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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四章第四章 國際商事合同法國際商事合同法第一節 國際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二節 國際商事合同的成立第三節 國際商事合同的效力第四節 國際商事合同的履行第五節 國際商事合同的違約救濟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二、合同的特征 三、合同法三、合同法 一、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泛指一切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我國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第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第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

2、系的協議。 二、二、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合意,不是單方法律行為。、合同是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而非法定。法定:侵權賠償義務 、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效力。 三、三、合同法合同法調整合同成立、效力、履行、違約責任等的法律 “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就是法律”。合同法? 、協議存不存在。、協議是否公平 、協議是否具體、確定。 4.不履行的后果合同是一種經濟行為、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需要加以規范合同法。第二節第二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一 、要約與承諾要約與承諾 二、二、對價與約因對價與約因 三、三、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能力 四、四、合同

3、的形式合同的形式 五五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內容 一、一、要約與承諾要約與承諾 (一一) 要約要約 (二)(二)承諾承諾 (一一) 要約要約 1. 要約的定義要約的定義2.要約的形式要約的形式3. 要約的構成要件要約的構成要件4.要約邀請要約邀請5.要約的約束力要約的約束力6.要約的消滅要約的消滅 1. 要約的定義要約的定義: 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產生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 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通則:(要約的定義) 一項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受其約束的意旨,即構成

4、一項要約。 2.要約的形式要約的形式:要約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或行動作出.3要約的構成要件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愿意按照要約所提條件訂立合同的意向。(2)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 :標的、數量、價款4.要約邀請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邀請對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1)不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2)內容不十分明確肯定.(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5.要約的撤回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 (1)要約于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 6.要約的撤銷要約的撤銷要

5、約的撤銷 (1)在合同訂立之前,要約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 送達受要約人。 (2)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a)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 (b)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受要約人已依賴該要約行事。6要約的失效要約的失效()要約因期限已過而終止 要約規定了承諾的期限的,在此期限內為作承諾,要約即告終止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期限,則要約經過一定的合理時間終止()要約因撤回而終止()要約因撤銷終止()要約因被受要約人拒絕而終止()要約因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 (二)承諾(二)承諾1.1.承諾的定義承諾的定義2.2.

6、承諾的構成要件承諾的構成要件 3.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4.4.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 5. 逾期承諾與傳遞遲延6.變更的承諾1.承諾的定義承諾的定義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按照要約人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對要約作出承諾的受要約人為承諾人。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通則: 受要約人做出的聲明或表示同意一項要約的其他行為構成承諾。緘默或不行為本身不構成承諾。 2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 (2)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作出。遲到的承諾”(Late Acceptance (3)承諾的傳遞方式必須符合要約人的要求。 (4)承諾必須與

7、要約的內容一致。 “鏡像原則”;實質性變更 2.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 (1 1)投郵生效原則)投郵生效原則 (2 2)到達生效原則)到達生效原則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第7 7條規定條規定 : a. 對要約的承諾應于同意要約的表示送達要約人時生效。 b.按要約的要求或慣例,可以用某種行為表示承諾的,承諾于在有效時間內作出該行為 時生效。4.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主旨承諾發生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承諾必須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旦生效 ,合同成立,承諾人就不能撤回承諾了 5. 逾期承諾與傳遞遲延 (1)逾期承諾仍應具有承諾的效力,但要約人應毫不遲延地告知受要約人該承

8、諾具有效力或就此向受要約人發出通知。 (2)如果載有逾期承諾的信息表明它是在如果傳遞正常即能及時被送達要約人 的情況下發出的,則該逾期的承諾仍具有承諾的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要約人此要約已失效。 6.實質性變更(反要約) (1)對要約意在表示承諾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變更的答復,即為對要約的拒絕,并構成反要約。 (2)但是,對要約意在表示承諾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果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沒沒有實質性地改變有實質性地改變要約的條件,那么,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表示拒絕這些不符,則此答復仍構成承諾。 如果要約人不做出拒絕,則合同的條款應以該項要約的條款以及承諾通知中所載有的變更為準

