

24、不計發績效工資;超過10天未滿15天的,當月績效工資減半發放;超過15天的,當月績效工資按實際出勤日計發。5.4.4.8 年休假 5.4.4.8.1凡與公司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數規定如下: (1)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 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5.4.4.8.2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國家規定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5.4.4.8.3 員工可用未休假天數抵事假、病假天數。5.4.4.8.4 各科室、區隊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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