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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土地管理法新舊對照表;新土地管理法7大亮點解讀以及對房地產開發的影響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信息量巨大,現就新土地管理法的亮點、對房地產開發的影響以及新舊土地管理法的條款對照整理歸納如下:一、亮點和重點重點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農民監督權、參與權和話語權。解讀:該重點主要完善了以下三個方面:1、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以下6種情形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開發建設2、首次明確了

2、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過去是以土地征收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新法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土地年產值倍數法。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3、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將批后公告改為批前公告。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修改,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倡導和諧征地,征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

3、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重點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不通過國家征收直接入市解讀:根據新法,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情形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符合規劃(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不含住宅)依法登記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此次修改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是重大的制度創新,也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點。重點三:新增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機制解讀:此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在符合一定原則下退出宅基地。其原則是

4、:自愿原則。政府不能強迫任何村民退出宅基地。有償退出。即農民退出宅基地應有合理的補償,但具體的補償標準尚未明確。該修改旨在通過其他途徑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緩解農村地少人多的緊張現狀。同時,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重點四:對基本農田進行永久性保護。解讀:新法把舊法的“基本農田”全部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這個修改不是簡單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轉變。體現了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這樣一個價值的理念。第35條明確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要求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

5、。同時,原來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把80%以上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考慮到各省的耕地后備資源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這次新法作了一個微調,具體的劃定的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來確定重點五:為“多規合一”改革預留法律空間解讀: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隨著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將不再單獨編制和審批,最終將被國土空間規劃所取代。考慮到“多規合一”改革正在推進中,新土地管理法為改革預留了法律空間,增加第18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

6、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為了解決改革過渡期的規劃銜接問題,新土地管理法還明確: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和城鄉規劃。同時在附則中增加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重點六: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審批權限解讀:長期以來,地方對建設用地審批層級高、時限長、程序復雜等問題反映強烈。新土地管理法適應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今后,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其他的由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審批。同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取消省級征地批準

7、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重點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解讀:土地督察制度旨在解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違法高發多發的問題。從2006年開始,國務院就決定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督察。在充分總結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成效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在總則中增加第五條,對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以此為標志,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二、對房地產開發的影響此次修法后,對房地產的開發以及目前的房地產格局會產生什么的影響呢:問題一:新

8、法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否意味著小產權房即將轉正?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與小產權房轉正其實沒有必然關系。目前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因此,宅基地、農村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與可直接入市的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是不同的概念。新法強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經營性,小產權房一般是用于住宅用途,即使現實中有些作為租賃或者其他經營性用途,但在法律上是難以界定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問題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否意味著開發商可以直接獲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開發,有何限制?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

9、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新法并沒有限制開發商獲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因此在未來,開發商是有可能通過獲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從而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但是根據新法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在用途上應與原來的用途保持一致。問題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樓市意味著什么,對目前的房價是否會有影響?答:根據官方的回復,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規劃,規劃必須是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第二個,它必須要經過依法登記。第三個,

10、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獲得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之后的土地權利人也要按原來規劃的用途來使用土地。因此從這幾個方面來講,它不會對現有的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市場造成沖擊,而且新法是2020年才開始實施,目前對房價不會產生太大影響。附:土地管理法新舊對比表條款修改前修改后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新增第六條“

11、國家實行土地督察制度。國務院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代表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

12、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依法對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進行登記。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農用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刪除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

13、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國土空間開發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

14、發展理念,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按照下列原則編制:(一)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二)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三)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六)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群眾共享發展成果。第二十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對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作出總體部署和統籌安排。市、縣土

15、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用途分區,明確土地用途和管制邊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作為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

16、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補多

17、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補充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補充或者補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補充新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充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補充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補充耕地,并進行驗收。”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

18、、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嚴格管理,實行特殊保護:(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

19、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設立保護標志,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其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

20、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刪除原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

21、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四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遷安置工程建設的需要;“(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由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而進行開發建設的需要;”四十

22、五條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二)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主要內容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

23、織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必要時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測算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并保證足額到位。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

24、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25、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刪除】 省、自

26、治區、直轄市應當制訂并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應當考慮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區位、供求關系,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九條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權。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7、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安排一定數量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物業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經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五十一條改為五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8、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建設項目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

29、)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

30、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者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四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

31、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依法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騰退出的宅

32、基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協商回購,主要用于滿足本集體內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整理利用。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刪除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和開發強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調查評價和監測監管等措施,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五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

33、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違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違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可以并處罰款;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違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

34、六條改為第七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占地建設;尚可采取措施

35、消除違法狀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無法采取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可以并處罰款;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違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違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九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或者自行拆除在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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