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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SATWE結果文件“WMASS.OUT”、“WZQ.OUT”、“WDISP.OUT”、“WV02Q.OUT”包含九個比值:軸壓比、剪重比、側向剛度比、抗剪承載力比、位移比、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周期比、剛重比及某些結構類型的傾覆力矩比。九個指標控制在規范允許的范圍內:1, 軸壓比為保證結構的延性要求,規范對剪力墻和框架柱的軸壓比均有相應的限制要求。計算結果詳見圖形文件“混凝土構件配筋及鋼構件驗算簡圖”。柱軸壓比限制詳見抗規第6.3.6條、高規第6.4.2條:結構類型抗 震 等 級一二三四框架結構0.650.750.850.90【(-)(高規)】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及筒
2、中筒0.750.850.900.95部分框支抗震墻0.600.70-注:1、軸壓比指柱組合的周壓力設計值與柱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對本規范規定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的結構,可取無地震作用組合的軸力設計值計算; 2、表內限值使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軸壓比限制應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軸壓比限制應專門研究丙采取特殊構造措施; 3、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復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間距不大于1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復合螺旋箍、螺旋間距不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2mm
3、,或沿柱全高采用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凈距不大于8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0mm,軸壓比限制均可增加0.10;以上三種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筋率,一級不應小于0.8%,二級不應小于0.6%,三、四級不應小于0.4%;計算復合螺旋箍的體積配筋率時,其非螺旋箍的箍筋體積應乘以折減系數0.80; 4、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縱向鋼筋的總面積不少于柱截面面積的0.8%,軸壓比限制可增加0.05;此項措施與注3的措施共同采用時,軸壓比限制可增加0.15,但箍筋的體積配筋率仍可按軸壓比增加0.10的要求確定; 5,柱軸壓比不應大于1.05.墻肢的軸壓比限制詳見抗規第6.4.
4、2條:一、二、三級抗震墻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墻肢的軸壓比,一級時,9度不宜大于0.4,7、8度不宜大于0.5;二、三級時不宜大于0.6。注:墻肢軸壓比指墻的軸壓力設計值與墻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高規第7.2.2-2條:一、二、三級短肢剪力墻的軸壓比,分別不宜大于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墻的軸壓比限值應相應減少0.1。高規第7.2.13條:重力荷載代表制作用下一、二、三級剪力墻墻肢的軸壓比不宜超過下表的限制:抗震等級一級(9度)一級(6、7、8度)二、三級軸壓比限值0.40.50.6注:墻肢軸壓比是指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墻肢承受的軸壓力設計值
5、與墻肢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墻肢的軸壓比大小直接影響到邊緣構件的設置,詳見抗規第6.4.5條:抗震墻兩端和洞口兩側應設置邊緣構件,邊緣構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墻,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抗震墻結構,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不大于表6.4.5-1規定的一、二、三級抗震墻及四級抗震墻,墻肢兩端可設置構造邊緣構件,構造邊緣構件的范圍可按圖6.4.5-1采用,構造邊緣構件的配筋除應滿足受彎承載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6.4.5-2的要求。表6.4.5-1 抗震墻設置構造邊緣構件的最大軸壓比抗震等級或烈度一級(9度)一級(7、8度)二、三級軸壓比0.10.20.3表6.4.5-2
6、抗震墻構造邊緣構件的配筋要求抗震等級底部加強部位其他部位縱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箍筋縱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箍筋最小直徑(mm)沿豎向最大間距(mm)最小直徑(mm)沿豎向最大間距(mm)一0.010Ac,61681000.008Ac,6148150二0.008Ac,61481500.006Ac,6128200三0.006Ac,61261500.005Ac,4126200四0.005Ac,41262000.004Ac,4126250注:1 Ac為邊緣構件的截面面積;2 其他部位的拉筋,水平間距不應大于縱筋間距的2倍;轉角處宜采用箍筋;3 當端柱承受集中荷載時,其縱向鋼筋、箍筋直徑和間距應滿