9、。 二、二、對價與約因對價與約因 對價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種權利、利益、利潤、好處 或是他方當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種權利或遭受某種損失或承擔某種義務。簡單得講,對價就是合同的雙方的相互給付。 第三節第三節 國際商事合同的效力國際商事合同的效力一、 合同成立與合同效力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三、 意思表示真實四、 合同內容合法五、 格式合同與免責條款的效力六、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與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能力即締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可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世界各國關于合同主體締約能力的規定,均有所不同

10、。 (一)自然人的締約能力 法國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無訂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21歲成年);受法律保護的成年人 (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揮霍浪費、游手好閑以致陷入貧困者)。這兩類人訂立的合同必須取得其監護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則無效,但須經法院宣告無效。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有處理一切民事行為的能力,但不得經營商業。 德國法區分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完全行為能力三種情況。德國民法典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三種類型:未滿7歲的兒童;處于精神錯亂狀態,不能自由決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質此種狀態并非暫時;因患精神病被宣告為禁治產者。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7歲以

11、上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此類人訂立合同須經代理人同意,未經同意的須經追認,或未成年人成年后自己追認。完全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這類人具有締約能力。 2英美法系關于締約能力的規定 英美法系規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屬于缺乏訂約能力的人。 未成年人。原則上未成年人沒有訂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對其訂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認,也可以要求撤銷。但屬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 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經錯亂以后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經錯亂之前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 酗酒的人。酗酒者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有強制力,但如果酗酒者在訂立合同時,由于酗酒而失去行為能力,則可

12、以要求撤銷合同。 (二)法人的締約能力 公司的締約能力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 1. 1.中國法的規定中國法的規定 (1)無行為能力人 : A.10歲以下的兒童 B.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 A.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 ,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

13、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完全行為能力人。 A.18周歲以上的公民 B.已滿16歲未滿18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三、意思表示真實三、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主觀要件。如果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的意思表達如果不自愿,那么,即便是合同已經因為滿足要約與承諾要求而成立,當事人仍可在一定條件下撤銷合同。 (一)誤解 (二)欺詐 (三)脅迫 (四)不當影響 (一)誤解 兩大法系關于誤解的不同立法 案例解讀:不同立法解決糾紛的效果 立法差異的分析 中國法下的重大誤解檢討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 總結(一)(一)誤解誤解(mistake) (mistake

14、) 誤解也稱錯誤。 誤解是對事實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確的認識。 與欺詐和脅迫相比,因誤解所產生的意思表示主觀性較強,因而在認定以及法律后果的規定上最為困難。 只有在一定條件下,誤解一方才可以撤銷合同。 什么樣的誤解可以撤銷合同?兩大法系及中國的規定: 法國民法典第1110條規定 誤解只有在涉及合同標的物的本質時,才構成無效的原因。 誤解如僅涉及當事人一方愿與之訂約的他方當事人個人時,不成為合同無效的原因。但他方當事人個人被認為是合同的基本原因時,不在此限。 法國法誤解:標的物性質;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誤解; 德國民法典第119條: 表意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的內容有誤解或表意人根本無意為此種意思表示的,如

15、可以可以認為其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慮情況即不會做此項意思表示,表意人可撤銷其意思表示。 關于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的誤解,如交如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誤解。 德國法誤解:采取了不同于法國法的客觀標準,即交易上被認為是重要的 英美法 訂約一方的誤解,原則上不能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只有在誤解導致當事人根本沒有達成真正的協議(合同不成立),或雖已達成協議,但雙方在合同的某些重大問題上都存在同樣誤解,才能撤銷合同。 英美法誤解:單方誤解不可撤銷合同;雙方誤解可以撤銷。雙方誤解在某種情形下指的是“合同不成立” 中國法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

