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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臨時停車場管理規定為加強臨時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暢通, 公安部/建設部發布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 家介紹關于臨時停車場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 幫助。臨時停車場管理規定如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停車場的管理,適應社會車輛的停車需 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和鎮(以下統稱城市)建成區內建設(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 (含地下)場所。包括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公共停車場 ; 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 的專用停車場;經公安機關交

2、通管理部門批準,在單位、個 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場所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以及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為機動車設置的道路停車泊 位。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 用及相關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 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停車場規劃、建設工作的協調機制; 制定優惠政策,豉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及節約 土地資源的立體式、地下停車場,豉勵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 條件的單位及個人向社會開放其停車場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 場的規劃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3、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 車場的建設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負責停車場使用的監督管理,并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有 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河北省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有關停車場設置的統籌安 排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 做好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 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應當明確停車場布局、規模和建設標 準等內容,并將其確定為規劃強制性內容

4、。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商業街區、居住區和下列建筑、 場所時,應當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配建、增建停車場,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變用途:(一)火車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運、貨運樞紐;(二)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居I)院、圖書館、醫院和會展場所 ;(三)風景名勝區及其他旅游景點;(四)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 場所等經營性場所;(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 大(中)型建筑。第八條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設 時,應當統籌規劃、同時建設公共停車場。第九條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

5、合國家 和本省有關設置標準、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根據殘疾人的停 車需求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第十條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配建的停車場應當同時設計、同 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在進行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以及附 屬設施含有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 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停車場許可證,并依法確定臨時 停車場的使用期限。第十三條在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

6、和書面 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意見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 道路停車泊位。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 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道路交通 和社會車輛停車需求狀況,將部分道路停車泊位依法確定為 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時,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施劃停車泊位線和設置停車 標志。停車標志應當清晰標明停車類型、泊位數量和泊位使用 時間。第十五條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政工程、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 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由租車臨時停車的道路停車泊位,供

7、由 租車即時上下乘客。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從事公共服務、公 益事業的單位具備停車條件的,應當為到本單位辦理公務的人員提供免費停車泊位。第十七條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內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一)停車泊位設置后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和消防通道、醫 療救護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二)停車泊位設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 足二點五米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城市道路的寬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雙向設置道路停車 泊位。第十八條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設 置的停車場,不得改變其國有資產性質。但可以采用招標、 拍賣的方式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管理。招標、拍賣過程應當

8、向社會公開,并由有關部門依法進 行監督。招標、拍賣等收入全額上繳本級國庫,并按規定用 途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 評估情況增減或者取消、重新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第三章使用與管理第二十條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 告本地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第二十二條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

9、周圍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車輛不能進生停車 場的;(二)進行停車場內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的;(三)停車場所在建筑或者場所拆遷、改建的 ;(四)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附近道路和停車場由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引導及停車場標志 ;(二)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置明顯的由入口標志、行駛導 向標志、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 線,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信、監控等 設施和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三)在停車場由入口顯著位置公示經營管理人的名稱 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車場使用時間、收費依據、

10、收費標 準和監督舉報電話;(四)安排配戴統一服務標識的工作人員看管停車場,負責指揮車輛按序由入和停放,維護場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并協助交通警-察疏導停車場由入口的交通;(五)有工作人員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停 車場在車輛駛入時,向機動車駕駛人由具加蓋該停車場印 章,有統一編號,載明停放車輛的牌號、停車時間和停車場 值班人員姓名的停車憑證,并負責保管車輛;(六)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嚴禁亂收 費,并對按國家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和殘疾人代步用機動 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在相關設施、設備 的顯著位置公示交費方法;(八)定期清點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

11、發現可疑車輛時及 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九)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 活動;(十)不得采用鎖定車輪、設置障礙等方式強迫機動車駕 駛人繳納停車費用;(十一)做好停車場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在發 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立即采取相 應處置措施并報警。第二十四條專用停車場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 負責管理。專用停車場為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 人群提供非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第八項和第十一項的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 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根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建設的停車場,其道 路

12、紅線外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停 車泊位和其他區域,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專用停 車場使用,也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 務。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者設置停車障礙。第二十六條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由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二)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監控等設施和設備,并 保證正常使用;( 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 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十一項的規定(四)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由撤銷停車場或 者增減停車泊位的決定時,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非

13、經營性的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在停車場由 入口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 并公示停車場的使用時間、停車類型和其他有關事項。第二十七條經營性停車場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并按不同車輛類型、不同停車時間、不同區域分別定價和同一區域 路內停車收費標準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第二十八條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 稅務登記,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并依法納稅。第二十九條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配帶統一服務標 識、不按規定由具停車憑證和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 者超過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駕駛人有 權拒付停車費。第三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

14、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 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二)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垃 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停車費 ;(五)離開車輛時采取安全防盜措施。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停車場 的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 和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 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

15、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辦理行政許可的;(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不及時查處的;(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城鄉 規劃、建設和價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已作規 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未領取臨時停車場許可證設置機動車臨時 停車場或者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 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 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和第十項規定,經 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人違反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第十 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 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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