7、足柱的相應要求。圖6.4.5-1抗震墻的構造邊緣構件范圍 2,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大于表6.4.5-1規定的一、二、三級抗震墻,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應在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設置約束邊緣構件,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設置構造邊緣構件。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縱向鋼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圖6.4.5-2)。表6.4.5-3 抗震墻約束邊緣構件的范圍及配筋要求項目一級(9度)一級(8度)二、三級0.20.20.30.30.40.4Lc(暗柱)0.20hw0.25hw0.15hw0.20hw0.15hw0.20hwLc(翼墻或端柱)0.15hw0.20hw0
8、.10hw0.15hw0.10hw0.15hwv0.120.200.120.200.120.20縱向鋼筋(取較大值)0.012Ac,8160.012Ac,8160.010Ac,616(三級614)箍筋或拉筋沿豎向間距100mm100mm150mm注:1 抗震墻的翼墻長度小于其3倍厚度或端柱截面邊長小于2倍墻厚時,按無翼墻、無端柱查表; 2 lc為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長度,且不小于墻厚和400mm;有翼墻或端柱時不應小于翼墻厚度或端柱沿墻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3 v為約束邊緣構件的配箍特征值,體積配箍率可按本規范式(6.3.9)計算,并可適當計人滿足構造要求且在墻端有可靠錨固的水平分布鋼筋
9、的截面面積; 4 hW為抗震墻墻肢長度; 5 為墻肢軸壓比;6 Ac為圖6.4.5-2中約束邊緣構件陰影部分的截面面積。 圖6.4.5-2抗震墻的約束邊緣構件高規第7.2.14條:剪力墻兩端和洞口兩側應設置邊緣構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二、三級剪力墻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大于表7.2.14的規定值時,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應在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約束邊緣構件應符合本規程第7.2.15條的規定;2、 除本條第1款所列部位外,剪力墻應按本規程第7.2.16條設置構造邊緣構件;3、 B級高度高層建筑的剪力墻,宜在約束邊緣構件層與構造邊緣構件層之間設置12層過渡
10、層,過渡層邊緣構件的箍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約束邊緣構件的要求,但應高于構造邊緣構件的要求。表7.2.14 剪力墻可不設約束邊緣構件的最大軸壓比抗震等級或烈度一級(9度)一級(7、8度)二、三級軸壓比0.10.20.3高規第7.2.15條:剪力墻的約束邊緣構件可為暗柱、端柱和翼墻(圖7.2.15),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v應符合表7.2.15的要求,其體積配箍率v應按下式計算:v=v(fc/fyv) (7.2.15)式中:v-箍筋體積配箍率。可計入箍筋、拉筋以及符合構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鋼筋,計入的水平分布鋼筋的體積配筋率不應大于總體積配筋率的30%; v-
11、約束邊緣構件配箍特征值; fc- 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混凝土強度等級低于C35時,應取C35的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 fyv-箍筋、拉筋或水平分布鋼筋的抗拉強度設計值。項目一級(9度)一級(6、7、8度)二、三級N0.2N0.2N0.3N0.3N0.4N0.4Lc(暗柱)0.20hw0.25hw0.15hw0.20hw0.15hw0.20hwLc(翼墻或端柱)0.15hw0.20hw0.10hw0.15hw0.10hw0.15hwv0.120.200.120.200.120.20注: (1)、N為墻肢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周比,hw 為墻肢的長度; (2)、剪力墻的翼墻長度小于翼墻
12、厚度的3倍或端柱截面邊長小于2倍墻厚時,按無翼墻、無端柱查表; (3)、Lc為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圖7.2.15)。對暗柱不應小于墻厚和400mm的較大值;有翼墻或端柱時,不應小于翼墻厚度或端柱沿墻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圖7.2.15 剪力墻的約束邊緣構件2、 剪力墻約束邊緣構件陰影部分(圖7.2.15)的豎向鋼筋除應滿足正截面受壓(受拉)承載力計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級時分別不應小于1.2%、1.0%和1.0%,并分別不應少于816、616、614的鋼筋(表示鋼筋直徑);3、 約束邊緣構件內箍筋或拉筋沿豎向的間距,一級不宜大于100mm,二、三級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