16、變更或撤銷。予以變更或撤銷。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標的物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的損失,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中國法誤解:借鑒大陸法系總結:誤解的分類及后果大陸法系:誤解的程度重大誤解 :可以撤銷合同非重大誤解:不可撤銷合同英美法系:誤解的來源 雙方誤解:可以撤銷合同 單方誤解:不可撤銷合同兩大法系在誤解效果的差異:案例分析 對標的物性質、質量等誤解 1887 年舍伍德訴沃克案:原告以為自己所飼養之牛不能繁殖,故廉價售出,交貨前發現已懷有小牛,如仍出售,售價則相當于原售價

17、的十倍,遂以買賣雙方互有錯誤為由請求法院取消原售牛合同。法院認為,雙方已經不是在標的物的質量上有錯誤,而是在標的物的本質上有錯誤,故準原告所求。 重大誤解,大陸法規定;單方誤解,交貨前撤銷合同,英美法規定。 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 在法國,存在著一個被學者認為是“令人驚異”而又成為“典范”的著名案例:房屋出租人將一對姘居的男女誤認為是夫妻而出租房屋,該合同無效。 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合同,大陸法系;單方誤解不能撤銷,英美法系。 對行為性質的誤解 甲方要將某物賣給乙方,乙方以為甲方要將該物送給自己,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沒有達成合意,故合同可以撤銷。 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大陸法系;雙方誤解可以撤銷,英美法系

18、。 實際上是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 對標的物數量的誤解 一方向另一方出售一個大農場,合同寫到,該農場的面積約為915 英畝,后來經實際丈量,其實際面積比合同中的說明少了80 英畝。法院沒有接受買方因錯誤而無效的主張。因為在法院看來,合同中有關土地面積的說明只是描述性的和非本質的。對種類物而言,數量發生錯誤,可以用增減數量或增減價款的辦法彌補。 不構成重大誤解,大陸法系不可撤銷;英美法系,雙方誤解,可以撤銷。 對價格的誤解 A打算將自己的汽車已9500英鎊的價格賣給B,但在要約中卻誤將價格寫成5900英鎊,B接受要約后,A發現了自己的錯誤,提出要撤銷合同。 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大陸法系;單方

19、誤解不可撤銷,英美法系。兩大法系誤解的立法分歧:哪類規則更公平?更可取? 思考角度 誤解人:意思的自愿以及權利的保護; 對方當事人:交易安全的維護; 法院:審判的標準是否可操作;分歧背后的理論:表示主義與意思主義之分 表示主義與意思主義之分 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之爭 誤解與否是只憑當事人訴說還是可以通過客觀標準驗證 單方誤解不能撤銷:表示主義;易于操作;注重交易安全 重大誤解可以撤銷:意思主義;不易于交易安全保障;注重探尋表意人真實意思。 大陸法還是英美法? 誤解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觀的。主張產生了誤解的當事人是否真正誤解,交易人無法知情。 如果允許一方任意以誤解為由撤銷合同,那么,交易關系就會

20、不確定。 如果規定單方誤解都不能撤銷,則顯然違背了合同意思自由、意思真實的基本立法原則。中國法下的重大誤解檢討 “誤解”還是“誤判”? A認為某一幅畫是不太出名的畫家C的作品,并將此畫以這類畫作的公平價格賣給B,后來發現這幅畫是著名畫家D的作品,A能否以錯誤為由宣告其與B的合同無效? 并非誤解 投機合同下的“誤解”并非真正的誤解,并非是“錯誤的認識”,即將A當成B,而是對某事物的“不確定的認識”。 通則(2)(b)項:對錯誤風險的假設是投機合同的常見特征。當事人訂立一份合同,是寄希望于他對某一事實所作的估計是正確的,但他要承擔事實并非如此時所發生的風險。 重大誤解還是單方誤解? 2008年2月

21、17日,戴爾官方網站出現錯誤,將原價為7599元的2707WFP27寸液晶顯示器錯標為為2515元,引來了部分消費者的瘋狂訂購。消費者的訂單中,有的已經付款,有的尚未付款。戴爾公司剛開始試圖與消費者溝通,取消這些訂單,但隨后表示接受。 問(1)戴爾公司如果不接受這些訂單,能夠主張自身產生了重大誤解,要求撤銷這些訂單? (2)電子商務背景下,戴爾公司網站上關于液晶顯示器的標價屬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戴爾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是否存在合同? 根據中國法的判決 屬于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錯誤認識; 重大誤解,可以撤銷; 根據“通則”的判決 單方誤解,對方尚未付款可以撤銷; 單方誤解,對方已經付款不可撤銷國際商事

