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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國時期民商劃一提案審查報告書與我妻榮的反駁關于民商合一論的具體論點和主張,民國時期民商劃一提案審查報告書作了最精煉、最全面的歸納,茲引全文如下,足以領略民商合一論的全部觀點和理論內核。"考各國立法例,有于民法典之外,另訂商法典者,有不然者,我國今將從事法典之編訂, 原提案民商法統一,詳加研究,亦韙其意,茲將理由分述如下:1. 因歷史關系,認為應定民商統一法典也。商法之于民法之外,成為特別法典者,實始于法皇路易十四。維時承階級制度之后,商人鑒 于他種階級,各有其身分法,亦遂組織團體,成為商人階級,而商法法典漸亦相因而成。此商法 法典別訂于民法之外者,乃因于歷史上商人之特殊階級也。我國
2、自漢初馳商賈之律后,四民同受 治于一法,買賣錢債,并無民商之分。清未雖有分訂民法法典及商法法典之議,民國以來,亦沿 其說。實則商人本無特殊之階級,亦何可故為岐視耶。2. 因社會之進步,認為應訂民商統一法典也。反對民商法統一者之言曰,商法所訂重在進步,民法所訂多屬固定,故民商不便合并,此在 昔日之陳跡,容或有之。不知凡法典應修改者,皆應取進步主義,立法者認為應修改即修改,與 民商合一與否無關。例如英國民商合一,而公司法施行后,亦有數次之修改,而德國為民商分立 之國,乃商法之改變,遠不如英國。于此可見不當以法典之進步與否,而斷民民商合一與否也。考之學說,盛倡民商合一之論者甚多,如意國之維域堤氏(V
3、iyonte),法國之他賴氏(Thaller ),德國之典爾伯氏(Dernbburg ),其著者也。3. 因世界交通,認為應訂民商統一法典也。反對民商法典統一者之言曰,商法具有國際性, 民法則否,此亦狃于舊見之說也。民商合一,對于商事法規,應趨于大同與否,立法者盡可酌量 規定,并不因合一而失立法之運用。且民商劃分之國,其法典關于本國之特別規定者,亦不一而 足也。4. 因各國立法趨勢,認為應訂民商統一法典也。意大利為商業發達最早之國,而其國之學者,主張民商合一最力,英美商業,今實稱雄于世 界,而兩國均無特別商法法典,瑞士亦無之,俄國一八九三年民法第一草案,一八九六年民法第 二次草案,一九 0六年
4、民法第三草案,一九0七年民法第四草案,均包商法在內,似此潮流,再加以學者之鼓吹提倡,則民商合一,已成為世界立法之新趨勢,我國何可獨與其相反。5. 因人民平等,認為應訂民商統一之法典也。人民在法律本應平等,若因職業之異,或行為 之不同,即于普通民法之外特訂法典,不特職業之種類繁多,不能普及,且與平等之原則不合。6. 因編訂標準,認為應訂民商統一法典也。昔時各國商法以人為標準,即凡商人所為者,均入商法,德國于一八九七年所訂之商法亦然。 法國自大革后,以為不應為一部分之人,專訂商法,故其商法,以行為為標準,即凡商行為均入 于商法典,然何種行為,系商行為,在事實上有時頗不易分,我國如亦編訂商法法典,則
5、標準亦 殊難定也。7. 因編訂體例,認為應訂民商統一法典也。各國商法之內容,極不一致,日本商法分為總則,會社,商行為,手形,海商五編,德國商 法無手形,法國則以破產及商事裁判所組織法訂入商法法典,體例分歧,可知商法規定之事項, 原無一定范圍,即劃分為獨立之法典,亦只自取煩擾,再法典應訂有總則,亦取其綱舉目張,足 以貫串全體也,而關于商法,則不能以總則貫串全體。8. 因商法與民法之關系,認為應訂民商統一法典。在有商法法典之國,其商法僅系民法之特別法,而最重要之買賣契約,仍多規定于民法,而 民法上之營利社團法人,仍須準用商法,則除有特別情形,叨嘮銀行交易所之類外,民法商法牽 合之處甚多,亦何取乎兩