13、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應大于豎向鋼筋間距的2倍。高規第7.2.16條:剪力墻構造邊緣構件的范圍宜按圖7.2.16中陰影部分采用,其最小配筋應滿足表7.2.16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豎向鋼筋應滿足正截面受壓(受拉)承載力的要求;2、 當端柱承受集中荷載時,其豎向鋼筋、箍筋直徑和間距應滿足框架柱的相應要求;3、 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應大于豎向鋼筋間距的2倍;4、 抗震設計時,對于連體結構、錯層結構以及B級高度高層建筑結構中的剪力墻(筒體),其構造邊緣構件的最小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1) 豎向鋼筋最小量應比表7.2.16中的數值提高0.001AC采
14、用2) 箍筋的配筋范圍宜取圖7.2.16中陰影部分,其配箍特征值v不宜小于0.1。5、 非抗震設計的剪力墻,墻肢端部應配置不少于412的縱向鋼筋,箍筋直徑不應小于6mm、間距不宜大于250mm。表7.2.16 剪力墻構造邊緣構件的最小配筋要求抗震等級底部加強部位其他部位縱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箍筋縱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箍筋最小直徑(mm)沿豎向最大間距(mm)最小直徑(mm)沿豎向最大間距(mm)一0.010Ac,61681000.008Ac,6148150二0.008Ac,61481500.006Ac,6128200三0.006Ac,61261500.005Ac,4126200四0.0
15、05Ac,41262000.004Ac,4126250注:1 Ac為邊緣構件的截面面積,即圖7.2.16剪力墻截面的陰影部分;2符號表示鋼筋直徑;3 其他部位的轉角處宜采用箍筋。圖7.2.16 剪力墻的構造邊緣構件范圍根據電算結果,當軸壓比超過限值,需調整混凝土強度等級或加大墻柱截面;當配筋率偏大,設置接近超筋,應加大墻柱截面。反之,當軸壓比過低,配筋又只是構造配筋,除按規范將約束邊緣構件 程構造邊緣構件之外,還可以適當的減小墻柱截面或降低混凝土強度等級。2,剪重比:計算結果詳見WZQ.OUT文件。高規表4.3.12、和抗規5.2.5對此做了相關規定。類別6度7度8度9度扭轉效應明顯或基本周期
16、小于3.5s的結構0.0080.016(0.024)0.032(0.048)0.064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結構0.0060.012(0.018)0.024(0.036)0.048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間的結構,按插入法取值;2 括號內數值分別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030g的地區。剪重比在某種成都上反映了結構的剛柔程度,剪重比應在一個比較合理的范圍內,以保證結構整體剛度適中。剪重比偏小而層間位移角又偏大時,說明結構整體剛度偏柔,水平荷載或水平地震作用下將產生過大的水平位移或層間位移;剪重比偏大而層間位移角又偏小時,索命結構整體剛度偏剛,會引起很大的地震內力,不經
17、濟。若剪重比不滿足要求,結構水平地震總剪力和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均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或改變結構剛度使之達到規定的要求。但實際工程中,修改結構布置對建筑功能會有較大影響,因此往往通過選擇“按抗震規范(5.5.2)調整個樓層地震內力”選項來自動調整地震力,以滿足要求。3,側向剛度比:側向剛度比主要為控制結構豎向規則性,以免豎向剛度突變,形成軟弱層。計算結果詳見WMASS.OUT文件。抗規附錄E2.1:轉換層上下的結構質量中心宜接近重合(不包括裙房),轉換層的側向剛度比不宜大于2。高規第3.5.2條: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相鄰樓層的側向剛度變化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框架結構,本層與相鄰上層的比值不宜
18、小于0.7,與相鄰上不三層剛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0.8。(2)對框架-剪力墻、板柱-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本層與相鄰上層的比值不宜小于0.9;當本層層高大于相鄰上層層高的1.5倍時,該比值不宜小于1.1;對結構底部嵌固層,該比值不宜小于1.5。高規第3.5.3條:A及高度高層建筑的樓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不宜小于其相鄰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80%,不應小于其相鄰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65%;B級高度高層建筑的樓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不應小于其相鄰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75%。注:樓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是指在所考慮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該層全部柱、剪力墻