22、合同通則的規定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 (1)一方當事人可因誤解而宣告合同無效,此誤解在訂立合同時如此之重大,以至于此誤解在訂立合同時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在與造成誤解之當事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在與造成誤解之當事人的相同情況之下,如果知道事實真相,人的相同情況之下,如果知道事實真相,就會按實質不同的條款訂立合同,或根本就會按實質不同的條款訂立合同,或根本不會訂立合同,不會訂立合同,并且 (a)另一方當事人犯了相同的誤解,或造成如此誤解,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知 道或理應知道該誤解,但卻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業標準,使誤解方一直處于誤解狀態之中;或者 (b)在宣告合同無效時,另一方當事人尚未

23、依其對合同的信賴而行事。 重重大大誤誤解解雙方誤解 (2)但是,一方當事人不能宣告合同無效,如果 (a)該當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誤該當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誤解;解;或者 (b)誤解與某事實相關聯,而對于該事實發生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誤解的風險應當由誤解方承擔。單方誤解總結 1、合同法上的誤解有特定含義 誤解與不明智行為不同,訂立合同時思考不周全不能算作誤解; 誤解與訂立合同時的事實相關,一方對將來發生的事件的預測和判斷,并非合同法所說的誤解。投機合同買賣不適用誤解。 2、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誤解制度都存在優劣。二者相結合才能公平地解決因為誤解產生的合同糾紛。 3、通

24、則是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的平衡,因而值得我國合同立法借鑒。(二)(二)欺詐欺詐 1.中國法的規定中國法的規定民法通則58條規定:凡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53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導致合同撤銷的欺詐的要件 1.欺詐性陳述與合同訂立有因果關系 2.受欺詐當事人有理由信賴該欺詐事實。如假冒名牌運動鞋,50元一雙 后果: 撤銷;懲罰性賠償(三)(三)

25、脅迫脅迫 脅迫 1.構成:非法威脅的方法;手段緊急嚴重以至于無法選擇;影響聲譽或經濟利益 2.后果:可撤銷( (四四) )不當影響不當影響 重大失衡 (1)在訂立合同時,合同或其個別條款不合理地對另一方當事人過分有利,則一方當事人可宣告該合同或該個別條款無效。除其他因素外,尚應考慮下列各項: (a)該另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依賴、經濟困境或緊急需要,或不正當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缺乏談判技巧的事實,以及 (b)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四、合同內容合法 (一)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不違反公共道德 1.中國A公司于l995年9月2日向德國B公司發出電報:“可供

26、ART304,每公噸500美元,CIF上海,即裝,請報價。”德國B公司于9月6日來電:“ART304,l00公噸,麻袋裝,每公噸500美元,9月裝,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中國A公司沒有再回電。后因國際市場價格上漲,A公司將該批貨物售予他人。試問:中國A公司與德國B公司之間是否成立了合同? 2.中國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國巴黎D公司來電:“馬口鐵500公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復到有效。”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行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法國D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

27、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趁漲,我方便于19日復電:“接受你16日發出的要約,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證。試問: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無失誤? 3.我某公司向美商發盤,限6日復到有效。美商于4日發電表示接受。由于電報局投遞延誤,接受電報于7日上午送達我公司。此時,我方鑒于市價上升,當即回電拒絕。但美商認為接受通知遲到不是他的責任,堅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則不同意達成交易。試問:我公司與美商之間是否成立了合同? 4.中國E公司,向美國F公司發價如下:報中國東北大豆500噸,大路貨,每噸600美元,CIF條件,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10月12日前電復有效

