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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復旦大學畢業生就業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復旦大學畢業生就業工作以服務學生、 服務學校、 服務社會為宗旨, 采取有效措施, 進一步完善以市場為導向、 政府調控、學校推薦、 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工作機制, 努力實現畢業生的充分就業,提高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滿意度,在保持高就業率的基礎上, 穩步提升就業質量。第二條 學校繼續拓寬畢業生的就業渠道,積極開拓就業市場。加強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 積極倡導畢業生將個人價值與祖國需要相結合, 鼓勵畢業生面向基層、 西部和國有大中型企 業、國防、航空航天、軍工、重點科研和教學單位等國家重點領域就業。第三條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當誠實守信,遵守

2、法律和相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第四條 學校努力為畢業生充分擇業創造良好環境,并提供具體的就業指導、咨詢與服務。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 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在學校統一領導下, 具體負責全校全日制高職生、 本科 生、研究生的生涯發展教育、就業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院系學生工作部門具體負責本院系畢業生就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健全院系生涯發 展辦公室體系。第七條 院系就業工作的考評參照 復旦大學院系就業工作考評細則 執行, 積極營造創優 爭優的工作氛圍,學校加強對就業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揚和宣傳。第八條 增加就業工作的透明度。 負責畢業生就業的工作人員, 必須堅持原則, 秉公辦事,

3、防止不正之風的干擾。 對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 對擾亂學校就業秩序、 威脅工作人員人 身安全者,由紀檢或司法部門依法查處。第三章 就業工作進程第九條 填寫畢業生推薦表 凡應屆畢業生(不含定向委培生、直研本校學生、港澳臺學生、華僑生和留學生) ,均須在復旦大學 URP 系統( )進行登記并填寫畢業生推薦表:學生本人 登錄復旦大學 URP 系統之學工系統填寫相關信息,提交學校審核后生成復旦大學畢業生 推薦表文本,由院(系)班級統一預約校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打印發放到本人;導師和 院系簽署推薦意見, 由分黨委(總支)加蓋公章后, 再由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統一蓋 章下發。畢業生推薦表 是應屆畢業

4、生求職過程中向用人單位證明其應屆畢業生資格、 生源信 息和學籍信息的憑證, 也是向工作地人事部門申報戶口的重要材料。 原件每人一份, 由本人 妥善保管,不得遺失。第十條 確定生源所在地畢業生在 URP 系統中填寫推薦表和就業去向時, 需認真核對包括生源在內的相關信息, 確保真實無誤,錯誤信息引起后果需由本人承擔。生源地信息按如下原則確定:1、本科生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為其生源所在地。2、畢業研究生入學前未間斷學業連續攻讀的,其生源地為本科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入 學前有過工作經歷并已在工作地落戶的,原則上以其落戶工作地為生源所在地。3、在學期間,若父母戶籍地址變更,畢業生希望落戶至父母現戶籍地,須根

5、據當地相 關政策,辦理好學生本人的接收手續后,方可在父母現戶籍地落戶。第十一條 確定畢業去向畢業生的畢業去向主要分為八類:1、簽約就業:畢業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申領就業報到證,到用人單位 就業;2、國內升學:包括專升本、直升讀研、考取研究生或攻讀博士后;3、出國(境) :包括去國(境)外讀研究生、攻讀博士后或工作;4、定向、委培畢業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區或單位就業;5、隱性就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辦 理就業報到證。6、靈活就業:畢業生以靈活方式就業,主要指自由職業、自主創業等;7、國家地方項目:畢業生參加國家地方項目就業,含三支一扶、村官、西

6、部計劃等。8、未就業 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并辦理首批報到證 的截止時間為: 春季畢業研究生 3 月左右,暑 期畢業生 6 月中下旬左右(按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的通知執行) 。畢業生應根據個人情況在 上報就業方案前,選擇并確定一種畢業去向, 辦理好相關手續,具體流程詳見以下各章。若 需變更已登記的畢業去向, 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 料,辦妥相關手續。第十二條 關于就業手續辦理截止時間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 當年 12月 31日之后, 學校不再辦理本屆畢業生在上海就業的畢業生的 改派手續。第四章 簽約就業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就業協議書的領取就業協議書 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7、和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 經雙向選擇, 在正式 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 雙方達成的就業要約和承諾; 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的主要依據; 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 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 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充分洽談,達成簽約意向后,持用人單位開具的“接收函”(參考復旦就業網上的格式) 及個人有效證件到學校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領取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書由上海市教委統一印制。領取時中心將根據接收函上的信息在URP 系統上進行登記,并在就業協議書上填寫用人單位名稱,登記備案。畢業生領取就業協議書后 要妥善保管。領取就業協議書 的對象僅限簽約就業的

8、全日制畢業生,不含定向委培生、港澳臺學 生、華僑生和留學生。第十四條 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 學生和用人單位填寫相關信息并簽字、 蓋章后, 再由學生本人登 錄復旦就業網, 填寫個人畢業去向登記后,將 就業協議書 全部四聯返還學生職業發展教 育服務中心審核蓋章。就業協議書三方簽字蓋章后,用人單位、學生和學校依次各執一、二、三聯,第四聯辦 理相關手續時使用, 具有同等效力。 另外,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各自的其他要求、 承諾及約 定等等,可在協議的“補充條款”欄中注明,并視為就業協議書的一部分。畢業生到用 人單位報到入職后, 就業協議書自動失效。第十五條 更改簽約單位的規定就業協議書 由

