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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2014年修訂版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評價體系建設的相關要求,制定本標準。一、評價內容以施工過程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文明為重點,對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及工程項目實體質量安全文明行為進行全面評價。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包括質量安全行為、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類評價內容共24項評價項目(詳見附表1。被評價的樣本應采取隨機抽查確定。二、實施部門與評價周期1.對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的日常動態評價,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

2、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存在應予以評價情形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開展評價。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以下簡稱“省質量安全網”“質量安全日常動態監管系統”中建立“質量安全動態評價和考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質量安全考核系統”,并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互聯互通;項目監管部門實施評價時,均應登錄到質量安全考核系統進行操作,經審核后同時在評價系統公示。3.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實行項目算術平均記分值,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評價記分

3、周期。每一工程項目記分周期期滿,其記分值自動歸零。4.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評價標準,把評價工作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查與評價工作,原則上同一項目每季度應予以監督檢查即評價一次。下列幾種情況均應按照附表1內容對可評價情形進行評價:(1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標準相應內容開展評價工作。(2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的;(3實行差異化監管監督檢查的;(4經監管部門批準應進行其它監督檢查。5.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評價的,由施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中止評價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附有具

4、有法律效力的經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簽訂的中止合同協議,經質量評價實施單位核實后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批準后,方可中止評價。項目復工后,施工企業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質量評價實施單位書面報告,評價實施單位恢復該項目評價工作。但項目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出現質量安全隱患被責令停工整頓,或者發生群訪集訪事件導致停工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立即按評價標準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頓期間延續扣分。6.工程項目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施工圖紙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并召開驗收準備會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向質量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終止評價的書面申請,經質量評價實施單位核實

5、后終止評價。7.評價實施單位同意終止或停止項目實施行為評價前,如有可評價項目的,應組織實施一次項目實施行為評價。三、信息采集1.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評價記分,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共同進行,并主動向被評價企業出示執法證件。施工現場有關單位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咨詢,不得干擾阻擾。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可邀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代表進行見證。2.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信息采集過程中,監管人員應當場鎖定不誠信行為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建筑施工企業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表2,以下簡稱確認單,其被評價工程項目的

6、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總監代表本單位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當場簽字確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其他在場人”欄上簽字確認,并由監管人員核實簽字后方可作為給建筑施工企業記分的依據。同一時間、同一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3.建筑施工企業不認可評價結果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4.項目經理不在現場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建筑施工企業相關人員簽字確認,該次評價結果視為有效。項目經理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拒絕在確認單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由在場監管人員將此情況注明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該次評價結果視為有效。5.違規事實等信息采集應實時在“質

7、量安全考核系統”進行,網上系統形成確認單后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確認;受網絡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評價信息采集過程中,在影響評價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評價人員應留存影像資料。四、信息審核和異議處理1.項目實施行為信息網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錄入質量安全考核系統,系統自動形成責任主體(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告知單,由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完成審查并提交本單位負責人審核。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應將告知單納入質量安

8、全考核系統公示送達,對于審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納入質量安全考核系統公示送達,未在質量安全考核系統公示送達的告知單,不得作為評價記分的依據。如需立案調查的,應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行處理,記分不代替行政處罰,確認單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2.對告知單中記分有異議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和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的規定進行異議處理、核實和復核。省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對縣(市、區督(巡查,責任主體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五、計分規則(一記分值計算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采取動態平均分制。動態平均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

9、企業在評價周期內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 6 -本分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計算。計算公式為:X=100-(i i XM N + 其中 =j i W X ,k w j r W =,n s w r r /=X :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周期評價得分值;i X :企業記分周期內(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項目質量安全文明與施工行為記分值總和;i X :企業單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記分值;N :企業在記分周期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方面被考核評價過的在建工程項目總數;j W :企業單個項目所

10、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條等;j W :企業單個項目第j 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企業單個項目第j 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考核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rw :企業第j 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考核評價記分值總和;r w :某個項目第r 次考核評價中,企業第j 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k :涉及違反第j 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考核評價次數。- 7 -r s :某個項目第r 次考核評價中,企業第j 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n :某個項目第r 次考核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 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

11、”和“文明施工”時,n 值為1;i M :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被記分值的累計值。(1所屬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記5分;(2企業無故不接受約談的,每次記5分;(3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經監管部門復查同意,擅自恢復使用或復工的,每次記5分;(4逾期或拒絕按項目監管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單進行改正而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或雖未進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隱患在限定期限內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記5分。(二其他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按所在權重參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每日動態計算。六、網上公示建筑施工企業質

12、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值應在省住房城鄉建設網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和福建省工程質量安全網上實時動態公布。七、監督管理1.項目監管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評價記分行為。2.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下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評價工作進行檢查指導。3.評價實施單位、監管人員的責任按照評價辦法第八章有關規定執行。4.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管人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表2.責任主體(施工企業項目

13、違規事實確認單3.責任主體(施工企業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 8 -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表工程項目名稱:建筑施工企業名稱: - 9 - - 10 - - 21 - - 22 -附表2責任主體(施工企業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 - 23 -附表3責任主體(施工企業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編號: - 24 -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2014年修訂版的通知發布時間:2014-11-18 文號:閩建筑201430號來源: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瀏覽次數:2604各市、縣(區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各有關單位: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4部門關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條規定要求,我廳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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