28、。F公司于10月7日復電如下:10月5日發價我接受,中國東北大豆500噸,大路貨,每噸600美元,CIF條件,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除通常的裝運單據外,要求提供產地證、植物檢疫證書,還需提供良好的適合海洋運輸的袋裝。E公司未給F公司任何答復,于10月13日將該批貨物售給另一外商。而后,E公司和F公司就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現問:根據公約有關規定,E和F之間是否已成立合同? 5.香港G商行于10月20日來電向上海H公司發出要約出售一批木材,要約中列明各項必要條件,但末規定有效期,亦末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H公司于當日(20日)收到來電。經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時整向上海電報局交發對上

29、述要約表示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1時整送達香港G商行。在此期間,因木材價格上漲,香港G商行于22日上午9時15分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其電文如下:“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我10月20日要約撤銷”。G商行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分送達H公司。試問:根據公約規定G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銷了1O月20日的要約?G商行與H公司之間的是否已經成立了合同? 6.1988年秋,北京某公司(甲)為了向亞運會一項工程投標,要求意大利某鋼鐵公司(乙)報2萬噸鋼筋的價格,并在要約邀請中注明:該報價是為了計算向某項工程投標,投標將在9月1日進行,開標日期是9月10日。8月20日乙發出要約,要約中末規定承諾期限,也

30、末表明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后來由于鋼筋價格上漲,乙于9月5日電傳通知甲撤消要約。9月10日甲方得知中標,立即電傳通知乙并確認要約。而后甲乙雙方就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試問:根據公約規定,甲乙之間是否已成立了合同?第三節第三節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 二、違約救濟二、違約救濟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問題的產生 合同成立的要件要求低 2.合同履行問題的解決 (1)合同 (2)法律3、合同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解決中和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和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六

31、條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

32、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

33、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權)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

34、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4.合同不履行及免責 (1)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克服 (2)艱難情勢)艱難情勢 第第6.2.1條條 (合同必須遵守)(合同必須遵守) 如果合同的履行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

35、如果合同的履行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該方當事人仍應履行其義務,但屬于下列艱難該方當事人仍應履行其義務,但屬于下列艱難情形規定的除外。情形規定的除外。 第6.2.2條 (艱難情形的定義) 所謂艱難情形,是指發生的事件使得一方當事人履約成本增加或者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的價值減少,因而根本改變了合同均衡,并且 (a)該事件的發生或為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知道事件的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后; (b)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地預見事件的發生; (c)事件不能為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所控制;而且 (d)事件的風險不由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承擔。 第6.2.3條 (艱難情形的后果) (1)若出現艱難情

36、形,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重新談判。但是,提出此要求應毫不遲延地,而且說明提出該要求的理由。 (2)重新談判的要求本身并不能使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有權停止履約。 (3)在合理時間內不能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訴諸法院。 (4)如果法院認定存在艱難情形,只要合理,法院可以: (a)在確定的日期并按確定的條件終止合同,或者 (b)為恢復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 二、違約的概念與形式 (一)違約的概念 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例如,買賣合同簽訂后,賣方不履行交貨義務或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則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賣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質量交

37、貨等,則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關于過失責任原則 大陸法系以有無過失作為確定違約的標準,債務人只有在存在著可以歸責于他的過失時,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僅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還不足以構成違約。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47條規定,凡不履行合同是由于不能歸責于債務人的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債務人即可免除損害賠償的責任。 英美法系認為,一切合同都是“擔保”,只要債務人不能達到擔保的結果,就構成違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314條對違約做了如下定義:“凡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允諾,就構成違約。”英美法系不以允諾人有無過失作為構成違約的必要條件。 (二)違約的形式1大陸法

38、系的規定 德國法將違約分為兩類:給付不能與給付遲延。法國法將違約形式分為不履行債務和遲延履行債務。2英美法系的規定 在英美法系,違約的形式有違反條件、違反擔保、違反中間性條款、預期違約、履行不可能等情形。三、違約的救濟方法 實際履行包含兩重含義:一是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實際履行之訴,由國家機關強制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實際履行是大陸法系國家對不履行合同所采取的一種基本救濟方法。德國民法典第241條規定:“債權人根據債務關系,有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權利。” 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有選擇權;或者在合