6、法并立耶。且民商劃分,如一方為商人,一方非商人,適用上亦感困難, 因民商法相關連之處甚多,而非一般人所能意料者。要之各國民商法典,近時之趨勢,凡民商劃一之國,鮮有主張由合而分者,其他民商劃分之 國,其學者主張由分而合者則甚多,其所以至今尚未實行者,蓋因舊制歷年已久,而理論實力, 一時之間尚未能推翻之耳。而趨勢則已大定也。且在商法無特別法典之國,如英美等,不過無歐 洲大陸之所謂商法法典,而實則關于商人之各種法規,燦然具備。是民商之合一與否,與商業之 發達,并無關系,茲當百年革新之時,發揚總理全民之旨,應訂民商合一法典,殆無疑義也。”日本著名民法學家我妻榮先生 是民商分立的積極支持者。針對上述報告
7、書,我妻榮曾做過精 彩的評論。這些評論也代表了民商分立論者對合一論觀點的一致看法,茲亦節譯援引如下:“法國自1673年商事條例以來,對傳統的民商二法典的分立,已有激烈的爭論。在世界未, 主張統一論的學者不少,頗占優勢。1881年瑞士債務法的訂立,可以說是統一論勝利的表征。最近如1923年俄國民法,也采取統一主義。 所以前述審查報告書所稱民商二法統一主義,為世界立法及學說最新趨勢雖過于夸張,但回顧最近之情勢,也未必不妥。只是到了今天,不能說統一主 義還是有說服力的,不過尚能克服舊學說而已。例如意大利學者維域提,是統一論的健將,自1925年以來,已改為主張分立論。該審查報告書認為統一主義是無可爭議
8、的新趨勢的說法,不能不 說是違反最新事實的。新學說的趨勢,主要是傾向于探求商法之特殊性,因此承認在商法的范圍 內,有不同于一般私法的原理,民商二法典的分立主義才得以確立其理論基礎。審查報告書中羅列民商二法統一主義的理由很多,茲順序做如下簡要評價。第一、基于沿革方面的理由。各國商法的劃分,與其說是沿革的產物,不如說是商法特殊性 沿革的結果,過去的中國,雖有舊習,但在近代商業勃興之際,對于新興的商業,必須相對于一 般私法做特殊的處理,事實上的需要,絕對不能以沿革方面的理由來排斥。換言之,原來的商法 之所以不與一般私法相區別的原因,是因為商業的范圍狹小簡單,無特殊處理的必要,如果對近 代商業也這樣做
9、,那是不能允許的。第二、主張商法的進步性質與立法修改難易沒有關系。但是,民商法在其對象的社會狀況和 發展程度上大不相同,要求修正的程度也不相同。如果民法典中有商法規定,則商法的修訂自然 有遲延之虞,這在事實上是難以否認的。畢竟第二點理由并不充分,示免掩蓋事實。尤其是引證 英國事例,實為不妥,因為英國只把公司法另立特別法,所以易于修改,這正是維持商法特別法 主義的典型事例。第三、和上述相同,各國民法各有特色,商法因商事有世界性,有趨于國際化的趨勢。這種 傾向,不得不以條約等為參考。所以,為適應國際的發展,仍有把商法作為特別法的必要。例如 維域提也曾堅持這一觀點。第四、關于立法之趨勢已如前述。只是象統一論者所援引的瑞士債務法,實際上不是成功的 事例,不如說是失敗的事例。而且當今立法的趨勢,決不是趨向統一。第五、基于平等的理由,實際上只是表面的觀察。如果另訂商法,絕地無害于法律上的平等。 此項關系,只出于適應商事需要而為的妥當性處理,并非給商人以特殊的地位。”第六、因民商兩法難于區別之理由。但事物之間界限不明的,比比皆是,不能僅以此點而否 認商法范圍的存在。只有對此界限努力進行確定。第七、主張編制有系統之商法典有困難。商法既然不如民法那樣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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