19、、斜撐的受剪承載力之和。高規第3.5.4條:抗震設計時,結構豎向抗側力構件宜上、下連續貫通。高規第3.5.8條:側向剛度變化、承載力變化、豎向抗側力構件連續性不符合本規程第3.5.2、3.5.3、3.5.4條要求的樓層,其對應于地震作用標準值的剪力應乘以1.25的增大系數。高規第5.3.7條:高層建筑結構整體計算中,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與首層側向剛度比不宜小于2。并應符合高規附錄E的相關規定。由于層高度產生的薄弱層,可以通過調整結構布置、材料強度使之滿足規范要求。4,受剪承載力比:樓層抗側力結構的承載力突變將導致薄弱層破壞。計算結果詳見WMASS.OUT文件。高規第3.
20、5.2條: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相鄰樓層的側向剛度變化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框架結構,本層與相鄰上層的比值不宜小于0.7,與相鄰上不三層剛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0.8。(2)對框架-剪力墻、板柱-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本層與相鄰上層的比值不宜小于0.9;當本層層高大于相鄰上層層高的1.5倍時,該比值不宜小于1.1;對結構底部嵌固層,該比值不宜小于1.5。高規第3.5.3條:A及高度高層建筑的樓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不宜小于其相鄰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80%,不應小于其相鄰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65%;B級高度高層建筑的樓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不應小于其相鄰上
21、一層受剪承載力的75%。注:樓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是指在所考慮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該層全部柱、剪力墻、斜撐的受剪承載力之和。高規第3.5.4條:抗震設計時,結構豎向抗側力構件宜上、下連續貫通。高規第3.5.8條:側向剛度變化、承載力變化、豎向抗側力構件連續性不符合本規程第3.5.2、3.5.3、3.5.4條要求的樓層,其對應于地震作用標準值的剪力應乘以1.25的增大系數。由樓層承載力產生的薄弱層,只能通過調整配筋使之滿足規范要求。如果高層建筑結構同一樓層的剛度和承載力變化均不規則,該層極有可能同時是軟弱層和薄弱層,對抗震十分不利,因此應盡量避免,不宜采用。5,位移比:驗算位移比時應考
22、慮偶然偏心的影響。計算結果詳見WDISP.OUT文件。高規第3.4.5條:結構平面布置應減少扭轉的影響。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樓層豎向構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2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5倍;B級高度高層建筑、超過A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程第10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2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4倍。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大于0.9,B級高度高層建筑、超過A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程第10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應大于0.85。注:當樓層
23、的最大層間位移角不大于本規程第3.7.3條規定的限值的40%時,該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與該樓層平均值的比值可適當放松,但不應大于1.6。位移比是限制結構平面布置的不規則形,避免產生過大的偏心而導致結構產生較大的扭轉效應。實際工程中,位移比往往需要通過合理的調整結構布置才能滿足規范要求。6,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驗算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時可不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計算結果詳見WDISP.OUT文件。彈性層間位移角限制詳見抗規表5.5.1;結構類型位移角限值鋼筋混凝土框架1/550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1/800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筒中筒1/10
24、00鋼筋混凝土框支層1/1000多、高層鋼結構1/250高規表3.7.3:(1)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不宜大于下表限值:結構體系位移角限值框架1/550框架-剪力墻、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墻1/800筒中筒、剪力墻1/1000除框架結構外的轉換層1/1000(2)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不宜大于1/550。(3)高度在150m250m之間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的限值可按上面兩款限值線性插入取用。注:樓層層間最大位移以樓層豎向構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計算,不扣除整體彎曲變形。以抗震設計時,本條規定的樓層位移計算