39、同的履行尚屬可能時,請求他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英美普通法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的唯一權利是提起違約之訴,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存在實際履行的救濟方式。但英美衡平法院在處理某些案件時,如果原告能證明僅采用損害賠償的方法還不足以滿足他的要求,則可以考慮判令實際履行。 中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 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不

40、屬支付金錢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履行,除非: (a)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可能; (b)履行或相關的執行帶來不合理的負擔或費用; (c)有權要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合理地從其他渠道獲得履行; (d)履行完全屬于人身性質;或者 (e)有權要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未要求履行。 (二)損害賠償 各國法律都將損害賠償作為對違約的一種救濟方法,但其規定不盡相同。 1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 大陸法系認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必須有損害的事實;必須有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依照英美法系的解釋,只要一方當事人違

41、反合同,對方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不以違約一方有無過失為條件,也不以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如果違約的結果并沒有造成損害,債權人雖無權要求實質性的損害賠償,但他可以請求名義上的損害賠償,即在法律上承認他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害。 2損害賠償的方法 損害賠償的方法主要有回復原狀和金錢賠償。回復原狀是指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金錢賠償是指以支付金錢來彌補對方所受到的損害。 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對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德國民法典第249條規定:“負損害賠償的義務者,應回復負賠償責任的事故發生前的原狀。如因傷害身體或毀損物件而應為損害賠償時,債權人得請求必要數額的金錢以代替回復原狀

42、。”而法國法則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回復原狀為例外。 英美法系對損害賠償采取金錢賠償的方法,稱為“金錢上的回復原狀”。其法律認為,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可能做到的范圍內,使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處于該項權利得到遵守時同樣的地位。因此,英美法院對損害賠償之訴一般都是判令債務人支付金錢賠償。 3損害賠償的范圍 損害賠償的范圍是在發生違約情況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 德國民法典認為,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所失利益。實際損失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合法利益,由于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受到的損害。例如,應交貨而未交貨等。所失利益是指如果債務人不

43、違反合同本應能夠取得的利益,但因債務人違約而喪失了的利益。法國民法典也有類似的規定。 英美法系認為,計算損害的基本原則是使由于債務人違約而蒙受損害的一方,在經濟上能處于該合同得到履行時同等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

44、或尚未全部履行的情況下,消滅合同的效力,從而解除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大陸法系認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包括履行不可能、履行遲延、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情形。在解除權的行使上,法國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解除合同,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明示的解除條款,則無須向法院提出。德國民法典規定解除合同應向對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也即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只需將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即可,不必經過法院的判決。 英美法系認為,解除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一種權利,他可以宣告自己不再受合同的約束,并認為合同已經

45、終了,無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中國中國合同法合同法條規定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種特殊的救濟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強制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某項消極的義務,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許做某種行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種救濟方法。只有在采取一般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不足

46、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時,才會采取禁令這種救濟方法。禁令還必須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五)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以保證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當債務人違反合同時,應向債權人支付的金錢。各國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有所不同。 德國法認為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了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由于違約造成的損害賠償;但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法院有權對違約金予以減少或增加。 法國法認為違約金的性質是屬于預先約定的損害賠償金額。法國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違約金是對債權人因主債務不履行所受損害的賠償。”對違約金的數額,法國法規定,如果賠償數額明顯過大或過小,法官得減少或增加

47、原約定的賠償數額。 英美法系認為,對于違約只能要求賠償,不能予以懲罰。對于違約金條款,有罰金與預先約定的損害賠償金額之別。如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約定支付的金額是罰金,則當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請求索取他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而不能得到這筆約定金額;如法院認為這一約定的金額是預先約定的損害賠償,則當一方違約時,對方可取得這一約定的金額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

48、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超過造成的損失失為標準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2)統一規則的實體規定 .如果債務人對不履行合同沒有責任,債權人無權取得約定的金額。 .如果合同規定,一旦遲延履行,債權人有權取得約定的金額。則債務人在有權取得約定的金額的同時,還有權要求履行履行合同的義務。 .如果合同規定,當出現遲延履行以外的不