9、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學生如因特殊原因提出 違約,須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單位同意解約的書面證明;2、復旦大學畢業生解除就業協議申請表 (復旦就業網下載) ,此表由學生填寫,院系 審核后簽字蓋章;3、原簽訂完成的就業協議書 (單位聯和學生聯) ;4、如已領取報到證 ,須交還報到證 原件(含有色聯 報到證 和白聯通知書)。5、新簽約單位的接收函 違約相關材料在交至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后,原則上 10 個工作日后給予批復, 并且每名學生只能申請違約一次,同時違約方須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學生違約:學生簽約時需慎重考慮,違約會有風險,提交違約申請時需要闡述充分的理由; 如遞交違

10、約材料的時間在當年 8 月 31日后,學校將按“改派”處理,戶口退回生源地區; 違約畢業生不得申請將戶口檔案托管在校;如要求出國(境) 留學或考研,須將其戶口檔案 轉回生源地辦理有關手續。用人單位違約: 畢業生本人有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學校保護畢業生的權益, 將視具 體情況對違約的用人單位進行交涉處理。第十六條 報到證的發放 學校以畢業生的就業協議書為依據,統一打印報到證并發放給各院系。畢業生 可在院系領取報到證 。畢業生離校時憑報到證辦理戶口、檔案、組織關系等遷移手續。 報到證是畢業生到簽約單位就業的重要憑證,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第五章 國內升學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 被推薦為本校讀研的本

11、科畢業生,因已納入研究生的招生計劃,畢業去向確定 為讀研, 不再需要前往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只需在復旦就業網上填寫 自己的個人畢業去向登記。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 須持院系和學校研究生招生部門同意變 更的證明材料于當年 6 月 10 日前辦理變更就業去向的手續。第十八條 被推薦至外校讀研或考研已取(含碩士考博、博士做博士后)的畢業生,應在 6 月 10 日之前,在復旦就業網填寫自己的個人畢業去向登記,院系應當將相關學生取錄信息 統計并上報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第六章 申請出國(境)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 本科畢業生和已列入畢業答辯計劃的畢業研究生可以在學校辦理申請出國(境

12、) 的手續, 在復旦就業網填寫自己的個人畢業去向登記, 院系應當將相關學生的信息統計并上 報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第二十條 在學校上報就業方案之前,已在復旦就業網中確定其畢業去向為出國(境)的 畢業生:1、當年出國(境)留學成行者,按有關規定,申請打印報到證,將本人戶口和檔案轉 至生源所在地或可自行尋找選擇遷往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等具有檔案保管資質的單位。2、畢業離校時申辦出國(境)留學未能成行者,須于離校前辦理二次分配報到證,將 戶口、檔案轉回生源所在地。第二十一條 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后,再申請出國(境)留學或工作的,須 在 6 月 10 日前按違約程序終止原就業協議,經學生職

13、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同意,再按照出 國(境)的程序辦理。第七章 靈活與隱性就業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二條 除通過簽訂就業協議書就業的形式之外,其他未取得工作地戶口指標的 就業形式,其中包含“簽訂勞動合同” 、“自由職業” 、“自主創業” (不含畢業生自己和所創 業簽協議就業的情形)等,均屬靈活或隱性就業。畢業生應當在復旦就業網中填寫自己的個人畢業去向登記, 院系應當將相關學生的信息 統計并上報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服務中心。該類畢業生須辦理回生源所在地的二次分配報到證 ,并及時辦理戶口、檔案遷移手 續。第八章 未就業畢業生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希望繼續就業但經過各方努力,仍無法在上報就業方案前找到接收單位的

14、未 就業畢業生,畢業離校時,領取回生源地的二次分配報到證 ,將戶口、檔案轉回生源地 待就業,其后續就業手續由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第九章 上海市戶籍與居住證辦理第二十四條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是指入學前戶口是非上海市常住戶口,包括在上海參加高 考的非上海市戶口生, 讀書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遷回上海的學生。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 上海就業可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申請辦理戶口審批手續。 通過審批后, 方可在上海落實常 住戶口。第二十五條 申請條件、截止時間和具體評分標準由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統一公布。具體 請及時關注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網站 .第二十六條 戶口申請沒有通過和未申請的畢業生,可以通

15、過申領人才類居住證來實現在 滬就業,申請居住證前需將檔案和戶口轉往生源地。第十章 其他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 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協議就業。第二十八條 國家招生計劃外,但畢業時能同時獲得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自籌生,若入 學時戶口檔案已轉入學校,按統分生對待。第二十九條 結業、肄業或退學學生就業的規定1、當年的結業生在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者,可領取 報到證(注明結業字樣) ;在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后,仍未確定去向的結業生,學校統一為 其辦理戶口檔案回生源地的 報到證(注明結業字樣) ,并不再負責其后續就業的有關事宜。2、肄業或未進入畢業程序的結業生原則上回生源地區就業,檔

16、案戶口退回生源所在地。第三十條 為促進大學生就業,鼓勵大學生服務基層建設,國家及各省市陸續出臺了一系 列專項就業政策,如“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計劃、農村義務教育教師 特崗計劃、 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制度、 吸納畢業生參加重大科研項目計劃、 畢業生學 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等, 學校將按照政策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請畢業生關注項目進程。 為了鼓勵畢業生到祖國西部、基層就業及國家重點單位就業,學校參照 復旦大學應屆畢 業生赴西部、基層、重點單位就業獎勵辦法 給予表彰和獎勵。此外,為了鼓勵畢業生去 外地就業,學校特制定了相關 復旦大學應屆畢業生赴西部、基層、重點單位及生源地 區就業求職補貼管理辦法 ,請畢業生參照規定申請相關補貼。第三十一條 復旦學生無論是畢業、肄業、結業還是退學,離校前一定要辦妥離校手續,尤其是辦好檔案和戶口遷移的相關手續。第三十二條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 業生, 由學校報上海市教委,不再負責為其辦理與就業有關的事宜,其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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