25、可不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彈塑形層間位移角限值詳見抗規表5.5.5:結構類型位移角限值單層鋼筋混凝土柱排架1/30鋼筋混凝土框架1/50底部框架砌體房屋中的框架-抗震墻1/100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1/100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筒中筒1/120多、高層鋼結構1/50注:對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當軸壓比小于0.40時,可提高10%;當柱子全高的箍筋構造比本規范第6.3.9條規定的體積配筋率大30%時,可提高20%,但累計不超過25%。高規表3.7.5:結構體系位移角限值框架結構1/50框架-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板柱-剪力墻結構1/100剪力墻結構和筒中筒結構1/
26、120除框架結構外的轉換層1/120注:對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當軸壓比小于0.40時,可提高10%;當柱子全高的箍筋構造采用比本規范中框架柱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大30%時,可提高20%,但累計提高不宜超過25%。位移角控制是整體平動剛度控制。7,周期比:進行周期比驗算應選擇剛性樓板假定。計算結果詳見WZQ.OUT文件。高規第3.4.5條:結構平面布置應減少扭轉的影響。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樓層豎向構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2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5倍;B級高度高層建筑、超過A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程第10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
27、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2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4倍。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大于0.9,B級高度高層建筑、超過A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程第10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應大于0.85。注:當樓層的最大層間位移角不大于本規程第3.7.3條規定的限值的40%時,該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與該樓層平均值的比值可適當放松,但不應大于1.6。位移比是限制結構平面布置的不規則形,避免產生過大的偏心而導致結構產生較大的扭轉效應。實際工程中,位移比往往需要通過合理的調整結構布置才能滿足規范要求。周期比是限制結構的抗扭剛度不能太弱
28、。當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接近時,由于震動藕聯的影響,結構的扭轉效應明顯增大。因此,當周期比不滿足規定時,應調整抗側力結構的布置,增大結構的抗扭剛度。調整原則是加強結構外圍剛度,或者削弱內部剛度。參考一些工程設計中的經驗,當不滿足扭轉周期限制且層位移角控制潛力較大時,宜減小結構上部豎向構件剛度,增大平動周期;當不滿足扭轉周期限制,且層位移角控制潛力不大時,應檢查是否存在扭轉剛度特別小的層,若存在,則應加強該層的抗扭剛度;當周期比和規范要求相差不多時,可適當加大周邊梁的剛度,等等。周期也同時反映了結構的剛度,同樣的建筑條件下,周期越短,說明結構整體剛度偏剛,會引起很大的地
29、震內力,不經濟;周期過長,說明結構整體剛度偏柔,水平荷載或水平地震作用下將產生過大的水平位移或層間位移。8,剛重比: 計算結果詳見WMASS.OUT文件。高規第12.1.6條:高層建筑主題結構基礎地面形心宜與永久作用重力荷載重心重合;當采用樁基礎時,樁基的豎向剛度中心宜與高層建筑主體結構永久重力荷載重心重合。高規第12.1.6條:在重力荷載與水平荷載標準值或重力荷載代表制與多遇水平地震標準值共同作用下,高寬比大于4的高層建筑,基礎地面不宜出現零應力區;高寬比不大于4的高層建筑,基礎底面與地基之間零應力區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質量偏心較大的裙樓與主樓可分別計算基地應力。當高層、超高層
30、建筑高寬比較大,水平風、地震作用較大,地基剛度較弱時,剛重比驗算很重要,它直接關系到結構安全度的控制。當結構整體穩定驗算不滿足高規5.4.4條,或通過考慮p-效應后不滿足整體穩定的結構,必須調整結構布置,應調整并增大結構的側向剛度。9,傾覆力矩比: 計算結果詳見WV02Q.OUT文件。抗規第6.1.3條: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注:底層指計算嵌固端所在的層。(2)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3)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4)當甲乙類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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