49、履約情事時,債權人有權取得約定的金額,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約有權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約定的金額定的金額;但是,如果約定的金額不能合理補償不履約造成的損失損失,則債權人有權于要求履行合同的同時,要求支付約定的金額。 .如果債權人有權取得約定的金額,則在該項約定金額所能抵償的范圍內的損失,債權人不得請求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但是,如果損失大大超過約定的金額,則對于約定金額所不能抵償的部分,債權人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除非約定的金額與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不相除非約定的金額與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不相稱,稱,法院或仲裁庭均不得減少或增加合同約定的金額。 .當事人可以刪除或改變上述項

50、的效力。 合同規定買方應于5月31日前將信用證開出并送達賣方,而買方未能在期限內開到。6月1月賣方通知買方,要求必須于6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到。同時指出,因買方延遲開證而使賣方延遲交貨、延遲收款,由此所造成的利息和費用損失,應由買方賠償。6月24日買方通知賣方,無法在6月底以前辦妥開證手續。試問:根據公約規定,賣方可采取何種救濟方法? 買方拒絕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開出信用證,賣方撤約,隨后要求買方損害賠償。買方以賣方也未交貨為由拒絕賠償。雙方相持不下,對簿公堂。問:在買方未按期開證的情況下,賣方是否有權撤約并拒絕交貨,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1991年浙江紡織品進出口公司通過香港華潤公司向希臘A公司購

51、買原棉400公噸,計15000包,貨價總值670余萬美元。貨物裝船后船方簽發了清潔提單,載“魯西加”輪于希臘某港口起航,于1991年7月26日晚抵上海港。卸貨過程中發現部分原棉嚴重水濕、霉爛、破損、臟污,部分棉包有銹跡、油污。船東包賠協會也派鑒定人查勘了貨損情況。最后查明凈損390公噸,價值69萬美元。殘損鑒定認定,貨損原因:(1)水濕、霉爛、破損、臟污系在裝載前遭水濕及保管、堆放不當所致,屬發貨人責任;(2)銹跡系貨艙艙壁、艙底鋪墊不足所致,油跡系船艙油污所致,均屬承運人責任。收貨人向中國上海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扣船,要求船方提供擔保,船東保賠協會提供138萬美元擔保后,海事法院解扣。問:貨損應

52、由誰負責賠償?向誰索賠對紡織品進出口公司最為有利? 美國某公司購買中國某公司的一批畜產品。簽約后,中國公司不能按期交貨,該畜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不斷上漲,雙方發生爭議,經近一年時間的協商,未能解決。最后一次協商時,中方只愿交付25%貨物,再賠付一定數額款項,或不交付貨物,賠付一定數額款項, 而外方要求中方全部實際交貨,或按現行市場價格(當時已上漲了3倍)賠償外方損失。本案還有一情況,合同交貨期限內,國際市場價格比合同價格上漲了54%。請問:你認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原告為一家意大利公司,原告為一家意大利公司,1991年年1月與被告德國月與被告德國一家貿易公司簽訂鞋買賣合同。原告賣方存在遲一家貿易公

53、司簽訂鞋買賣合同。原告賣方存在遲延交貨,并且所交的鞋子與其提供給被告買方的延交貨,并且所交的鞋子與其提供給被告買方的樣品不完全一致。被告接收了貨物,但卻拒絕支樣品不完全一致。被告接收了貨物,但卻拒絕支付原告發票中的兩張。賣方因此在德國法院提起付原告發票中的兩張。賣方因此在德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價款。在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抗辯時,訴訟要求收回價款。在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抗辯時,被告依據解除合同救濟方式,主張因為原告遲延被告依據解除合同救濟方式,主張因為原告遲延交貨并且交貨不符,其有權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擔交貨并且交貨不符,其有權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擔付款責任。付款責任。 問題:被告是否有權解除合同?問題:被告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買方無權拒絕付款: 沒有為對方確定額外履行時間 無法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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